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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条权属清楚:公司对外捐赠的财产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对外捐赠可能导致亏损、或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相关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八条下列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无形资产;

(三)受托管理资产等公司无处分权的财产;

(五)权属关系存有争议的财产;

(四)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六)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等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

(七)公司认为不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财产。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赠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弱势群体等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向其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统一管理,预算控制,分级负责,逐笔报批”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对外捐赠支出应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体系进行管理。原则上公司每一年度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

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1%。对外捐赠事项除预算总量控制外,单一方案均需履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捐赠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具体捐赠事项。

公司在年度捐赠计划之外的对外捐赠应执行下列审议批准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不满2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每一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后发生的捐赠,每笔对外捐赠均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在提交审议前,应事先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并经安徽省国资委批准。

捐赠财产为实物资产的,其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五条公司党群工作部为对外捐赠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项目的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决策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财务部负责组织年度预算的编报,以及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党群工作部进行审核后,按照逐笔审批原则,履行本办法十四条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对外捐赠应报公司机构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和党群工作部审批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华安证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规范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对子公司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自身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子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年度捐赠计划纳入公司总体计划,在审议通过后可授权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子公司在年度捐赠计划之外发生的捐赠,应报华安证券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子公司按其内部相关程序就对外捐赠事项进行审议时,华安证券派驻的股权代表应按事先审议意见进行表决;无明确意见的,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表决。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际开展对外捐赠应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捐赠财产用于建设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等向公司通报。

第二十二条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加强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三条经办部门应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公司办公室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内部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超越权限,擅自做出对外捐赠承诺的;

(二)向不符合受赠条件的人捐赠的;

(三)将不得捐赠的财产对外捐赠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捐赠的;

(五)在捐赠中收受非法利益的;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克扣、转移拟捐赠财产的;

(七)其它在捐赠中因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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