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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1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星创业股票代码:3000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500号B410室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500号B410室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签署日期:2022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创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星创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9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之特定含义如下:

华星创业、上市公司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兆享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华星创业向杭州兆享1名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本报告书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500号B410室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02日
经营期限2019年12月02日至2039年12月0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AA729L
法定代表人朱东成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股东朱东成(99.5%)、朱赛华(0.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电子产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物业管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产权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朱东成先生。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监高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朱东成

朱东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浙江瑞安

朱东芝

朱东芝监事中国浙江瑞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受过相关处罚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朱东成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华星创业股份以外,其未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为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杭州兆享以现金方式认购华星创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杭州兆享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持有华星创业46,074,01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兆享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持有华星创业121,194,010股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6%。

三、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瑞安市创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11月9日

(二)认购方式、认购数量及价格、限售期

(1)认购方式

乙方同意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2)认购价格

乙方本次认购价格为4.59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

(3)定价依据

乙方本次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应进行相应调整。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1)当仅派发现金股利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D

(2)当仅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1+N)

(3)当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认购的最终价格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委托他人管理等。在前述期间内,乙方认购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A股股票因甲方实施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受前款规定限制。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5)缴款、验资和股票交付

乙方同意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价款在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验资报告的出具日应不晚于乙方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指定账户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甲方应在验资报告出具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乙方登记为本次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申请,以完成股票交付。

(6)相关费用的承担

无论本次发行是否完成,因本次发行所发生的成本和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自承担。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在签署日经双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成立,自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乙方就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事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3)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4)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四)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本合同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外,本合同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违约责任条款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相关监管政策变化导致乙方不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及条件,或非因甲乙方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双方互相之间不承担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能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交付认购价款义务的,视为放弃认购,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3)在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若甲方未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验资及股份交付义务,导致乙方认购的股份未能完成登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登

记的情形除外。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约定、承诺或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六)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年2月6日

(2)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名称由“瑞安市创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权利、责任与义务保持不变。上述变更不影响原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的执行。

②本补充协议构成原协议的完整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期限与原协议一致,由甲、乙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七)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年4月29日

(2)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75,12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

103,886,452.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0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在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应支付的认购价款不低于344,800,800.00元(含本数)、且不超过476,838,814.68元(含本数),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按上述认购价款除以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不足1股的,按0股计算,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应在认购价款中扣除。

②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认购协议”第15.2条约定:“若乙方未能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交付认购价款义务的,视为放弃认购,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认购补充协议(二)”就违约责任进一步约定如下:

A.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次发行未经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核准部门)核准,或相关监管政策变化导致乙方不具备签署及履行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资格及条件,或非因甲乙方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原协议和本补充协议,双方互相之间不承担违约责任。

B.若乙方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应付认购金额的7%。双方同意按照如下公式计算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金额=7%*(乙方应付认购金额—乙方已实际支付的认购金额)。

C.若乙方未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次认购的,但乙方在原协议约定的认购价款支付日或本次发行批复有效期之前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认购金额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期一日,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超过5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原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2.2条所列计算公式支付违约金,前述滞纳金和违约金单独计算,滞纳金支付至认购金额全额付清之日或违约金付清之日。

D.在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若甲方未依据原协议的约定完成验资及股份交付义务,导致乙方认购的股份未能完成登记的,乙方有权终止原协议及本补

充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登记的情形除外。

E.任何一方违反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约定、承诺或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程序

2020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

2021年1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召开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1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1年4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改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2021年5月26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本次发行获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1年7月31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6号),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2022年3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及授权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2022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及授权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受限情况

本次发行前,杭州兆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6,074,01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0.75%,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发行后,杭州兆享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取得的华星创业75,120,000股,该部分股份自发行结束后自愿锁定36个月,即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持的股份)也不转让或上市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星创业及其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已在上市公司相关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进行了信息披露。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华星创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朱东成

日期:2022年7月2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上市公司: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500号联系电话:0571-87208518传真:0571-87208517联系人:张艳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 在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 500 号
股票简称华星创业股票代码300025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500号B410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 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46,074,010 股 持股比例:10.75% 备注:无
本次权益发生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后持股数量:121,194,01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4.06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登记 方式: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备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前述安排,则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朱东成

日期:2022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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