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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财务顾问报告(更正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9

证券简称:线上线下 证券代码:30095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7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对线上线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5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7(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8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1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0

(十一)其他 ...... 2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一、释义

1. 线上线下、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

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4. 激励对象:指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8. 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9. 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10. 归属日: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15. 《自律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16. 《公司章程》:指《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9.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线上线下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线上线下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0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与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占草案公布时总股本的比例
崔嵘副总经理、技术总监23.506.27%0.29%
曹建新财务总监27.007.20%0.34%
王晓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05.33%0.25%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7人)229.5061.20%2.87%
预留部分75.0020.00%0.94%
合计(50人)375.00100.00%4.6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75.0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4.6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3.75%,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7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0.94%,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各期归属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额外限售期

(1)除法定高管外所有的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每个归属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将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归属条件且满足6个月额外限售期要求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在6个月的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7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72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1.43元/股的 50%,即每股15.7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1.26元/股的 50%,即每股15.63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考核指标达成率(X)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的比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A)
第一个归属期相比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归属期相比2021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归属期相比2021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根据每个考核年度考核指标达成率(X)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的比例:

考核指标达成率(X)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年度实际增长率/AX≥100%100%
60%≤X<100%80%
X<60%0%

注:以上“营业收入”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A)
第一个归属期相比2021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归属期相比2021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根据每个考核年度考核指标达成率(X)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的比例:

考核指标达成率X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年度实际增长率/AX≥100%100%
60%≤X<100%80%
X<60%0%

若公司在各归属期未能完成业绩考核指标,则该期激励对象对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归属比例100%80%6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线上线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线上线下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归属安排、归属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线上线下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线上线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线上线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线上线下实行本激励计划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线上线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线上线下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8.4.2条 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线上线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线上线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7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72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1.43元/股的 50%,即每股15.7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1.26元/股的 50%,即每股15.63元。

综上,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

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各期归属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这样的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归属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线上线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6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线上线下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线上线下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线上线下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线上线下本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2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线上线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线上线下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线上线下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杨萍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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