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828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监管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名 称 关于对朱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朱锦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朱锦伟:
你作为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湘生物”)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460万股,减持单价为45.97元/股,减持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50.48元/股,违反了你在圣湘生物《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违反上述承诺的,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直至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承诺。你又于11月29-30日合计减持公司股票120万股,此次减持是在按照承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直至2022年1月5日,你才将出售股份对应的收益1557.10万元交付至公司,再次违反前期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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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