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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0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发挥董事会功能作用,依法合规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职权,推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体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

(二)坚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

(三)坚持任期制、契约化管理;

(四)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

(五)坚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

(六)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以及“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依法选聘经理层成员,负责组织制定经理层选聘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等。董事会内设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选聘和管理基本规范,细化人选条件、选聘程序、考核评价等内容;坚持公司党委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公司党委征求董事会意见,组织人选推荐、考察等工作,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职权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熟悉上市公司治理;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不得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公司其他经理层成员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一)根据经理层成员选聘需要,公司党委会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选聘经理层成员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其中:总经理人

选一般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选一般由总经理提名。公司党委征求董事会意见后,就初步建议履行相关报告程序。

(二)根据报告反馈结果,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在初步建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人选条件、选聘程序、考核评价等内容,形成选聘工作方案。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公司党委、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考察程序。

第十一条 经公司内部推荐产生的经理层成员人选,由公司党委召开会议,根据考察情况,就拟任人选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任用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党委任用建议,形成公司经理层成员聘任或解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聘任或者解聘,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认定胜任现职的,可予以续聘。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规范经理层成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经理层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经营考核未能完成任期目标的;

(二)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

任的;

(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八)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公司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一)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然免职。因转岗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岗或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转岗或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经理层成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审计部门审计的,或者重要项目、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或者有其他不得辞职情形的,不得辞去职务。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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