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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益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1

证券简称:嘉益股份 证券代码:301004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7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对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5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 17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7

(六)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7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8(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20(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0

(十一)其他 ...... 22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咨询方式 ...... 24

一、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嘉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嘉益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嘉益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嘉益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嘉益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朱中萍董事、总经理35.008.43%0.35%
2顾代华董事、副总经理30.007.23%0.30%
3胡灵慧财务总监20.004.82%0.2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65人)247.0059.52%2.47%
首次授予部分(68人)332.0080.00%3.32%
预留部分83.0020.00%0.83%
合计415.00100.00%4.15%

注:1、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1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4.15%。其中首次授予33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3.32%;预留8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0.83%,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2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2)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含当日)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10.9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9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低者,即 10.90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3.1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2.30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0.90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1.11元。

3、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1)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对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金华市工业设计中心、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目前公司加大战略投入,积极扩大产能,逐步通过与设备工厂的联合研发,实现生产装备的自动化和精密化,推动公司由“制造”向“智造”转变,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

实现前述战略目标,需要引进高质量的研发、创新型人才及相应的生产技术骨干,但公司总部位于金华,该地理位置对于引进并留住人才难度较大,相比上海、杭州而言引进高端人才没有优势,因此为稳定现有核心骨干人员,加大人才储备并引入更多高端人才,公司必须实施行之有效的激励计划。

(2)2021年、2022年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因特殊原因终止,但授予价格在公司内部已达成了一定共识,且多数激励对象已完成相关筹资,并已产生了额外资金成本。基于激励有效性,并考虑激励对象的出资能力和意愿,公司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为的是有效提升激励对象参与积极性,降低因前期激励计划突然终止带来的不利影响。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同时也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

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首次授予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是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2)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含当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2、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评结果ABCDE
个人层面系数100%70%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嘉益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含预留)、授予条件、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嘉益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等,且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8.4.2条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10.9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9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低者,即 10.90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3.1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2.30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0.90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1.11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4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2)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含当日)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6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限制性股票的单位股份支付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 。股份支付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嘉益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嘉益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嘉益股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2021年度在新冠疫情、物流航运运力不足等事件的影响下,导致了公司大量的海外订单堆积。2022年伊始,物流航运逐步恢复,上半年集中消化了大量积压订单,同时因受地缘政治及国际局势的影响,汇率亦出现了较大波动。公司业务以出口为主,结算货币主要为美元,所以2022年上半年业绩出现的难以预估且不可复制的显著增长不具有普遍意义。在当前国际局势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汇率对未来业绩的影响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此外,公司募投项目正在施工收尾阶段,随着基建转固、设备采购及安装完毕,2023年后折旧、摊销等相关成本费用增幅将高于可比年度,再者,厂区生产环境和员工生活环境改善投入以及研发和设计端投入将明显增加,但产能的释放和项目满产需要时间。募投项目建设及投产前期,公司预计收入及净利润的增长可能小于成本费用的增长幅度。因此,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2、2023、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0%、70%、90%;或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2、2023、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0%、90%、120%。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含当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后授予,则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70%、90%;或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90%、12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嘉益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嘉益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激励对象满足各解除限售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2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嘉益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嘉益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嘉益股份股东大会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王小迪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小迪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7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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