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其附件等有关资料后,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2年7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关于
首次授予的各项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35.2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6.39元/股。
独立董事:
牟文 王蓓 杨勇
邓昭平 严洪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