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2-052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7月21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714.12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60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7月21日为授予日,以2.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1,714.1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华星创业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朱东成 | 董事长、董事 | 348.53 | 16.27% | 0.81% |
沈力 | 总经理、董事 | 348.53 | 16.27% | 0.81% |
王志刚 | 副总经理、董事 | 89.27 | 4.17% | 0.21% |
张艳 | 董事会秘书 | 57.85 | 2.07% | 0.13% |
核心骨干(3人) | 869.94 | 40.60% | 2.03% | |
预留部分 | 428.53 | 20.00% | 1.00% | |
合计 | 2142.65 | 100.00% | 5.00% |
注: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6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6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规定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以及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期 | 归属比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1)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三季度前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期 | 归属比例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2)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三季度前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期 | 归属比例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票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Am) | 公司业绩考核触发值(An)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 | 2022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 2022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800万元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 | 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3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2200万元; 2、2022-2023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200万元 | 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3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1800万元; 2、2022-2023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600万元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 | 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4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 2、2022-2024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700万元 | 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4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2300万元; 2、2022-2024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900万元 |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A) | A≥Am | Am>A≥An | An>A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 100% | 80% | 0% |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三季度前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三季度前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100%) | 公司业绩考核触发值(8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 | 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3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2200万元; 2、2022-2023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200万元 | 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3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1800万元; 2、2022-2023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600万元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 | 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4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 2、2022-2024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700万元 | 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4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2300万元; 2、2022-2024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900万元 |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A) | A≥Am | Am>A≥An | An>A |
(X) | 100% | 80% | 0% |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当期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评价等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标准系数 | 100% | 100% | 8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方达成归属当期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个人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可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归属比例计算实际额度归属,当期未归属部分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未通过,则其相对应归属期所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的,以归属前考核年度末的考核结果作为当期最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所有激励对象在各归属期对应的满足归属条件可归属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含公告日)须为公司或子公司在职员工。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1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2)。
(三)2022年7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7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6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714.1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
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7月21日。
2、首次授予数量:1,714.1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
3、首次授予人数:7人。
4、首次授予价格:2.60元/股。
5、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朱东成 | 董事长、董事 | 348.53 | 20.33% | 0.81% |
沈力 | 总经理、董事 | 348.53 | 20.33% | 0.81% |
王志刚 | 副总经理、董事 | 89.27 | 5.21% | 0.21% |
张艳 | 董事会秘书 | 57.85 | 3.37% | 0.13% |
核心骨干(3人) | 869.94 | 50.75% | 2.03% | |
合计 | 1714.12 | 100.00% | 4.00% |
注: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7月21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714.1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32元/股(取2022年7月21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华星创业股价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行业市场年度股息率。
根据高管减持相关规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每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依据会计准则: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对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应当在期权价值基础上剔除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公司选择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2022年7月21日作为基准日对首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844.18万股限制性股票因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32元(取2022年7月21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认沽期权的有效期,即每个归属日后另行追加限售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华星创业股价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行业市场年度股息率。
公司以上参数的确定与官方数据一致,符合Black-Scholes模型的要求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时间范围的确定,有利于合理地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包括其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1,714.12 | 3,698.37 | 922.50 | 1,638.56 | 840.40 | 296.91 |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和核心骨干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714.1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714.1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
象相符。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714.1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审核,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星创业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一)《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