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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21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旭东: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鲁予于2022年3月31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你公司董事、总经理侯旭东于2022年4月1日签收相关通知书后,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导致你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侯旭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侯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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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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