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配套建设项目、合肥毅昌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医疗健康配套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和偿还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6、公司与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8、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