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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1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全面、客观、独立地核查了前述议案及相关资料,咨询了相关咨询机构的专业建议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实施《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2、2023、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0%、70%、90%;或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2、2023、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0%、90%、120%。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前(不含当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含当日)后授予,则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70%、90%;或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3、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90%、12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雳 李有星 熊伟

2022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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