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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克科技: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9

证券代码:002409 证券简称:雅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雅克科技”)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随着公司国产化项目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公司需引进大量国际人才,根据计划,公司拟于2022年年底前引进约60人,于2023年年底前引进约130人,从实际需求、整体管理和后续项目建设等因素考虑,公司拟租赁房屋以供相关人员居住并统一管理。为此,公司拟与沈锡强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向其租赁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东路21号的1号楼3-7层及4号楼,租赁面积合计为4560.5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911.75万元(以下简称“本次租赁事项”或“本次交易”)。

沈锡强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氏家族成员,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沈锡强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沈琦先生、沈馥先生和沈锡强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姓名:沈锡强

2、身份证号码:32022319480302****

3、住所:江苏省宜兴市陶都路*号

沈锡强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氏家族的成员,持有雅克科技

1.92%的股权,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为公司的关联方。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沈锡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租赁的房屋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东路21号,具体位于1号楼第3-7层及4号楼,租赁面积为4560.56㎡。上述房屋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经无锡市阳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锡阳评报字(2022)第219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确定,公司拟租赁的房屋市场价值为7222.27万元,对应的租赁价格为582.35万元/年。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公司租赁前述房屋的价格为582.35万元/年。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锡强

甲方拟向乙方租赁其所拥有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供甲方员工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标的房屋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东路21号,具体位于1号楼3-7层及4号楼,租赁面积合计为4560.56平方米,租赁期为自交付日起五年。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房屋的年租金为人民币582.35万元,在约定的租赁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外,乙方不得擅自对租金水平进行调整。标的房屋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房租应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支付;自次年起每一年度的租金应于该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乙方保证标的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不存在任何被设定抵押、担保或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发生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国产化项目的人才居住问题,有利于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公司的整体管理和后续项目的顺利推进。本次交易的价格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情况

从2022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沈锡强先生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累计金额为0元(不含本次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对公司租赁关联方房屋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沈锡强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氏家族成员,并且沈锡强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租赁关联方房屋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租赁关联方房屋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沈锡强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氏家族成员,并且沈锡强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参考无锡市阳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锡阳评报字(2022)第219号”《评估报告书》的评估价格,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屋。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交易行为合理,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况。

十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6、无锡市阳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锡阳评报字(2022)第219号”《评估报告书》;

7、《房屋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项目交易类型计算指标分子金额 (万元)计算指标分母金额 (万元)占比(%)是否需披露是否需股东大会审议
该次交易与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2911.75598,481.140.49
为关联人的关联担保
累积计算(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各类型关联交易累积发生额
与不同关联人的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
委托理财
提供财务资助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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