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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9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0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35.66元/股调整为35.0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年1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美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1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5、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2)。

8、2022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1、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2022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7日,除权(息)日为2022年6月8日。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二条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为P=35.66-0.60=35.06元/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35.66元/股调整为35.06元/股。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35.66元/股调整为35.06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悦安新材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悦安新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以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三)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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