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7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本次董事会中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逐项审阅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状况,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各事项,包括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发行规模、票面利率、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到期赎回条款、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二、对《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对《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对《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授权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延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蔡一茂
2022年7月18日
独立董事:
丘运良
2022年7月18日
独立董事:
陈军宁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