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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中天:关于债权人刘雁撤回对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8

证券代码:400121 证券简称:退市中天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债权人刘雁撤回对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11月26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陕03破申12号《通知书》,申请人刘雁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22年7月15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1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陕03破申12号《通知书》,申请人刘雁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如下:

2019年2月22日,被申请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与北京仁东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仁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仁东集团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15%/年。同日,刘雁与仁东集团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如因刘雁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仁东集团有权要求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日,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与申请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称为“四位担保人”)与仁东集团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分别为被申请人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仁东集团实际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500万元,刘雁未配合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后因被申请人违约,仁东集团依照合同约定宣告《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四位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仁东集团对被申请人及四位担保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初54220号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偿还仁东集团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2,916.67元,以及自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四位担保人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因被申请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仁东集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2日,被申请人及四位担保人应向仁东集团支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等费用共计8,115,873.67元。刘雁与仁东集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雁依约向仁东集团支付755万元后,所涉案件即为全部执行完毕,仁东集团与被申请人及四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全部终结。2021年8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证明刘雁已履行(2019)京0105民初5422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

刘雁于2021年8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刘雁的连带保证责任追偿款755万元及其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决定立案执行。

二、破产重整事项进展

2021年11月3日,申请人刘雁以被申请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刘雁于2022年6月28日以书面形式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准予申请人请求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三、 风险提示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冬冬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4月24日指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为青岛中天管理人。如青岛中天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青岛中天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青岛中天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核心资产将会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6月15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截至目前尚未受理。

2022年6月2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刘江以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浙江中天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对公司进行立案。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能进行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优先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正式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 事 会2022年7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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