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租赁关联方房屋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沈锡强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氏家族成员,并且沈锡强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租赁关联方房屋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培明
陈强戚啸艳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