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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9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和标准适当,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投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募集资金

的运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减轻财务负担,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实施本次发行,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公司就本次发行与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海涛控制的企业,公司向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阮锋 沈肇章 张孝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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