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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星: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1

特别提示:

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8月5日召开。本重整计划(草案)尚未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通过,亦未获得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目 录

释 义 ...... 1

摘 要 ...... 6

一、星珠精密基本情况 ...... 8

(一)公司概况 ...... 8

(二)股本结构 ...... 8

(三)被申请重整情况 ...... 8

二、资产负债情况 ...... 9

(一)资产情况 ...... 9

(二)负债情况 ...... 10

(三)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偿债能力分析 ...... 11

三、星珠精密重整模式 ...... 12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4

五、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 14

(一)债权分类方案 ...... 14

(二)债权调整方案 ...... 15

六、债权清偿方案 ...... 15

(一)偿债资产来源 ...... 15

(二)债权清偿方案 ...... 15

七、经营方案 ...... 17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20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 20

(二)执行期限与变更 ...... 21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 21

(四)协助执行事项 ...... 21

(五)执行措施 ...... 21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23

(一)监督期限 ...... 23

(二)监督期限与变更 ...... 23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星珠精密职责 ...... 23

十、其他说明事项 ...... 23

(一)关于星星科技与协同重整公司共同债权人清偿的特殊说明 ...... 23

(二)偿债资产的分配 ...... 24

(三)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和处理 ...... 24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 24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25

(六)关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 25

(七)转让债权的清偿 ...... 26

(八)重整计划的变更 ...... 26

释 义

除本重整计划(草案)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全称
星珠精密或公司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星星科技或上市公司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中院或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源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触控萍乡星星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精密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立马车业集团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众享出行深圳众享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招平资管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华鼎四川兴华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众鑫筑诚众鑫筑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有财产担保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就星珠精密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包括星珠精密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相关第三方主体垫付的上述费用
税款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星珠精密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债权人对星珠精密享有
的普通债权
关联债权星星科技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对星珠精密依法享有的债权
重整计划(草案)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 言

星珠精密是一家专注于智能通讯设备、个人护理产品以及汽车部件产品的公司,为客户提供全制程方案集成(塑胶部件及金属部件)、精密模具,是星星科技集团业务中结构件及其模具设计、研发、制造的主要承载主体。星珠精密为上市公司星星科技下属重要的二级子公司,与其他体系内公司共同形成了星星科技以各种视窗防护屏、触控显示模组、新型显示器件及相关材料和组件的研发和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产业集团。2021年,因宏观经济下行、市场波动较大等因素,同时受到间接控股股东星星科技债务危机影响,星珠精密出现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缺乏流动资金,陷入债务困境。

2022年2月15日,深圳精密管理人以星珠精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安源法院申请对星珠精密进行重整。安源法院以该案与星星科技预重整案件存在关联为由提请萍乡中院提级管辖。

2022年2月18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民辖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萍乡中院审理星珠精密的破产案件。

2022年2月24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星珠精密自身的技术条件、生产设备和长期稳定的高端客户等有利条件,可通过重整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故具有较大的重整价值”,受理债权人对星珠精密的重整申请。

2022年2月28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破3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星珠精密管理人。

星珠精密的间接控股股东星星科技于2021年8月23日启动预重整程序,由星星科技清算组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引导人。2022年5月25日,萍乡中院裁定受理星星科技重整,并于2022年5月26日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年5月27日,萍乡中院准许星星科技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星星科技已制定《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将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星星科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及出资人组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星星科技已公告的《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星星科技在本次重整中将通过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向星珠精密提供6,536,200.84股股票以及28,547,399.53元货币,以用于清偿星珠精密债务。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及尊重评估、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的基础上,管理人结合星珠精密实际情况,依法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摘 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星珠精密完成本次重整后:

一、星珠精密的企业法人资格继续存续,仍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二、星珠精密为星星科技的核心二级子公司(孙公司),为维持和提升星星科技的持续经营能力,需同步化解星珠精密的债务危机。在《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萍乡中院裁定批准后,星珠精密仍为星星科技体系内公司,并仍由萍乡触控100%持股的前提下,星星科技将在本次重整中通过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向星珠精密提供6,536,200.84股股票以及28,547,399.53元货币,用于清偿星珠精密债务。

三、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若有)以货币方式全额清偿。

四、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以货币方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2.5股星星科技股票(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可分得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以分得的股票抵偿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为8元/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五、暂缓认定的债权按照债权性质提存偿债资源,在债权经萍乡中院裁定确认或管理人审核认定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受偿。未申报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星珠精密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受偿。

六、为提高外部债权人清偿率,星星科技及其控股企业(除破产

清算公司外)对星珠精密的债权劣后受偿,不占用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

正 文

一、星珠精密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星珠精密成立于2011年5月16日,曾用名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业园B1栋,主要生产基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南山6号大显工业园,登记机关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4501584Q,注册资本人民币57,959.4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宏。

星珠精密经营范围包括: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自产的高精密(0.02毫米内)冲压模具、金属制品模具、新型电子元器件、计算机数字信号系统及板卡、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设备、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监测设备等(涉限商品除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二)股本结构

星珠精密注册资本为57,959.45万元,萍乡触控为登记的唯一股东,持有公司100%股权。截至2022年7月20日,星珠注册资本均已实缴。

(三)被申请重整情况

2022年2月15日,深圳精密管理人以星珠精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安源法院申请

对星珠精密进行重整。安源法院以该案与星星科技预重整案件存在关联为由提请萍乡中院提级管辖。

2022年2月18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民辖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萍乡中院审理星珠精密的破产案件。2022年2月24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星珠精密自身的技术条件、生产设备和长期稳定的高端客户等有利条件,可通过重整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故具有较大的重整价值”,受理星珠精密重整申请。2022年2月28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破3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星珠精密管理人。

2022年4月11日,萍乡中院作出(2022)赣03破3号复函,同意星珠精密继续营业。

2022年4月29日,星珠精密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一)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2)第3703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2月24日,星珠精密拟破产重整涉及的账面资产总计价值为46,658.93万元,清算价值总计为24,065.2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评估清算价值
流动资产7,528.61
非流动资产16,536.59
其中:固定资产14,165.29
在建工程2,263.86
无形资产79.77
其他非流动资产27.67
总计24,065.20

(二)负债情况

1.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有254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通过资格审核246家,未通过资格审核6家,主动撤回债权申报2家。通过资格审核的246家债权人合计申报总金额为1,197,239,070.03元。

2. 债权审核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审核认定的债权共计224家,认定债权总额56,983,390.96元,均为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认定的债权共4家,涉及申报金额为4,074,642.29元。

3. 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已确定职工债权总额为56,994元,涉及职工2

名。另有1名职工的债权尚在审查/诉讼中,涉及金额73,628.74元。

4. 预计债权

(1)暂缓认定债权

在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因诉讼未决暂缓认定债权的债权人有7家,债权申报总额为6,566,277.07元,均为普通债权。

(2)未申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梳理,债务人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数额为16,290,364.94元,已诉未申报债权902,100.75元,合计17,192,465.69元。

5. 劣后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在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中,有11家债权人为公司的关联企业,其申报的债权作为劣后债权处理,涉及金额1,125,092,600.02元。

(三)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2)第3703号),若星珠精密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全部有效资产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变现所得在依次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后,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15,341.45万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2.66%,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金额
星珠精密总资产变现价值24,065.20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0.00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8,710.69
减:所欠职工款项及职工安置费、社保债权13.06
减:税款债权0.00
可偿还一般负债资产变现价值15,341.45
需清偿的普通债权121,173.18
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率12.66%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漫长,且面临众多不确定性,可能增加部分远超预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税费、管理维护费用以及必要的职工工资等)。因此,星珠精密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将低于上述测算分析,从而导致债权人权益进一步受损。

三、星珠精密重整模式

星星科技的主要经营业务均由以萍乡触控、深圳精密、星珠精密为代表的子、孙公司实际开展,星星科技的重整价值以及营运价值是由上市公司及子、孙公司整体构成的。

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星星科技与子、孙公司间关联往来复杂,相互担保情况普遍,且供应商相对集中,多数债权人对其中的多家主体享有债权或权益,若强行割裂进行单独重整,一方面将减损各家公

司的重整价值,导致无法引入优质投资人,另一方面需要各家公司通过现有资产的处置变现偿付债权人(且存在债权交叉追偿、担保循环追索的问题),导致债权人清偿难以尽快落地,相关公司后续经营能力也无法维持。

因此,为使得星珠精密继续保留在星星科技体系内,最大限度维护星星科技以及核心子、孙公司的整体营运价值,实现星星科技及子、孙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星珠精密将采用与星星科技协同重整的模式。

星星科技于2021年8月23日启动预重整,并于2022年5月25日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2年7月10日,星星科技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方式确定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作为星星科技重整投资人。同日,星星科技管理人、星星科技分别与立马车业集团、深圳众享出行、深圳招平资管、四川兴华鼎、深圳众鑫筑诚签署了《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星星科技已制定《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将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星星科技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及出资人组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在《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萍乡中院裁定批准后,星星科技将在继续持有萍乡触控及深圳精密100%股权以及萍乡触控继续持有星珠精密100%股权的前提下,通过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向星珠精密提供6,536,200.84股股票以及28,547,399.53元货币,用于满足星珠精密破产重整所需。因此,在星珠精密重整程序中不再单独遴选其他重整投资人。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在《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萍乡中院裁定批准后,星星科技将向星珠精密提供28,547,399.53元货币和6,536,200.84股股票用于清偿债务,以使星珠精密的业务以及经营性资产继续保留在星星科技体系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萍乡触控仍是星珠精密的唯一股东。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不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五、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星珠精密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和职工债权,不存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税收债权。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如下:

(一)债权分类方案

1. 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星星科技重整涉及的职工债权金额合计为130,622.74元,其中已确认金额为56,994元,因诉讼或仲裁而暂缓认定的金额为73,628.74元。

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设职工债权组。

2. 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包括债权已获管理人审核认定的普通债权人共224家,认定债权总额为56,983,390.96元。

(二)债权调整方案

1.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待管理人调查确认金额后,以货币方式全额清偿。

2. 普通债权

根据《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2)第3703号),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12.66%。为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水平,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不作调整,将全额通过货币以及股票形式予以清偿。

六、债权清偿方案

(一)偿债资产来源

本次重整程序中,星珠精密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的资金和股票,将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间接控股股东星星科技向星珠精密提供共计6,536,200.84股股票以及28,547,399.53元货币;

2. 星珠精密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

(二)债权清偿方案

1.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经管理人公示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货币方式全额受偿。

2. 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经萍乡中院裁定确认后将100%全额受偿。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以星星科技提供的股票清偿,每100元债权可分得股票12.5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抵债价格参考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咨报字[2022]第095号《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价值咨询报告》所估的5.98元/股至

9.8元/股,按8元/股抵偿债务)。

3. 预计债权

(1)暂缓认定债权

暂缓认定债权经萍乡中院裁定确认或者管理人审核认定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星珠精密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4. 劣后债权

为提高外部债权人清偿率,星星科技及其控股企业对星珠精密享有的关联债权不占用本次偿债资源,不通过此次重整取得货币或者股票。

5. 其他

债权人与星珠精密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七、经营方案

星珠精密未来将全力推进在市场定位、业务布局、产品结构、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一方面,通过逐步出售落后产线,优化资源配置,将资源聚焦于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的业务;另一方面,着力完善公司的流程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计划管理、品质管控、成本管控等管理体系,实现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从严管理,全面改善公司经营

1.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规范内部决策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司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组织的管理职责、审批权限等,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管理高效;同时,通过外招内培等方式不断选拔优秀人才, 让懂管理、懂市场、懂技术的高素质复合人才进入公司,实现企业科学决策、管理有序、运行高效。

2.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将按照“目标导向、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以“用人、用工、分配”为抓手,重新制定薪酬及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激励机制,加强绩效管理,提高工作绩效,通过月度、季度、年度的绩效考核,对于绩效无法达标的人员实行降职降薪、免职调岗等措施,贯彻执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同时,公司将实施薪酬与效益挂钩的薪酬考核模式,坚持以创造价值为依据,以业绩贡献为导向,引导员工树立主人翁意识,强化绩效管理与人员晋升及调薪的联系,建立健全管理层和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

合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激发企业发展的内驱动力。

3. 强化财务内控管理

公司将对财务体系进行全面梳理重建,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完善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的质量,把好审批流程每道关。同时,紧盯“产、供、销”和“人、财、物”各节点,以全面预算为主线,将各项费用细化到具体项目,把成本管理、对标管理和精细管理等措施紧密地结合起来,集中管控,统一核算,形成降本增效的合力,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4. 抓好现金流管控

公司将从订单、采购、生产、交付等环节全面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大应收款项的及时、安全回笼;同时,提高公司的现金流管理能力,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策略及发展阶段的融资安排,避免融资规模无序扩张给公司带来的沉重包袱。公司也将积极拓展多元融资渠道,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

5.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公司将以重整为契机,重塑企业文化,铸就企业灵魂,扎牢企业根基,引导全员忠于企业、爱岗奉献,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优秀的企业文化营造凝聚力,激发创造力,以“钉钉子”的精神和必胜的信念,开启二次创业的新征程,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精准定位,聚焦发展核心主业

国内精密结构件制造业与国内加工制造业的发展及下游电子、通信、汽车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下游行业的发展带动了对精密结构件的巨大市场需求,而国内加工制造业整体实力的提高推动了精密结构

件在上述行业的更广泛应用。

星珠精密具备塑胶、五金结构件全制程的开发制造能力,通过持续研发,掌握了纳米注塑技术、激光焊接、双金属复合压铸及数控成型技术等,实现技术的不断迭代创新。当前公司的核心业务为特斯拉汽车内置件及飞利浦个人护理类产品,该部分业务订单稳定,利润可观,回款及时。公司未来将进一步优化目前业务布局,做到“聚焦主业,突出重点”。

(三)积极开拓,加强市场渠道建设

公司将全面聚焦“靠大联强”的市场战略,在稳定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垂直产业链组合拳优势,与关联公司加强客户资源的协同性,通过拉通技术研发、生产制程界限,实现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产品解决方案,不断深化与优质客户的全面合作。

(四)持续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公司将坚持以创新为导向,完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奖励机制,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生产创新、管理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产品竞争力,提升公司行业地位,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证公司业务持续平稳发展。

(五)健全体系,提升生产运营水平

公司将严格落实上市公司的管理要求,以销售管理、采购管理、目标管理、预算管理、运营管理和内控管理六大重点工作为切入点,对业务订单、采购供应、生产制造、产品销售、人力招募等环节建立

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管控体系,按照条块结合的方式,明晰分工与协同关系,堵塞管理漏洞,实现效率和效益的同步提升。

(六)依法依规,全面降低财务成本

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前期债务规模较大,承担了较高的财务费用,对公司业绩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重整完成后,公司有息负债将依法得到清偿,财务成本将大幅降低,公司能够轻装上阵,这有利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进而改善财务结构,保障现金流稳定。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由星珠精密负责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实施协同重整的客观约束,下列全部条件满足之日,重整计划生效:

1.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萍乡中院裁定批准;

2. 本重整计划经星珠精密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萍乡中院裁定批准,或债权人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由萍乡中院裁定批准。

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能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萍乡中院裁定批准的,或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萍乡中院裁定批准的,萍乡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星珠精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执行期限与变更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萍乡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在此期间,星珠精密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若非因星珠精密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星珠精密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萍乡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萍乡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下列全部条件满足之日,即视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 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均按照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或预留;

2. 债权人未领受的偿债资产已按照重整计划予以提存,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支付完毕。

(四)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星星科技、星珠精密或管理人可以向萍乡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萍乡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五)执行措施

1. 现金清偿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

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在萍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指定格式以书面方式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现金将在偿债资金转入管理人银行账户十五日内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账户。非因星星科技、星珠精密和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 股票分配

以股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股票账户。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未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应在萍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股票在划转至星星科技管理人证券账户三十日内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账户。非因星星科技、星珠精密和管理人原因,导致抵债股票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在以股抵债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价格涨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对于股票转到债权人指定账户之前之后的价格变化,星珠精密和管理人不做承诺、不承担责任。

股票划转及过户至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的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管理人监督星珠精密执行重整计划。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萍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两个月。

(二)监督期限与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或者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延长或者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星珠精密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星珠精密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限届满或者星珠精密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向萍乡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十、其他说明事项

(一)关于星星科技与协同重整公司共同债权人清偿的特殊说明

若同一笔债权,因连带保证或者连带债务等原因,债权人分别向星珠精密、星星科技或萍乡触控、深圳精密申报债权,并获萍乡中院裁定确认,则该笔债权应参加主债务人重整程序并获得清偿。

(二)偿债资产的分配

偿债的货币和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需债权人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尽快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信息。未提供或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对应的偿债资产,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提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产不能到账,或因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通知管理人向其他主体账户内划转偿债资产的,应当提供证明文书或者公证文书,并承诺该划转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和处理

债权人未及时领受偿债资产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产由管理人提存。上述提存的偿债资产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

债权人放弃领受的偿债资产或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产在清偿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星星科技,剩余现金用于补充星星科技流动资金,剩余股票则按照星星科技股东大会形成的生效决议予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变价后补充流动资金、直接注销等方式)。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申请对星珠精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协助办

理完毕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手续。

如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和星珠精密有权申请萍乡中院予以强制解除并暂缓支付、划转偿债资产。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星珠精密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转增股票登记费、过户费、印花税、财产管理和变价费用、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整费用,均由星珠精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用,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管理人报酬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其他重整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计算,最终以萍乡中院确认金额为准,与星星科技管理人报酬统一支付。

星珠精密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星珠精密以自有资金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六)关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后,对于债权未受偿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其

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再向星珠精密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七)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2022年2月24日)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偿债资源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源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八)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或发生星星科技重整投资人违约、意外事件致使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星珠精密或管理人有权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在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组通过并获得萍乡中院裁定批准后,由星珠精密按照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继续执行,管理人予以监督。

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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