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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在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有利于鼓舞员工士气,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付波先生、刘强先生、王晓军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由于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物业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本次股权转让将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股票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10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98,047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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