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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6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七月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中集集团”)拟将其控股子公司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世联达”)分拆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分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中集世联达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分拆规则》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中集集团股票于1994年在深交所上市,上市时间已满三年,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上市公司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0036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36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36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12.41亿元、3.43亿元、54.73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分拆规则》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中集世联达未经上市审计的财务数据,中集集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集世联达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公式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合计
一、中集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
中集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A666,532.30534,961.30154,222.601,355,716.20
中集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547,306.0034,288.70124,147.90705,742.60
二、中集世联达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
中集世联达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B24,280.4511,065.546,857.8742,203.86
中集世联达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19,409.656,726.671,363.0227,499.34
三、中集集团享有中集世联达权益比例情况(注)
权益比例C84%84.78%100%-
四、中集集团按权益享有的中集世联达的净利润情况
净利润D20,395.589,381.366,857.8736,634.81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D=B*C)16,304.115,702.871,363.0223,370.00
五、中集集团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集世联达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净利润E (E=A-D)646,136.72525,579.94147,364.731,319,081.39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531,001.8928,585.83122,784.88682,372.60
最近3个会计年度中集集团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集世联达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之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E中孰低值的三年累计之和682,372.60

注:中集集团享有中集世联达权益比例以各年末实缴比例计算。

综上,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集世联达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六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市公司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36号《审计报告》、中集世联达未经上市审计的财务数据,上市公司与中集世联达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计算公式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中集集团A666,532.30547,306.004,511,863.30
中集世联达B24,280.4519,409.65145,872.22
中集集团享有中集世联达权益比例(注)C84%84%84%
中集集团按权益享有中集世联达净利润或净资产D=B*C20,395.5816,304.11122,532.67
占比E=D/A3.06%2.98%2.72%

注:中集集团享有中集世联达权益比例以2021年12月31日比例计算。综上,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中集世联达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中集世联达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拆: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2820号《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2021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3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中集世联达的股份(不包括该等人员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中集世联达股份)合计未超过中集世联达总股本的百分之十,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

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作为中集世联达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业务和资产,不存在使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中集世联达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中集世联达的主营业务为物流服务业务,不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中集世联达的主营业务为物流服务业务,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中集世联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中集世联达的股份(不包括该等人员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中集世联达股份)合计未超过中集世联达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四)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充分说明并披露:1、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3、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4、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主营业务包括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化工/液态食品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空港装备的制造及服务业务、循环载具业务、金融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中集世联达的主营业务为物流服务业务。中集世联达与中集集团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独立。本次分拆上市后,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将继续集中资源发展除中集世联达主业之外的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

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主营业务包括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化工/液态食品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空港装备的制造及服务业务、循环载具业务、金融及资产管理业务等。

中集世联达的主营业务为物流服务业务,围绕国内主要海港、长江河港、铁路中心站以及国际主要空运航线,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定制物流解决方案,依托“箱货场”的资源布局,提供覆盖海、陆、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全流程跨境综合物流服务。

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未从事与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本次分拆完成后,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与中集世联达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和中集世联达已分别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①中集集团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3、本公司将对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中集世联达,并尽力促成中集世联达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4、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中集世联达及中集世联达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5、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中集世联达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中集世联达就本次分拆上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中集世联达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②中集世联达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中集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公司承诺,在中集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与中集集团及/或关联企业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3、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中集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相似业务

①医疗冷链物流业务

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之附属公司北京中集冷云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中集冷云”)存在从事医疗冷链物流业务,主要系依托自研技术和装备,专门为医药行业客户提供一体化冷链温控运输解决方案。与中集世联达从事的生鲜冷链物流业务相比,中集冷云从事的医疗冷链物流业务在运载产品、运载工具、所需技术、服务客户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②货运代理业务

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之附属公司南通中集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港务”)存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南通港务主要围绕其运营码头,从事装卸、堆存等码头作业服务,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部分附属货运代理业务。与中集世联达从事的货运代理业务相比,南通港务从事的货运代理业务在业务定位、经营区域、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③循环包装运营的综合解决方案服务

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之附属公司中集运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中集载具”)存在从事循环包装运营的综合解决方案服务。中集载具主要从事循环载具业务,提供单元化载具租赁或销售,并基于客户需求提供循环包装运营的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其中涉及物流服务。与中集世联达从事的物流服务业务相比,中集载具从事的循环包装运营的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在需求原因、服务客户、运载产品、经营区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3)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对中集世联达的控制权,中集世联达仍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集集团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为本次分拆上市而发生重大变化。对于中集世联达,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仍为中集世联达的控股股东,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之间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中集世联达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本次分拆上市后,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与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保证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和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及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和中集世联达已分别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①中集集团

“1、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中集世联达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中集世联达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中集世联达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在中集世联达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将促使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包括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提名的董事(如有))在相关会议上回避相关表决。

3、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中集世联达及中集世联达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中集世联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中集世联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中集世联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中集世联达就本次分拆上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中集世联达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②中集世联达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集集团及/或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中集集团及/或其关联企业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中集世联达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涉及中集集团及/或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本公司进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时,切实落实关联人士回避表决制度。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中集集团及/或其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避免中集集团及/或其关联企业以任何非法方式占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不为中集集团及/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中集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综上,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3、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和中集世联达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和中集世联达均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中集集团和中集世联达均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设立了各内部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中集世联达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况;本次分拆后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和中集世联达将保持资产、财务、机构、人员独立。

综上,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4、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与中集世联达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要求。

二、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仍然保持对中集世联达的控制权,中集世联达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仍将反映在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中。上市公司和中集世联达将专业化经营和发展各自具有优势的业务,有利于各方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尽管中集世联达公开发行股票后,上市公司持有的中集世联达股份将被稀

释,但通过本次分拆,中集世联达将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未来整体盈利水平,对各方股东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中集世联达提升发展与创新速度,增强中集集团整体实力,并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便利其独立融资,从而有利于加强中集集团资产流动性、提高偿债能力,降低中集集团运营风险,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与中集世联达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主营业务包括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化工/液态食品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空港装备的制造及服务业务、循环载具业务、金融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中集世联达的主营业务为物流服务业务。中集世联达与中集集团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独立。本次分拆上市后,中集集团(除中集世联达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将继续集中资源发展除中集世联达主业之外的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因此,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四、中集世联达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经核查,中集世联达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持续规范运行。

因此,中集世联达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五、本次分拆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向参与本次分拆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结论性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四)中集世联达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五)本次分拆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隆泰杨俊波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左波平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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