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48证券代码:833757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1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4,121,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22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958,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62%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其中董事冯艳芳、申华萍、唐有根、李德成、刘希因疫情原因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其中监事刘汉超因疫情原因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在四川省雅安市投资建设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项目总规划用地108.72亩,本项目总投资额总值8亿元,本项目建设期二年,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投入使用。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4,121,0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此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1.议案内容:
(1)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
根据2022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
(2)终止挂牌后的安排
终止挂牌后,公司将完成公司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上市进程。
(3) 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挂牌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除外;”公司属于该除外情形,无需制定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4) 股票停复牌安排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自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因此,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在审议股票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在原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停牌类别的基础上,增加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停牌类别,并依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4,121,0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此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顺利完成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相关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相关具体事宜。授权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终止挂牌有关议案的内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申请文件;
(2)批准、签署、提交与终止挂牌相关的文件;
(3)办理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有关的其他事宜。
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授权之日起至终止挂牌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4,121,07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要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褚逸凡、张东晓
(三)结论性意见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