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增补程海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程海东先生个人情况详细的审查,程海东先生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韩灵丽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符合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本次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1日实施完毕,本次对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也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四、对《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权益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以2022年7月14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698万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9.91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程华 | 周昆 |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