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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程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15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823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监管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名        称 	关于对程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程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程云:
你作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制药”)时任董事,利用配偶账户分别于2022年3月15日、3月18日和3月22日买卖尔康制药股票,买入股份250,000股、卖出股份250,000股,成交金额分别为975,095元、1,199,149元,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不得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鉴于你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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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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