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 李明辉 |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