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认真地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此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具备可行性。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收购宁夏德立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已经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和独立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磋商谈判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宁夏德立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有利于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和品牌规模影响力。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收购宁夏德立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的议案》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授权事项有利于顺利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均具备履行职责的资格与能力,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刘曙萍 唐治 隆余粮
2022年7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