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2〕0093号
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蔄毅泽、马峭予以监管警示
的决定
当事人:
马 峻,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蔄毅泽,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马 峭,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马峻、蔄毅泽、马峭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52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绅通灵或公司)控股股东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蔄毅泽、马峭存在未按期履行承诺等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更正公告,截至2021年12月3日,因司法判决导致权益变动,控股股东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蔄毅泽、马峭合计控制48.45%的公司股份。公告同时披露,本次权益变动触及要约收购,马峻、蔄毅泽、马峭承诺将根据规则规定,在公告披露
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不进行要约收购。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马峭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15.58%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王丽丽及其控制的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股份转让后,马峭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但相关股东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股份过户手续,马峻、蔄毅泽、马峭未按期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实际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直至2022年6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马峭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已完成过户手续。
公司控股股东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蔄毅泽、马峭在其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后,未按照规定及其在公告中披露的承诺要求在30日内将持股比例降至30%或以下,后续逾期完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第7.7.5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蔄毅泽、马峭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