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云信信2022-652号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对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南信托”或“受托人”)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云南信托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 (以下统称“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全部信托文件,确保您对该信托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并对您签署该等信托文件及加入该信托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
云南信托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之条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具体内容请详见信托文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云南信托郑重申明如下:
一、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本信托为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该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五、信托项目有关尽职调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完成,且委托人已确认充分了解并认可相关尽职调查的内容及结论,认可投资标的符合自身的投资需求和投资标准,认可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知悉投资标的和本信托存在的风险,知悉和认可受托人管理、处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并自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文件前应已充分了解本信托投资理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赎回
等,并出于对投资建议权人的了解和信任,同意【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的委员会主任李凤珍】为本信托的投资建议权人,为本信托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本信托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由投资建议权人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七、本信托无风险缓释措施,不设置预警平仓线,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八、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壹式叁份,委托人签署(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且受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受托人、委托人各持一份,一份备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机构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机构已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且资金已由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 受托人有权认定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文件,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文件内容及信托投资风险。
二、本机构保证,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机构参与本信托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
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五、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
六、对于本信托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七、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八、本机构确保在信托合同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九、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风险缓释措施、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信托的全部风险。]
委托人(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目 录
第1条 定义 ...... 9
第2条 信托的目的 ...... 13
第3条 信托的类型 ...... 13
第4条 信托的规模 ...... 13
第5条 信托的期限 ...... 13
第6条 信托的参与方 ...... 14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 14
第8条 信托的成立 ...... 18
第9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 19
第10条 信托财产估值及审计 ...... 28
第11条 信托费用和税费 ...... 30
第12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33
第13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 34
第14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 43
第15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45
第16条 信息披露 ...... 51
第17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 52
第18条 受托人的变更 ...... 55
第19条 信托的终止和延期 ...... 56
第20条 保密事项 ...... 57
第21条 通知与送达 ...... 58
第22条 不可抗力 ...... 59
第23条 违约责任 ...... 59
第24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61
第25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 62
第26条 合同的完整 ...... 62
第27条 条款的独立 ...... 63
第28条 合同的解释 ...... 63
第29条 合同的解除 ...... 63
第30条 其他事项 ...... 64
信息及签字页 ...... 66
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法定代表人:【贺增林】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158号】办公电话:
传 真:
经办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其余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煜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联系电话:
传 真:
网 址:www.yntrust.com经办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 信托或本信托: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
1.2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
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云南信托-云昇2022-
034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保管合同》、《信托保管操
作备忘录》以及与信托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1.5 《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
云信信2022-652-CZBWL号的《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2022-652-BG号的
《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委托人:指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1.8 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9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0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1 投资建议权人:指委托人或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的委员会主任李凤珍。
1.12 投资建议: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
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13 保管银行: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14 证券经纪商: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5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16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
人,并进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17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
1.18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9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
托财产的价值总和(即信托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减掉负债)。
1.20 信托财产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财产净值=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应计提
的信托管理费-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如果“某估值基准日”不是“费用计提日”,则当日应计提的各项费用为零。
1.21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
权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对应1份信托单位。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成立日的信托资金÷1元/份。
1.22 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当日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
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第5位四舍五入。
1.2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
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4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25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的行为。
1.26 申购:指委托人在本信托存续期内的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1.27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
行账户。
1.28 信托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成立的日期。
1.29 信托终止日:指信托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30 信托存续期间:指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的时间段。
1.31 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的
工作日,即信托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32 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费用每个自然日
计提。
1.33 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费用的日期,
信托首个费用核算日为信托成立日起满18个月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及首个费用核算日起每满12个月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及信托终止日。
1.34 开放日:指本信托在存续期间内的每个工作日。
1.35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36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
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37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
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1.38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39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40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4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2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43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2条 信托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授权投资建议权人为信托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审核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第3条 信托的类型
本信托为权益类单一资金信托。第4条 信托的规模
信托预计规模为人民币【2,394】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肆万】
元整),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金额为准。委托人后续可进行赎回,受托
人有权根据委托人最终交付的信托资金情况对信托规模进行调整。第5条 信托的期限
信托的期限为120个月,终止日为信托成立日起届满的当日(如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在存续期满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申请延
长存续期,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出现
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延期
或提前终止信托。
第6条 信托的参与方
6.1 委托人与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6.2 受托人
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受托人指派以下人员担任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但应于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披露。
6.3 保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金额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B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C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委托人承诺其认购/申购资金非为借贷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1000万元并应以1万元整数倍增加。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当在签署本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后向受托人指定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认购资金: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 】
开户行:【 】。
7.3 认购申请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利
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D 信托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委托人公章。D 信托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 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认购价格均为1.0000元/
份。
7.5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认购账户或者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财产。
7.6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加计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其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7.7 信托单位的申购
本信托不接受受益人在存续期内申购信托单位。
7.8 信托单位的赎回
每个工作日开放,受益人可在任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时受益人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的赎回申请文件,赎回文件应加盖受益人公章。赎回的价格为前一日信托单位净值,如无特殊说明,赎回采取金额赎回的原则,即赎回以金额申请。赎回确认公式所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单元财产。赎回资金及赎回份额开放日当日退出本信托。若受益人提交赎回申请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低于受益人的赎回要求,或受益人本次赎回后信托存续份额低于100万份的,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此外,赎回申请一经提交,不得变更,具体以受益人出具的《赎回及分配申请书》
(详见附件一)为准。赎回款项的支付:如果满足赎回条件的,赎回资金于受益人向受托人提交《赎回及分配申请书》后,于《赎回及分配申请书》所载开放日的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支付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第8条 信托的成立
8.1 信托的成立条件
本信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本信托成立: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2)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
8.2 信托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施行信托的发行,但不对信托能否成立作出
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的信托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B 采用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C 采用录音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 如信托不成立,受托人将在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
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4)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前,经委托人及受托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5) 信托不成立的,受托人与各方签署的与本信托相关合同自动解除,
但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9.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委托人、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投资建议将由投资建议权人向受托人发出,受托人收到的该投资建议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投资建议的法律效力。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对投资建议权人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执行受托人的指令。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但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指定【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举的委员会主任李凤珍】作为投资建议权人代表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接到的投资建议权人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的后果,受托人根据投资建议管理运行信托财产的后果均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委托人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信托项目有关尽职调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完成,且委托人已确认充分了解并认可相关尽职调查的内容及结论,认可投资标的符合自身的投资需求和投资标准,认可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
议,知悉投资标的和本信托存在的风险,知悉和认可受托人管理、处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并自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
9.2 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1) 权益类资产:股票(仅限于投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证券代码:【300397.SZ】),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标的公司股份;
(2) 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
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权益类资产占本单一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计划的建仓期为2022年12月2日前。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计划的资产组合(简称本投资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9.3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建议权人为信托提供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A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天和防务(股票代码300397.SZ)股票。本信托买入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8】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并经上市公司公告后开始计算。B 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上市公司天和防务(股票代码300397.SZ)向委托人通知如下敏感期后,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承诺敏感期内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a)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b)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c)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d)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C 建仓期和锁定期内,不得抛售信托已持有的标的股票。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债券、正回购交易。D 锁定期满后,投资建议权人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意愿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市场情况择机出具卖出天和防务股票的建议。E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F 委托人同意: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设立的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受托人和委托人无需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受托人亦无需就此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G 如被动持有超过投资范围限制的,受托人有权在10个交易日内减持到规定的比例范围内。H 法律规定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投资建议权人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受托人根据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投资建议权人提供的不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将拒绝执行该等投资建议。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上述第 B项投
资限制涉及的与上市公司各项公告、报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有关的敏感期及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应由委托人负责提前足够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仅有义务基于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第B项投资限制进行监控,上述第F项由受托人自行负责监控。如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发送书面通知导致信托违反上述投资限制的,委托人应对信托/受托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财
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10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财产。如信托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3)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委托人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
议。信托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4) 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本信托持有达到或超过上市公
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在进行买卖标的股票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5) 本信托不设置止损线及预警线。
9.4 管理运用流程
(1) 投资建议权人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信托按照法律
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无需取得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
A 投资建议是投资建议权人对信托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代码、
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区间、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交易对手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投资建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投资建议应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不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以书面方式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投资建议权人的签章并加盖委托人预留印鉴,且应保证投资建议权人签章或预留印鉴与受托人备案的印鉴一致。B 投资建议权人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a 投资建议权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
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PB系统)发出;当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建议权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除前述场内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投资建议权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b 如投资建议权人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出具大宗交易的投资
建议,应在发出电子邮件或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且投资建议权人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时间应不晚于交易当日下午13:00(不含)前。c 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或投资建议权人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
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电子邮件或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C 投资建议权人以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使用PB系统人工审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投资建议权人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投资建议权人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
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建议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或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 投资建议权人采用 PB 系统发送投资建议的,受托人通过 PB 系统人
工审核的方式对其投资建议进行审核筛选确认。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或PB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PB系统的故障导致投资建议被PB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4)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投资建议权人未出具投资建议的
情况下买入或变现信托财产(当持仓股票处于锁定期的情况除外):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
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
同的规定,且投资建议权人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未能及时作出调整安排或出具投资建议。B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并且投资建议权人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在受托人通知的时间内出具投资建议。C 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税费或进行信托利
益分配。D 信托终止(含提前终止)前投资建议权人未逐步出具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投资建议权人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托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前第11个工作日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从信托终止日前第10个工作日起,对信托的全部非现金形式财产进行变现。E 信托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F 信托触发终止条款。
(5) 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
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建议权人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若投资建议权人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除受托人存在过失或故意外,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B 本信托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
东表决权的,该相关权利归属于委托人,经委托人知悉且同意后,
可由委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受托人经委托人书面授权后行使。如委托人未出具书面授权,受托人有权不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托人通过安排或其他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或出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委托人确认,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自行履行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或权益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受托人无需就信托项目承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受托人有权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告。委托人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如因委托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给信托财产或受托人造成损失或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委托人应当向信托或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消除不利影响。
9.5 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资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9.6 信托财产专户
(1) 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A 受托人应以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B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2) 信托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的名义开立与信托无关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无关的任何活动。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但是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财产专户。
9.7 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1)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本合同各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本金(实收信托)的1%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专项资金"),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属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2) 本合同各方同意,前述专项资金由受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信
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保障基金相关协议的规定进行结算、划转。受托人收到保障基金结算款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资金原路径划转回认购方账户。
(3) 特别提示:专项资金的结算划转以受托人足额收到信托业保障基金管
理人支付的相关款项为前提,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有以固有财产垫付专项资金结算款项的责任和义务。第10条 信托财产估值及审计
10.1 信托财产的类别
信托财产包括股票、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它财产。
10.2 估值方法
(1) 现金资产
本信托所持现金、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按本金列示,按实际到账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2)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且信托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发生停牌情况且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受托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停牌标的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具体参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公布的数据,受托人将在该标的复牌后,对其恢复收盘价估值,届时受托人不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B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财产。
(3)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按本金列示,并根据固定收益类产品实际到账收益计提收益。
(4) 其他财产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
金额计算。B 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和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外,应付
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税费及其他
负债等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基准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
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且不需另行
向委托人披露。
10.3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10.4 估值效用
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保管银行可以在其网站上
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10.5 本信托的审计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11条 信托费用和税费
11.1 信托费用的种类
(1) 信托事务管理费
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等费用;信托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邮寄费、会议费等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费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
11.2 信托费用的承担
除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其他信托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延期支付相关信托费用。
11.3 信托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保管费
a 保管银行为信托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b 受托人以信托成立日的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0.015】%的年
费率,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成立日的信托资金×0.015%÷365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保管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日),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如下账户:
户名:信托计划保管费收入开户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账 号:9163675683001B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费用发生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为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信托管理费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a) 受托人以信托成立日的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0.2】%的年费率,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b)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信托成立日的信托资金
×0.2%÷365。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信托管理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日),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账 号:832089069810001
11.4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如信托不成立,与设立信托相关的费用由本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11.5 信托税费
(1)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
及附加等)、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含保管费、监管费、转账手续费等)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 非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
申报和缴纳。
(4) 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
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 在信托存续期间及信托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
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向受益人追讨。第12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2.1 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受益人。
12.2 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信托财产:
(1) 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负(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2) 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3) 支付受益人信托利益
如同一顺序各项不能得到足额支付,则按照该顺序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进行支付。
12.3 当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管理费、保管费以及信托利益分配,则受托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相关费用和信托利益分配。
12.4 信托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 信托期限届满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后支付信托利益,受托人有权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向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2) 本信托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且清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完成
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即向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分配通知书》,并由本信托受托人向受益人移交受托保管的相关债权凭证等权利凭证。自本信托受托人向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分配通知书》之日,即视为全部信托财产转移至受益人,受托人的职责即告终止。信托财产转移前(即受托人向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分配通知书》前),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3) 对于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受托人按照该部分非现金形式信托财
产届时的原状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接受,受益人不得拒绝,若出现受益人怠于履行办理信托财产移交手续或其它第三方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移交或信托财产实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其他手续的,相应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若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时,则由受益人承担。
(4) 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受托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理。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有权的司法机关裁判,上述信托财产分配无法实际执行的,仍不影响本信托受托人已将全部信托财产转移至受益人的法律效力,本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即告终止。第13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3.1 风险揭示
信托风险等级为R【5】,经受托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测评程序被认定为【激进】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份额。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
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该等风险以及该等风险的承担方式,以决定是否认购信托单位:
(1) 信托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B 投资于目标股票的特殊风险
a 投资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受托人根据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有效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不排除会出现全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目标股票的情况,从而导致投资较为集中的风险。
b 根据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本信托投资的目标股票可能因此具有锁定至少18个月无法减持的风险。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c 投资建议权人承诺并确保投资建议权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则、监管通知/政策等关于股票交易限制、内幕交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或限制交易期限内
均不得出具投资建议买卖目标股票,承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信托存在投资建议权人违反前述承诺出具投资建议的风险,在此情形下,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投资建议,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或执行完毕投资建议但遭致监管处罚等,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如因委托人未履行其相应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或未遵守股票交易限制义务或违规开展内幕交易的,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d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委托人承诺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等)。但仍存在委托人因任何原因未及时告知受托人关于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的风险。e 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持有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在进行买卖标的股票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f 委托人可能进行与本信托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类似的产品,委托人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进而将被要求合并计算所持目标股票的股票数量,该等认定可能会导致本信托进一步受限于股票买卖的相关限制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限制可能对本信托造成不利影响,若委托人未履行相关交易限制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有可能导致本信托遭受监管处罚等,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g 受托人可能接受与委托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委托设立其他的信托(以下简称“其他信托”)并同样投资于目标股票,尽管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仅履行事务管理型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对目标股票的买卖并无实际管理权力,但本信托与其他信托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致行动人,进而将被要求合并计算所持目标股票的数量,该等认定可能会导致本信托进一步受限于股票买卖的相关限制并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该等限制可能对本信托造成不利影响,若违反相关规则,则可能导致本信托遭受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C 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风险信托业保障基金可能因使用而减少,若历年留存净收益等公共积累部分不足以扣减的,信托公司认购的款项将基于各信托公司上年末净资产比例相应扣减。在前述情形下,信托可能损失保障基金本金。此外,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若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则信托业保障基金按照基准利率分配收益;若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收益分配方案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确定,在该等情形下,信托业保障基金能否分配收益、分配多少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此外,由于信托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将由受托人按季度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故在信托清算时(包括信托终止、部分信托单位终止、分红、取回等)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分配。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受益人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D 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
(2) 信托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及违约风险在信托的运作过程中,因委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政策风险在信托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收益。
C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D 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E 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F 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收益。
G 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风险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可能因为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获取信息不充分、信托投资标的上市公司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的收益水平。此外,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的建议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盈利、股价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H 流动性风险
a 在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 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I 信托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不成立。
J 信托延期的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K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L 信托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时,将导致信托提前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M 无风险缓释措施的风险本信托无风险缓释措施,不设置预警平仓线,在资本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的时候,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投资标的止损,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
N 原状分配风险本信托包含原状分配条款,在委托人持有本信托存续期到期终止时,受托人可能根据本合同约定以届时本信托现状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有权的司法机关裁判,上述信托财产分配无法实际执行的,仍不影响本信托受托人已将全部信托财产转移至受益人的法律效力,本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即告终止。
(3) 管理和操作风险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建议权人、委托人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
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B 操作或技术风险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委托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信托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信托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C 软件风险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4)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委托人、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提前终止。
(5)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B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3.2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
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以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4) 本信托由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对本信托资金运用相关的投资标的等所
有必要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同意承担因尽职调查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和取得相关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第14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14.1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
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
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
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
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
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8) 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
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9) 委托人保证,当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
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即放弃本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但法律规定不可放弃的权利除外。
(10)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
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1) 委托人承诺其委托资金为其权益持有人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
(12)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承诺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本信托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机构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参与本信托的,承诺向受托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如委托人为银
行的,委托人还应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13) 委托人承诺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受益权,或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
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情况。
14.2 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
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
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
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
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第15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A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B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D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F 委托人有权知悉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并要求受托人或保管银行提供相应数据。委托人、保管银行、受托人对此无异议,如上述数据为保管银行直接向委托人提供,则保管银行在发送给委托人前应将该项数据与受托人核对一致。保管银行、受托人应确保其向委托人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G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A 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劣后委托人承诺其信托资金为其权益持有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B 委托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及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C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达到非法目的。D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E 委托人自行承担本信托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F 委托人负责对与本信托投资项目相关的交易对手以及投资项目本身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商业、法律、财务等方面),并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承担因其尽职调查工作失误而产生的任何风险。G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A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B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信托管理费。C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
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D 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以及提前终止或延长某类信托单位。E 信托终止时,如信托财产没有实现全部变现,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
意,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信托并进行清算或者延长信托期限。F 受托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G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变更专用网络系统。投资建议权人对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
过受托人变更后的专用网络系统发出。H 在不增加信托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低信托相关费用的费
率。I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期可分配的信托资金决定临时
分配信托利益。J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合同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
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
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K 尽管本合同另有约定,受托人仍有权决定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交
付信托资金,同时信托成立不受本合同第4条的限制。L 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
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M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A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B 受托人除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
为自己谋取利益。C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亦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
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D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E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F 受托人必须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G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H 受托人辞任的,应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且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I 受托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
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委
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项下的以下信息:特殊目的
载体代码、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
位净值等。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
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
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J 本信托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受
托人不得配合或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受益人或信
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K 为维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利益,配合委托人要求代表信托提起
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L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A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B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C 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D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E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F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G 受益人行使本合同第15.3条项下第C至第F项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H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I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益人的义务
A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B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
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C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D 受益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E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16条 信息披露
16.1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信息披露,即视为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
(1)受托人以网站公布(http://www.yntrust.com );
(2)受托人办公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存放备查;
(3)受益人来函索取后受托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16.2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每周一次在受托人公司网站公布本信托信托单位净值,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无需另行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16.3 信托成立日后每自然年度末日后30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总额、净值及收益情况、风险状况、收益分配、信托经理变更、重大变更说明等情况。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在完成信托清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信托清算报告。委托人同意,本信托
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6.4 临时信息披露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更换第三方保管人、证券经纪服务商。
(3)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关联交易事项。
(5)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6)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自收到信托事务报告或信托清算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事务报告或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16.5 其他
(1)其他与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2)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3)受益人对获得的有关本信托的任何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该非公开信息。第17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17.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件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取得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未经委托
人和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B 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合格投资者。C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
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
权的,其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项下其他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
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
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
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
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
人无关。C 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
权转让确认函》中确定的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利益,
并且一旦分配信托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
信托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利益归属问题产
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17.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如继承人未按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向继承人分配信托利益。
17.3 信托受益权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1)账户的变更
非交易性转让在发生继承、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
A必备证件a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如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必备证件的复印件:《信托合同》原件。b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若受托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应当取得受托人同意;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c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
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d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B办理手续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等文件。上述复印件均应由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以证明与原件相符。
(3)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变更
受托人变更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第18条 受托人的变更
18.1 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如出现后述情形之一,其受托职责终止: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 变更受托人的程序和条件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选任。变更受托人应遵守如下全部程序和条件:
(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 经受益人同意。
(3) 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已结清。
(4) 新受托人的选任人向原受托人出具更换受托人的通知。
(5) 新受托人向原受托人出具同意履行本信托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确认书。
18.3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及信托财产。新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之前,原受托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新受托人选出后,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18.4 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因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前的事由而产生的应由原受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原受托人继续承担,委托人可以向原受托人追究该等责任。第19条 信托的终止和延期
19.1 信托的终止
(1) 信托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
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信托。
(2)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信托终止:
A 信托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延期的情形。B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C 受益人申请提前终止信托,且经受托人书面同意的。D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E 信托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F 信托被撤销。
G 信托被解除。H 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I 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J 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指令变现非现金资产的,不受变现
时机的约束,不承担股票亏损的风险,所产生的股票亏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4)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约定的主体。受托人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将清算报告披露给受益人。
(5) 信托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托人享有。
19.2 信托的延期
(1)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受托人有权决定本
信托延期:
A 在信托单位终止后,受益人申请信托延期且受托人决定信托延期
的。B 信托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C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D 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20条 保密事项
20.1 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 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5) 法律的要求。
20.2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将信托文件内容或与信托相关信息披露给新闻媒体或者发表声明。双方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0.3 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第21条 通知与送达
21.1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 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
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时视为有效
送达。
(5)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6) 上述送达日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1.2 本合同项下的经办人或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自变更之日前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第22条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2.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22.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23条 违约责任
23.1 一般原则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23.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外,委托人的如下行为也构成违约。委托人应就如下事项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委托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
(2) 因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合法性存在问题或指定的信托财产
管理运用方式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3) 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4) 如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委
托人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或者未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及揭示的所有风险,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
(5) 委托人违反其在信托文件项下其它义务或责任。
23.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23.4 受托人对于因如下原因而引起的信托财产损失免于承担责任,除非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1) 不可抗力。
(2) 依据投资建议权人或委托人出具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
人进行的投资操作。
(3) 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规定,受托人
的作为或不作为。
(4) 信托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以及违反法律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5) 信托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
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该等机构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等机构违反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关协议。
(6)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
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7) 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的规范性文件等
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的。第24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4.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24.2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24.3 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25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25.1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并经受托人加盖公章后成立。
25.2 本合同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生效:
(1) 本合同成立。
(2) 委托人已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3) 信托成立。
25.3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信托终止之日或委托人不再持有任何信托单位之日止。第26条 合同的完整
26.1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认购风险申明书》由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自动承受。
26.2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受益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26.3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4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5 本合同项下的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7条 条款的独立
27.1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27.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第28条 合同的解释
28.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28.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28.3 《信托合同》是信托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第29条 合同的解除
29.1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 本合同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
同。
(2) 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相对方的经济利益而使本合同履行
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
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5)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
29.2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受托人无需返还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
29.3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书面通知另行指定日期的除外。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9.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相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9.5 在信托存续期间,本合同的解除并不会导致本信托下其他《信托合同》的解除,也并不导致信托终止。第30条 其他事项
30.1 申明。本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一致的理解。
30.2 录音录像。委托人暨受益人授权受托人对与本信托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及相关电子记录作为证据。
30.3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人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0.4 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的余额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计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或信托利益中的一项或数项。
30.5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有一份、受托人持有一份,一份备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6 社会责任声明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等相关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中关于社会责任的要求,本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加强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创造客户价值、热心社会事业、支持慈善公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支持员工成长并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此声明,本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符合信托公司应当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等在内的社会责任的要求。
本页为《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信息及签字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不承诺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最低收益。信托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或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请委托人务必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 托 人 或 受 让 人 | 机构 | 委托人: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 类型: √法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组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太赫兹检测技术研发;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航空运营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体育健康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其他 认购资金来源(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可多选): □经营收入所得 □投资收益所得 □捐赠收入所得 □筹资所得(股本、举债、借款等) ?其他所得:员工持股计划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 |
信托受益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信托-云昇2022-034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地 址 :昆明市南屏街4号云南信托大厦A座邮 编 : 650021电 话 : 0871-63661652传 真 : 0871-6310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