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7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7月15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117.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8.67元/股。
独立董事:刘林青、周睿、张素华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