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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9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13日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22年7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程少民先生主持了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名,实到5名;其中,监事会主席程少民先生、监事韩长纯先生及许鸿坤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监事刘发明先生、王敏女士现场参加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定事项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列入《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7月18日作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21.7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82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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