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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1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公司进一步明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具体方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登记、上市、托管等的各项具体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曹先军:

段嘉刚:

陈能达: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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