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2]230Z2134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8-2-1
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2]230Z213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 于2022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21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根据贵所出具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答复使用的简称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 宋体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订、补充 | 楷体(加粗) |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2-2
目 录
1. 关于采购与生产模式 ........................................................................................................... 3
2. 关于收入 ............................................................................................................................. 27
3. 关于销售与客户 ................................................................................................................. 76
4. 关于类似期权安排事项 ................................................................................................... 123
8. 关于成本与毛利率 ........................................................................................................... 126
9. 关于存货 ........................................................................................................................... 155
10. 关于长期资产 ................................................................................................................. 162
11. 关于期间费用 ................................................................................................................. 181
12. 关于预付款项 ................................................................................................................. 188
13. 关于政府补助、税收优惠 ............................................................................................. 192
15. 其他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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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采购与生产模式
1.2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7.15%、98.78%和96.19%,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其中晶圆制造环节主要向Silterra采购,封装测试环节主要向超丰电子采购;不同供应商晶圆、封测采购单价差异较大;(2)采购其他原材料金额分别为304.7万元、465.33万元和825.60万元;(3)发行人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主要来自境外采购,2021年全球集成电路制造及封测产能处于紧缺状态,生产周期变长。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Silterra的采购金额占晶圆采购总额的比例,对超丰电子的采购金额占封测采购总额的比例,结合采购价格、技术情况、与其他晶圆与封测厂商展开业务合作情况等因素具体说明选择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2)报告期各期晶圆和封测单价变动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不同外协供应商之间的定价差异原因;(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购其他原材料的主要内容;(4)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背景,结合主要合同条款说明与主要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划分、定价机制及付款政策、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对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5)结合当前国际贸易背景、关税政策及供应商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全球集成电路制造及封测产能紧缺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贸易制裁相关风险,量化分析断供风险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保障供应链安全、保障排单生产的具体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完善“供应商集中度高风险”与“贸易摩擦风险”相关披露内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Silterra的采购金额占晶圆采购总额的比例,对超丰电子的采购金额占封测采购总额的比例,结合采购价格、技术情况、与其他晶圆与封测厂商展开业务合作情况等因素具体说明选择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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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Silterra的采购金额占晶圆采购总额的比例,对超丰电子的采购金额占封测采购总额的比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Silterra的采购金额占晶圆采购总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Silterra的晶圆采购金额分别为2,281.30万元、3,405.63万元和5,672.52万元,占晶圆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6.29%、96.61%和95.16%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晶圆供应商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晶圆采购总额比例 | 金额 | 占晶圆采购总额比例 | 金额 | 占晶圆采购总额比例 |
Silterra
Silterra | 5,672.52 | 95.16% | 3,405.63 | 96.61% | 2,281.30 | 96.29% |
其他晶圆供应商
其他晶圆供应商 | 288.46 | 4.84% | 119.46 | 3.39% | 87.83 | 3.71% |
合计
合计 | 5,960.99 | 100.00% | 3,525.09 | 100.00% | 2,369.13 | 100.00% |
(2)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超丰电子的采购金额占封测采购总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超丰电子的封测采购金额分别为1,166.07万元、1,965.78万元和2,130.82万元,占封测采购总额的比重为分别为88.50%、
93.61%和69.84%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封测供应商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封测采购总额比例 | 金额 | 占封测采购总额比例 | 金额 | 占封测采购总额比例 |
超丰电子
超丰电子 | 2,130.82 | 69.84% | 1,965.78 | 93.61% | 1,166.07 | 88.50% |
其他封测供应商
其他封测供应商 | 920.31 | 30.16% | 134.08 | 6.39% | 151.55 | 11.50% |
合计
合计 | 3,051.12 | 100.00% | 2,099.86 | 100.00% | 1,317.62 | 100.00% |
2、结合采购价格、技术情况、与其他晶圆与封测厂商展开业务合作情况等因素具体说明选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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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价格、技术情况、与其他晶圆与封测厂商展开业务合作情况公司采购价格水平通常基于公司所了解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商业环境、供应商产能、公司需求量等方面因素,与供应商谈判协商确定,定价变动趋势与市场情况相符,具备公允性。同时,公司晶圆价格受到晶圆尺寸、工艺水平、光罩层数、产品质量稳定性、采购数量、交付要求等因素影响较大;封装测试厂的封装测试价格主要根据芯片封装类型、封装耗材、封装工艺、封装规格、测试时间、测试环境、质量要求、采购规模等综合考量。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晶圆制造和封测加工的采购价格、技术情况、与其他晶圆与封测厂商展开业务合作情况请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1.关于采购与生产模式/1.2/一、发行人说明/(二)报告期各期晶圆和封测单价变动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不同外协供应商之间的定价差异原因”相关内容。
(2)选择Silterra和超丰电子作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公司选择供应商进行合作主要基于产品和服务能力、优化采购成本等因素考虑,公司与Silterra和超丰电子合作历史已有十余年,保持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行业特征来看,选择少数或单一供应商亦符合行业特征。从产品和服务能力来看,公司的芯片产品对性能可靠性、稳定性等方面指标执行标准高、要求严,公司对于原材料供应商具有严格的选择标准,特别是直接影响产品性能的晶圆和封测等重要供应商,公司综合考虑评估生产能力、供货能力、质量水平、服务响应速度、价格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选择供应商,并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Silterra拥有丰富的晶圆制造经验,其晶圆工艺制程和生产质量能较好地满足公司产品需求,同时具有良好的服务响应能力和价格优势,公司经过综合评定后将Silterra作为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之一。超丰电子系中国台湾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441.TW),为国际知名的IC封装和测试企业,封测产品覆盖面广,具有成熟的工艺技术、过硬的产品质量,能较好地满足公司各类产品的加工需求,公司经过综合评定后将超丰电子作为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与Silterra和超丰电子保持稳定的合作是对公司产品品质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与业务合作,公司与上述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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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采购成本来看,半导体晶圆代工与封测行业具有投入巨大、规模效应明显、行业集中度较高的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规模较小,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相比半导体晶圆代工厂和封测厂的整体产量,发行人晶圆和封测需求数量本身所占比例较小,在晶圆代工和封测加工行业,交易价格往往取决于数量,采购数量越大单位价格越低,分散采购反而不利于降低成本。因此,报告期内与晶圆代工厂 Silterra和封测厂超丰电子保持持续稳定的合作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和采购经济性要求,有利于优化公司采购成本,具有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伴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也在积极寻找新的晶圆和封测供应商,在晶圆制造环节,公司不断扩大与联华电子等晶圆厂商的合作;在封测环节,也不断扩大与长电科技、合肥市华达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华达”)等封测厂商的合作,未来公司的供应商结构将不断优化。
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
公司与Silterra和超丰电子已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预计其未来将保持稳定的出货能力,双方的合作关系具有可持续性。同时,公司主要原材料及加工服务采购存在可供替代的供应商,发行人掌握芯片产品设计的核心技术,委托各个具备生产能力的晶圆和封测供应商进行芯片产品的生产均具有可行性,发行人与少数或单一供应商的采购具有可持续性且集中采购符合行业特征,故发行人不存在主要原材料或加工服务依赖少数或单一供应商的情况。
(1)公司存在可替代的供应商,可以满足发行人生产需求
报告期内,在晶圆制造环节,发行人在与Silterra保持持续稳定的合作同时,也在不断扩大与联华电子等晶圆厂商的合作。在封测环节,发行人在与超丰电子保持持续稳定的合作同时,也不断扩大与长电科技、合肥华达等封测厂商的合作。除上述供应商外,中芯国际、晶合集成等中国境内供应商亦可满足公司产品的生产要求。目前,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和消费大国,随着集成电路产业上游产能投资的增加,供应将更为充足。
(2)发行人掌握产品核心技术,对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掌握芯片电路设计和加工工艺设计的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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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和知识产权。各供应商主要根据发行人的设计方案,按发行人的指定要求采用标准化的设备和流程进行生产,因此发行人在技术上不存在对重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二)报告期各期晶圆和封测单价变动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不同外协供应商之间的定价差异原因
1、报告期各期晶圆和封测采购单价变动原因
(1)各期晶圆采购单价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晶圆平均采购单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晶圆
晶圆 | 单价(元/片) | 4,453.48 | 3,996.24 | 3,967.72 |
变动比率 | 11.44% | 0.72% | - |
2020年,公司晶圆平均采购单价较2019年增长0.72%,变动较小;2021年,公司晶圆平均采购单价较2020年增长11.44%,主要原因为:①受到上游晶圆厂商产能紧张影响,晶圆市场采购价格上涨;②晶圆成本随着工艺制程的升级而增加,公司产品不断升级迭代,对先进工艺制程的晶圆的需求增加,导致晶圆平均采购单价上升。
(2)各期封测采购单价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封装测试平均采购单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封装测试等委外加工
封装测试等委外加工 | 单价(元/颗) | 1.17 | 1.08 | 1.05 |
变动比率 | 8.33% | 2.86% | - |
报告期内,公司封装测试平均采购单价整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及2021年公司封装测试的平均采购单价分别较上年上升2.86%及8.33%,主要原因为:①公司紧跟行业发展前沿,不断在产品类型以及细分应用领域充实产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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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升级产品性能,随着产品不断升级,封装工艺、封装规格、测试要求等整体随之提升,导致采购价格上升;②受上游封测厂商产能紧张影响,封测加工市场采购价格整体呈上涨趋势。
2、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公司向晶圆厂商采购晶圆,并向封装测试厂商采购封装测试服务。公司采购价格通常基于公司所了解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商业环境、供应商产能、公司需求量等情况,与供应商谈判协商确定。
(1)晶圆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①晶圆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
晶圆的制造工艺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征,同时,晶圆的采购价格整体受到全球晶圆代工厂产能供需的影响较大。公司与晶圆代工厂议价时,主要考虑晶圆尺寸、工艺水平、光罩层数、产品质量稳定性、采购数量、交付要求等技术细节和商务条件。通常公司会与主要晶圆代工厂结合市场情况不定期对采购价格进行沟通谈判,并结合当期市场上晶圆代工厂整体产能、公司具体采购规格等需求协商。公司采购晶圆价格为市场化谈判结果,其定价合理。
②晶圆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Silterra、联华电子等晶圆代工企业采购晶圆,上述厂家并未对外发布公开的定价信息,无法获得其对外销售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Silterra、联华电子规模较大且实力雄厚,均为全球知名的晶圆代工厂商,其与公司的交易定价均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采购的晶圆尺寸、工艺制程、采购规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晶圆采购单价不具有完全可比性。中芯国际是全球领先的集成电路晶圆代工企业之一,也是中国大陆技术最先进、规模最大、配套服务最完善、跨国经营的专业晶圆代工企业,通过查阅中芯国际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资料,其晶圆销售价格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元/片
公司名称/单位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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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单位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中芯国际销售价格
中芯国际销售价格 | 4,762.61 | 4,209.55 | 3,975.86 |
公司采购价格
公司采购价格 | 4,453.48 | 3,996.24 | 3,967.72 |
注:中芯国际的晶圆售价情况按照其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披露的晶圆销售收入及晶圆销售数量计算。
报告期内,全球地缘贸易关系延续紧张态势,一些国家和地区疫情持续蔓延,晶圆代工行业产能供应受限。叠加产业链恐慌性备货以及全球晶圆制造产能扩张缓慢,全球半导体市场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另一方面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驾驶辅助、机器人和无人机等领域的应用市场持续成长,相关的终端市场持续向好,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整体集成电路产业产能紧张的局面。受到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报告期内晶圆市场价格呈持续上涨趋势,公司晶圆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波动趋势相符。
综上,公司晶圆采购价格的变动趋势符合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且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2)封测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①封测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
公司与主要封装测试厂商进行议价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封装类型、封装耗材、封装工艺、封装规格、测试时间、测试环境、质量要求、采购数量等。公司不定期与主要封装测试厂商对采购价格进行沟通,对于重点产品按需进行议价,并结合市场情况协商对封装测试服务采购价格的调整。
②封测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封测采购价格受到封装类型、封装耗材、封装工艺、封装规格、测试时间、测试环境、质量要求、采购数量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封测服务采购价格系双方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较难获取较为可比的市场公开报价。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采购的封测服务在上述方面存在差异,不同产品采购封装测试的单价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的封测采购单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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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全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合作的封测供应商主要为超丰电子、长电科技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规模较大且实力雄厚,其与公司的交易定价均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超丰电子的封测采购金额分别为1,166.07万元、1,965.78万元和2,130.82万元,占封测采购总额的比重为分别为88.50%、
93.61%和69.84% 。公司芯片产品的封装和测试工序主要委托超丰电子完成,少量芯片产品的封装和测试工序委托长电科技、Taiwan IC PackagingCorporation完成;同时,公司逐步拓展封测供应商,将产品的部分工序委托合肥华达、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芯测半导体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完成,不同封测厂完成的产品类型、封装类型、封装工序、封装规格等存在一定差异。
从采购经济性和质量稳定性等因素考虑,报告期内公司大部分产品的完整封测工序委托超丰电子或长电科技独家完成,同时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封测供应商完成某一型号产品相同工序的情况较少。以下选取报告期各期间存在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封测工序的产品型号,对该可比封测工序主要封测供应商的采购价格进行横向对比,具体如下:
2021年度类型
类型 | 供应商 | 封测采购金额(元) | 封测采购单价(元/颗) |
LT8711UX的封装和测试工序
LT8711UX的封装和测试工序 | 超丰电子 | 137,329.41 | 2.09 |
长电科技 | 929,885.57 | 2.17 |
LT8911EXB的封装工序
LT8911EXB的封装工序 | 超丰电子 | 221,261.96 | 0.47 |
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 | 2,451.69 | 0.46 |
2020年度
2020年度类型
类型 | 供应商 | 封测采购金额(元) | 封测采购单价(元/颗) |
LT8712EXI的封装和测试工序
LT8712EXI的封装和测试工序 | 超丰电子 | 110,243.63 | 1.44 |
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 | 10,560.84 | 1.56 |
2019年度
2019年度类型
类型 | 供应商 | 封测采购金额(元) | 封测采购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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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LT8641UX的封装和测试工序
LT8641UX的封装和测试工序 | 超丰电子 | 9,180.08 | 1.67 |
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 | 345,242.22 | 1.59 |
LT8641UX的封装工序(注)
LT8641UX的封装工序(注) | 超丰电子 | 11,566.83 | 1.83 |
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 | 169,988.65 | 1.31 |
注:2019年度,公司向超丰电子采购的LT8641UX的封装工序价格较高,主要系该型号产品处于向超丰电子新产品导入阶段,采购量较小所致。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封测采购定价依据合理,同类型封测工序采购不同供应商之间的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封测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3、不同外协供应商之间的定价差异原因
(1)不同晶圆供应商之间的定价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Silterra、联华电子等供应商采购晶圆,除此之外还存在向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灿芯半导体等供应商采购少量晶圆产品的情况。报告期内主要晶圆供应商的采购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片、元/片
晶圆供应商 | 制程 | 尺寸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数量 | 平均单价 | 数量 | 平均单价 | 数量 | 平均单价 |
Silterra
Silterra | 110nm | 8英寸 | 5,033.00 | 4,592.99 | 2,207.00 | 4,319.64 | 1,887.00 | 4,451.54 |
130nm | 8英寸 | 4,193.00 | 4,666.04 | 2,784.00 | 4,343.55 | 926.00 | 4,463.64 | |
180nm | 8英寸 | 3,801.00 | 3,694.82 | 3,528.00 | 3,523.36 | 2,928.00 | 3,510.80 |
联华电子
联华电子 | 40nm | 12英寸 | 90.00 | 17,712.41 | 8.00 | 16,656.12 | - | - |
55nm | 12英寸 | 18.00 | 14,506.26 | - | - | - | - |
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0nm | 8英寸 | 150.00 | 4,565.85 | - | - | 105.00 | 4,109.10 |
灿芯半导体
灿芯半导体 | 350nm | 8英寸 | 100.00 | 3,445.15 | 294.00 | 3,609.91 | 125.00 | 3,574.42 |
注1:联华电子包括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SingaporeBranch);注2:灿芯半导体包括上海灿芯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和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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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一般情况下,晶圆价格受到晶圆尺寸、工艺水平、光罩层数、产品质量稳定性、采购数量等因素影响较大,且各晶圆代工厂的工艺、规格及产品组成结构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芯片对应的晶圆采购价不具备可比性,且同一厂商的报价也随市场供需关系变化而发生波动。因更换不同的晶圆供应商匹配公司产品所需的生产要求需耗费较高的掩膜成本和一定的测试时间等因素,鉴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为提高议价能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公司针对晶圆采取集中采购策略,公司就同一型号或相似型号的产品仅向选定的晶圆厂进行单一采购,报告期内,不存在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型号晶圆产品的情形,也不存在由此而导致价格差异的情形。
发行人向Silterra、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灿芯半导体采购的晶圆以8英寸为主,集中于110nm-350nm制程的晶圆,向联华电子采购的晶圆以12英寸为主,集中于40nm、55nm制程的晶圆。在晶圆工艺和性能等指标相同的情况下,尺寸越大的晶圆相应单价越高;此外,晶圆价格也随着工艺制程的升级而增加,因此,发行人向联华电子采购的晶圆单价高于向其他晶圆供应商采购的晶圆单价。
发行人向灿芯半导体采购的晶圆为350nm制程的产品,向Silterra、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采购110-180nm制程的晶圆,晶圆制程的差异导致发行人向灿芯半导体的晶圆采购单价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晶圆采购单价。报告期内,公司向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量较小,导致平均单价略高于Silterra相同制程晶圆的单价。
(2)不同封测供应商之间的定价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超丰电子、长电科技等供应商采购封测加工服务,除此之外还存在向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合肥华达、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供应商采购少量封测加工服务的情况。上述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金额占报告期各期封装测试采购金额比例达99.38%、99.75%和
98.33%。报告期内主要封测供应商的采购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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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颗、元/颗
封测供应商 | 采购类型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数量 | 平均 单价 | 数量 | 平均 单价 | 数量 | 平均 单价 |
超丰电子
超丰电子 | 封装、测试 | 2,224.25 | 0.96 | 1,910.41 | 1.03 | 1,143.47 | 1.02 |
Taiwan IC PackagingCorporation(注)
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注) | 封装、测试 | - | - | 22.86 | 1.61 | 87.64 | 1.53 |
长电科技
长电科技 | 封装、测试 | 155.08 | 2.33 | 0.30 | 8.08 | - | - |
合肥华达
合肥华达 | 测试 | 680.86 | 0.61 | 210.49 | 0.43 | 30.08 | 0.31 |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封装 | 191.19 | 0.49 | - | - | - | - |
注:2021年公司向 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的采购金额为0.25万元,主要系工程批封装验证采购,金额较小且不具有参考性。
封装测试厂的封装测试价格主要根据芯片封装类型、封装耗材、封装工艺、封装规格、测试时间、测试环境、质量要求、采购数量等综合考量。因此,公司不同型号的产品面向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单价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封装和测试完整工序均委托超丰电子完成,2021年向超丰电子的封测采购单价略有下降,主要原因为2021年受到超丰电子产能排期紧张等因素影响,公司积极开拓其他封测供应商,部分批次的芯片产品仅由超丰电子完成封装工序,而测试工序由公司委托其他测试供应商完成,由于部分产品向超丰电子采购的工序有所减少,拉低了公司对其平均采购单价。
公司向超丰电子采购的封装规格覆盖公司各主要产品型号,公司委托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完成的封装规格主要包括14*14mm 封装尺寸的QFN128封装类型加工服务,公司委托长电科技完成的封装规格主要包括
7.5*7.5mm-10*10mm封装尺寸的QFN64、QFN88封装类型加工服务以及9*9mm封装尺寸的BGA169封装类型加工服务等,上述封装工艺较先进、封装尺寸较大,因此公司对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长电科技的封测平均采购单价高于对超丰电子的封测平均采购单价。公司于2020年与长电科技开始合作,由于2020年仅采购少量用于前期试验的封测服务,导致采购单价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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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1年开始批量采购,采购单价明显下降并趋于稳定。公司向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采购 6*6mm-7.5*7.5mm封装尺寸的QFN48封装类型加工服务,以及10*10mm 封装尺寸的TSSOP16、TSSOP20封装类型加工服务,主要为封装尺寸较小、封装工艺较为成熟的产品,且不包括后续测试服务,因此采购单价较低。此外,公司向合肥华达的采购内容仅包括芯片测试服务,采购单价与上述其他供应商不具有完全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向合肥华达的封测采购价格持续上升,主要系测试方案随着公司产品型号升级和质量要求提高而持续更新所致。
(三)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购其他原材料的主要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其他原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辅材
辅材 | 530.30 | 5.39% | 284.13 | 4.67% | 220.01 | 5.51% |
CP测试及其他测试费用
CP测试及其他测试费用 | 278.40 | 2.83% | 156.65 | 2.57% | 42.55 | 1.07% |
其他
其他 | 16.90 | 0.17% | 24.56 | 0.40% | 42.21 | 1.06% |
合计
合计 | 825.60 | 8.39% | 465.33 | 7.64% | 304.77 | 7.64% |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其他原材料主要包括辅材、CP测试及其他测试费用等,其中辅材主要包括公司采购的Flash、DDR、EEPROM、MCU等集成电路裸片(Die)和成品芯片,该等芯片作为辅助芯片与公司主芯片进行合封,或经公司进行应用方案开发和数据烧录后与公司主芯片配合使用,以形成完整的产品或应用方案。
(四)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背景,结合主要合同条款说明与主要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划分、定价机制及付款政策、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对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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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背景
(1)晶圆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Silterra、联华电子等供应商采购晶圆。除此之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灿芯半导体等供应商采购少量晶圆产品的情况。发行人的主要晶圆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背景如下:
①Silterra
公司名称 | Silterra Malaysia Sdn. Bhd.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1995年11月29日 |
注册地
注册地 | Kuala Lumpur, Malaysia |
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 | Dagang NeXchange Berhad、北京集成电路先进制造和高端装备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等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晶圆制造 |
合作背景
合作背景 | Silterra位于马来西亚,晶圆制程工艺集中在0.18um、0.11/0.13um,公司基于工艺、交期、价格等方面综合考虑,2012年开始与其合作。 |
②联华电子
公司名称 | 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1980年5月22日 |
注册地
注册地 | 新竹科学园区新竹市力行二路3号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26,000,000万新台币 |
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 | 美商摩根大通托管联华电子海外存托凭证专户、迅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晶圆制造服务 |
合作背景
合作背景 | 联华电子是全球知名晶圆代工厂,公司基于55nm、40nm晶圆产品工艺需求,在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技术支持、服务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后,于2018年开始与其合作。 |
(2)封测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超丰电子、长电科技等供应商采购封测加工服务。除此之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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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供应商采购少量封测加工服务的情况。发行人的主要封测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背景如下:
①超丰电子
公司名称 | 超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1983年3月7日 |
注册地
注册地 | 苗栗县竹南镇公义路136号 |
股本
股本 | 600,000万新台币 |
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 |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主要经营各种集成电路的制造、测试、封装及销售业务 |
合作背景
合作背景 | 超丰电子是中国台湾知名的专业化、国际化的IC封装测试厂,已通过ISO 9001、IATF 16949、ISO 14001、SONY Green Partner 等品质和环保认证。公司产品封装类型较多,而超丰电子封测能力符合公司产品加工需要,综合考虑封装类型、品质以及价格因素,公司于2011年开始与其合作。 |
②长电科技
公司名称 |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1998年11月6日 |
注册地
注册地 | 江阴市澄江镇长山路78号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77,955.30万人民币 |
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等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半导体、电子原件、专用电子电气装置,销售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背景
合作背景 | 长电科技是全球领先的集成电路制造和技术服务提供商,在上游产能紧张和公司订单增加的背景下,公司积极开拓封测供应商,基于产品品质、价格、交期、国产自主可控等因素考虑,公司于2020年开始与其进行合作。 |
(3)辅材及其他原材料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供应商采购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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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R、EEPROM、MCU等集成电路裸片(Die)和成品芯片。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背景如下:
公司名称 | 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1993年12月23日 |
注册地
注册地 | 新北市中和区中正路738号14楼 |
股本
股本 | 2,000,000万新台币 |
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 | 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祥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郑文宗等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各种电子零组件、成品之加工、制造、研究开发、买卖及进出口业务;各种电话器材及其零组件之制造、买卖及进出口业务;一般进出口贸易业务;代理国内外厂商有关之报价投标业务 |
合作背景
合作背景 | 文晔科技是一家提供全球专业半导体电子零组件服务的领导厂商,2012年公司从采购ST单片机需求开始和文晔科技合作,并逐步导入其他存储控制类芯片的采购,与公司芯片配套使用。 |
2、结合主要合同条款说明与主要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划分、定价机制及付款政策、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对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根据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署的业务合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实际业务执行情况,相关情况如下:
(1)权利义务划分
发行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负责及时提供采购预测,下达采购订单,收到产品并对账后按期付款。
主要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包括在商定的交货期内,及时按照订单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晶圆和成品,按时向公司通报和处理产线上的生产情况,及时反馈异常情况等。
(2)定价机制
公司向晶圆厂商采购晶圆,并向封装测试厂商采购封装测试服务。公司采购价格通常基于公司所了解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工艺要求、商业环境、供应商产能、公司需求量等情况,与供应商谈判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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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晶圆的采购定价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晶圆尺寸、工艺水平、光罩层数、产品质量稳定性、采购数量、交付要求等技术细节和商务条件等。在采购一款新型号的晶圆产品前,公司向晶圆厂索取产品报价,依据和晶圆厂确认的单价提交采购订单;同时,公司通常会不定期与主要晶圆代工厂对采购价格进行沟通谈判,并结合当期市场上晶圆代工厂整体产能、公司具体采购规格等需求进行协商,协商确定后按照最新的报价单执行采购。公司采购晶圆价格为市场化谈判结果,其定价合理。公司与主要封装测试厂商进行议价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封装类型、封装耗材、封装工艺、封装规格、测试时间、测试环境、质量要求、采购数量等。公司不定期与主要封装测试厂商对采购价格进行沟通,对于重点产品按需进行议价,并结合市场情况协商对封装测试采购价格的调整。
(3)付款政策
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给予发行人15至30天的账期,少数供应商采取预付款政策。
(4)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作为以Fabless 模式运营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公司根据《代工厂管理流程》,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外协生产。委外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晶圆质量管理和封测质量管理:
1)晶圆质量管理
公司将晶圆制造环节交由晶圆厂完成,晶圆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主要由晶圆厂负责,公司的质量管理部协助和监督晶圆厂完成晶圆质量管理流程,相关措施包括:
①制程水平能力管理:晶圆厂每季度将制程水平能力报告发送给发行人质量管理部,若制程水平能力低于双方协定值,晶圆厂需要提供原因分析及改善措施,以提高晶圆品质,并在持续的改进中不断提高产品制程水平能力。
②晶圆品质管理:晶圆厂对生产的晶圆进行WAT 检测,确认是否合格。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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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参数低于双方协定值,晶圆厂需通知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会同研发部等部门评估晶圆产品是否满足质量要求,并与晶圆厂协商纠正与处理措施。
③产品可靠性监控:晶圆厂按季度进行可靠性监控测试,并向质量管理部提供可靠性监控报告,发行人通过监控报告确保产品可靠性符合要求。
④晶圆出货管理:晶圆出货前,晶圆厂需对每个出货批次根据出厂检验标准进行检查,并确保所有批次符合要求。如有异常,晶圆厂反馈给质量管理部进行确认,质量管理部会同研发部等部门评估晶圆产品是否满足质量要求,并与晶圆厂协商纠正与处理措施。
⑤晶圆良率管理:晶圆经委外加工厂商进行测试,质量管理部按照预定良率要求,监控每批晶圆测试良率,如有低良,按照《不合格管理流程》要求晶圆厂分析良率异常的原因,提供改善措施。质量管理部和晶圆厂定期召开质量会议,汇总分析整体良率趋势,分析主要良率损失的原因,提供改善措施,在持续的改进中不断提高晶圆良率和品质。
⑥晶圆变更管理:晶圆厂如需变更双方约定工艺,需向质量管理部提供变更申请,质量管理部收到变更申请后按照内部变更流程处理,进行相关测试验证并通知客户,得到质量管理部正式批准后,晶圆厂才能启动变更。
⑦晶圆厂绩效考核:每年质量管理部与物流采购部对晶圆厂的质量、价格、交期、服务等指标进行内部考评,并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2)封测质量管理
与晶圆制造过程相似,芯片在封测环节的质量管理主要由封测厂负责,公司质量管理部将协助和监督封测厂完成封测质量管理流程,相关措施包括:
①进料检验:封测厂在接收到晶圆后,需按照晶圆厂提供的出货信息对晶圆型号、数量等进行确认。在确认基本信息正确后,需要对晶圆状态做来料检验,确认其是否符合加工标准。若有异常,封测厂反馈给公司质量管理部进行确认。
②生产加工管理:封测厂每个月将制程能力报告发送给质量管理部,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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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水平能力低于双方协定值,封测厂需要提供原因分析及改善措施,以提高产品品质。物流采购部通过封测厂每日提供生产进度表追踪加工进程。
③测试验收管理:对于每一款新产品,由公司封装测试部门开发产品测试程序,并完成测试厂测试程序验证,同时定义产品测试的良率控制标准。如有批次测试结果不符合良率控制标准,则由质量管理部按照《不合格品处理流程》进行分析、处理,对成品质量进行持续改善。
④可靠性监控:封测厂按季度进行可靠性监控测试,并向质量管理部提供可靠性监控报告,发行人通过监控报告以确保产品可靠性符合要求。
⑤变更管理:封测厂如需变更双方约定工艺,需向质量管理部提供变更申请,质量管理部收到变更申请后按照内部变更流程处理,进行相关测试验证并通知客户,得到质量管理部正式批准后,封测厂才能启动变更。
⑥入库检验:封装测试合格的产品在入成品库之前,封测厂需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抽检,检验项目包括电性参数测试、外观检查、标签检查、包装检查等,检验合格才能入库。
⑦仓储管理:检验合格的成品进入仓库存储,仓库进行严格的温度、湿度和质保期等管控,根据出货订单,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安排出货。
⑧封测厂绩效考核:每年质量管理部与物流采购部对封测厂的质量、价格、交期、服务等指标进行内部考评,并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5)对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针对委外采购合作中的保密信息的范围、使用、所有权及保密期限、泄密的补救措施等事项进行了约定,防止供应商泄露技术资料,并约定其违约后的赔偿责任。
(五)结合当前国际贸易背景、关税政策及供应商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全球集成电路制造及封测产能紧缺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贸易制裁相关风险,量化分析断供风险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保障供应链安全、保障排单生产的具体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完善“供应商集中度高风险”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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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擦风险”相关披露内容
1、结合当前国际贸易背景、关税政策及供应商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全球集成电路制造及封测产能紧缺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贸易制裁相关风险公司作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报告期内主要采购内容为晶圆和封装测试服务,主要供应商来自马来西亚、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且公司主要供应商均为行业内知名的晶圆代工厂和封装测试厂,具有成熟的全球供货经验。当前,除中美贸易摩擦外,我国与马来西亚未发生贸易摩擦,中国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之间的贸易政策保持稳定,无重大不利变化,因此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稳定。同时,为了应对国际贸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公司已提前做好主要原材料的替代方案,各类主要原材料均有备选供应来源。
关税政策方面,经查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发布的加征关税、采购排除限制及其他关税政策,中国出台了部分对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及采购排除限制的关税政策,中国对美加征关税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农产品、汽车、水产品、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金属制品等,并不包括半导体晶圆及相关产品;除此之外,中国并未出台对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加征进口关税等限制性措施。同时,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也不存在对晶圆、封测服务等加征出口关税的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所在地区及其法律法规对出口限制等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总部所在地区 | 主要采购内容 | 是否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1 | Silterra | 马来西亚 | 晶圆 |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2 | 超丰电子 | 中国台湾 | 封测 |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3 | 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台湾 | 晶圆 |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文晔领科(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 晶圆 |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4 | 长电科技 | 中国大陆 | 封测 |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5 | 合肥华达 | 中国大陆 | 封测 |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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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总部所在地区 | 主要采购内容 | 是否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封测 |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6 | Taiwan IC Packaging Corporation | 中国台湾 | 封测 |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7 | 上海灿芯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 | 中国大陆 | 晶圆 |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晶圆 |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贸易限制或制裁 |
注: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按照同一控制口径合并计算。
集成电路制造及封测产能方面,2020年下半年以来全球晶圆代工及封装测试行业呈现产能紧张的态势,伴随着全球新建晶圆制造产能的逐步投产、全球主要封测企业的产能的快速增长,目前全球封测相关产能紧张情况已有一定缓解,晶圆制造产能仍相对紧张,但依据IC Insights研究报告,全球晶圆厂商正积极推进扩厂扩产进程,2022年全球10座晶圆厂或有望投产,行业全年产能预计增长8.7%,产能利用率有望维持在93%的高水平,各大晶圆厂扩产意愿强烈,资本支出及产能扩张计划的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晶圆材料短缺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晶圆类型主要为0.18um到0.11um工艺,还有少量55nm和45nm工艺,封装工艺以QFN、BGA、LQFP、TQFP为主,上述工艺在行业内均属于常规工艺,存在可替代的晶圆和封测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供应商较为集中系基于供应商产品和服务能力、优化采购成本等因素考虑,且公司对上述原材料均有备用供应商作为替代方案,如晶圆供应商可选择境内晶圆企业中芯国际、晶合集成、华虹半导体等,封测供应商可选择境内封测企业长电科技等,对Silterra、超丰电子等境外供应不存在重大依赖。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所在地区主要分布在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不存在贸易摩擦相关情形,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对相关产品不存在出口限制等贸易政策或者其他限制性法律法规,且公司主要原材料可供选择的境内外供应商较多,目前发行人由于中美贸易摩擦而受到贸易制裁的风险较低,同时考虑到充足的国产替代方案,相关风险对于发行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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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潜在影响较小。
2、量化分析断供风险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上所述,结合当前国际贸易背景、关税政策及供应商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全球集成电路制造及封测产能紧缺等因素,发行人受贸易制裁的风险较低、断供风险较小。同时公司在与Silterra和联华电子等境外晶圆厂商、与超丰电子等境外封测厂商保持稳定合作关系的同时,也和灿芯半导体等境内晶圆厂商、长电科技等境内封测厂商的合作,进一步降低了潜在断供风险的影响。
公司目前实际业务需求中需要采购的晶圆代工服务和封装测试服务,均可自中芯国际等境内晶圆代工企业、长电科技等境内封测供应商进行采购。假设因为贸易政策变动或其他因素影响,境外供应商的晶圆及封测服务采购受阻或者价格大幅上涨,公司可从中芯国际、长电科技等供应商采购晶圆代工及封测服务。
对于晶圆采购而言,若公司从中芯国际等境内晶圆代工企业购买所需晶圆原材料,根据中芯国际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材料,其各期晶圆平均售价和公司晶圆平均采购价格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片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中芯国际晶圆平均销售价格
中芯国际晶圆平均销售价格 | 4,762.75 | 4,209.55 | 3,975.86 |
公司晶圆采购平均采购价格
公司晶圆采购平均采购价格 | 4,453.48 | 3,996.24 | 3,967.72 |
注:中芯国际的晶圆售价情况按照其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披露的晶圆销售收入及晶圆销售数量计算。
从上表可以看出,尽管存在着晶圆尺寸、工艺制程等方面的差异,但公司报告期内晶圆平均采购单价与中芯国际晶圆的平均售价接近,若公司所需晶圆均从中芯国际采购,预计相关成本变动较小。
对于封装测试采购而言,不同的封装测试厂提供的封装测试价格会根据具体的封装类型、封装耗材、封装工艺、封装规格、测试时间、测试环境、质量要求、采购数量等确定,不同封测厂整体提供的封测单价差异较大,不同封测
8-2-24
供应商的平均封测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超丰电子采购封测服务,自2020年开始与长电科技合作,并在2021年加大了对其封测服务的采购。长电科技为国内领先的封装测试供应商,能够提供公司芯片产品所需的封装测试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型号的产品同时从超丰电子及长电科技采购,具体价格对比如下:
产品型号 | 供应商 | 2021年封测采购金额(元) | 2021年封测采购单价(元/颗) |
LT8711UX封装及测试
LT8711UX封装及测试 | 超丰电子 | 137,329.41 | 2.09 |
长电科技 | 929,885.57 | 2.17 |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从超丰电子或从长电科技采购的同类封测规格加工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若公司所需封测服务均从长电科技采购,预计相关成本变动较小。综上,公司主要原材料及加工服务采购存在可供替代的境内供应商,境外供应商断供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极端情况下境外供应商断供时,公司向境内供应商批量采购所需的晶圆代工及封装测试服务,预计采购价格经商务谈判后可以适度下降,从而进一步降低更换供应商对公司盈利能力的不利影响。
3、公司保障供应链安全、保障排单生产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面对全球范围内晶圆代工和封装测试产能紧张局面,发行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供应链安全、保障排单生产,具体包括:
(1)公司与主要合作的晶圆代工厂及封装测试厂均合作多年,公司与该等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预期未来出现贸易摩擦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将与相关供应商继续保持业务合作关系。
(2)由于近年来晶圆代工产能紧张,发行人物流采购部、销售部等部门会结合预计客户需求、供应链变动等因素提前向晶圆厂下单锁定产能,如向联华电子预付款项以锁定晶圆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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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地与境内供应商合作,报告期期初以来发行人已陆续与多家境内晶圆生产商及封测供应商开展业务合作,积极开拓境内供应商以提升供应链安全。
(4)针对主要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制定了安全库存策略,且在供应紧张时期会适当延长安全库存周期。
4、结合实际情况完善“供应商集中度高风险”与“贸易摩擦风险”相关披露内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特别风险提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二、经营风险”中对“供应商集中度高风险”与“贸易摩擦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三)供应商集中度高风险
公司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生产环节主要委托晶圆生产厂和封装测试厂进行制造加工。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为3,877.82万元、6,015.94万元和9,462.46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的97.15%、98.78%和96.19%,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未来若公司合作的主要供应商因贸易摩擦、排期紧张或者关系恶化等各种原因不能如期、足量供货,则短期内将对公司产品出货与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贸易摩擦及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5,266.58万元、5,086.87万元和10,507.4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37%、37.47%和44.89%,公司境外销售比例较高,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同时,公司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主要自境外采购,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采购金额分别为3,909.32万元、5,916.56万元和8,515.35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7.94%、97.15%和86.56%。未来如果全球贸易摩擦加剧,相关国家或地区采取限制性的贸易政策,境外客户可能会采取减少订单、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者承担相关关税等措施,境外供应商可能会被限制或禁止向公司供货,上述情况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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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为核查上述问题,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采购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选择供应商的原因以及采购价格的影响因素;
2、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对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询;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的采购明细表,核查公司的原材料采购情况,各类原材料采购数量、采购单价,对比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数量、单价情况,并对晶圆和封测采购单价波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4、抽样检查采购确认的支持性文件,如采购订单、装箱单或货运单、采购发票、付款银行水单等;
5、获取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重要合同或协议,检查相关合同条款;
6、通过现场走访、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晶圆及封装测试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了解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交易金额变动的原因;
7、查阅了国际贸易相关的新闻报道及法律法规,向发行人主要经办人员了解了公司对境外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受到贸易政策的影响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向晶圆和封测厂商集中采购符合行业惯例;
2、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及加工服务采购存在可供替代的供应商,发行人掌握产品核心技术,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具有可持续性且集中采购符合行业特征,故发行人不存在主要原材料或加工服务依赖少数或单一供应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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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各期晶圆和封测采购单价变动符合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4、不同外协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划分明确,定价机制及付款政策、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对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的约定合理,不存在异常情形;
6、发行人由于中美贸易摩擦而受到贸易制裁的风险很低,境外供应商的潜在断供风险较小,同时考虑到充足的国产替代方案,断供风险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潜在影响较小;
7、公司已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供应链安全、保障排单生产,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2. 关于收入
2.1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5,266.58万元、5,086.87万元和10,507.4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0.37%、37.47%和44.89%。
请发行人说明:(1)分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对终端客户销售收入的境内外金额及占比情况;(2)境外主要客户销售价格及毛利率情况,与境内销售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报告期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额的匹配关系;(4)境外销售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5)国际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1)按境内外销售收入分别列示函证及走访或视频询问的核查情况;(2)境外销售收入走访或视频询问具体情况,视频询问过程中对被访谈对象身份核实情况、视频询问确认内容及后续替代程序确认情况、结合视频访谈的局限性所采取的额外措施,是否取得相关外部证据;
(3)细节测试等实质性程序的核查比例的充分性。
申报会计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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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按境内外销售收入分别列示函证及走访或视频询问的核查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函证的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项目明细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内
境内 | 函证客户确认销售收入 | 11,439.69 | 5,850.30 | 3,937.50 |
境内客户收入 | 12,899.08 | 8,487.27 | 5,188.20 | |
占境内客户收入比 | 88.69% | 68.93% | 75.89% |
境外
境外 | 函证客户确认销售收入 | 9,214.35 | 4,323.94 | 4,740.17 |
境外客户收入 | 10,507.45 | 5,086.87 | 5,266.58 | |
占境外客户收入比 | 87.69% | 85.00% | 90.00% |
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走访或视频询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项目明细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内
境内 | 走访或视频询问客户销售收入 | 8,491.70 | 5,720.79 | 3,204.31 |
境内客户收入 | 12,899.08 | 8,487.27 | 5,188.20 | |
占境内客户收入比 | 65.83% | 67.40% | 61.76% |
境外
境外 | 走访或视频询问客户销售收入 | 8,501.00 | 4,197.52 | 4,690.09 |
境外客户收入 | 10,507.45 | 5,086.87 | 5,266.58 | |
占境外客户收入比 | 80.90% | 82.52% | 89.05% |
二、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境外销售收入走访或视频询问具体情况,视频询问过程中对被访谈对象身份核实情况、视频询问确认内容及后续替代程序确认情况、结合视频访谈的局限性所采取的额外措施,是否取得相关外部证据
(一)境外销售收入走访或视频询问具体情况
8-2-29
受疫情因素影响,申报会计师无法前往境外客户现场,因此对境外客户采取了视频访谈的形式。所访谈境外客户的收入占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05%、82.52%和80.90%。
(二)视频询问过程中对被访谈对象身份核实情况
视频访谈核查中,申报会计师对被访谈对象身份核查主要履行的程序如下:
1、视频询问前,获取被访谈对象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位等;
2、 通过Zoom 和 Microsoft Teams 等软件与被访谈对象进行视频连接并启动视频录制或录像;
3、询问开始时,要求被访谈对象出示名片或工牌等身份证明文件,展示周围环境,以核查被访谈对象的身份、岗位信息等情况,与在询问前了解到的被访谈对象身份信息进行比对;
4、对视频访谈过程进行截屏、录像,并保存视频询问的图片及视频资料;
5、通过询问客户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交易内容及所处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了解被访谈对象是否知悉其所任职公司及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等重要信息,进一步核实被询问对象身份;
6、询问结束,问卷由中介机构记录后以邮件形式直接发送给被访谈对象的邮箱,由其进行确认,相关邮箱地址会结合后缀是否为其公司域名、名片中信息和历史沟通邮件进行验证。
(三)视频询问确认内容
视频询问时,对客户代表进行询问,询问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交易情况、关联关系和其他事项。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基本情况 | (1)确认被访谈对象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主要职责; (2)确认对方主营业务、营收规模、销售区域、员工人数、实际控制人、经营资质、访谈地点和实际经营地点差异等。 |
2 | 交易情况 | (1)确认被访谈对象与发行人合作的主体,确认是否与公司关联方存在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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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内容 |
(2)确认对方与公司建立业务合作的时间、方式、负责人等;
(3)确认对方与公司合同形式、下单方式、发票情况、采购产品内
容等;
(4)确认对方为龙迅股份经销商还是直销客户,经销商类型客户需
确认销售方式、经营模式、主要终端客户信息、销售周期、销售毛利率水平、各报告期末库存情况、采购需求情况、公司对其管理方式、是否经营其他产品等;
(5)确认对方与公司各报告期交易金额、主要产品、往来款情况和
签收方式等;
(6)确认对方与公司的定价方式、采购价格变动情况、与同行业比
较情况、是否存在返利等;
(7)公司与客户交易、交付方式、对账情况、结算方式和时间、信
用期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等:
(8)确认报告期内的退换货情况、售后服务等。
(2)确认对方与公司建立业务合作的时间、方式、负责人等;
(3)确认对方与公司合同形式、下单方式、发票情况、采购产品内
容等;
(4)确认对方为龙迅股份经销商还是直销客户,经销商类型客户需
确认销售方式、经营模式、主要终端客户信息、销售周期、销售毛利率水平、各报告期末库存情况、采购需求情况、公司对其管理方式、是否经营其他产品等;
(5)确认对方与公司各报告期交易金额、主要产品、往来款情况和
签收方式等;
(6)确认对方与公司的定价方式、采购价格变动情况、与同行业比
较情况、是否存在返利等;
(7)公司与客户交易、交付方式、对账情况、结算方式和时间、信
用期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等:
(8)确认报告期内的退换货情况、售后服务等。
3 | 关联关系 | 确认客户及客户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投资、特殊利益安排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等。 |
4 | 其他事项 | (1)确认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2)确认公司在与客户的合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不诚信的行为等; (3)确认客户对公司的看法、与同行业对比的优缺点、是否存在长期合作意愿等。 |
(四)后续替代程序确认情况
申报会计师针对境外收入的后续替代核查程序包括:
1、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境外客户获取方式、主要境外销售地区、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境外销售业务合同约定、交货方式等情况;
2、查询主要境外客户公开信息披露资料、官方网站信息等资料,了解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基本情况;
3、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主要境外产品销售收入、价格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并对比分析主要产品境内外销售价格和毛利率差异原因;
4、对主要境外客户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及往来余额执行函证程序,销售额函证情况请参见本回复“2.关于收入/2.1/二、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按境内外销售收入分别列示函证及走访或视频询问的核查情况”相关内容,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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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境外客户往来余额执行函证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外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境外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 16.84 | 28.92 | 191.55 |
发函金额
发函金额 | - | 25.76 | 190.99 |
发函比例
发函比例 | - | 89.07% | 99.71% |
回函金额
回函金额 | - | 25.76 | 190.99 |
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 | - | 100.00% | 100.00% |
2021年度发行人应收账款以及境外客户应收账款金额均较小,申报会计师对期末存在应收账款且未发函的客户执行了原始凭证检查、期后回款检查等程序进行替代。
5、物流运输、发货签收单据核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信息检查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外销收入进行了细节测试,包括核对外销收入确认凭证、出库单、装箱单、发票、报关单、快递单据、提单等资料,经核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申报会计师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打印了主要境外客户的报告,了解境外客户的基本情况。
6、获取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系统数据并与公司境外销售收入进行核对,并检查形成差异的原因,判断是否合理,出口退税系统数据核请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2.关于收入/2.1/一、发行人说明/(三)报告期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额的匹配关系”相关内容,海关出口数据核对结果如下:
单位:万美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海关电子口岸出口数据A
海关电子口岸出口数据A | 1,130.52 | 408.69 | 389.47 |
账载申报出口收入B
账载申报出口收入B | 1,121.30 | 412.27 | 389.47 |
差异C=A-B
差异C=A-B | 9.22 | -3.58 | - |
其中:系统延迟影响
其中:系统延迟影响 | 5.44 | -5.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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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样品报关未确认收入影响
样品报关未确认收入影响 | 3.78 | 1.86 | - |
注:发行人外销收入中转口销售是由公司境外供应商直接向境外客户发货,公司根据客户的发货通知将相关产品由供应商交至物流公司或快递公司承运,故发行人未执行报关程序,此处账载申报出口收入仅为出口销售部分。
上表中,系统延迟影响系货物已于2020年末发出并经客户签收确认但海关系统中出口程序尚未完成导致,而样品报关未确认收入影响主要系公司出口的研发样品在账面冲减研发费用未确认收入所致。
(五)结合视频访谈的局限性所采取的额外措施,是否取得相关外部证据
与实地走访相比,视频询问的局限性主要为不能实地查看客户的经营场所,影响对客户存在的真实性、采购合理性的直观判断。
针对视频询问的局限性,申报会计师通过验证被询问者身份信息、保存视频录像资料等方式来提高视频询问的可靠性。在整个过程中,申报会计师收集了以下外部证据进行核查:
1、获取被询问人员出示的名片或工牌等身份证明文件,以核查被询问对象的身份、岗位信息等情况,验证被询问对象身份的真实性。
2、获取公司与被询问客户的交易明细,同时收集订单、报关单、提单、物流记录、发票、回款单,核查交易情况与询问内容的一致性。
3、获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客户资信报告,对视频询问客户开展背景调查,核实视频询问相关信息是否相符。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细节测试等实质性程序的核查比例的充分性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时,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细节测试、截止测试、函证程序以及实地/视频访谈程序。同时,针对境外销售进一步获取并检查了发行人电子口岸数据以及出口退税数据,针对境内销售进一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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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并检查了增值税系统数据。申报会计师通过多项实质性程序的结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1、细节测试:申报会计师采用大额的抽样方法选取单笔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样本执行相关程序。针对抽样选出的样本,检查交易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签收单等相关记录并与账面确认收入明细核对,报告期内,细节测试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4.90%、
58.44%和72.93%;
2、截止测试: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各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各一个月的全部收入明细,检查交易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和签收单等单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的情况;
3、函证程序:对主要客户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各期末往来余额执行函证程序,确认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报告期内,函证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收入总额比例分别为83.00%、74.95%和88.24%,应收账款余额函证核查比例分别为96.05%、88.45%和54.51%;
4、访谈程序: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访谈时,对客户代表进行访谈,形成访谈纪要(访谈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作历史及业务往来背景、交易模式及主要交易条款、是否存在质量纠纷等信息),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获取客户代表的名片、客户营业执照,视频访谈时保留访谈视频资料。报告期内,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的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5.51%、73.07%和
72.60%;
综上,申报会计师进行的细节测试等实质性程序的核查比例充分。
2.2根据招股说明书,(1)发行人区分国内销售、出口业务和转口销售,分别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转口销售收入系由境外封测厂直接发送货物至境外客户形成的收入;(2)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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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2021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占比19.22%,较2020年度大幅提升。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直接向终端客户发货、供应商直接向经销商或终端客户发货等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物流、资金流、单据流的流转情况,对应的主要客户、收入金额、收入确认依据,取得的收入确认凭证、获取方式和取得时点,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2)发行人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及期后产品退换货的原因、金额、比例,不良品退回后的处理机制及相关会计处理,发行人是否预提质量保证金及具体方法、计提比例,是否与实际发生的售后费用相匹配,是否充分计提,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2021年第一季度收入占比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月确认收入的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订单执行周期与其他月份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对于发行人直接向终端客户发货、供应商直接向经销商或终端客户发货等不同模式下形成的收入的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3)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执行情况,包括样本选取方法、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直接向终端客户发货、供应商直接向经销商或终端客户发货等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物流、资金流、单据流的流转情况,对应的主要客户、收入金额、收入确认依据,取得的收入确认凭证、获取方式和取得时点,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1、发行人直接向终端客户发货、供应商直接向经销商或终端客户发货等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物流、资金流、单据流的流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或快递公司完成运输工作,负责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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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从公司仓库或封测厂处运输至客户指定收货地点。
(1)经销模式
公司采取“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分别为9,539.46万元、12,707.79万元和22,839.7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24%、93.62%和97.58%,是公司最主要的销售模式。
公司经销模式下,不同发货方式的货物流、资金流和单据流的流转情况如下:
发货人 | 收入类型 | 收货人 | 货物流 | 资金流 | 单据流 |
发行人
发行人 | 境内销售 | 经销商 | 成品芯片由封测厂测试合格后,通过物流方式运输至发行人境内仓库,后续按照客户订单通过物流方式将芯片交付至境内经销客户指定收货地点,指定收货地点包含经销商所在地或终端客户所在地等。 | 经销商以电汇方式付款至发行人。 | 公司与经销商签署销售合同或订单,货物运输至境内经销商指定收货地点后取得物流签收单据,公司于发货当月向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终端客户 | |||||
出口销售 | 经销商 | 成品芯片由封测厂测试合格后通过物流方式运输至发行人境内仓库,后续依据境外经销商订单,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至口岸,并采用FOB模式完成产品报关出口手续。 | 经销商以电汇方式付款至发行人。 | 公司与经销商签署销售合同或订单,在出货前开具出口发票和装箱单,随货物运输或邮件方式发送至经销商指定收货地点,在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且货物实际放行后,取得报关单。 | |
终端客户 |
供应商
供应商 | 转口销售 | 境外经销商 | 成品芯片在境外封测厂完成封装测试后暂存于其仓库内,后续由发行人根据境外经销商订单情况向封测厂下达指令,将成品芯片交予指定物流商,由物流商取货后运送至境外经销商指定收货地点。 | 经销商以电汇方式付款至发行人。 | 公司与经销商签署销售合同或订单,在出货前公司向经销商开具发票,货物运输至境外经销商指定收货地点后取得经销商签收的相关物流单据。 |
境外终端客户 |
(2)直销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直销模式收入分别为915.32万元、866.36万元和566.8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6%、6.38%和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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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直销模式下,不同发货方式的货物流、资金流和单据流的流转情况如下:
发货人 | 收入类型 | 收货人 | 货物流 | 资金流 | 单据流 |
发行人
发行人 | 内销收入 | 直销客户 | 成品芯片由封测厂测试合格后,通过物流方式运输至发行人境内仓库,后续按照客户订单通过物流方式将芯片交付至境内直销客户指定收货地点。 | 直销客户以电汇方式付款至发行人。 | 公司与客户签署销售合同或订单,货物运输至境内客户指定收货地点后取得物流签收单据,公司于发货当月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出口销售 | 直销客户 | 成品芯片由封测厂测试合格后通过物流方式运输至发行人境内仓库,后续依据境外直销客户订单,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至口岸,并采用FOB模式完成产品报关出口手续。 | 直销客户以电汇方式付款至发行人。 | 公司与直销客户签署销售合同或订单,在出货前开具出口发票和装箱单,随货物运输或邮件方式发送至直销客户处,在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且货物实际放行后,取得报关单。 |
供应商
供应商 | 转口销售 | 直销客户 | 成品芯片在境外封测厂完成封装测试后暂存于其仓库内,后续由发行人根据境外直接客户订单情况向封测厂下达指令,将成品芯片交予指定物流商,由物流商取货后运送至境外直接客户指定收货地点。 | 直销客户以电汇方式付款至发行人。 | 公司与直接客户签署销售合同或订单,在出货前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货物运输至境外直接客户指定收货地点后取得客户签收的相关物流单据。 |
2、对应的主要客户、收入金额、收入确认依据,取得的收入确认凭证、获取方式和取得时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按照货物发出地点、交货地点等方面差异可分为境内销售、出口销售和转口销售。其中境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发货方均为发行人,转口销售的发货方为境外封测供应商。发行人采取买断式经销模式,通常情况下,销售的收货方为经销商和直销客户,但在终端客户需求紧急等情况下,发行人会根据经销商的指令将货物发送至经销商指定的终端客户收货地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销售方式下营业收入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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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境内销售
境内销售 | 12,899.08 | 55.11% | 8,487.27 | 62.53% | 5,188.20 | 49.63% |
其中:发行人向经销商发货
其中:发行人向经销商发货 | 12,240.73 | 52.30% | 7,598.20 | 55.98% | 4,232.42 | 40.48% |
发行人向终端客户发货
发行人向终端客户发货 | 658.35 | 2.81% | 889.08 | 6.55% | 955.77 | 9.14% |
出口销售
出口销售 | 7,244.33 | 30.95% | 2,832.49 | 20.87% | 2,689.69 | 25.73% |
其中:发行人向经销商发货
其中:发行人向经销商发货 | 7,224.10 | 30.86% | 2,825.76 | 20.82% | 2,684.33 | 25.68% |
发行人向终端客户发货
发行人向终端客户发货 | 20.23 | 0.09% | 6.73 | 0.05% | 5.37 | 0.05% |
转口销售
转口销售 | 3,263.11 | 13.94% | 2,254.38 | 16.61% | 2,576.89 | 24.65% |
其中:供应商向经销商发货
其中:供应商向经销商发货 | 3,263.11 | 13.94% | 2,234.80 | 16.46% | 2,576.89 | 24.65% |
供应商向终端客户发货
供应商向终端客户发货 | - | - | 19.58 | 0.14% | - | - |
合计
合计 | 23,406.53 | 100.00% | 13,574.15 | 100.00% | 10,454.77 | 100.00% |
报告期内,各期不同销售方式对应的主要客户、收入金额、收入确认依据,取得的收入确认凭证、获取方式和取得时点明细如下:
(1)境内销售
单位:万元
2021年度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确认 依据 | 收入确认凭证 | 获取 方式 | 取得 时点 |
1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648.55 | 根据快递物流信息在货物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客户回签的送货单时确认收入 | 物流签收单据 | 公司自行查询快递签收情况或客户将签收单快递至发行人 | 货物签收后 |
2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1,447.35 | ||||
3 | 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 | 999.37 | ||||
4 |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972.15 | ||||
5 | 深圳市悦贤科技有限公司 | 709.39 | ||||
6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480.11 | ||||
7 | 上海矽顺电子有限公司 | 475.94 |
8-2-38
8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464.62 |
9 | 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 | 461.09 |
10 | 深圳市新龙鹏科技有限公司 | 437.02 |
合计
合计 | 8,095.58 | - | - | - | - |
占境内收入比重
占境内收入比重 | 62.76% | - | - | - | - |
2020年度
2020年度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确认 依据 | 收入确认凭证 | 获取 方式 | 取得 时点 |
1 |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 | 1,374.66 | 根据快递物流信息在货物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客户回签的送货单时确认收入 | 物流签收单据 | 公司自行查询快递签收情况或客户将签收单快递至发行人 | 货物签收后 |
2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730.03 | ||||
3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671.76 | ||||
4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521.79 | ||||
5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483.92 | ||||
6 | 深圳市悦贤科技有限公司 | 406.16 | ||||
7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372.53 | ||||
8 | 深圳市九黎科技有限公司 | 362.04 | ||||
9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273.65 | ||||
10 | 深圳市朗强科技有限公司 | 252.93 |
合计
合计 | 5,449.49 | - | - | - | - |
占境内收入比重
占境内收入比重 | 64.21% | - | - | - | - |
2019年度
2019年度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确认 依据 | 收入确认凭证 | 获取 方式 | 取得 时点 |
1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623.97 | 根据快递物流信息在货物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客户回签的送货单时确认收入 | 物流签收单据 | 公司自行查询快递签收情况或客户将签收单快递至发行人 | 货物签收后 |
2 | 深圳市华麒嘉电子有限公司 | 452.08 | ||||
3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392.03 | ||||
4 | 深圳市朗强科技有限公司 | 386.92 | ||||
5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336.34 | ||||
6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08.55 | ||||
7 | 深圳市九黎科技有限公司 | 199.73 | ||||
8 | 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 | 191.66 |
8-2-39
9 | 深圳市众智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75.72 |
10 | 深圳市博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145.83 |
合计
合计 | 3,212.84 | - | - | - | - |
占境内收入比重
占境内收入比重 | 61.93% | - | - | - | - |
注:按客户单体计算销售金额。
(2)出口销售
单位:万元
2021年度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确认 依据 | 收入确认凭证 | 获取 方式 | 取得 时点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482.48 | 完成产品清关手续,取得产品出口报关单时确认收入 | 出口报关单 | 公司自行在海关系统获取 | 完成清关手续后 |
2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432.73 | ||||
3 | Audix Corporation | 1,038.54 | ||||
4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642.73 | ||||
5 | 时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20.05 | ||||
6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385.89 | ||||
7 | TEAMPO TECHNOLOGY CO.,LIMITED | 299.35 | ||||
8 | 芯动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270.61 | ||||
9 | Gentech Inc. | 266.62 | ||||
10 | MACNICA GALAXY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62.16 |
合计
合计 | 6,401.16 | - | - | - | - |
占出口收入比重
占出口收入比重 | 88.36% | - | - | - | - |
2020年度
2020年度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确认 依据 | 收入确认凭证 | 获取 方式 | 取得 时点 |
1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21.42 | 完成产品清关手续,取得产品出口报关单时 | 出口报关单 | 公司自行在海关系统获取 | 完成清关手续后 |
2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516.37 | ||||
3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87.48 |
8-2-40
4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242.43 | 确认收入 |
5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230.05 | |
6 | WELLCOMP HOLDING LIMITED | 136.60 | |
7 | 昂宇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 98.60 | |
8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98.49 | |
9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92.54 | |
10 | Gentech Inc. | 70.35 |
合计
合计 | 2,394.34 | - | - | - | - |
占出口收入比重
占出口收入比重 | 84.53% | - | - | - | - |
2019年度
2019年度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确认 依据 | 收入确认凭证 | 获取 方式 | 取得 时点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541.20 | 完成产品清关手续,取得产品出口报关单时确认收入 | 出口报关单 | 公司自行在海关系统获取 | 完成清关手续后 |
2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472.57 | ||||
3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466.31 | ||||
4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0.75 | ||||
5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51.34 | ||||
6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178.37 | ||||
7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170.13 | ||||
8 | WELLCOMP HOLDING LIMITED | 58.48 | ||||
9 | 香港众鑫微电子有限公司 | 39.27 | ||||
10 | NearTECH | 37.77 |
合计
合计 | 2,496.18 | - | - | - | - |
占出口收入比重
占出口收入比重 | 92.81% | - | - | - | - |
注:按客户单体计算销售金额。
(3)转口销售
单位:万元
8-2-41
序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确认 依据 | 收入确认凭证 | 获取 方式 | 取得 时点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215.14 | 根据物流信息在货物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客户回签的物流提单时确认收入 | 物流签收单据 | 发行人自行查询快递签收情况或客户邮件发送物流提单电子档 | 货物签收后 |
2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527.64 | ||||
3 | 时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90.70 | ||||
4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293.59 | ||||
5 | 龙源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256.43 | ||||
6 | Audix Corporation | 193.83 | ||||
7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146.17 | ||||
8 | Gentech Inc. | 32.76 | ||||
9 | TEAMPO TECHNOLOGY CO.,LIMITED | 27.89 | ||||
10 | MACNICA GALAXY INTERNATIONAL LIMITED | 27.88 |
合计
合计 | 3,212.05 | - | - | - | - |
占转口收入比重
占转口收入比重 | 98.44% | - | - | - | - |
2020年度
2020年度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确认 依据 | 收入确认凭证 | 获取 方式 | 取得 时点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839.28 | 根据物流信息在货物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客户回签的物流提单时确认收入 | 物流签收单据 | 发行人自行查询快递签收情况或客户邮件发送物流提单电子档 | 货物签收后 |
2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611.70 | ||||
3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334.24 | ||||
4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206.03 | ||||
5 | 龙源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46.39 | ||||
6 | WELLCOMP HOLDING LIMITED | 41.27 | ||||
7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31.56 | ||||
8 | 昂宇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 29.31 | ||||
9 | 索立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 22.90 | ||||
10 | Hong Kong Memec(Asia Pacific)Limited | 22.09 |
合计
合计 | 2,184.77 | - | - | - | - |
占转口收入比重
占转口收入比重 | 96.91% | - | - | - | - |
2019年度
8-2-42
序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确认 依据 | 收入确认凭证 | 获取 方式 | 取得 时点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725.73 | 根据物流信息在货物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客户回签的物流提单时确认收入 | 物流签收单据 | 发行人自行查询快递签收情况或客户邮件发送物流提单电子档 | 货物签收后 |
2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689.91 | ||||
3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502.63 | ||||
4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238.91 | ||||
5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172.22 | ||||
6 | 香港众鑫微电子有限公司 | 102.04 | ||||
7 | 索立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 58.49 | ||||
8 | WELLCOMP HOLDING LIMITED | 22.57 | ||||
9 | 龙源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16.22 | ||||
10 | NearTECH | 11.35 |
合计
合计 | 2,540.07 | - | - | - | - |
占转口收入比重
占转口收入比重 | 98.57% | - | - | - | - |
注:按客户单体计算销售金额。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依据、收入确认凭证、获取方式和取得时点与实际执行情况相符。
3、发行人直接向终端客户发货、供应商直接向经销商或终端客户发货等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对于发行人出口销售和境内销售:在直销模式下,发行人直接向直销客户发货;在经销模式下,通常情况发行人销售的收货方为经销商,但在终端客户需求紧急等情况下,发行人会根据经销商的指令将货物发送至经销商指定的终端客户收货地点。
对于发行人转口销售:在直销模式下,由发行人境外封测供应商向境外直销客户发货;在经销模式下,通常情况下发行人销售的收货方为经销商,但在终端客户需求紧急等情况下,发行人境外封测供应商会依据发行人指令将货物
8-2-43
发送至经销商指定的终端客户收货地点。
(1)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1)经销模式发行人主要销售模式为经销模式,通常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年度经销协议,同时再针对具体业务签订销售订单。在经销模式中,发行人与客户的交易均通过经销商来完成,与终端客户不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具体而言,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书中关于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的主要条款如下:
项目 | 合同主要相关条款 |
风险报酬/控制权转移条款
风险报酬/控制权转移条款 | 1、经销方式:买断经销。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产品推广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活动,获得经销利润; 2、所有权转移:出口合同(订单)采用FOB贸易方式,甲方完成出口清关,货物离开甲方海关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其他形式合同(订单),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货人收到货物并在回签单上签字确认后,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
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 | 甲乙双方原则上按照现金结算方式进行采购结算,即乙方需要在提货前将货款汇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
注:甲方为发行人,乙方为客户。
发行人在经销协议中约定了关于所有权转移和结算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发行人产品在客户签收或完成出口报关后已将主要风险和报酬、控制权转移给经销商,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此在该时点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符合合同约定。2)直销模式发行人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与直销客户签订销售订单,并根据销售订单进行发货和收款。直销客户订单中未对风险和报酬以及控制权转移时点作出明确规定,发行人结合与客户交易习惯以及发行人产品销售的特征来确认收入,发行人销售发货主要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输,且客户在收到货物后有一定检验标准要求,包括对产品品名、规格、数量等检验,货物经清点后由客户签收确
8-2-44
认。发行人一般为款到发货,因此在货物被客户签收后视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控制权随之转移。综上,发行人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约定一致。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公司名称 | 收入确认政策 |
晶晨股份
晶晨股份 | 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时点,即公司商品运达客户指定仓库并由客户签收或确认时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 |
瑞芯微
瑞芯微 |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取得客户签收单,已取得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报关单,已取得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
思瑞浦
思瑞浦 | 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公司将模拟芯片按照合同规定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在客户确认接收产品且签署货物交接单后确认收入。 |
圣邦股份
圣邦股份 | 境内销售:在相关产品发出并确认客户已经收到时,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确认当期实现的收入。 境外销售:对于境外客户,报关出口并运送到客户指定的收货地点(境内主体销售),或者运送到客户指定收货地点(境外主体销售),确认客户已经收到时,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确认当期实现的收入。 |
发行人
发行人 | 境内销售:公司产品主要通过物流公司进行承运,公司在销售合同(订单)签订后,根据客户发货通知将相关产品交付物流公司,在客户签收后视为商品控制权随之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因此公司在客户签收产品时确认收入。 出口销售:公司采用FOB结算模式,在完成产品清关手续,取得产品出口报关单时确认收入。 转口收入:公司转口销售是指由公司境外供应商直接向境外客户发货,公司根据客户的发货通知将相关产品由供应商交付物流公司。在客户签收后视为商品控制权随之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因此公司在客户签收产品时确认收入。 |
注: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摘自其招股书、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
如上表所示,同行业上市公司均以客户签收或报关出口后确认收入,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及时点方面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发行人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及期后产品退换货的原因、金额、
8-2-45
比例,不良品退回后的处理机制及相关会计处理,发行人是否预提质量保证金及具体方法、计提比例,是否与实际发生的售后费用相匹配,是否充分计提,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发行人的退换货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销售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发行人针对退换货制定了退换货管理政策。销售部在接到因产品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等原因造成的退换货要求时,销售人员需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确认需退换货的由销售部进行退换货申请,经销售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换货,还需要质量管理部进行审核,审批后通知客户退货。销售货物退库时,由物流采购部填制退库单或红字的销售出库单,单据列明退货原因、退货品种、型号、数量、价值,仓库对退回的产品执行入库操作。退回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参照不良分析处理结果进行处理。退回产品质量合格的,仓管员根据退库单或红字的销售出库单办理入库,并将入库信息录入系统。财务部根据退库单或红字的销售出库单、系统入库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冲销收入。必要时,销售部牵头与客户签订退货协议,约定退换货物品种、数量级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报告期内及期后产品退换货的原因、金额、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退换货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5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退换货金额
退换货金额 | 73.93 | 63.01 | 95.74 | 171.62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10,467.25 | 23,406.53 | 13,574.15 | 10,454.77 |
退换货金额占比
退换货金额占比 | 0.71% | 0.27% | 0.71% | 1.64% |
注:2022年1-5月营业收入为未经审计的数据。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并在报告期内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退换货主要原因有可靠性不达标、应用环境不匹配和
8-2-46
外包装损坏等。
3、不良品退回后的处理机制及相关会计处理
不良品退回后的处理机制按照公司《销售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对于客户将不良品退回要求退货的,发行人将退回的产品重新入库,并采用如下处理方法:
(1)对于已经确认收入的,公司通常在退货发生后,冲减退货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冲减应收账款和应交税费。退回的存货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增加库存商品;
(2)退回不良品经公司技术人员测试后,判定能实现二次销售的,账面仍确认为库存商品,后续流程与正常存货的核算流程和会计处理一致;
(3)退回不良品经公司技术人员测试后,判定不能实现二次销售的,公司将进行报废处理,冲减存货账面原值和存货跌价准备,差额计入管理费用。
此外,对于客户将不良品退回是要求换货的,由于更换的为同型号芯片,财务上不单独做账务处理。对于其中复测调试后可二次销售的,公司按照正常存货的流程核算,而对于其中无法二次销售的,公司进行报废处理,具体的处理方法与退货情况相同。
4、发行人是否预提质量保证金及具体方法、计提比例,是否与实际发生的售后费用相匹配,是否充分计提,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当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公司主要通过退换货的方式进行售后服务。除不良品退换货发生的维修成本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与销售相关的售后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未计提质量保证金,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概率较低,报告期实际发生退换货占收入比重较小,公司按实际发生退换货的情况冲减当期收入不会对财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属于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
8-2-47
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序号 | 条件具体内容 |
1 |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
2 |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
3 |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
因报告期内公司产品质量稳定,出现质量问题属于偶发性事项,该影响不具有可持续性及可预测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未计提质量保证金,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2021年第一季度收入占比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月确认收入的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订单执行周期与其他月份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
1、2021年第一季度收入占比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7.07%、10.02%和19.22%,2021年第一季度收入占比较2020年第一季度占比上升幅度较大,主要原因包括上游供应链产能紧张、客户需求增长导致部分订单积压至一季度交付。
具体而言,2020年下半年起,下游市场需求提升叠加上游晶圆制造和封测厂商产能紧张,芯片市场整体陷入供不应求状态,公司的客户订单量增长较快,2020年末公司在手未执行完成的订单金额为8,703.98万元,较2019年末在手未执行完成的订单金额651.28万元显著增加。受限于供应商产能,公司在2020年底出现部分订单积压情形,无法及时排货生产,部分客户在2020年第四季度下达的订单推迟到2021年度第一季度执行,直接导致2021年度第一季度的收入大幅增长。
2、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月确认收入的客户名
8-2-48
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
(1)2020年第四季度各月确认收入的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
单位:万元
2020年10月序号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月收入的比例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芯片 | 352.18 | 29.80%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0.27 | 0.02% | |
小计 | 352.45 | 29.83% |
2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芯片 | 130.75 | 11.07%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9.89 | 0.84% | |
小计 | 140.64 | 11.90% |
3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47.98 | 4.06% |
4 | 深圳市九黎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45.03 | 3.81% |
5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芯片 | 42.10 | 3.56% |
深圳市华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2.56 | 0.22% | |
小计 | 44.65 | 3.78% |
6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41.69 | 3.53%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芯片 | 0.75 | 0.06% | |
小计 | 42.44 | 3.59% |
7 | 深圳市博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 | 40.91 | 3.46% |
8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33.81 | 2.86%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芯片 | 3.38 | 0.29% | |
小计 | 37.19 | 3.15% |
9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芯片 | 32.79 | 2.77% |
10 | 深圳市芯百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29.59 | 2.50% |
合计
合计 | 813.68 | 68.86% |
2020年11月
2020年11月序号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月收入的比例 |
1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 | 374.57 | 19.57% |
8-2-49
2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63.25 | 3.31%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芯片 | 217.58 | 11.37% | |
小计 | 280.83 | 14.68% |
3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芯片 | 182.05 | 9.51%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2.61 | 0.14% | |
小计 | 184.66 | 9.65% |
4 | 深圳市悦贤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91.33 | 4.77% |
5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芯片 | 73.94 | 3.86%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2.03 | 0.63% | |
小计 | 85.97 | 4.49% |
6 | 芯动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58.86 | 3.08%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芯片 | 5.46 | 0.29% | |
深圳市华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2.48 | 0.13% | |
小计 | 66.80 | 3.49% |
7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芯片 | 66.28 | 3.46% |
8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63.09 | 3.30%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芯片 | 1.75 | 0.09% | |
信华仓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芯片 | 0.02 | 0.00% | |
小计 | 64.86 | 3.39% |
9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61.39 | 3.21% |
10 | 深圳市九黎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53.88 | 2.82% |
合计
合计 | 1,330.56 | 69.53% |
2020年12月
2020年12月序号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月收入的比例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芯片 | 170.57 | 9.32%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7.23 | 0.40% | |
小计 | 177.80 | 9.71% |
2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芯片 | 159.47 | 8.71% |
3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芯片 | 116.83 | 6.38% |
8-2-50
4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 | 109.35 | 5.97% |
5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94.94 | 5.19%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芯片 | 12.27 | 0.67% | |
信华仓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芯片 | 0.02 | 0.00% | |
小计 | 107.23 | 5.86% |
6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69.38 | 3.79%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芯片 | 36.45 | 1.99% | |
小计 | 105.83 | 5.78% |
7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02.12 | 5.58% |
8 | 深圳市朗强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97.24 | 5.31% |
9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81.19 | 4.44%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芯片 | 0.77 | 0.04% | |
小计 | 81.96 | 4.48% |
10 | 深圳市九黎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76.22 | 4.16% |
合计
合计 | 1,134.05 | 61.96% |
如上表所示,2020年第四季度各月前十名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月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86%、69.53%和61.96%,各月比例均达到60%以上,其中主要客户为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和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等,各月间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
(2)2021年第一季度各月确认收入的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
单位:万元
2021年1月序号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月收入的比例 |
1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 | 290.22 | 20.40% |
2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芯片 | 105.59 | 7.42%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29.29 | 2.06% |
8-2-51
小计 | 134.88 | 9.48% |
3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芯片 | 95.54 | 6.71%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5.85 | 1.11% | |
小计 | 111.39 | 7.83% |
4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芯片 | 87.14 | 6.12% |
5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49.52 | 3.48%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22.03 | 1.55% | |
小计 | 71.55 | 5.03% |
6 | 龙源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 | 66.87 | 4.70% |
深圳市新龙鹏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31 | 0.09% | |
小计 | 68.17 | 4.79% |
7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64.48 | 4.53% |
8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芯片 | 48.66 | 3.42%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7.96 | 0.56% | |
小计 | 56.62 | 3.98% |
9 | 上海矽顺电子有限公司 | 芯片 | 55.43 | 3.90% |
10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43.27 | 3.04%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芯片 | 0.05 | 0.00% | |
小计 | 43.32 | 3.04% |
合计
合计 | 983.20 | 69.10% |
2021年2月
2021年2月序号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月收入的比例 |
1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芯片 | 113.25 | 12.05% |
2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芯片 | 68.56 | 7.29%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28.17 | 3.00% | |
小计 | 96.73 | 10.29% |
3 | 芯动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83.00 | 8.83% |
深圳市华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6.48 | 0.69% |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芯片 | 5.27 | 0.56% |
8-2-52
小计 | 94.76 | 10.08% |
4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65.64 | 6.98%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芯片 | 0.72 | 0.08% | |
小计 | 66.36 | 7.06% |
5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62.39 | 6.64% |
6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芯片 | 40.64 | 4.32%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5.23 | 0.56% | |
小计 | 45.87 | 4.88% |
7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 | 45.07 | 4.80% |
8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34.83 | 3.71%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芯片 | 2.35 | 0.25% | |
小计 | 37.18 | 3.96% |
9 | 深圳市旭利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35.47 | 3.77% |
10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8.64 | 1.98%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6.47 | 1.75% | |
小计 | 35.11 | 3.74% |
合计
合计 | 632.17 | 67.26% |
2021年3月
2021年3月序号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月收入的比例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芯片 | 306.87 | 14.37%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1.89 | 0.09% | |
小计 | 308.76 | 14.46% |
2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芯片 | 286.65 | 13.43%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4.72 | 0.22% | |
小计 | 291.37 | 13.65% |
3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芯片 | 140.92 | 6.60%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16.06 | 5.44% | |
小计 | 256.97 | 12.04% |
4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19.70 | 5.61% |
8-2-53
5 | 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75.07 | 3.52% |
深圳市台电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26.64 | 1.25% | |
小计 | 101.71 | 4.76% |
6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 | 91.35 | 4.28% |
7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64.90 | 3.04%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6.06 | 0.75% | |
小计 | 80.96 | 3.79% |
8 | 深圳市悦贤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74.74 | 3.50% |
9 | 深圳市言行智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48.88 | 2.29% |
10 | 昂宇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 | 35.10 | 1.64% |
深圳市昂宇电子有限公司 | 芯片 | 10.56 | 0.49% | |
小计 | 45.66 | 2.14% |
合计
合计 | 1,420.11 | 66.51% |
如上表所示,2021年第一季度各月前十名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月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10%、67.26%和66.51%,各月比例均达到60%以上,与2020年第四季度的占比变化较小;其中,主要客户为CEAC INTERNATIONALLIMITED、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和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等,各月间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与2020年第四季度主要客户相比亦不存在重大差异。
(3)2021年第四季度各月确认收入的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
单位:万元
2021年10月序号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月收入的比例 |
1 | 时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344.29 | 13.63% |
2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芯片 | 230.51 | 9.12%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47.45 | 1.88% | |
小计 | 277.96 | 11.00% |
3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250.43 | 9.91% |
8-2-54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芯片 | 11.06 | 0.44% |
Toyo Kuni Electronics Co.,Ltd.
Toyo Kuni Electronics Co.,Ltd. | 芯片 | 0.05 | 0.00% |
小计
小计 | 261.54 | 10.35% |
4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70.91 | 6.77% |
5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芯片 | 137.33 | 5.44% |
6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130.52 | 5.17% |
7 | TEAMPO TECHNOLOGY CO.,LIMITED | 芯片 | 64.24 | 2.54% |
深圳市霆宝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58.48 | 2.31% | |
小计 | 122.73 | 4.86% |
8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 | 118.85 | 4.70% |
9 |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108.47 | 4.29% |
10 | 深圳市悦贤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04.73 | 4.15% |
合计
合计 | 1,777.31 | 70.35% |
2021年11月
2021年11月序号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月收入的比例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芯片 | 231.35 | 9.79%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117.47 | 4.97% | |
小计 | 348.83 | 14.76% |
2 |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280.38 | 11.87% |
科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 | 27.98 | 1.18% | |
小计 | 308.37 | 13.05% |
3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 | 206.41 | 8.74% |
4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88.95 | 8.00% |
5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177.14 | 7.50%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芯片 | 7.83 | 0.33% | |
信华仓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芯片 | 0.07 | 0.00% | |
小计 | 185.03 | 7.83% |
6 | 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50.48 | 6.37% |
7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79.72 | 3.37% |
8-2-55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芯片 | 51.82 | 2.19% |
小计
小计 | 131.53 | 5.57% |
8 | 深圳市新龙鹏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90.95 | 3.85% |
龙源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 | 33.66 | 1.42% | |
小计 | 124.61 | 5.27% |
9 | 时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小计 | 95.40 | 4.04% |
10 | 广州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 小计 | 86.82 | 3.67% |
合计
合计 | 1,826.43 | 77.30% |
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序号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月收入的比例 |
1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98.93 | 8.31% |
2 | TEAMPO TECHNOLOGY CO.,LIMITED | 芯片 | 124.60 | 5.21% |
深圳市霆宝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51.89 | 2.17% | |
小计 | 176.48 | 7.37% |
3 | 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68.58 | 7.04% |
4 | 时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166.37 | 6.95% |
5 | 广州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43.07 | 5.98% |
6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芯片 | 137.10 | 5.73% |
7 |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134.74 | 5.63% |
8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22.85 | 5.13% |
9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109.28 | 4.57% |
10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芯片 | 74.55 | 3.12%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28.01 | 1.17% | |
小计 | 102.56 | 4.29% |
合计
合计 | 1,459.98 | 61.01% |
如上表所示,2021年第四季度各月前十名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月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35%、77.30%和61.01%,各月比例均达到60%以上,与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第一季度的占比变化较小;其中主要客户为CEAC
8-2-56
INTERNATIONAL LIMITED、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等,各月间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与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客户部分存在一定变化,主要系客户下单时间性差异所致。
综上所述,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的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前十名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月收入的比例波动较小。
3、订单执行周期与其他月份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
订单执行周期的界定:发行人按照《销售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发货记录,逐笔统计发货的日期、型号、数量、对应的订单编号等信息。报告期内,从公司收到客户订单至公司完成交货的订单执行周期情况如下:
单位:天
月份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平均天数 | 平均天数 | 平均天数 |
1 | 19.78 | 7.28 | 8.15 |
2 | 25.52 | 17.11 | 12.21 |
3 | 22.43 | 9.31 | 6.82 |
4 | 25.20 | 9.23 | 5.81 |
5 | 29.58 | 9.44 | 7.85 |
6 | 28.06 | 9.74 | 8.42 |
7 | 38.40 | 10.50 | 5.80 |
8 | 43.43 | 10.35 | 5.94 |
9 | 52.93 | 10.00 | 7.93 |
10 | 58.41 | 11.38 | 8.15 |
11 | 44.46 | 11.70 | 8.00 |
12 | 66.04 | 13.39 | 10.68 |
注1:为避免发货次数多、整体执行周期长的订单对数据统计造成的影响,订单执行周期根据每笔订单出货数量和出货时间进行加权;
8-2-57
注2:报告期内,部分客户存在向公司下达小批量产品订单供前期试用和验证的情况,此类订单通常不超过20颗且订单排货较快;为更准确反映公司实际订单执行情况,此处订单执行周期将单次出货量在20颗及以上的订单纳入统计范围。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订单执行周期呈现逐步上涨趋势,其中各年度2月份订单周期比一季度其他月份要长,主要系春节假期无法排货所致;2021年度11月比四季度其他月份要短,主要系当月对长期未交货订单排货较少所致。
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与其他各月份的订单执行周期呈现逐步上涨的趋势,主要原因包括:
(1)终端市场需求持续提升叠加供应商产能紧张
公司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安防监控、视频会议、车载显示、显示器及商显、AR/VR、PC及周边、5G及AIoT等领域。随着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普及,公司下游应用市场在持续增长的同时,受海外疫情和国内需求快速提升影响,上游晶圆制造和封测厂商产能紧张,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所有客户订单需求,订单执行周期延长。
(2)知名终端客户销售占比提升、单笔订单规模增加
公司凭借优异的产品质量与性价比、高效的服务与技术支持,2020年开始多款新产品逐步通过可靠性测试和客户认证,逐步进入了下游知名品牌的供应链,客户结构逐渐从中小客户向头部客户转换。知名终端客户稳定的需求,导致单笔订单的产品类型、数量有所增加,订单执行周期延长。
综上所述,2021年第一季度收入占比大幅提升原因主要系2020年末在手未执行订单较多,无法及时排货,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月确认收入的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订单执行周期呈现逐步上涨趋势,差异主要系市场需求提升和单笔订单需求变化所致,具有合理性;故发行人不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况。
8-2-58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针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2、检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分析相关风险报酬和控制权转移条款、质量保证金条款,评价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及未计提质量保证金的合理性;
3、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和原因;
4、访谈销售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退换货政策及原因,不良品的退回处理机制及会计处理方法,发行人不计提质量保证金的原因和合理性;了解2021年第一季度收入占比大幅增长的原因,了解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订单执行周期的情况;
5、获取报告期发行人退换货明细表,分析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发行人报告期退换货情况,发行人未计提质量保证金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季度销售收入明细,重点了解和查阅了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并核对了相关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票、客户签收确认记录、资金流水等支持性文件;
7、对比分析发行人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及变动情况,结合上游供给、下游客户及终端产品市场需求等情况,判断发行人2021年第一季度收入增长的合理性及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8、获取发行人的销售发货记录,抽取部分送货单据和订单检查发货记录真实性,并按月汇总公司订单执行周期,分析各年度订单执行周期的变化情况和原因。
(二)核查意见
8-2-59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合同约定一致,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发行人报告期及期后与退换货相关的会计处理准确,发行人报告期未计提质量保证金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核算准确性未产生重大影响;
3、发行人2021年第一季度收入大幅增长具备合理性,与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相符;
4、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订单执行周期呈现逐步上涨趋势,差异主要系市场需求提升和单笔订单需求变化所致,具有合理性,亦不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况。
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于发行人直接向终端客户发货、供应商直接向经销商或终端客户发货等不同模式下形成的收入的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针对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2、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进行函证;对未回函的客户,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并查证未回函客户的基本信息,确认与客户的交易真实性;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项目明细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内销售
境内销售 | 函证客户确认销售收入 | 11,439.69 | 5,850.30 | 3,937.50 |
境内销售收入 | 12,899.08 | 8,487.27 | 5,188.20 |
8-2-60
类型 | 项目明细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占境内客户收入比
占境内客户收入比 | 88.69% | 68.93% | 75.89% |
出口销售
出口销售 | 函证客户确认销售收入 | 6,038.84 | 2,234.45 | 2,394.53 |
出口销售收入 | 7,244.33 | 2,832.49 | 2,689.69 | |
占出口销售收入比 | 83.36% | 78.89% | 89.03% |
转口销售
转口销售 | 函证客户确认销售收入 | 3,175.51 | 2,089.49 | 2,345.64 |
转口销售收入 | 3,263.11 | 2,254.38 | 2,576.89 | |
占转口销售收入比 | 97.32% | 92.69% | 91.03% |
3、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收入进行细节测试,检查相关客户的出库单、发货单、签收单、报关单、发票、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
4、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合作流程和合作情况,并就销售合同中重要的条款进行了书面确认;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访谈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项目明细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内销售
境内销售 | 访谈确认销售收入 | 8,491.70 | 5,720.79 | 3,204.31 |
境内销售收入 | 12,899.08 | 8,487.27 | 5,188.20 | |
占境内销售收入比 | 65.83% | 67.40% | 61.76% |
出口销售
出口销售 | 访谈确认销售收入 | 5,609.81 | 2,167.80 | 2,360.67 |
出口销售收入 | 7,244.33 | 2,832.49 | 2,689.69 | |
占出口销售收入比 | 77.44% | 76.53% | 87.77% |
转口销售
转口销售 | 访谈确认销售收入 | 2,891.19 | 2,029.72 | 2,329.42 |
转口销售收入 | 3,263.11 | 2,254.38 | 2,576.89 | |
占转口销售收入比 | 88.60% | 90.03% | 90.40% |
5、对销售回款进行详细核查,获取银行流水并与独立获取的银行盖章确认的纸质版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认销售回款的真实性。
8-2-61
6、获取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系统数据与公司出口销售收入进行核对,并检查形成差异的原因,判断是否合理,出口退税系统数据核对情况请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2.关于收入/2.1/一、发行人说明/(三)报告期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额的匹配关系”相关内容;海关出口数据核对情况请参见本回复“2.关于收入/2.1/三、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境外销售收入走访或视频询问具体情况,视频询问过程中对被访谈对象身份核实情况、视频询问确认内容及后续替代程序确认情况、结合视频访谈的局限性所采取的额外措施,是否取得相关外部证据/(四)后续替代程序确认情况”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直接向终端客户发货、供应商直接向经销商或终端客户发货等不同模式下形成的收入真实、准确。
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执行情况,包括样本选取方法、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执行情况,样本选取方法、核查过程、核查依据
1、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获取公司销售明细账,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各一个月的全部销售明细执行截止性测试。检查与确认收入相关的出库记录、物流记录、报关单、客户签收单、发票等支持性文件;检查客户签收单和报关单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一致,确认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2、核查比例
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各一个月的全部销售明细执行截止性测试,报告期各期核查比例均为100%。经核查,未发现收入调整事项,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
8-2-62
期内公司不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合同约定一致,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并在报告期内得到一贯执行。
2.3根据招股说明书,(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454.77万元、13,574.15万元和23,406.5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5.36%、75.46%和84.96%,销售量逐年提升,主要原因为下游市场需求持续提升,多款新产品逐步通过可靠性测试和客户认证,成功拓展头部知名终端客户等;(3)发行人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69%、
23.06%和14.36%,2021年发行人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了技术壁垒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芯片产品出货量,并降低了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出货量。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来源的主要终端客户及销售金额情况,与知名终端客户的合作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拓展客户年份、通过客户认证时点及主要产品型号、出货量,并结合上述情况具体说明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的原因;(2)结合下游市场、产品结构调整的具体情况、高附加值产品出货量增长情况,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量持续下降的原因;(3)2021年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收入增长率远高于2020年度收入增长率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是否一致;(4)结合发行人各类芯片产品的在手订单、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市场需求情况和行业趋势等因素,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并视情况完善风险因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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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来源的主要终端客户及销售金额情况,与知名终端客户的合作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拓展客户年份、通过客户认证时点及主要产品型号、出货量,并结合上述情况具体说明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的原因
1、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来源的主要终端客户及销售金额情况
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报告期内,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经销模式收入金额分别为6,551.35万元、9,906.16万元、19,585.31万元,直销模式收入金额分别为282.35万元、337.54万元和300.18万元,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经销销售收入占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95.87%、96.70%、98.49%。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来源于经销收入。
(1)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经销收入对应的终端客户销售的整体核查情况
为核查经销模式下终端客户情况,发行人获取了主要经销商报告期内的进销存数据。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已获取进销存的经销商所对应的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经销收入占各期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全部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79%、93.39%和96.57%。其他经销商报告期内销售发行人产品的金额较小且部分在报告期内存在变化,因而发行人未获取报告期内全部经销商的进销存。针对未获取进销存的其他经销商,发行人无法取得其对应的下游终端客户信息,故该部分收入不纳入统计。
因经销商向下游终端客户销售价格包含经销商的合理提价利润且发行人无法完全掌握终端客户销售价格,因此,采用以下方式测算向终端客户当期的销售金额: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金额=终端客户的当期销售数量*发行人当期向经销商客户销售的对应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报告期各期,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纳入进销存核查范围的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终端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4,885.12万元、9,960.24万元、18,291.73万元,占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经销模式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57%、100.55%、93.40%。
8-2-64
(2)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来源的主要终端客户及销售金额情况公司终端客户销售金额较为分散,发行人结合终端客户自身业务规模和业内知名度等因素,将终端客户界定为知名终端客户和其他中小型客户,其中知名终端客户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新三板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上市企业及终端行业内知名企业等。根据经销商的进销存数据,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来源的主要终端客户及销售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
知名终端客户: | ||||||
客户A | 1,245.93 | 6.81% | 951.68 | 9.55% | 24.76 | 0.51% |
客户B | 807.64 | 4.42% | 817.58 | 8.21% | 719.59 | 14.73% |
客户C | 738.43 | 4.04% | 318.50 | 3.20% | 125.11 | 2.56% |
鸿海科技 | 744.08 | 4.07% | - | - | - | - |
视源股份 | 600.04 | 3.28% | 49.79 | 0.50% | 38.74 | 0.79% |
Peloton Interactive, Inc | 579.59 | 3.17% | - | - | - | - |
宝利通 | 441.47 | 2.41% | 152.22 | 1.53% | 52.64 | 1.08% |
亿联网络 | 328.21 | 1.79% | 87.37 | 0.88% | 20.49 | 0.42% |
客户D | 332.36 | 1.82% | 3.13 | 0.03% | - | - |
客户E | 254.28 | 1.39% | - | - | - | - |
其他知名终端客户 | 2,766.90 | 15.13% | 790.70 | 7.94% | 415.59 | 8.51% |
知名终端客户小计 | 8,838.93 | 48.32% | 3,170.97 | 31.84% | 1,396.92 | 28.60% |
其他终端客户小计 | 9,452.80 | 51.68% | 6,789.27 | 68.16% | 3,488.20 | 71.40% |
合计 | 18,291.73 | 100.00% | 9,960.24 | 100.00% | 4,885.12 | 100.00% |
注1: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企业,已合并统计销售金额。
2020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向终端客户的销售金额较2019年增加5,075.12万元,其中向知名终端客户的销售金额增加1,774.05万元,主要包括客户A、客户B等;向其他客户的销售金额较2019年增加3,301.07万元,客户增长情况较为分散。
8-2-65
2021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向终端客户的销售金额较2020年增加8,331.49万元,其中向知名终端客户的销售金额增加5,667.96万元,主要包括鸿海科技、视源股份、Peloton Interactive, Inc、客户C等;向其他客户的销售金额较2020年增加2,663.53万元,客户增长情况较为分散。
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向知名终端客户的销售金额占经销商当期向终端客户销售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8.60%、
31.84%、48.32%,随着发行人产品陆续通过知名终端客户产品认证,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客户结构逐步从中小客户向头部客户转换。同时,随着公司产品逐步进入了下游知名品牌的供应链,口碑和示范效应增强,也带动了公司产品向其他终端客户的销售收入增长。
2、与知名终端客户的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逐步拓展了众多知名终端客户的产品认证,成功进入其供应链。发行人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主要知名终端客户(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累计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具体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颗
终端客户名称 | 拓展客户年份 | 通过客户认证时点 | 主要产品型号 | 2021年度销售量 | 2020年度销售量 | 2019年度销售量 |
客户A
客户A | 2019年 | 2019年11月首次完成LT6911UXC等产品可靠性测试认证,后陆续完成其他产品认证,2020年开始批量供货 | LT6911UXC、LT8618SXB、LT9711等 | 591,722.00 | 515,614.00 | 12,716.00 |
客户B
客户B | 2015年 | 2016年完成LT8612SX产品客户认证,始批量供货。 | LT8612SX、LT9211等 | 782,458.00 | 1,025,484.00 | 887,054.00 |
客户C
客户C | 2015年 | 2016年完成LT8612EX_E3产品客户认证,后陆续完成LT6911C等多种产品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6911C、LT8912B、LT8618SXB等 | 570,736.00 | 353,370.00 | 132,313.00 |
鸿海科技
鸿海科技 | 2018年 | 2021年完成LT6911UXC等产品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6911UXC、LT9611等 | 460,260.00 | - | - |
8-2-66
终端客户名称 | 拓展客户年份 | 通过客户认证时点 | 主要产品型号 | 2021年度销售量 | 2020年度销售量 | 2019年度销售量 |
视源股份
视源股份 | 2017年 | 2020年4月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8711UX等 | 432,469.00 | 49,030.00 | 28,252.00 |
PelotonInteractive, Inc
Peloton Interactive, Inc | 2019年 | 2021年 LT9211_U5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9211_U5 | 360,660.00 | - | - |
宝利通
宝利通 | 2017年 | 2019年 LT6911C等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6911C、LT9611、LT9611UXC等 | 269,171.00 | 110,895.00 | 38,080.00 |
亿联网络
亿联网络 | 2017年 | 2019年产品陆续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9611UXC、LT7911D等 | 163,809.00 | 46,796.00 | 14,110.00 |
客户D
客户D | 2015年 | 2021年 LT9611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9611等 | 234,830.00 | 2,390.00 | - |
客户E
客户E | 2018年 | 2021年 LT9711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9711等 | 86,060.00 | - | 260.00 |
脸书
脸书 | 2018年 | 2021年 LT8911EXB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8911EXB、LT2911R-D等 | 119,834.00 | - | - |
凯锐光电
凯锐光电 | 2019年 | 2020年LT9611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9611等 | 125,676.00 | 5,200.00 | 260.00 |
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 | 2019年LT8612X-M等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8612X-M | 77,070.00 | 55,510.00 | 54,825.00 |
CiscoSystems, Inc.
Cisco Systems, Inc. | 2018年 | 2021年LT6911UXC、LT7911D产品完成客户认证并开始批量供货 | LT6911UXC、LT7911D等 | 62,163.00 | 270.00 | 200.00 |
江苏北斗星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北斗星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2020年 | 2021年 LT9211_U5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9211_U5等 | 123,040.00 | - | - |
立讯精密
立讯精密 | 2012年 | 2014年 LT8511A产品通过客户认知并开始批量供货 | LT8511A等 | 155,440.00 | 52,000.00 | 312,000.00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 | 2018年 | 2021年LT9611UXC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批 | LT9611UXC等 | 74,300.00 | 52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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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客户名称 | 拓展客户年份 | 通过客户认证时点 | 主要产品型号 | 2021年度销售量 | 2020年度销售量 | 2019年度销售量 |
限公司
限公司 | 量供货 |
惠州迪芬尼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迪芬尼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0年 | 2021年LT6911UXC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6911UXC等 | 67,399.00 | 639.00 | - |
大乘股份
大乘股份 | 2020年 | 2020年LT8711HE、LT8712X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批量供货 | LT8711HE、LT8712X等 | 72,202.00 | 66,660.00 | - |
注1:凯锐光电指JET OPTOELECTRONICS CO., LTD;立讯精密指东莞立讯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大乘股份指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脸书指Facebook, Inc.注2: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企业,已合并统计销售量。
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陆续通过知名终端客户认证,向知名终端客户的销售规模逐年增加。
3、新推出产品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持续对产品进行迭代升级,并持续推出新型号产品及原有型号的升级产品,促进了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稳步提升。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主要新推出产品及其收入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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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产品型号 | 推出时间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主要终端客户 | |||
金额 | 占当年终端客户销售总额比例 | 金额 | 占当年终端客户销售总额比例 | 金额 | 占当年终端客户销售总额比例 | |||
LT6711A | 2019年 | 941.79 | 5.15% | 510.86 | 5.13% | 22.39 | 0.46% | 东莞市全仲电子有限公司、High Sec Labs Inc.等 |
LT9211_U5 | 2021年 | 1,059.07 | 5.79% | - | - | - | - | 江苏北斗星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Peloton Interactive, Inc等 |
LT9711 | 2019年 | 648.92 | 3.55% | 20.06 | 0.20% | 1.82 | 0.04% | 客户A、客户E等 |
LT2911R-D | 2019年 | 88.33 | 0.48% | 63.19 | 0.63% | 42.76 | 0.88% | 脸书、Pegatron等 |
LT8712EXC | 2019年 | 67.45 | 0.37% | 70.28 | 0.71% | 22.51 | 0.46%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讯精密等 |
LT7911UXC_U2B04AED | 2021年 | 117.35 | 0.64% | - | - | - | - | 优奈柯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rokid |
LT6211UX | 2019年 | 97.03 | 0.53% | 2.94 | 0.03% | 1.09 | 0.02% | 深圳金亚太科技有限公司、SMART Wireless Computing |
其他新推出产品 | - | 251.59 | 1.38% | 97.88 | 0.98% | 4.01 | 0.08% | - |
合计 | - | 3,271.53 | 17.89% | 765.19 | 7.68% | 94.58 | 1.9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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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新推出产品向终端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94.58万元、765.19万元和3,271.53万元,占当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终端客户销售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94%、7.68%和17.89%,新推出产品销售规模的增加带动了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收入的增长。
4、结合上述情况具体说明报告期内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的原因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为:
(1)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报告期内,随着下游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叠加半导体行业上游供应商产能紧张,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销售呈现出量价齐升的态势;
(2)公司凭借深厚的技术沉淀、优质的产品质量、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的客户服务能力,成功拓展客户A、客户B、客户C等头部知名终端客户,带动产品销售增长;同时,随着公司产品逐步进入了下游知名品牌的供应链,口碑和示范效应增强,也带动了公司产品向其他终端客户的销售收入增长;
(3)公司重视产品技术迭代升级,报告期内陆续推出LT6911UXC、LT9211_U5等新型号和升级型号产品,在产品规格和性能等方面显著提升,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力,销售规模不断增加。
(二)结合下游市场、产品结构调整的具体情况、高附加值产品出货量增长情况,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量持续下降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销售数量分别为507.41万颗、547.36万颗和
384.36万颗,2021年销量较2020年下降,主要原因如下:
1、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下游市场情况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5G通讯、无人驾驶等数字新兴产业的涌现与发展,数据传输量呈现指数级上升趋势,各类高速传输协议不断更新升级,进而终端应用对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解决方案的需求也不断攀升。2020年,全球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规模约34.14亿元人民币,预计2025年全球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规模将达
63.37亿元人民币,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为13.17%。
同时,公司部分技术壁垒较低的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应用于电脑及电视周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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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随着较多竞争者的加入,同质化竞争较为激烈,导致公司部分型号产品的市场价格和毛利率情况呈下降趋势,利润空间缩小。
2、产品结构调整、高附加值产品出货量增长情况
在上游晶圆制造和封测厂商产能紧张的背景下,公司战略性地调整产品结构,增加技术壁垒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芯片产品出货量,并降低了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出货量,导致报告期内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售数量有所下降。目前行业内尚无对产品附加值高低建立的统一的划分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对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结构的划分主要依据该产品对公司利润的贡献情况。公司2019-2021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平均毛利率为63.55%,公司将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中三年平均毛利率高于63.55%的产品划分为高附加值产品,将三年平均毛利率低于63.55%的产品划分为低附加值产品,报告期内,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颗、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高附加值产品
高附加值产品 | 117.72 | 1,601.62 | 95.83 | 1,208.09 | 71.98 | 1,128.87 |
低附加值产品
低附加值产品 | 266.64 | 1,759.90 | 451.53 | 1,922.66 | 435.43 | 2,288.52 |
合计
合计 | 384.36 | 3,361.52 | 547.36 | 3,130.75 | 507.41 | 3,417.39 |
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对产品的升级迭代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高附加值产品销售数量分别为71.98万颗、95.83万颗、117.72万颗,主要原因为公司推出LT86102UXE_U3、LT86101UXE_U5等升级型号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销售数量逐年增加;低附加值产品销售数量分别为435.43万颗、451.53万颗、266.64万颗,2021年低附加值产品销售数量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公司主动降低LT86102SX、LT86104SX、LT8631SX等功能较为简单、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产品型号的出货量。由于公司低附加值产品销量减少幅度大于高附加值产品销量增加幅度,因此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售收入保持稳定的情况下,销售量有所下降。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量持续下降主要系在上游晶圆制造和封测厂商产能紧张、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部分型号产品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背景下,公司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增加技术壁垒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芯片产品出货量,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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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退出竞争激烈、毛利率低的产品市场,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量持续下降具有合理性。
(三)2021年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收入增长率远高于2020年度收入增长率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是否一致
1、2021年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收入增长率远高于2020年度收入增长率的原因
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9.84%、72.43%,2021年度收入增长率远高于2020年度收入增长率主要原因如下:
(1)下游市场需求持续提升叠加上游供应商产能紧张,公司主要产品销售量价齐升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普及,公司下游应用市场持续增长,并正不断衍生出多元化的产业需求,尤其是AR/VR、车载显示等新技术应用的落地,给公司产品带来不断的增量市场空间,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量持续提升,公司芯片产品销售数量由2020年的1,865.90万颗上升至2021年的2,121.79万颗。与此同时,在全球疫情蔓延以及国际贸易形势急剧变化的背景下,2020年下半年以来,全球集成电路制造产能持续紧张,芯片市场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平均销售单价由2020年的7.77元/颗上升至2021年的11.45元/颗,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平均销售单价由2020年的5.72元/颗上升至2021年的8.75元/颗。
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具体情况请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1.关于采购与生产模式/1.1/一、发行人说明/(三)高清视频片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2019年产销率超过100%,报告期内产销率均逐年下降的原因”相关内容。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回复“8.关于成本与毛利率/一、发行人说明/(四)结合产品结构、客户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型芯片产品毛利率变动较大的原因,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相关内容。
在上述背景下,半导体行业进口替代和国产化进程也在不断加速,中国半导体企业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情况良好,销售收入规模快速上升。
(2)公司产品成功进入知名终端客户产业链,促进产品销量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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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凭借深厚的技术沉淀、优质的产品质量、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的客户服务能力,多款产品逐步通过鸿海科技、视源股份等知名终端客户的可靠性测试和客户认证,成功进入其供应链,2021年较多知名终端客户开始向公司进行规模化采购,带动产品销售快速增长。同时,知名终端客户采购带来的口碑和示范效应增强,也带动了公司产品向其他终端客户的销售收入增长。
(3)公司加强产品技术迭代升级,产品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在高速混合信号芯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和核心技术,并积极跟踪行业发展趋势,重视产品技术的迭代升级,部分新型号产品及原有型号的升级产品于报告期内陆续推向市场,并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销售收入持续增加。
2、2021年收入增长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营业收入 | 增长率 | 营业收入 | 增长率 | 营业收入 |
晶晨股份
晶晨股份 | 477,707.49 | 74.46% | 273,825.33 | 16.14% | 235,773.34 |
瑞芯微
瑞芯微 | 271,860.21 | 45.90% | 186,338.72 | 32.37% | 140,772.57 |
思瑞浦
思瑞浦 | 132,594.89 | 134.06% | 56,648.85 | 86.61% | 30,357.59 |
圣邦股份
圣邦股份 | 223,840.20 | 87.07% | 119,654.68 | 50.98% | 79,249.49 |
平均值(注)
平均值(注) | 276,500.70 | 73.77% | 159,116.90 | 30.92% | 121,538.25 |
发行人
发行人 | 23,406.53 | 72.43% | 13,574.15 | 29.84% | 10,454.77 |
注:此处取四家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准计算各年的增长率。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趋势相符。
(四)结合发行人各类芯片产品的在手订单、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市场需求情况和行业趋势等因素,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并视情况完善风险因素
1、市场需求情况和行业趋势
近年来,中国下游消费电子行业发展迅速,凭借电子整机制造的国产化率提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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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的本土市场需求,中国高清视频芯片行业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的国产化率有望持续提升。根据CINNO Research 统计,预计2025年中国大陆高清视频芯片市场规模将达到969亿元人民币,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5.7%,预计2025年中国大陆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5.69亿元人民币,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约15.91%。
从下游应用领域来看,公司芯片产品广泛应用于安防监控、教育及视频会议、车载显示、显示器及商显、AR/VR、PC及周边等多元化的终端场景。根据CINNOResearch统计,各下游应用市场未来需求变化趋势如下:
单位:亿元
应用领域 | 芯片类型 | 2020年需求量 | 2025年需求量 | 复合增长率 |
安防监控系统市场
安防监控系统市场 | 高清视频桥接芯片 | 3.32 | 6.60 | 14.73%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1.66 | 2.81 | 11.10% |
教育及视频会议市
场
教育及视频会议市场 | 高清视频桥接芯片 | 1.83 | 5.24 | 23.42%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0.67 | 1.93 | 23.57% |
车载显示市场
车载显示市场 | 高清视频桥接芯片 | 7.34 | 14.99 | 15.35%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28.26 | 53.52 | 13.62% |
商显与显示器市场
商显与显示器市场 | 高清视频桥接芯片 | 1.08 | 1.91 | 12.08%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0.71 | 1.17 | 10.51% |
AR/VR市场
AR/VR市场 | 高清视频桥接芯片 | 1.26 | 12.98 | 59.43% |
PC及周边市场
PC及周边市场 | 高清视频桥接芯片 | 6.61 | 10.23 | 9.13%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2.06 | 2.73 | 5.79% |
合计
合计 | 54.8 | 114.11 | 15.80% |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公司依靠自身领先的技术能力和良好的产品品质,获得了众多知名终端客户的认可,同时公司紧跟市场需求,持续进行产品技术迭代升级,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具有较好的持续性。
2、各类芯片产品的在手订单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在手订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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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颗、万元
芯片类型 | 在手订单芯片数量 | 在手订单金额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765.04 | 14,561.60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90.99 | 1,019.66 |
合计
合计 | 856.03 | 15,581.27 |
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手订单中还包括少量非芯片产品在手订单。
公司2021年12月末具备较为充足的订单储备,在手订单合计芯片数量856.03万颗、合计金额15,581.27万元。基于上述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均具备良好的销售前景,收入增长具备可持续性。
3、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发行人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 6,623.16 |
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 4,498.04 |
2021年四季度营业收入
2021年四季度营业收入 | 7,281.99 |
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 47.25% |
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
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 | -9.05% |
注: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未经审计。
发行人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达47.25%,销售收入保持持续增长;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环比略有下降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特征,其中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总体来看,公司营业收入仍保持着持续增长趋势。
综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公司2021年12月末各类产品在手订单充足,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保持较高增长率,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具备可持续性。
4、风险因素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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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情况,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四、财务风险”之“(一)收入波动风险”修订完善如下: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454.77万元、13,574.15万元和23,406.53万元。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受下游需求增长影响较大,若安防监控、教育及视频会议、车载显示、显示器及商显、AR/VR、PC及周边等下游应用需求下降,公司未能及时判断下游需求变化,可能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产品和技术升级迭代及市场竞争格局变化也将对发行人收入产生影响,若公司技术实力停滞不前,或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公司出现产品售价下降、销售量降低等不利情形,公司收入持续增长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取得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制作终端客户销售明细表,核查主要经销商向下游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
2、检查终端客户销售明细表并分析主要终端客户销售变动情况;
3、访谈发行人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与知名终端客户的合作情况和认证过程,检查发行人与知名终端客户的邮件等业务往来资料,验证发行人与知名终端客户合作的真实性;
4、对主要终端客户进行视频或实地走访,了解终端客户通过经销商采购公司产品的业务往来情况;
5、结合终端客户销售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原因;
6、获取发行人销售明细表,检查并分析发行人产品结构变化情况,根据产品结构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量持续下降的原因;
7、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数据,分析发行人2021年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8、获取发行人在手订单明细表、2022年一季度未审财务报表,并结合行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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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场需求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收入增长主要受益于下游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叠加半导体行业上游供应商产能紧张,公司产品销售量价齐升;同时,发行人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以及产品持续迭代升级成功通过众多知名终端客户认证,知名终端客户及其他终端客户对公司采购量上升;
2、发行人高速信号传输芯片销量持续下降主要是受自身产品结构的调整影响,发行人2021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销量下降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2021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受益于行业需求旺盛、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收入增长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符;
4、结合在手订单、2022年一季度收入、市场需求情况和行业趋势等因素,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3. 关于销售与客户
3.2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报告期各期,经销模式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1.24%、93.62%和97.58%,发行人称2021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下游市场需求持续提升,其多款新产品逐步通过可靠性测试和客户认证,成功拓展头部知名终端客户等;(2)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29%、43.60%和39.21%;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2020年新进入前五大的客户有3家,2021年新进入前五大的客户有4家;(3)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为终端客户指定经销商;(4)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境外经销商客户的终端客户为境内客户;(5)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发行人与其合作起始时间为2020年,2021年即成为发行人第三大客户;
(6)发行人经销商选取标准之一为可以承担3个月备货。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产品属于标准化还是定制化产品,相关产品通过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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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认证的具体过程,发行人及经销商客户在销售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权利与义务约定情况,结合相关内容,完善销售模式信息披露;(2)报告期内前十大经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经营状况及业务规模、是否仅经销发行人产品、业务合作历史等;部分境外经销商的终端客户为境内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各期前十大经销商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数量、毛利率、销售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对应的终端客户、最终销售实现情况;(5)结合发行人向经销商销售价格、经销商向终端客户销售价格,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6)终端客户指定经销商的具体情况、相关模式项下形成的收入及其占比,相关业务合作模式的具体开展过程,采用该等销售模式的背景及原因,与行业惯例是否一致,并在“销售模式”部分作必要的补充披露;(7)对于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客户,说明建立合作的背景及原因,销售价格和毛利率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差异;(8)报告期各期经销商新增和退出情况及主要原因,销售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合作的稳定性;
(9)主要经销商采购与销售周期情况,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期末渠道压货、突击进货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1)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2)对经销收入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产品属于标准化还是定制化产品,相关产品通过终端客户认证的具体过程,发行人及经销商客户在销售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权利与义务约定情况,结合相关内容,完善销售模式信息披露
1、发行人产品属于标准化还是定制化产品,相关产品通过终端客户认证的具体过程
公司的产品为标准化产品,公司根据销售订单、销量预测以及安全库存制定生产计划,进行芯片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及委外加工。
公司的芯片产品在导入大型终端客户产品进行批量供应前,通常需要进行终端厂商的产品认证;终端厂商的评估和认证流程主要根据其内部执行的供应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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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采购数量、供应商资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该认证过程主要包括:
(1)终端厂商在决定选用发行人的产品时,通常会对发行人进行质量体系考察,以确认发行人的质量内控体系能满足终端厂商自身的质量要求。发行人有一套严格的品质控制体系,并通过了 ISO9001 质量控制体系认证;发行人同时对于上游的供应商进行生产流程的质量管控,以保证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符合终端厂商的要求。
(2)终端厂商对芯片技术进行评估、知识产权审查、交付能力评估、品质审核、了解并评估公司财务状况等。
(3)终端厂商同时也会对发行人提供的样品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对发行人提供的芯片产品进行单品测试或上机系统验证,主要包括Demo板方案评估、系统级测试、方案可靠性测试等。
(4)根据终端厂商成品的应用领域不同以及其他特殊要求,芯片有时需要经过符合特定标准的认证测试,例如AEC-Q100测试认证、芯片可靠性测试等。
2、发行人及经销商客户在销售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权利与义务约定情况
(1)发行人及经销商客户在销售过程中的具体作用
经销商作为公司与下游终端客户联系的纽带,在市场拓展、客户维护、售后服务和资金流转等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经销模式减少了公司在销售环节的资源投入,有利于公司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及供应链管控环节。经销商的主要作用为:①经销商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能够协助发行人开拓新客户及维护客户关系,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售后服务,更好地辐射市场并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有利于公司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环节;②经销商能够帮助公司进行客户的日常关系维护,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业务运作效率和市场响应速度;③经销商通常回款较快,加快了公司资金周转的速度,降低了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发行人采用买断式经销模式,与经销商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并为经销商销售公司产品提供必要的业务及技术培训、售前售后咨询等服务,并不与终端客户直接发生交易。在终端客户前期认证过程中,发行人主要负责挖掘客户需求,并根据客户的产品需求和质量要求提供相关产品信息和技术方案资料,配合终端客户进行方案开发,并视情况对产品进行改进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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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与义务约定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经销商客户签署的经销协议,相关权利与义务约定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情况
①发行人有权利对产品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对经销商客户的经营和推广活动有咨询、知情权,并有权对经销商进行定期考核管理;
②发行人应根据合同(订单)按时、按质、按量向经销商提供产品;
③发行人应对经销商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及技术培训;
④发行人有维护产品市场秩序,防止经销商之间的恶意竞争的义务;
⑤发行人应对经销商的客户资料予以保密。
2)经销商客户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情况
①经销商客户拥有在协议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的权利,以及按照协议获得发行人支持和服务的权利;
②经销商客户应遵守发行人的有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发行人的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恶意抢夺其他经销商的客户资源;
③经销商客户需具备足够的人力、资金、办公、市场拓展条件;
④经销商客户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或经销其它与发行人产品功能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
⑤经销商需对发行人的产品技术、经营情况、市场拓展策略、价格体系等信息保密;
⑥经销商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⑦经销商客户在签收前,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如发现包装损坏、数量短缺或产品外观有瑕疵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发行人换货或补货。
3、结合相关内容,完善销售模式信息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一、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二)主要经营模式”中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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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模式公司产品为标准化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客户群体相对分散,且部分终端客户采购芯片种类较多,更倾向于通过经销商进行集中采购。因此,公司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公司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的方式属于买断式销售,在公司将商品交付后,商品的所有权将转移至经销商。
(1)销售流程
公司销售业务由公司总部销售部门和全资子公司朗田亩共同负责,其中总部销售部门负责国内北方地区以及境外地区产品的销售、管理以及相关后续服务,朗田亩负责国内南方地区的产品销售、管理以及相关后续服务。在经销模式下,销售部接到客户订单后,发起订单评审流程,相关部门对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期等相关条款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根据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付款情况安排出货。直销模式遵循同样的处理流程。为了有效地满足终端客户的需求,公司通过经销区域影响力、客户资源、推广能力、技术支持能力、资金实力等方面综合筛选经销商。公司执行严格的经销商管理制度,与经销商签署年度协议。公司主要经销商为行业内知名经销商,具有较强的营销管理能力。
(2)终端客户认证流程
对于较为大型的终端客户,公司的芯片产品在导入终端客户进行批量供应前,通常需要进行产品认证;终端厂商的评估和认证流程主要根据其内部执行的供应商管理规范、产品类型、采购数量、供应商资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该认证过程主要包括:
1)终端厂商在决定选用发行人的产品时,通常会对发行人进行质量体系考察,以确认发行人的质量内控体系能满足终端厂商自身的质量要求。发行人有一套严格的品质控制体系,并通过了 ISO9001 质量控制体系认证;发行人同时对于上游的供应商进行生产流程的质量管控,以保证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符合终端厂商的要求。
2)终端厂商对芯片技术进行评估、知识产权审查、交付能力评估、品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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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并评估公司财务状况等。
3)终端厂商同时也会对发行人提供的样品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对发行人提供的芯片产品进行单品测试或上机系统验证,主要包括Demo板方案评估、系统级测试、方案可靠性测试等。4)根据终端厂商成品的应用领域不同以及其他特殊要求,芯片有时需要经过符合特定标准的认证测试,例如AEC-Q100测试认证、芯片可靠性测试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亦存在通过终端客户指定经销商销售公司芯片产品的情况。具体流程为:针对终端客户的产品需求,发行人直接与终端客户进行技术沟通,确认其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待公司与终端客户就产品技术标准等情况确认一致后,终端客户指定特定经销商作为其采购渠道,直接与发行人确定采购数量及价格。报告期内,该模式下形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1.66万元、1,858.58万元和1,447.35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40%、13.69%和6.18%。采用该等模式主要由于部分终端客户出于自身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在合作的初期阶段通过已纳入其合格供应商体系的经销商进行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3)发行人及经销商客户在销售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权利与义务约定情况
经销商作为公司与下游终端客户联系的纽带,在市场拓展、客户维护、售后服务和资金流转等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经销模式减少了公司在销售环节的资源投入,有利于公司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及供应链管控环节。经销商的主要作用为:①经销商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能够协助发行人开拓新客户及维护客户关系,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售后服务,更好地辐射市场并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有利于公司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产品研发环节;②经销商能够帮助公司进行客户的日常关系维护,提高公司的业务运作效率和市场响应速度;③经销商通常回款较快,加快了公司资金周转的速度,降低了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发行人采用买断式经销模式,与经销商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并为经销商销售公司产品提供必要的业务及技术培训、售前售后咨询等服务,并不与终端客户直接发生交易。在终端客户前期认证过程中,发行人主要负责挖掘客户需求,并根据客户的产品需求和质量要求提供相关产品信息和技术方案资料,配合终端客户进行方案开发,并视情况对产品进行改进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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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信用政策
公司与经销商及直销客户主要采取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仅对少数客户采取月结的结算方式。在每次出货前物流采购部会对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进行确认,如已超出信用额度则通知销售助理,由销售助理进行催款,收到款项后再安排出货。”
(二)报告期内前十大经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经营状况及业务规模、是否仅经销发行人产品、业务合作历史等;部分境外经销商的终端客户为境内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前十大经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经营状况及业务规模、是否仅经销发行人产品、业务合作历史等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经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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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实缴资本 | 业务规模 | 是否仅经销发行人产品 | 开始合作时间 | 经营情况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2009-8-21 | 100万港币 987.1万美元 | 100万港币 987.1万美元 | 271.73亿元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14-9-28 | 56,992.5073万人民币 | 56,992.5073万人民币 | 否 | 2015年 | 正常经营 |
2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5-8-6 | 5000万新台币 | 3000万新台币 | 约3,500万元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11-11-30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约1,000万元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3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2020-9-24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元人民币 | 约20-30亿元 | 否 | 2020年 | 正常经营 |
4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980-8-7 | 250,000万新台币 | 105,596万新台币 | 69.87亿新台币 | 否 | 2015年 | 正常经营 |
Toyo Kuni Electronics Co.,Ltd. | 1985-5-24 | 8,119万港币 | 8,119万港币 | 约2,400万美元 | 否 | 2020年 | 正常经营 |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1999-11-19 | 175万美元 | 175万美元 | 约930万美元 | 否 | 2019年 | 正常经营 | |
信华仓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1998-12-10 | 1,078万港币 | 1,078万港币 | 约8,100万美元 | 否 | 2019年 | 正常经营 |
5 |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05-5-24 | 10,517.2413万元人民币 | 50万元人民币 | 94.52亿元 | 否 | 2017年 | 正常经营 |
科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2000-7-14 | 100万港币 | 100万港币 | 否 | 2018年 | 正常经营 |
6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6-5-27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约3,000万元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7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2013-4-9 | 1万港币 | 1万港币 | 约7,000万元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 | 2012-11-1 | 120万人民币 | 119万元人民币 | 否 | 2017年 | 正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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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实缴资本 | 业务规模 | 是否仅经销发行人产品 | 开始合作时间 | 经营情况 |
公司
公司
8 | 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15-9-1 | 500万人民币 | - | 约6,000万元 | 否 | 2017年 | 正常经营 |
深圳市八达威电子有限公司 | 2010-1-27 | 800万人民币 | - | 约7,000万元 | 否 | 2020年 | 正常经营 | |
八达威科技有限公司 | 2015-7-8 | 1万港币 | - | 约1,000-2,000万元 | 否 | 2021年 | 正常经营 |
9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2008-1-15 | 1万港币 | 1万港币 | 约2亿元 | 否 | 2020年 | 正常经营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2010-12-9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约3亿元 | 否 | 2019年 | 正常经营 |
10 | 时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2-10-9 | 30,000万新台币 | 5,000万新台币 | 约3亿美元 | 否 | 2020年 | 正常经营 |
11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2006-2-2 | 30,000万新台币 | 5,000万新台币 | 约3,661万美元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深圳市华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 2012-7-11 | 1,3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约1.5亿元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12 |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 | 2013-8-30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15.14亿元 | 否 | 2019年 | 正常经营 |
13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2006-3-20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约1.2亿元 | 否 | 2013年 | 正常经营 |
深圳市华麒嘉电子有限公司 | 2005-3-2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约1.8亿元 | 否 | 2018年 | 正常经营 |
14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992-5-7 | 499.9986万港币 | 499.9986万港币 | 26.49亿元 | 否 | 2019年 | 正常经营 |
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 | 2008-7-18 | 2,000万港币 | 100万港币 | 否 | 2019年 | 正常经营 |
8-2-85
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实缴资本 | 业务规模 | 是否仅经销发行人产品 | 开始合作时间 | 经营情况 |
15 | 香港众鑫微电子有限公司 | 2012-5-8 | 1万港币 | 1万港币 | /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深圳市众智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5-5-8 | 285.7143万元人民币 | 285.7143万元人民币 | /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
深圳市震华康宇实业有限公司 | 1997-4-14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 | 否 | 2017年 | 正常经营 |
16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12-2-14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约750万元 | 否 | 2012年 | 正常经营 |
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2019-12-23 | 100万人民币 | - | 约2,000万人民币 | 否 | 2021年 | 正常经营 |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12-2-15 | 100港币 | 100港币 | 约1,000万港币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17 | 和悦香港有限公司 | 2018-12-21 | 1万港币 | 1万港币 | 约105万美元 | 否 | 2020年 | 正常经营 |
深圳市悦贤科技有限公司 | 2010-11-04 | 858万人民币 | 858万人民币 | 约3,600万元 | 否 | 2016年 | 正常经营 |
注1:与发行人的开始合作时间、经销商业务规模来源于访谈记录、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文件或财务报表,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经销商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时);除特别说明,业务规模以2021年营业收入进行统计;注2: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系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此处列示的业务规模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9月合并口径营业收入;注3: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科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科通芯城(0400.HK)的下属子公司,此处列示的业务规模为科通芯城2021年合并口径营业收入;注4: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和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系香港上市公司光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6036.HK)的下属子公司,此处列示的业务规模为上市公司光丽科技2021年合并口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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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境外经销商的终端客户为境内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境外经销收入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其中部分境外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是境内客户,经销商选择在境外(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设立主体从事经销业务属于行业惯例。部分经销商客户以中国香港公司或中国台湾公司为主体进行交易,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终端客户进一步生产加工的最终产品将出口,为了节约资金占用成本,希望经销商能在中国香港或中国台湾等地区交货,客户收到货物后进行保税进口,生产加工最终产品后再报关出口;二是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是传统的国际电子产品集散地,公司销售的芯片价值往往占客户采购额的比例较小,客户从物流、交易习惯和外汇结算的角度希望在中国香港或中国台湾交货,然后再与其他电子元器件一起报关进口。
(三)报告期各期前十大经销商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数量、毛利率、销售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对应的终端客户、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经销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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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万颗
2021年度序号
序号 | 经销商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销售数量 | 毛利率 | 销售产品类型 | 主要应用领域 | 主要终端客户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2,697.63 | 11.81% | 258.27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监控 | 客户B、客户C、客户D、客户E、亿联网络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532.63 | 2.33% | 29.54 | - |
2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648.55 | 7.22% | 261.87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会议 | 宁波思高普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优奈柯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3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1,447.35 | 6.34% | 83.09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会议 | 客户A |
4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432.73 | 6.27% | 100.90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会议 | 宝利通、脸书、凯锐光电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9 | 0.01% | 0.17 | - |
5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936.33 | 4.10% | 87.06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转换器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480.11 | 2.10% | 57.84 | - |
6 |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302.63 | 5.70% | 102.92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商业显示 | 视源股份 |
科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94.88 | 0.42% | 6.62 | - |
7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32.37 | 5.40% | 87.65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会议 | 鸿海科技、陞鸿有限公司、上海明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Toyo Kuni Electronics | 0.18 | 0.00% | 0.02 | - |
8-2-88
Co.,Ltd.信华仓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信华仓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3.67 | 0.02% | 0.36 | -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86.40 | 0.38% | 7.08 | - |
8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913.54 | 4.00% | 79.98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商业显示 | 慧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116.52 | 0.51% | 12.19 | - |
9 | 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 | 999.37 | 4.38% | 124.77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商业显示 | 亚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八达威电子有限公司 | 15.06 | 0.07% | 3.09 | - | ||||
八达威科技有限公司 | 7.45 | 0.03% | 0.31 | - |
10 | 时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0.76 | 3.99% | 58.03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平板显示 | Peloton Interactive, Inc、鸿海科技 |
2020年度
2020年度序号
序号 | 经销商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经销收入比例 | 销售数量(万颗) | 毛利率 | 销售产品类型 | 主要应用领域 | 主要终端客户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355.65 | 10.67% | 160.90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监控 | 客户B、客户C、亿联网络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23.65 | 0.97% | 10.06 | - |
2 |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 | 1,374.66 | 10.82% | 76.74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会议 | 客户A |
8-2-89
3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841.74 | 6.62% | 122.68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Type-C TO HDMI 转换器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372.53 | 2.93% | 60.65 | - |
4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448.46 | 3.53% | 54.63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商业显示 | 深圳市辉越达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730.03 | 5.74% | 49.41 | - |
5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671.76 | 5.29% | 229.23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转换器 |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乐视科技有限公司 |
6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21.42 | 4.10% | 45.66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会议 | Wistron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2.68 | 0.02% | 0.17 | - |
7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521.79 | 4.11% | 132.67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转接线 | 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 |
8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483.92 | 3.81% | 37.89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会议 | 客户A |
9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426.78 | 3.36% | 212.29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分配器、转换器 | 深圳市天誉祥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华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 54.15 | 0.43% | 11.62 | - |
10 | 和悦香港有限公司 | 11.84 | 0.09% | 1.30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汽车电子、显示器及商显 | 天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迅的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悦贤科技有限公司 | 406.16 | 3.20% | 49.38 | - |
2019年度
2019年度序
序 | 经销商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经销收 | 销售数量 | 毛 | 销售产品类型 | 主要应用领 | 主要终端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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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万元) | 入比例 | (万颗) | 利率 | 域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266.93 | 13.28% | 154.62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监控 | 客户B、客户C、亿联网络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84.62 | 0.89% | 15.45 | - |
2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968.94 | 10.16% | 98.44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分配器、转换器 | 深圳市華偉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诺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湘凡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 | 191.66 | 2.01% | 18.27 | - |
3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392.03 | 4.11% | 45.95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转换器 | 东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海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明炬创电子有限公司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711.49 | 7.46% | 131.24 | - |
4 | 深圳市华麒嘉电子有限公司 | 452.08 | 4.74% | 74.90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转换器、分配器 |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乐视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623.97 | 6.54% | 146.89 | - |
5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860.04 | 9.02% | 102.92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转换器 | 东莞市朗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123.69 | 1.30% | 11.78 | - |
6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350.60 | 3.68% | 87.47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转换器 | 深圳市天誉祥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华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 20.96 | 0.22% | 2.93 | - |
7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336.34 | 3.53% | 17.52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Type-C多口转换器 | 顺博欣有限公司、烨达科技有限公司 |
8 | 深圳市震华康宇实业有限公司 | -2.15 | -0.02% | -0.96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 | 转接板、显示屏 | 深圳市瑞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熙睿科技有限公司 |
8-2-91
深圳市众智联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75.72 | 1.84% | 23.04 | - | 芯片 |
香港众鑫微电子有限公司 | 141.30 | 1.48% | 21.30 | - |
9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10.51 | 3.25% | 80.81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转接线 | 宁波汉源普兰电子有限公司 |
10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0.75 | 2.94% | 25.33 | -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视频会议 | Celestica (Thailand) Limited、Designed On your Board (D.O.B)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2.86 | 0.03% | 0.48 | - |
注1:“终端客户情况”主要来源于公司内部统计及经销商出具的说明;注2:2020年度,公司对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毛利率较低,主要原因系其采购的产品整体毛利率较低,与其他经销商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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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经销商客户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请参见本回复“3.关于销售与客户/3.2/一、发行人说明/(八)主要经销商采购与销售周期情况,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期末渠道压货、突击进货的情况”相关内容。
(四)结合发行人向经销商销售价格、经销商向终端客户销售价格,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
1、发行人向经销商销售价格
公司对经销商的定价主要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产品技术指标、竞争对手状况、晶圆和封测等采购成本、产品终端应用领域等多种因素,以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标准,确定不同型号产品的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除上述因素外,经销商的采购量、产品阶段性的推广策略等差异也会导致向经销商的销售价格产生一定变化。
2、经销商向终端客户销售价格
公司采取买断式经销模式,经销商拥有其向下游终端客户销售的定价权,具体终端销售价格由经销商自主决定。
3、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
经销模式下公司向经销商进行买断式销售,由其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经销商所获利润来自其从公司购入并向终端客户售出的购销差价。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对经销商不存在其他利益分配情况。
(五)终端客户指定经销商的具体情况、相关模式项下形成的收入及其占比,相关业务合作模式的具体开展过程,采用该等销售模式的背景及原因,与行业惯例是否一致,并在“销售模式”部分作必要的补充披露
1、终端客户指定经销商的具体情况、相关模式项下形成的收入及其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终端客户A指定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产品。发行人主要通过该类经销商销售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应用于视频会议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领域。该模式下,终端客户系发行人自主开发客户。发行人直接同终端客户进行技术沟通,确认其采购需求、产品规格、数量和价格,经销商仅作为终端客户采购的渠道,不参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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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开发和价格协商过程。
报告期内,该模式下形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1.66万元、1,858.58万元和1,447.3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40%、13.69%和6.1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度 | ||||
序号 | 经销商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终端客户名称 |
1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1,447.35 | 6.18% | 客户A |
2020年度 | ||||
序号 | 经销商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终端客户名称 |
1 |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 | 1,374.66 | 10.13% | 客户A |
2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483.92 | 3.57% | 客户A |
合计 | 1,858.58 | 13.69% | - | |
2019年度 | ||||
序号 | 经销商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终端客户名称 |
1 |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 | 41.66 | 0.40% | 客户A |
2、相关业务合作模式的具体开展过程
公司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与客户A接洽,客户A存在视频会议系统等领域的高速混合信号芯片需求。发行人根据客户A的产品需求情况,向客户A发送相关产品样品,客户A持续对样品进行可靠性检测并提出指标要求和改良意见,不定期安排与发行人进行持续的技术交流。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测试和沟通后,公司相关产品成功通过客户A的内部评估流程。2019年下半年客户A开始通过亚美斯通、同渡益胜等经销商向公司进行采购。
3、采用该等销售模式的背景及原因,与行业惯例是否一致,并在“销售模式”部分作必要的补充披露
部分终端客户出于自身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在合作的初期阶段通过已纳入其合格供应商体系的经销商进行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同时结合晶晨股份、东微半导、东芯股份、芯海科技等其他公司的公开资料,下游终端客户通过指定特定经销商进行采购是行业内认可和常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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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客户指定经销商采购的情况 |
晶晨股份
晶晨股份 | 公司终端客户就某款产品采购原材料时通常会指定主芯片型号。在经销模式下,经销商定期与下游客户沟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订货安排,并根据其销售预测向公司提出采购需求,提前备货对应的主芯片。综上,经销模式下,终端客户向经销商下达订单,指定经销商采购发行人相关产品。 |
东微半导
东微半导 | 根据客户A的供应商管理要求,在未经客户A认证成为直接供应商之前,无法直接向其供应产品,因此,公司在认证成为客户A的直接供应商之前,通过亚美斯通向客户A进行销售。 |
东芯股份
东芯股份 | 实际业务中也有公司直接接洽终端客户后,部分终端客户指定经销商作为统一采购商,因此指定经销商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
芯海科技
芯海科技 | 部分终端客户包括生产制造商或品牌商会根据自身产品需要,专门与发行人提前沟通芯片的设计参数性能等,并在后续采购中指定经销商采购发行人的芯片产品。 |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一、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二)主要经营模式”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亦存在通过终端客户指定经销商销售公司芯片产品的情况。具体流程为:针对终端客户的产品需求,发行人直接与终端客户进行技术沟通,确认其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待公司与终端客户就产品技术标准等情况确认一致后,终端客户指定特定经销商作为其采购渠道,直接与发行人确定采购数量及价格。报告期内,该模式下形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1.66万元、1,858.58万元和1,447.35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40%、13.69%和6.18%。采用该等模式主要由于部分终端客户出于自身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在合作的初期阶段通过已纳入其合格供应商体系的经销商进行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六)对于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客户,说明建立合作的背景及原因,销售价格和毛利率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差异
1、对于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客户,说明建立合作的背景及原因
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名经销商客户成立时间及其与发行人合作时间的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设立时间 | 合作历史 (起始时间) | 成立当年即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原因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2009-8-21 | 2016年 | 不适用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14-9-28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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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客户名称 | 设立时间 | 合作历史 (起始时间) | 成立当年即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原因 |
2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6-5-27 | 2016年 | 南京昌鸿卓在高速混合信号芯片领域存在经销需求,经商务洽谈建立合作关系 |
3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2020-9-24 | 2020年 | 终端客户指定经销商 |
4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5-8-6 | 2016年 | 不适用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11-11-30 | 2016年 |
5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2013-4-9 | 2016年 | 不适用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2012-11-1 | 2017年 |
6 |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 | 2013-8-30 | 2019年 | 不适用 |
7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2010-12-9 | 2019年 | 不适用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2008-1-15 | 2020年 |
8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2006-3-20 | 2013年 | 不适用 |
深圳市华麒嘉电子有限公司 | 2005-3-2 | 2018年 |
9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992-5-7 | 2019年 | 不适用 |
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 | 2008-7-18 |
10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12-2-15 | 2016年 | 友邦兴业在高速混合信号芯片领域存在经销需求,经商务洽谈建立合作关系 |
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2019-12-23 | 2021年 |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12-2-14 | 2012年 |
(1)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昌鸿卓”)成立于2016年5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研发、销售。作为经销商,其创始人拥有多年的电子元器件经销业务经验和客户资源。南京昌鸿卓在高速混合信号芯片领域存在经销需求,2016年度,经商务洽谈,公司与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公司与南京昌鸿卓合作初期交易金额较小,随着合作逐步深入和市场不断开拓,交易规模逐渐提升。
(2)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渡益胜”)成立于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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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无线通信技术、网络通信技术、数据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设备、低压成套设备、天线产品、钣金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软件的生产、设计、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2020年下半年起,根据终端客户的内部采购要求,终端客户对其指定经销商进行更换,同渡益胜作为其更换后的指定经销商向公司进行采购。
(3)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同一实控人控制企业,按合并口径披露(以下合称“友邦兴业”)。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4日,注册资本50万元,是一家专注于半导体元器件的代理公司,与公司2012年建立合作关系。友邦兴业的创始人拥有高速混合信号芯片领域的客户资源,存在经销需求,2012年度,经商务洽谈,公司与友邦兴业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公司与友邦兴业合作初期交易金额较小,随着合作逐步深入和市场不断开拓,交易规模逐渐提升。
综上所述,2020年根据终端客户的内部采购要求,同渡益胜作为终端客户更换后的指定经销商向公司进行采购,经营内容具有延续性;经销客户南京昌鸿卓与友邦兴业的创始人或销售团队均拥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和客户资源,与公司开展业务的虽为新设经营主体,但其自身业务具有延续性。上述客户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公司开展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
2、销售价格和毛利率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差异
由于公司产品型号众多,不同型号产品价格差异较大,公司对不同客户销售的产品结构和销售规模不同,故每个客户的平均单价存在一定差异。以下选取各个客户报告期内销售金额最高的三种型号产品与公司同型号产品同期对其他客户的平均销售单价对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销售定价时会综合考虑销售数量、产品终端应用场景、重要客户特殊要求等因素,部分同型号产品针对不同客户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发行人根据市场供需和竞争情况对产品价格进行及时调整,客户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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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差异亦会导致价格和毛利率产生差异。上述同型号产品单价和毛利率差异处于合理范围,且具有商业合理性。整体而言,对于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客户,同种型号产品发行人对其销售价格、毛利率与其他客户不存在显著差异。
(七)报告期各期经销商新增和退出情况及主要原因,销售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合作的稳定性
1、报告期各期经销商新增和退出情况及主要原因,销售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销商新增和退出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上年数量(家)
上年数量(家) | 74 | 78 | 50 |
本年新增
本年新增 | 家数 | 4 | 21 | 46 |
本年交易额(万元) | 282.15 | 685.48 | 1,887.53 | |
占当年营收比例 | 1.21% | 5.05% | 18.05% |
本年退出
本年退出 | 家数 | 20 | 25 | 18 |
上年交易额(万元) | 1,428.12 | 353.97 | 172.94 | |
占上年营收比例 | 10.52% | 3.39% | 2.14% |
本年数量(家)
本年数量(家) | 58 | 74 | 78 |
注: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经销商,上表中已合并统计家数,下同。
(1)100万元以上收入区间的新增和退出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经销商客户中新增当年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客户数量分别为3家、1家和1家,退出经销商客户中上年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客户数量分别为0家、1家和1家。具体情况如下:
100万元以上收入区间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本年新增
本年新增 | 家数 | 1 | 1 | 3 |
本年交易额(万元) | 271.17 | 483.92 | 1,611.64 | |
占当年营收比例 | 1.16% | 3.57% |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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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收入区间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本年退出
本年退出 | 家数 | 1 | 1 | - |
上年交易额(万元) | 1,374.66 | 314.87 | - | |
占上年营收比例 | 10.13% | 3.01% | - |
报告期内公司100万元以上收入区间各期新增和退出经销商客户主要系公司主要客户收入的增减变动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①新增经销商情况
报告期内,随着下游市场需求持续提升,以及公司产品市场认可度逐渐提高,经销商结构逐渐优化。其中,2019年,新增年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经销商共有3家,分别为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香港上市公司光丽科技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悦贤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经销商客户系公司2019年新开拓客户,其对应下游终端客户广泛,业务体量较大,导致公司对上述新增经销商客户销售收入规模相对较大。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保持了持续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2020年,新增年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经销商为同渡益胜。2020年下半年起,根据终端客户的内部采购要求,终端客户对其指定经销商进行更换,同渡益胜作为其更换后的指定经销商向公司进行采购。
2021年,新增年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经销商为广州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基于自身经营需要,加强经销渠道的客户拓展力度,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新增部分经销商进一步开拓下游市场,拓展业务规模,具备商业合理性。
②退出经销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100万元以上收入区间的退出经销商客户,主要受到客户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影响。其中,2021年公司100万元以上收入区间退出客户为亚美斯通,系终端客户指定经销商,终端客户更换其指定经销商导致亚美斯通与公司未继续发生交易。2020年公司100万元以上收入区间退出客户为香港众鑫微电子有限公司及与其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企业,主要系双方基于其业务发展情况,未继续进行合作。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不存在较多退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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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万元以下收入区间的新增和退出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经销商客户中新增当年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客户数量分别为43家、20家和3家,退出经销商客户中上年交易额低于100万元的客户数量分别为18家、24家和19家。具体情况如下:
100万元以下收入区间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本年新增
本年新增 | 家数 | 3 | 20 | 43 |
本年交易额(万元) | 10.98 | 201.55 | 275.89 | |
占当年营收比例 | 0.05% | 1.48% | 2.64% |
本年退出
本年退出 | 家数 | 19 | 24 | 18 |
上年交易额(万元) | 53.46 | 39.10 | 172.94 | |
占上年营收比例 | 0.39% | 0.37% | 2.14% |
公司100万元以下的经销商客户系公司的中小客户。2019年、2020年及2021年该区间新增客户数量较多,以零星小客户为主(客户的平均收入分别仅为6.42万元、
10.08万元和3.6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4%、1.48%和0.05%,占比较小,且逐年下降,表明老客户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2019年、2020年及2021年该区间退出客户数量较多,同样以零星小客户为主(退出后终止合作客户在上一年的平均收入分别仅为9.61万元、1.63万元和2.81万元),占上一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4%、0.37%和0.39%,占比较小,收入贡献较小。
公司零星小客户每年波动较大,主要是由于公司产品应用场景、应用领域广泛,客户数量多、分布广,且产品需求迭代迅速,中小型经销商经营规模较小,对公司的产品的需求量不固定,以少量采购或零星采购为主。
综上,公司在高速混合信号芯片领域深耕十余年,主要客户群体较为稳定,公司各期不存在大量经销商新增或退出的情况,符合行业特点。
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合作的稳定性
报告期内,受益于下游市场需求持续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较强等因素,公司与主要经销商客户保持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对主要经销商的产品销量和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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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持续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经销商客户数量分别为46家、21家和4家,退出经销商数量分别为18家、25家和20家,主要以零星小客户为主,100万元以上收入区间的主要经销商的新增和退出情况较少。以下选取报告期各期与发行人存在两年以上合作经销商客户的数量、收入和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客户数量(家)
客户数量(家) | 55 | 53 | 32 |
合计收入(万元)
合计收入(万元) | 22,557.55 | 12,022.31 | 7,651.93 |
合计收入占比
合计收入占比 | 96.37% | 88.57% | 73.19% |
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两年以上合作的经销商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3.19%、
88.57%和96.37%,占比较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合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八)主要经销商采购与销售周期情况,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期末渠道压货、突击进货的情况
1、主要经销商采购与销售周期情况
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和公司存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会在长期销售预测的基础上向公司滚动下订单,按实际需求提货;公司结合销售计划、订单需求及产品的库存情况拟定采购和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和备货。其中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主要经销商从发出订单到公司交货的采购周期一般为1-2周,2021年以来延长至2个月左右;主要经销商的销售周期一般为1-2个月,具体采购与销售周期受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及公司备货周期等因素影响。
以下选取报告期各期前十大经销商的采购和销售情况,计算得出的销售周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颗、天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期初备货数量①
期初备货数量① | 133.99 | 217.25 | 74.75 |
本期进货数量②
本期进货数量② | 1,662.82 | 1,443.56 | 1,1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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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本期销售数量③
本期销售数量③ | 1,649.66 | 1,526.82 | 970.18 |
期末备货数量④
期末备货数量④ | 147.15 | 133.99 | 217.25 |
经销商货物周转率⑤=③*2/(①+④)
经销商货物周转率⑤=③*2/(①+④) | 11.74 | 8.69 | 6.65 |
周转天数⑥=360/⑤
周转天数⑥=360/⑤ | 30.68 | 41.41 | 54.18 |
2、主要经销商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
经销模式下公司向经销商进行买断式销售,公司产品在发出给经销商后确认收入,因此存在未实现最终销售的库存。发行人取得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提供的年度销售明细表和库存明细表,包括当期对外销售数量和期末结存数量等,报告期各期前十大经销商对外实现销售及期末库存结存情况如下:
单位:万颗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期初经销商库存数量①
期初经销商库存数量① | 133.99 | 217.25 | 74.75 |
经销商当期向发行人采购数量②
经销商当期向发行人采购数量② | 1,662.82 | 1,443.56 | 1,112.68 |
经销商当期实现最终销售数量③
经销商当期实现最终销售数量③ | 1,649.66 | 1,526.82 | 970.18 |
经销商期末库存数量④
经销商期末库存数量④ | 147.15 | 133.99 | 217.25 |
销售实现率⑤=③/②
销售实现率⑤=③/② | 99.21% | 105.77% | 87.19% |
库存留存率⑥=④/②
库存留存率⑥=④/② | 8.85% | 9.28% | 19.52% |
经销商主要结合终端客户的采购情况、市场的预测情况及发行人的生产交货周期备货。2019 年末,发行人主要经销商期末库存余量较高,主要原因系受到下游市场需求增长、公司于2019年下半年开拓新增客户等因素影响,经销商根据下游终端客户需求进行适量备货导致。2019年末主要经销商期末库存的期后销售情况良好,不存在大额滞销的情形,且不存在期后大额退换货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存在一定的期末库存,金额较小且具合理性,公司不存在经销商期末渠道压货、突击进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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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问题,申报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发行人客户,了解相关产品的标准化或定制化属性、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
2、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主要终端客户的认证过程;
3、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合同,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4、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的经销模式、经销商的管理、经销的定价机制、公司与经销商利益分配情况、与主要经销商建立合作的背景等相关情况;
5、查询报告期各期前十大经销商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向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与各期前十大经销客户的合作历史等基本情况;对前十大经销商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其与公司的合作历史、经营状况及业务规模、是否仅经销发行人产品等情况;
6、对境外经销商进行线上访谈,了解其终端客户为境内客户的原因;
7、获取报告期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报告期各期前十大经销商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数量、毛利率、销售产品类型相关情况;获取并检查主要经销商的经销商报告,了解其应用领域、对应的终端客户、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8、访谈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终端客户指定经销商的具体情况、相关业务合作模式的具体开展过程,采用该等销售模式的背景及原因;获取报告期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相关模式项下形成的收入及其占比;查阅同行业公司公告,核查相关模式与行业惯例是否一致;
9、访谈销售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客户,了解部分经销商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背景及原因;获取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向前述客户销售价格和毛利率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10、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与经销商的交易明细,分析经销商新增和退出情况、销售金额变动情况,访谈财务部门负责人及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新增、退出经销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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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原因以及销售金额变动原因;
11、获取并检查主要经销商的经销商报告,了解其采购与销售周期情况、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并评估是否存在经销商期末渠道压货、突击进货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芯片产品为标准化产品;终端厂商的评估和认证流程主要根据其内部执行的供应商管理规范、产品类型、采购数量、供应商资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经销商客户主要在市场拓展、客户维护、售后服务和资金流转等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公司及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约定清晰;
2、部分境外经销商的终端客户为境内客户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商业合理性;
3、经销模式下公司向经销商进行买断式销售,公司产品在发出给经销商后确认收入。报告期内,经销商已基本实现了对终端客户的销售,期末库存金额较低;
4、经销商所获利润来自其从公司购入并向终端客户售出的购销差价。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对经销商不存在其他利益分配情况;
5、部分终端客户出于自身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在合作的初期阶段通过已纳入其合格供应商体系的经销商进行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6、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客户中,同渡益胜作为终端客户更换后的指定经销商向公司进行采购,经营内容具有延续性;经销客户南京昌鸿卓与友邦兴业的创始人或销售团队均拥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和客户资源,与公司开展业务的虽为新设经营主体,但其自身业务具有延续性;对于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开展合作的客户,同种型号产品发行人对其销售价格、毛利率与其他客户不存在显著差异;
7、公司主要客户群体较为稳定,公司各期不存在大量经销商新增或退出的情况,符合行业特点,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合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8、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存在一定的期末库存,金额较小且具合理性,公司不存在经销商期末渠道压货、突击进货的情况。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经销收入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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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程序及核查情况
针对经销收入,申报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通过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经销模式形成的原因、合理性;
2、获取经销商相关管理制度、经销商合同,了解经销商选取标准、管理政策、信用期政策、退换货条款约定等;
3、了解和评价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4、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条件和经销协议,复核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通过网络查询经销商基本工商信息,重点核查和了解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结构等情况,并与发行人员工花名册进行了核对,确认经销商及其主要人员与发行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6、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7、获取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结合产品类型对经销商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报告期内经销收入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8、核查经销商销售订单、收入确认单据、发票及销售回款等支持性文件,以验证收入的真实性;
9、函证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发生额、往来款余额等,对未回函的经销商执行了抽查合同、订单等替代程序,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10、通过现场走访、视频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客户进行访谈;
访谈和函证的具体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核查程序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访谈情况
访谈情况 | 访谈客户销售收入 | 16,912.49 | 9,665.38 | 7,507.47 |
占经销收入比 | 74.05% | 76.06% | 7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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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程序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销售收入函证情况
销售收入函证情况 | 发函金额 | 20,421.35 | 11,036.59 | 8,178.94 |
发函占经销收入比 | 89.41% | 86.85% | 85.74% | |
回函确认金额 | 20,421.35 | 9,683.70 | 8,137.28 | |
回函占发函比例 | 100.00% | 87.74% | 99.49% |
应收账款函证情况
应收账款函证情况 | 发函金额 | 22.70 | 26.08 | 301.48 |
发函占经销商应收比例 | 66.78% | 88.45% | 95.70% | |
回函确认金额 | 22.70 | 26.08 | 301.48 | |
回函占发函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11、查阅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明细账,核查报告期内经销商退换货情况;
12、对主要经销商客户的终端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终端客户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实际控制人、采购发行人产品情况等资料;
13、获取了主要经销商报告期内的进销存数据,核查了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及相关经销商各期末库存变化
14、对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测试,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时间节点,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15、通过获取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流水,并与主要经销商信息比对,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往来。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主要经销商终端销售实现情况良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3招股说明书披露,(1)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均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公司与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均签订《产品包销合同》。其中,同创易生独家销售公司的LT8712EXI产品,结算价格为3.3美元/片,合作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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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热点科技销售公司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结算价格分别为3.3美元/片、0.75美元/片,分别对应合作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8.02元/颗、7.77元/颗和11.45元/颗,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6.73元/颗、5.72元/颗和8.75元/颗。请发行人说明:(1)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与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签署包销合同的原因和背景,历史合作模式是否发生变动,相关客户对其他同类供应商是否存在类似包销安排,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报告期各期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的客户和销售情况,相关产品单价与同类型产品平均单价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各期及期后发行人对同创易生、热点科技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和销售收入及占比,实现最终销售的客户名称和销售数量;同创易生、热点科技报告期各期末库存,是否存在期末突击进货或囤货以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形;
(4)结合实际销售过程说明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的货物流、资金流和单据流的流转情况;(5)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包销客户,如有请补充说明。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与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签署包销合同的原因和背景,历史合作模式是否发生变动,相关客户对其他同类供应商是否存在类似包销安排,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的基本情况
(1)同创易生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12月9日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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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12月9日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D座1806室 |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 | 电子元器件的贸易与销售 |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傅雷 | 70.00% | |
蔡卫 | 30.00% | |
合计 | 100.00% |
(2)热点科技的基本情况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3年4月9日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HKD10,000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Unit 3, 6/F., Kam Hon Industrial Building, 8 Wang Kwun Road, Kowloon Bay, Hong Kong |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 | 电子元器件贸易及销售 |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庞念彬 | 40.00% | |
杨卓 | 30.00% | |
侯文晋 | 30.00% | |
合计 | 100.00% |
2、发行人与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签署包销合同的原因和背景,历史合作模式是否发生变动,相关客户对其他同类供应商是否存在类似包销安排,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公司与同创易生签署包销合同的原因和背景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升级,持续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以更好地满足下游市场需求。公司于2017-2018年推出LT8712EXI型号产品(一款高性能Type-C/DP1.2转换至HDMI2.0/VGA的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并积极进行新产品的推广。一方面,同创易生由于较为看好公司产品的市场潜力,并掌握了一些下游终端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公司出于推广新型号产品和节约市场推广成本的考虑,因此公司与同创易生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了《产品包销合同》,约定同创易生独家销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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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LT8712EXI产品,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同创易生与公司签署关于LT8712EXI产品的包销协议主要出于双方开拓产品市场的考虑,除上述情况外,销售模式及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经销商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与热点科技签署包销合同的原因和背景
公司产品凭借先进的技术优势和良好的产品性能,市场竞争力较强,销售情况较好。热点科技与公司合作时间较久,与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在2020年下半年以来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的背景下,一方面热点科技由于较为看好LT8712EXI、LT8711H产品的市场潜力,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包销协议的形式锁定公司产能,更好地保障公司产品向其稳定供应,于2021年1月5日与公司分别签署关于LT8712EXI、LT8711H产品的两份包销协议,约定热点科技销售公司LT8712EXI、LT8711H产品,公司需根据包销协议约定保障热点科技选定型号产品的充足供货,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
热点科技与公司签署的包销合同系非独家销售公司产品合同,通过包销的形式进行约定主要出于保证公司特定型号产品充足供货的考虑,除上述情况外,销售模式及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经销商不存在重大差异。
(3)历史合作模式是否发生变动,相关客户对其他同类供应商是否存在类似包销安排,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与经销商均采用买断式销售的合作模式,包销协议下公司与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就相关产品的销售仍属于买断式销售,历史合作模式未发生变动。
根据同创易生和热点科技出具的书面声明,同创易生存在与其他供应商签署类似包销协议的情况,系正常的商业安排,符合行业惯例;热点科技未与其他供应商签署类似包销协议,热点科技与公司签署包销协议主要是由于看好公司产品市场潜力,希望通过包销协议的形式锁定产能,更好地保障产品稳定供应,属于双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下进行的正常商业往来。
综上,上述包销协议主要基于部分经销商客户看好公司产品、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的背景下签订,目的主要系希望更好地保障公司产品向其稳定供应,主要商业条款与其他买断式经销交易无实质性区别,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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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各期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的客户和销售情况,相关产品单价与同类型产品平均单价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各期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的客户和销售情况
(1)LT8712EXI产品销售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与同创易生签订了《产品包销合同》,约定同创易生独家销售公司的LT8712EXI产品,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除此之外,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其他经销商约定独家销售公司产品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LT8712EXI产品的客户和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销售金额占比 |
2021年
2021年 | 1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212.04 | 25.33%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128.76 | 15.38% | ||
2 | 芯动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66.86 | 7.99% | |
深圳市旭利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 27.89 | 3.33% | ||
3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67.05 | 8.01% |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6.21 | 0.74% | ||
4 |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67.96 | 8.12% | |
5 | 深圳市言行智科技有限公司 | 42.86 | 5.12% | |
6 | 其他客户 | 217.56 | 25.99% | |
合计 | 837.19 | 100.00% |
2020年
2020年 | 1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98.48 | 15.38%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513.05 | 80.13% | ||
2 | 其他客户 | 28.75 | 4.49% | |
合计 | 640.27 | 100.00% |
2019年
2019年 | 1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293.27 | 41.50% |
2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22.97 | 3.25% |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5.42 | 29.07% | ||
3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126.72 | 17.93% |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0.56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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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销售金额占比 |
4 | 深圳市芯百科技有限公司 | 41.72 | 5.90% |
5 | 深圳市旭利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 11.43 | 1.62% |
6 | 其他客户 | 4.52 | 0.64% |
合计
合计 | 706.60 | 100.00% |
注1: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企业(以下合称“热点科技”),销售相关数据均按照同一控制口径合并统计,下同;注2: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系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企业(以下合称“同创易生”),销售相关数据均按照同一控制口径合并统计,下同。
报告期内,公司LT8712EXI产品的销售数量分别为28.33万颗、29.69万颗和
33.38万颗,呈稳定增长的趋势;公司LT8712EXI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706.60万元、640.27万元和837.19万元,2020年销售收入金额略有下降,主要原因为公司出于推广新型号产品和节约市场推广成本的考虑,在包销协议中约定由同创易生独家销售公司的LT8712EXI产品,销售价格给予适当优惠;2020年向其他客户销售的LT8712EXI产品主要系其他客户用于小批量验证的零星采购。
(2)LT8711H产品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LT8711H产品的客户和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销售金额占比 |
2021年
2021年 | 1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150.37 | 42.18%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206.14 | 57.82% | ||
合计 | 356.51 | 100.00% |
2020年
2020年 | 1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151.88 | 32.05%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129.31 | 27.79% | ||
2 | 昂宇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 116.25 | 24.53% | |
3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44.33 | 9.36% | |
4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16.64 | 3.51% | |
5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9.31 | 1.97% | |
6 | 其他客户 | 6.11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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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销售金额占比 |
合计
合计 | 473.84 | 100.00% |
2019年
2019年 | 1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144.50 | 85.87% |
2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7.03 | 4.18% | |
3 | 昂宇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 6.51 | 3.87% | |
深圳市昂宇电子有限公司 | 0.08 | 0.05% | ||
4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5.48 | 3.26% | |
5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4.62 | 2.74% | |
6 | 其他客户 | 0.05 | 0.03% | |
合计 | 168.26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LT8711H产品的销售数量分别为31.03万颗、84.64万颗和47.38万颗,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168.26万元、473.84万元和356.51万元。2021年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金额较2020年下降,主要原因为在上游晶圆制造和封测厂商产能紧张的行业背景下,公司调整产品结构,部分产品产销量降低。
2、相关产品单价与同类型产品平均单价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均属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8.02元/颗、7.77元/颗和
11.45元/颗,包销协议中约定的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3.3美元/颗、0.75美元/颗。
(1)公司同类产品中不同型号产品销售单价存在一定差异
公司高速混合信号芯片产品主要可分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公司已开发超过140款的高速混合信号芯片产品,同类型产品中的不同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单价受信号协议类型及其版本、功能复杂程度、产品性能指标等多种因素影响,此外,公司根据具体型号产品的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对销售单价进行及时调整。
①信号协议类型及其版本:公司产品覆盖HDMI、DP/eDP、USB Type-C、MIPI、LVDS、VGA等协议类型,同时,同一协议类型随着技术的迭代升级逐渐演变为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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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规格,以HDMI协议为例,HDMI协议已从HDMI 1.0版本演化到最新的HDMI
2.1版本。随着协议版本的逐步升级,产品的分辨率、传输速率等指标不断提高,将对芯片产品的生产工艺提出更高要求,进而影响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单价。
②功能复杂程度:公司不同型号产品在集成度以及其他功能处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单款产品可支持的协议类型数量、同个物理层接收端或者发送端可兼容的协议类型数量、数据加密/解密能力、3D视频的处理能力、MST处理能力、集成MCU能力等方面。
③产品性能指标:芯片产品实现的信号传输距离、信号的协议转换与功能处理能力、芯片产品支持的视频分辨率及色彩深度等核心性能指标的不同导致产品在生产工艺和生产成本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销售单价存在一定差异。
④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结构丰富多元,不同型号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产品阶段化推广策略等因素对产品销售单价及时予以调整。
(2)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的具体情况
LT8712EXI产品是一款高性能Type-C/DP1.2转换至HDMI2.0/VGA的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支持PD3.0功能,单一通道上可实现传输多路视频及音频(MST处理),且支持音频分离,单通道最高5.4Gbps速率,最高可支持4通道,支持最高分辨率为4K60Hz,且具有HDCP加密和解密功能。
LT8711H产品是一款Type-C/DP1.2转换至HDMI1.3的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支持PD2.0功能,单通道最高5.4Gbps速率,最高可支持2通道,支持最高分辨率为4K30Hz。
LT8712EXI产品和LT8711H产品主要用于视频会议、显示器及商显、PC及周边等领域。总体而言,LT8712EXI产品较LT8711H产品适用的协议版本更高,产品功能更丰富,且支持的分辨率更高,生产工艺更为复杂,生产成本较高;同时,LT8712EXI可较好地满足下游市场需求,同类产品竞争者较少,产品市场竞争力更强。受到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LT8712EXI产品销售单价高于LT8711H产品的销售单价,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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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LT8712EXI产品 | LT8711H产品 |
输入接口协议类型
输入接口协议类型 | Type-C/DP1.2 | Type-C/DP1.2 |
输出接口协议类型
输出接口协议类型 | HDMI2.0*2/VGA | HDMI1.3 |
Power Delivery版本
Power Delivery版本 | PD3.0 | PD2.0 |
单通道传输速度/通道数量
单通道传输速度/通道数量 | 5.4Gbps@4lane | 5.4Gbps@2lane |
最高分辨率
最高分辨率 | 4K60Hz | 4K30Hz |
HDCP加密和解密功能
HDCP加密和解密功能 | 支持HDCP | 不支持HDCP |
3、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销售价格情况对比
(1)LT8712EXI产品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LT8712EXI产品对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他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时间 | 项目 | 同创易生 | 热点科技 | 其他客户 | 合计 |
2021年度 | 销售收入(万元) | 73.26 | 340.80 | 423.13 | 837.19 |
销售数量(万颗) | - | - | - | - | |
单价(元/颗) | - | - | - | 25.08 | |
2020年度 | 销售收入(万元) | 611.53 | - | 28.75 | 640.27 |
销售数量(万颗) | - | - | - | - | |
单价(元/颗) | - | - | - | 21.56 | |
2019年度 | 销售收入(万元) | 293.27 | 127.27 | 286.06 | 706.60 |
销售数量(万颗) | - | - | - | - | |
单价(元/颗) | - | - | - | 24.94 |
注:公司2020年向其他客户销售的LT8712EXI产品主要系测试用的零星销售,除同创易生外,公司2020年未向其他客户进行批量销售LT8712EXI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LT8712EXI产品的销售单价分别为24.94元/颗、21.56元/颗和25.08元/颗。2019年和2020年,公司向同创易生销售LT8712EXI产品的单价略低于向其他客户销售的价格,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与同创易生签订了《产品包销合同》,约定同创易生独家销售公司的LT8712EXI产品,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包销合同约定下,同创易生向公司采购LT8712EXI产品的规模远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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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客户,因此公司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具有合理性。2021年,公司向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他客户销售LT8712EXI产品的价格差异较小。综上,总体而言,公司LT8712EXI产品对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他客户的销售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
(2)LT8711H产品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LT8711H产品对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他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时间 | 项目 | 同创易生 | 热点科技 | 其他客户 | 合计 |
2021年度 | 销售收入(万元) | - | 356.51 | - | 356.51 |
销售数量(万颗) | - | - | - | - | |
单价(元/颗) | - | - | - | 7.52 | |
2020年度 | 销售收入(万元) | 44.33 | 281.19 | 192.65 | 473.84 |
销售数量(万颗) | - | - | - | - | |
单价(元/颗) | - | - | - | 5.60 | |
2019年度 | 销售收入(万元) | 4.62 | 144.50 | 23.77 | 168.26 |
销售数量(万颗) | - | - | - | - | |
单价(元/颗) | - | - | - | 5.42 |
报告期内,公司LT8711H产品的销售单价分别为5.42元/颗、5.60元/颗和7.52元/颗。2019年和2020年,公司向热点科技销售LT8711H产品的单价略低于向其他客户销售的价格,主要原因为热点科技向公司采购量较大,公司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2021年,公司LT8711H产品仅向热点科技形成销售,主要原因为2021年1月5日,公司与热点科技签订了《产品包销合同》,同时,受上游晶圆制造和封测厂商产能紧张影响,公司芯片产品供不应求,因此未对其他客户进行销售。2021年公司LT8711H产品的销售单价较2020年大幅上涨,主要基于下游需求旺盛、上游产能紧张等行业因素,芯片产品市场价格整体上涨,公司产品的销售单价相应上升。
综上,总体而言,公司LT8711H产品对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他客户的销售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报告期各期及期后发行人对同创易生、热点科技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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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及占比,实现最终销售的客户名称和销售数量;同创易生、热点科技报告期各期末库存,是否存在期末突击进货或囤货以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形
1、报告期各期及期后发行人对同创易生、热点科技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和销售收入及占比,实现最终销售的客户名称和销售数量
(1)发行人对同创易生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和销售收入及占比
报告期各期及期后发行人对同创易生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和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期间 | 产品型号 | 销售收入 (万元) | 销售收入占比 | 销售数量 (万颗) | 销售数量占比 | 实现最终销售数量(万颗) |
2022年1-5月
2022年1-5月 | LT8712EXI | - | - | 7.62 | 52.91% | 7.62 |
LT87121_U2 | - | - | 1.04 | 7.22% | 1.04 | |
LT6911UXC | - | - | 0.78 | 5.42% | 0.07 | |
LT8911EX | - | - | 1.82 | 12.66% | 1.82 | |
LT6911C | - | - | 0.78 | 5.42% | 0.92 | |
其他产品型号 | - | - | 2.36 | 16.37% | 3.16 | |
小计 | 291.21 | 100.00% | 14.40 | 100.00% | 14.62 |
2021年
2021年 | LT8619B | - | - | 20.00 | 21.70% | 14.28 |
LT8619C | - | - | 20.00 | 21.70% | 23.66 | |
LT8712EXI | - | - | 2.86 | 3.10% | 2.86 | |
LT8712X | - | - | 6.50 | 7.05% | 6.16 | |
LT6711A | - | - | 2.86 | 3.11% | 2.67 | |
LT6911C | - | - | 3.65 | 3.96% | 3.51 | |
LT8911EXB | - | - | 7.35 | 7.97% | 11.36 | |
其他产品型号 | - | - | 28.95 | 31.41% | 34.46 | |
小计 | 1,030.06 | 100.00% | 92.17 | 100.00% | 98.96 |
2020年
2020年 | LT8712EXI | - | - | 28.62 | 27.51% | 37.40 |
LT8911EXB | - | - | 18.97 | 18.23% | 9.41 | |
LT8619C | - | - | 12.03 | 11.56% | 8.37 | |
LT8712X | - | - | 5.64 | 5.42% | 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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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产品型号 | 销售收入 (万元) | 销售收入占比 | 销售数量 (万颗) | 销售数量占比 | 实现最终销售数量(万颗) |
其他产品型号
其他产品型号 | - | - | 38.78 | 37.27% | 28.12 |
小计
小计 | 1,178.49 | 100.00% | 104.04 | 100.00% | 89.71 |
2019年
2019年 | LT8712EXI | - | - | 12.38 | 70.63% | 3.60 |
LT8711HE | - | - | 1.87 | 10.68% | 1.87 | |
LT8712X | - | - | 1.04 | 5.94% | 0.26 | |
其他产品型号 | - | - | 2.23 | 12.75% | 2.23 | |
小计 | 336.34 | 100.00% | 17.52 | 100.00% | 7.96 |
注:2022年1-5月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下同。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5月,公司向同创易生的销售数量分别为
17.52万颗、104.04万颗、92.17万颗和14.40万颗,销售金额分别为336.34万元、1,178.49万元、1,030.06万元和291.21万元,主要包括LT8712EXI、LT8619B、LT8619C等型号产品。
(2)报告期各期及期后同创易生实现最终销售的客户名称和销售数量报告期各期及期后同创易生实现最终销售的客户名称和销售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 | 终端客户名称 | 销售数量(万颗) | 销售数量占比 | 主要产品型号 |
2022年1-5月
2022年1-5月 | 深圳市辉越达科技有限公司 | 5.65 | 38.66% | LT8712EXI |
深圳市熙睿科技有限公司 | 2.42 | 16.54% | LT8911EX、LT87121_U2 | |
上海馨鹏电子有限公司 | 0.91 | 6.23% | LT6911C | |
其他客户 | 5.64 | 38.57% | LT8712EXI、LT8619B | |
小计 | 14.62 | 100.00% | - |
2021年
2021年 | 深圳市拓显科技 | 23.66 | 23.91% | LT8619C |
拓普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2.40 | 12.53% | LT8911EXB、LT9211 | |
慧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0.90 | 11.02% | LT8619B | |
其他客户 | 52.00 | 52.54% | LT8711EH-C | |
小计 | 98.96 | 1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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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终端客户名称 | 销售数量(万颗) | 销售数量占比 | 主要产品型号 |
2020年
2020年 | 深圳市辉越达科技有限公司 | 14.61 | 16.29% | LT8712EXI |
深圳市创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8.17 | 9.10% | LT8911EXB | |
华创电子有限公司 | 6.10 | 6.80% | LT8711HE、LT8712EXI、LT8712X | |
其他客户 | 52.73 | 58.78% | LT8711H、LT8712EXI | |
小计 | 89.71 | 100.00% | - |
2019年
2019年 | 深圳市爱德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 1.83 | 22.91% | LT8711HE、LT8711H-C |
顺博欣有限公司 | 1.53 | 19.24% | LT8712EXI | |
深圳市龙沈科技有限公司 | 1.04 | 13.06% | LT8711HE | |
其他客户 | 3.57 | 44.78% | LT8712EXI | |
小计 | 7.96 | 100.00% | - |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5月,同创易生向其下游终端客户销售发行人产品的数量分别为7.96万颗、89.71万颗、98.96万颗和14.62万颗,其中以LT8712EXI、LT8619B、LT8619C等型号产品为主,与其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情况基本相符。
(3)发行人对热点科技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和销售收入及占比
报告期各期及期后发行人对热点科技销售的产品型号、数量和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期间 | 产品型号 | 销售收入 (万元) | 销售收入占比 | 销售数量 (万颗) | 销售数量占比 | 实现最终 销售数量 (万颗) |
2022年1-5月
2022年1-5月 | LT8711H | - | - | 41.70 | 60.28% | 41.70 |
LT8711HE | - | - | 21.44 | 30.99% | 21.44 | |
LT8712EXI | - | - | 3.33 | 4.82% | 3.33 | |
其他产品型号 | - | - | 2.71 | 3.91% | 2.71 | |
小计 | 526.14 | 100.00% | 69.18 | 100.00% | 69.18 |
2021年
2021年 | LT8711H | - | - | 47.38 | 32.70% | 47.38 |
LT8712EXI | - | - | 13.25 | 9.14% | 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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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产品型号 | 销售收入 (万元) | 销售收入占比 | 销售数量 (万颗) | 销售数量占比 | 实现最终 销售数量 (万颗) |
LT8711HE
LT8711HE | - | - | 35.88 | 24.76% | 35.88 |
LT8712X
LT8712X | - | - | 14.20 | 9.80% | 14.20 |
LT8711EH-C
LT8711EH-C | - | - | 10.66 | 7.36% | 10.66 |
LT86102SXE
LT86102SXE | - | - | 6.31 | 4.35% | 6.31 |
其他产品型号
其他产品型号 | - | - | 17.22 | 11.89% | 17.22 |
小计
小计 | 1,416.44 | 100.00% | 144.91 | 100.00% | 144.91 |
2020年
2020年 | LT8711HE | - | - | 55.33 | 30.18% | 60.08 |
LT8711H | - | - | 53.15 | 28.99% | 59.19 | |
LT8711EH-C | - | - | 20.13 | 10.98% | 16.46 | |
LT8711UX | - | - | 8.65 | 4.72% | 8.65 | |
LT8711H-C | - | - | 19.87 | 10.84% | 25.12 | |
LT8712X | - | - | 7.17 | 3.91% | 17.19 | |
其他产品型号 | - | - | 19.04 | 10.38% | 22.04 | |
小计 | 1,214.28 | 100.00% | 183.33 | 100.00% | 208.72 |
2019年
2019年 | LT8711HE | - | - | 46.46 | 40.51% | 60.32 |
LT8712X | - | - | 22.07 | 19.24% | 12.05 | |
LT8711H | - | - | 27.04 | 23.57% | 28.00 | |
LT8712EXI | - | - | 5.02 | 4.38% | 2.02 | |
LT8711EH-C | - | - | 8.02 | 6.99% | 6.64 | |
LT8711UX | - | - | 1.95 | 1.70% | 1.95 | |
其他产品型号 | - | - | 4.14 | 3.61% | 8.14 | |
小计 | 983.74 | 100% | 114.70 | 100.00% | 119.12 |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5月,公司向热点科技的销售数量分别为
114.70万颗、183.33万颗、144.91万颗和69.18万颗,销售金额分别为983.74万元、1,214.28万元、1,416.44万元和526.14万元,主要包括LT8711HE、LT8711H、LT8712X等型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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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各期及期后热点科技实现最终销售的客户名称和销售数量报告期各期及期后热点科技实现最终销售的客户名称和销售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 | 终端客户名称 | 销售数量(万颗) | 销售数量占比 | 主要产品型号 |
2022年1-5月
2022年1-5月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69.18 | 100.00% | LT8711H、LT8711HE |
2021年
2021年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5.73 | 93.66% | LT8711H、LT8711HE、LT8712X |
深圳市智鸿联科技有限公司 | 2.45 | 1.69% | LT24C08、LT8619C | |
广州市智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0.42 | 0.29% | LT8911EX | |
其他客户 | 6.32 | 4.36% | LT86102SXE | |
小计 | 144.91 | 100.00% | - |
2020年
2020年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97.78 | 94.75% | LT8711HE、LT8711H、LT8711H-C |
深圳市智鸿联科技有限公司 | 6.34 | 3.04% | LT24C08、LT8619C | |
钜汉显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0.34 | 0.16% | LT8911EX | |
其他客户 | 4.27 | 2.05% | LT7211B | |
小计 | 208.72 | 100.00% | - |
2019年
2019年 | 东莞市朗腾实业有限公司 | 115.82 | 97.23% | LT8711HE、LT8711H、LT8711EH-C |
东莞市朗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4 | 1.71% | LT86102SX、LT8611SX、LT8711V | |
深圳市智鸿联科技有限公司 | 0.96 | 0.81% | LT24C08、LT8619C | |
其他客户 | 0.29 | 0.25% | LT9211 | |
小计 | 119.12 | 100.00% | - |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5月,热点科技向其下游终端客户销售发行人产品的数量分别为119.12万颗、208.72万颗、144.91万颗和69.18万颗,其中以LT8711HE、LT8711H、LT8712X、LT8711H-C等型号产品为主,与其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情况基本相符。
2、同创易生、热点科技报告期各期末库存,是否存在期末突击进货或囤货以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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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创易生报告期各期末库存
根据同创易生提供的采购公司产品进销存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其拥有发行人产品库存情况如下:
期间 | 经销商销售数据 | |||||
期初库存(颗) | 经销商采购数量(颗) | 经销商销售数量(颗) | 期末库存(颗) | 经销商销售数量占公司对经销商的销售数量比例 | 经销商期末库存占当期采购数量的比例 |
2021年
2021年 | 238,840 | 921,738 | 989,619 | 170,959 | 107.36% | 18.55% |
2020年
2020年 | 95,574 | 1,040,407 | 897,141 | 238,840 | 86.23% | 22.96% |
2019年
2019年 | - | 175,222 | 79,648 | 95,574 | 45.46% | 54.54% |
报告期内,同创易生向其下游终端客户的销售数量占公司当年对同创易生销售数量比例分别为45.46%、86.23%和107.36%,同创易生从公司采购的产品基本已实现销售。报告期内,同创易生的期末库存占其当期采购数量的比例为54.54%、22.96%和
18.55%,2019年期末库存数量较高,主要受LT8712EXI产品库存数量较高影响,公司出于推广新型号产品和节约市场推广成本的考虑,于2019年10月30日与同创易生签订了《产品包销合同》,约定同创易生独家销售公司的LT8712EXI产品,2019年末同创易生根据其自身销售计划采购了LT8712EXI产品,导致期末库存数量较高。自2019年建立业务联系以来,同创易生与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对同创易生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336.34万元、1,178.49万元和1,030.06万元。除上述情况外,同创易生报告期各期末库存数量较低,从公司采购的产品基本已实现销售。
综上所述,同创易生的期末库存数量处于合理水平,发行人不存在期末突击进货或囤货以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形。
(2)热点科技报告期各期末库存
根据热点科技提供的采购公司产品进销存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其拥有发行人产品库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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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经销商销售数据 | |||||
期初库存(颗) | 经销商采购数量(颗) | 经销商销售数量(颗) | 期末库存(颗) | 经销商销售数量占公司对经销商的销售数量比例 | 经销商期末库存占当期采购数量的比例 |
2021年
2021年 | - | 1,449,052 | 1,449,052 | - | 100.00% | - |
2020年
2020年 | 223,898 | 1,833,344 | 2,087,242 | - | 113.85% | - |
2019年
2019年 | 298,098 | 1,146,990 | 1,191,190 | 253,898 | 103.85% | 22.14% |
报告期内公司对热点科技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983.74万元、1,214.28万元和1,416.44万元。2019年末,热点科技拥有发行人芯片产品库存量253,898颗,占当期采购数量的比例为22.14%,主要基于其下游终端客户的需求向公司进行采购并合理备货;2020年末和2021年末 ,热点科技不存在发行人产品的期末库存,当期所采购发行人产品均实现销售。
综上,热点科技的库存数量处于合理水平,发行人不存在期末突击进货或囤货以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形。
(四)结合实际销售过程说明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的货物流、资金流和单据流的流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的销售流程及货物流、资金流和单据流的流转情况遵循公司常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流转情况,与公司销售其他型号产品不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芯片产品的生产主要通过委托Silterra、联华电子等晶圆供应商以及超丰电子、长电科技等封测供应商完成,同时公司客户遍及华南、华东、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或地区,为了提高公司货物流转效率和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公司将结合客户指定收货地点、订单排产情况等因素安排发货和物流方式。基于货物发出地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差异,公司销售可分为境内销售、出口销售和转口销售,其货物流、资金流和单据流的流转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回复“2.关于收入/2.2/一、发行人说明/(一)发行人直接向终端客户发货、供应商直接向经销商或终端客户发货等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物流、资金流、单据流的流转情况”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均存在境内销售、出口销售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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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销售,相关销售模式下的货物流、资金流和单据流的流转情况与上述具体内容相对应。
(五)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包销客户,如有请补充说明根据对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的访谈确认,发行人银行流水及出具的声明承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企查查等网站搜索,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正常经销发行人产品外,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包销客户。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问题,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签署的包销合同,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与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签署包销合同的原因和背景,了解历史合作模式;
3、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的基本工商信息,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情况;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核查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终端客户等,分析与同类型产品相比单价差异较大的原因;
5、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核查发行人向同创易生、热点科技销售的主要产品型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终端客户等;
6、获取同创易生、热点科技提供的进销存明细,确认报告期各期期末库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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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了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收入确认相关的业务单据,包括合同、订单、发货单、签收单、发票、出口报关单等;
8、通过外部工商查询平台对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客户进行背景调查,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通过访谈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同创易生、热点科技签署的包销合同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2、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单价与同类型产品平均单价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受各型号产品的信号协议类型及其版本、功能复杂程度、产品性能指标、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LT8712EXI产品、LT8711H产品对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他客户的销售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同创易生、热点科技销售的产品已基本实现了销售,不存在期末突击进货或囤货以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形,其期末备有少量存货系基于市场需求,符合商业惯例;
4、同创易生、热点科技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正常经销发行人产品外,亦不存在其他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包销客户。
4. 关于类似期权安排事项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FENG CHEN曾控制的其他企业曾向部分员工发放的《录用通知书》和/或与部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类似期权安排事项,但后续并未实际实施。(2)共有8人未出具确认函,其中7人离职后至提起仲裁请求的时效期间已超一年,剩余1人李高峰目前仍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内,公司存在因或有劳动仲裁败诉而承担经济补偿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担补偿或赔偿的承诺。(3)类似期权安排并未实际实施,公司于2014年12月审议通过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芯财富作为新设的员工持股平台。(4)2020年8月,公司向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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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文件中包含“类似期权安排”的当时在职员工发放了一定补贴款。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已注销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实质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设立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以发行人股权作为期权激励标的等类似期权安排,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涉及发行人股权的类似期权安排的员工人数、期权数量、占比,未实际实施的具体原因;(3)2014年12月之后,是否还存在类似期权安排,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均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4)目前尚存纠纷或潜在争议的相关期权数量及占比,对发行人权属清晰及控制权稳定的影响;(5)补贴款的发放对象、确定依据、计提和支付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律师对(1)-(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五)补贴款的发放对象、确定依据、计提和支付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补贴款的发放对象、确定依据
2020年8月26日,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承担员工补贴款181.90万元,上述补贴款已于2020年7月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代为支付。公司于2020年8月向陈峰支付181.90万元。该补贴款系管理层在上市过程中为消除员工因“类似期权安排”未能落地可能产生的负面情绪对部分员工发放的补贴。发放对象为录用文件中包含“类似期权安排”的且当时在职的员工,合计33人,补贴款的具体金额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所属岗位以及对公司的历史贡献综合考量后确定。
2、计提和支付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
发行人将该补贴款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员工获得补贴款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全部由公司承担。具体会计处理为:
计提补贴款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218.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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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其他应付款—陈峰 181.90万元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6.54万元归还陈峰垫付的补贴款时借:其他应付款—陈峰 181.90万元贷:银行存款 181.9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6.54万元贷:银行存款 36.54万元管理费用主要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于该笔补贴款为管理层为安抚员工对员工历史贡献的一种综合补贴,该补贴的性质并非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中关于职工薪酬的定义,且该笔补贴并无服务期等未来期间的约定,因此将该笔补贴款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公司对补贴款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5),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询问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补贴款发放的业务背景、人员范围、补贴确认依据;
2、获取并检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资料,检查相关补贴款的授权审批过程;
3、检查补贴款相关的银行支付单据,业务流水及其他原始凭证资料;
4、检查发行人与补贴款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补贴款的发放已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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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8. 关于成本与毛利率
根据招股说明书,(1)发行人营业成本主要由晶圆成本和封装测试成本构成,另外存在少量其他成本;(2)发行人成本构成比例基本稳定,2021年晶圆成本占比上升;(3)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1.97%、56.56%和64.53%,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较大。
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不同类型芯片产品说明单位成本结构及变动原因,单位成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不同类型芯片产品之间单位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差异原因;结合披露的各类型产品情况,说明同类型产品向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2021年晶圆成本占比上升较多的原因;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其他成本的主要构成;(3)营业成本中各项目的归集方法和核算流程,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4)结合产品结构、客户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型芯片产品毛利率变动较大的原因,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区分不同类型芯片产品说明单位成本结构及变动原因,单位成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不同类型芯片产品之间单位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差异原因;结合披露的各类型产品情况,说明同类型产品向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1、不同类型芯片产品单位成本结构及变动原因
(1)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单位成本结构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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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颗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单位成本 | 比例 | 单位成本 | 比例 | 单位成本 | 比例 |
晶圆成本
晶圆成本 | 2.83 | 70.22% | 2.27 | 66.96% | 2.25 | 67.57% |
封装测试成本
封装测试成本 | 1.13 | 28.04% | 1.05 | 30.97% | 1.08 | 32.43% |
其他成本
其他成本 | 0.07 | 1.74% | 0.07 | 2.06% | - | - |
合计
合计 | 4.03 | 100.00% | 3.39 | 100.00% | 3.33 | 100.00% |
①晶圆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单位晶圆成本分别为2.25元、2.27元和2.83元,呈逐年上升趋势。2020年单位晶圆成本较2019年变化较小。2021年单位晶圆成本较2020年增长24.67%,主要原因为:A、受到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的影响,晶圆市场采购价格上涨;B、2021年发行人销售的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中,采用130nm及以下制程晶圆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占比较2020年上升,工艺制程的升级拉高了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单位晶圆成本。
②封装测试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单位封测成本分别为1.08元、1.05元和1.13元。2020年单位封测成本较2019年变化较小。2021年单位封测成本较2020年增长7.62%,主要原因为受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影响,封装测试市场采购价格上涨。
③其他成本
其他成本主要为运输成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将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发生的运输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调整至营业成本核算。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单位运费成本金额及其占单位总成本的比例较低。
(2)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报告期内,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单位成本结构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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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颗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单位成本 | 比例 | 单位成本 | 比例 | 单位成本 | 比例 |
晶圆成本
晶圆成本 | 1.56 | 49.84% | 1.15 | 47.33% | 1.31 | 61.79% |
封装测试成本
封装测试成本 | 1.50 | 47.92% | 1.21 | 49.79% | 0.81 | 38.21% |
其他成本
其他成本 | 0.07 | 2.24% | 0.07 | 2.88% | - | - |
合计
合计 | 3.13 | 100.00% | 2.43 | 100.00% | 2.12 | 100.00% |
①晶圆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单位晶圆成本分别为1.31元、1.15元和
1.56元。2019年-2020年,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使用的晶圆均以130nm和180nm制程为主,未发生显著变化,2020年单位晶圆成本较2019年略有下降,主要受到芯片面积较小的产品型号销售占比提高所致:通常而言,单颗芯片尺寸越小,相同晶圆面积可产出的芯片数量越多,从而单颗芯片的晶圆成本越低;受产品功能复杂程度、产品性能要求等因素影响,公司不同芯片产品所需的晶圆面积存在差异,每片晶圆平均可生产约3000颗公司芯片产品,2020年公司销售的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中,单片晶圆可切割芯片数量大于3000颗的产品型号销售数量占比为63.10%,较2019年增加17.10个百分点,上述产品结构变化导致2020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单位晶圆成本下降。
2021年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单位晶圆成本较2020年增加0.41元,主要原因为:A、2021年发行人销售的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采用130nm及以下制程晶圆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占比较2021年上升14.26个百分点,工艺制程的升级拉高了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单位晶圆成本;B、受到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的影响,晶圆市场采购价格上涨。
②封装测试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单位封测成本分别为0.81元、1.21元和
1.50元。2020年单位封测成本较2019年增加0.40元,主要原因为部分头部知名终端客户为进一步降低芯片产品的客户端失效率和保持产品性能的稳定性、可靠性,对其采购的产品增加了多道测试程序,同时该等产品的销售占比增加,拉高了公司高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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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传输芯片的单位封测成本。公司2021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封测成本较2020年增加0.29元,主要原因为:
A、受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影响,封装测试市场采购价格上涨;B、2021年单位封装成本较高的芯片产品销售占比有所上升。
③运费成本
其他成本为运输成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将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发生的运输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调整至营业成本核算。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单位运费成本金额及其占单位总成本的比例较低。
2、单位成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单位成本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颗
公司 | 产品类型 | 单位成本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晶晨股份(注)
晶晨股份(注) | 多媒体智能终端芯片 | 18.35 | - | - |
智能机顶盒芯片 | - | 16.60 | 15.62 | |
智能电视芯片 | - | 21.75 | 23.29 | |
AI音视频系统终端芯片 | - | 17.75 | 11.62 |
瑞芯微
瑞芯微 | 智能应用处理器芯片等 | 9.30 | 8.37 | 7.63 |
思瑞浦
思瑞浦 | 信号链类模拟芯片 | 0.23 | 0.24 | 0.23 |
电源类模拟芯片 | 0.30 | 0.13 | 0.09 |
圣邦股份
圣邦股份 | 电源管理及信号链芯片 | 0.21 | 0.19 | 0.17 |
平均值
平均值 | 5.68 | 5.53 | 4.99 |
公司
公司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4.03 | 3.39 | 3.33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3.13 | 2.43 | 2.12 |
注:晶晨股份2019和2020年年报中将其产品分为智能机顶盒芯片、智能电视芯片、AI音视频系统终端芯片和其他芯片,2021年年报中将其产品分为多媒体智能终端芯片和其他芯片,此处分别列示。
由上表可见,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各类芯片产品单位成本均存在差异,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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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各上市公司产品类型和功能存在较大差异。
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思瑞浦、圣邦股份的产品主要为电源类与信号链类芯片,电源类与信号链类芯片因单颗芯片面积较小,单片晶圆可生产芯片数量高于公司,同时采用的工艺制程较为成熟,其芯片产品单位晶圆成本和封装测试成本相对偏低,因此其芯片产品的单位成本低于公司。瑞芯微、晶晨股份产品主要为视频编解码类的主控芯片,该类型芯片功能较为复杂,单颗芯片面积大,单片晶圆可生产的芯片数量相对较少,同时瑞芯微及晶晨股份主要采用28nm及以下工艺制程的晶圆,其单颗芯片的晶圆成本远高于公司。视频编解码类芯片功能复杂,封装及测试成本更高,同时,瑞芯微及晶晨股份芯片成本中还包含外购的IP授权费用的摊销成本,而公司无外购的IP授权费用,因此,瑞芯微及晶晨股份产品单位成本高于公司产品单位成本。
从单位成本变动趋势来看,受半导体行业产能紧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平均单位成本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各类型产品平均单位成本均呈现上升趋势,与行业趋势整体相符。
3、不同类型芯片产品之间单位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的单位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颗
项目 | 产品类型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销售单价
销售单价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11.45 | 7.77 | 8.02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8.75 | 5.72 | 6.73 |
单位成本
单位成本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4.03 | 3.39 | 3.33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3.13 | 2.43 | 2.12 |
毛利率
毛利率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64.79% | 56.34% | 58.45%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64.18% | 57.47% | 68.49% |
报告期内,受产品结构、功能复杂程度、市场竞争环境、工艺制程等方面影响,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平均单位销售价格、单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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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定差异,毛利率整体差异较小。
①销售价格的差异原因
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均有多种产品型号,各类细分型号产品销售价格受信号协议类型及其版本、功能复杂程度、产品性能指标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公司根据不同型号产品的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对销售单价进行及时调整。整体而言,公司高清视频桥接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平均销售价格高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主要原因如下:
A、整体而言,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功能复杂程度更高、成本较高
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主要用于多种高清视频信号的协议转换与功能处理,通常用于应用于系统平台中,配合终端产品的主控芯片实现特定的功能。由于不同使用场景及具体类型的设备源和显示终端通常采用了不同的视频信号接口及协议,而在视频信号传输过程中必须经过桥接转换成相同的视频信号协议,因此需要按不同视频的协议标准进行格式转换,功能较为复杂,单颗芯片面积较大,因此单位成本较高。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指在各类高速接口通道中发挥辅助传输作用的芯片,主要用于高速信号的传输、复制、调整、放大、分配、切换等功能,是信号传输的桥梁。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主要特征是:输入/输出接口相同、传输数据格式不变、数据内容不变。由于单颗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仅涉及一种协议标准类型,且大多不需要进行协议标准的格式转换或仅涉及到简单的格式转换,相较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功能复杂程度较低,平均成本相对较低。
B、整体而言,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终端应用场景价值量较高、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低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多用于系统平台中,配合主控芯片实现特定的功能,终端产品价值量较高,且公司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对手较少,市场价格较高。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可作为转换器、分配器等终端应用的核心芯片,终端产品的功能复杂程度和销售价格较低,且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亦导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低。
②单位成本的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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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平均单位成本高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主要系产品功能复杂度存在一定差异所致,生产成本差异具体体现在晶圆工艺制程、单颗芯片面积大小等方面:
A、工艺制程
报告期内,采用不同工艺制程下,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产品工艺制程 | 销售收入占比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40nm | 1.10% | - | - |
110nm、130nm | 54.87% | 52.94% | 42.68% | |
180nm、350nm | 44.03% | 47.06% | 57.32%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40nm、55nm | 0.06% | 0.16% | 0.01% |
110nm、130nm | 52.74% | 38.38% | 12.82% | |
180nm、350nm | 47.20% | 61.47% | 87.17% |
随着半导体制程的不断缩小,芯片生产的工艺愈加复杂,生产成本不断提高。报告期内,随着产品技术不断迭代升级,以及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公司产品的工艺制程整体亦随之升级,但总体而言,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中采用更先进工艺制程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高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导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平均单位成本高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B、 单颗芯片面积
受产品功能复杂程度、产品性能要求等因素影响,公司不同芯片产品的晶圆面积存在差异。通常而言,随着单颗芯片面积增加,单片晶圆产出的芯片颗粒数量减少,单颗芯片的晶圆成本相应上升。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对应的单片晶圆可封装芯片数量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芯片类型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金额 | 占比 | 收入金额 | 占比 | 收入金额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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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类型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金额 | 占比 | 收入金额 | 占比 | 收入金额 | 占比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产品 | 1,731.24 | 8.71% | 1,281.61 | 12.51% | 1,012.88 | 14.82% |
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产品 | 18,154.25 | 91.29% | 8,962.08 | 87.49% | 5,820.82 | 85.18% | |
小计 | 19,885.49 | 100.00% | 10,243.70 | 100.00% | 6,833.70 | 100.00%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产品 | 1,848.39 | 54.99% | 1,863.74 | 59.53% | 995.76 | 29.14% |
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产品 | 1,513.13 | 45.01% | 1,267.01 | 40.47% | 2,421.63 | 70.86% | |
小计 | 3,361.52 | 100.00% | 3,130.75 | 100.00% | 3,417.39 | 100.00% |
注:公司各类型晶圆的可封装芯片数量的平均值约为3000颗,故上表中以单片晶圆封装量为3000颗进行划分统计。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整体而言单颗芯片面积相对较大,报告期内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的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85.18%、87.49%、91.29%。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单颗芯片面积相对较小,报告期内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的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70.86%、40.47%、45.01%。因此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平均单位成本高于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平均单位成本。
③毛利率的差异原因
2021年及2020年,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毛利率整体差异较小,2019年发行人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毛利率高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主要是受到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中LT8644、LT86101SX、LT8311、LT8311EX等部分型号产品毛利率较高影响。
2019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元/颗
产品型号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销售单价 | 单位成本 | 毛利率 | 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
LT8644
LT8644 | 504.94 | 14.78% | - | - | - | HDMI1.4矩阵交换芯片,境内竞争对手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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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销售单价 | 单位成本 | 毛利率 | 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
LT86101SX
LT86101SX | 198.56 | 5.81% | - | - | - | HDMI1.3信号延长芯片,可支持长距离传输,业内竞争对手较少 |
LT8311
LT8311 | 117.44 | 3.44% | - | - | - | USB2.0信号延长芯片,可支持较长距离传输,业内竞争对手较少 |
LT8311EX
LT8311EX | 62.26 | 1.82% | - | - | - | USB2.0信号延长芯片,可支持较长距离传输,业内竞争对手较少 |
其他产品
其他产品 | 2,534.19 | 74.16% | - | - | - | - |
合计
合计 | 3,417.39 | 100.00% | 6.73 | 2.12 | 68.49% | - |
发行人LT8644等部分型号的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竞争力强,毛利率较高,导致发行人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整体毛利率高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平均毛利率,剔除上述四款产品影响后,2019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整体毛利率为60.21%,与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毛利率不存在显著差异。
4、结合披露的各类型产品情况,说明同类型产品向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产品主要可分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从实现的功能侧重角度,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包括视频桥接芯片与显示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包括中继芯片、切换芯片、分配芯片、矩阵交换芯片。
上述各类型产品中均包括若干具体型号的芯片产品,且同类型产品中不同型号的产品由于在受信号协议类型及其版本、功能复杂程度、产品性能指标、同类竞品的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故单价和毛利率差异较大。公司向不同客户销售产品的具体型号占比及客户采购时点不同,导致上述分类口径下的产品平均销售单价、毛利率各客户间存在差异,从单个产品型号的维度对比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毛利率才具有可比性。
(1)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2019-2021年累计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细分型号产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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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型号 | 2019-2021年累计销售数量(万颗) | 2019-2021年累计销售金额(万元) | 占2019-2021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
1 | LT6911C | - | 2,575.91 | 6.97% |
2 | LT8612SX | - | 2,418.94 | 6.54% |
3 | LT6911UXC | - | 2,355.09 | 6.37% |
4 | LT8712EXI | - | 2,184.07 | 5.91% |
5 | LT8711HE | - | 1,913.72 | 5.18% |
6 | LT6711A | - | 1,857.20 | 5.02% |
7 | LT9611 | - | 1,790.13 | 4.84% |
8 | LT8619C | - | 1,556.12 | 4.21% |
9 | LT8711UX | - | 1,532.24 | 4.15% |
10 | LT8911EXB | - | 1,478.46 | 4.00% |
合计
合计 | 1,587.56 | 19,661.87 | 53.19% |
由于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细分产品型号较多且收入占比较为分散,选取公司2019-2021年累计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的细分型号产品,对比分析各型号产品在各年度向其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的客户的销售价格、毛利率情况。
通过对LT6911C产品、LT8612SX产品、LT6911UXC产品、LT8712EXI产品、LT8711HE产品向各自对应的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客户的销售价格、毛利率进行对比可以看到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包含若干具体型号的芯片,不同型号产品之间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同一具体型号产品向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具有可比性。相同型号的产品在相应期间向不同客户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大致相当,但是受到订单数量差异、客户资质、部分客户增加测试程序要求等因素影响,不同客户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
(2)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2019-2021年累计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细分型号产品情况如下:
8-2-136
序号 | 型号 | 2019-2021年累计销售数量(万颗) | 2019-2021年累计销售金额(万元) | 占2019-2021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
1 | LT8641UX | - | 1,370.20 | 13.83% |
2 | LT8644 | - | 1,116.27 | 11.26% |
3 | LT86102SX | - | 917.92 | 9.26% |
4 | LT86102SXE | - | 819.44 | 8.27% |
5 | LT86102UX | - | 809.67 | 8.17% |
6 | LT86104SX | - | 800.15 | 8.07% |
7 | LT86101SX | - | 534.20 | 5.39% |
8 | LT8631UX | - | 347.54 | 3.51% |
9 | LT8641SXE | - | 344.76 | 3.48% |
10 | LT86104SXE | - | 300.13 | 3.03% |
合计
合计 | 991.11 | 7,360.28 | 74.27% |
由于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细分产品种类较多且收入占比较为分散,选取公司2019-2021年累计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的细分型号产品,对比分析各型号产品在各年度向其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的客户的销售价格、毛利率情况。
通过对LT8641UX产品、LT8644产品、LT86102SX产品、LT86102SXE产品和LT86102UX产品向各自对应的销售收入排名前五位客户的销售价格、毛利率的比较可以看到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包含若干具体型号的芯片,不同型号产品之间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同一具体型号产品向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具有可比性。相同型号的产品在相应期间向不同客户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大致相当,但是受到订单数量和时间差异、客户资质、产品销售策略及终端应用场景、部分客户增加测试程序等因素影响,不同客户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2021年晶圆成本占比上升较多的原因;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其他成本的主要构成
1、2021年晶圆成本占比上升较多的原因
8-2-137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晶圆成本
晶圆成本 | 5,515.05 | 66.42% | 3,625.83 | 61.49% | 2,586.16 | 65.05% |
封装测试成本
封装测试成本 | 2,540.11 | 30.59% | 2,051.60 | 34.80% | 1,330.03 | 33.46% |
其他成本
其他成本 | 247.61 | 2.98% | 218.72 | 3.71% | 59.29 | 1.49% |
合计
合计 | 8,302.77 | 100.00% | 5,896.15 | 100.00% | 3,975.48 | 100.00% |
2021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单位晶圆成本、单位封测成本均呈上升趋势,单位晶圆成本上升幅度超过单位封测成本上升幅度,导致晶圆成本占比提高。具体而言,公司芯片产品的晶圆成本主要受到晶圆工艺制程、芯片面积、晶圆市场采购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
(1)产品工艺制程升级
公司专注于产品和技术研发,持续对产品技术进行迭代升级,部分新开发产品已使用40-55nm制程的晶圆进行生产,公司2021年销售的芯片产品的整体工艺制程水平较2020年有所提升。随着半导体制程的不断缩小,芯片生产的工艺愈加复杂,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因此产品的工艺制程升级导致公司2021年晶圆成本上升。
(2)芯片面积较大产品占比提高
通常而言,随着芯片产品的功能复杂度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不断提升,单颗芯片面积增加,单片晶圆产出的芯片颗粒数量减少,单颗芯片的晶圆成本相应上升。报告期内,公司不同面积芯片产品对应的营业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成本金额 | 比例 | 成本金额 | 比例 | 成本金额 | 比例 |
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产品
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产品 | 1,556.01 | 18.96% | 1,381.03 | 23.79% | 756.85 | 19.33% |
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产品
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产品 | 6,650.66 | 81.04% | 4,423.09 | 76.21% | 3,159.34 | 80.67% |
合计
合计 | 8,206.67 | 100.00% | 5,804.11 | 100.00% | 3,916.19 | 100.00% |
8-2-138
注1:公司各类型晶圆的可封装芯片数量的平均值约为3000颗,故上表中以单片晶圆封装量为3000颗进行划分统计;注2:上表中成本金额仅包含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成本。
由上表可见,2021年公司销售的芯片产品中,单片晶圆封装量<3000颗的产品型号成本占比由76.21%上升至81.04%,拉高了芯片产品的平均单位晶圆成本。
(3)晶圆采购价格上升幅度较大
2021年,半导体产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持续凸显,全球半导体产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晶圆和封测采购市场价格上涨。
报告期内,公司晶圆和封测采购均价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同比变动率 | 金额 | 同比变动率 | 金额 |
晶圆制造采购均价(元/片)
晶圆制造采购均价(元/片) | 4,453.48 | 11.44% | 3,996.24 | 0.72% | 3,967.72 |
封装测试采购均价(元/颗)
封装测试采购均价(元/颗) | 1.17 | 8.33% | 1.08 | 2.86% | 1.05 |
2021年度,公司晶圆采购均价较2020年度增加457.24元/片,同比增长11.44%,封装测试采购均价较2020年度增加0.09元/颗,同比增长8.33%,公司晶圆采购均价增长幅度高于封装测试采购均价上涨幅度,进一步导致公司晶圆成本占比上升。
综上,2021年晶圆成本占比上升较多的原因主要为产品工艺制程升级以及芯片面积较大产品占比提高等产品结构变化导致晶圆成本上升,同时晶圆市场采购价格上涨幅度高于封装测试上涨幅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晶圆成本占比。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其他成本的主要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其他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运输成本
运输成本 | 160.28 | 64.73% | 133.07 | 60.84% | - | - |
外购芯片
外购芯片 | 79.47 | 32.09% | 54.30 | 24.83% | 26.35 | 44.45% |
8-2-139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矩阵业务成本
矩阵业务成本 | 7.85 | 3.17% | 31.35 | 14.33% | 32.94 | 55.55% |
合计
合计 | 247.61 | 100.00% | 218.72 | 100.00% | 59.29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成本主要由运输成本、外购芯片成本和矩阵业务成本构成,其中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将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发生的运输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调整至营业成本核算。
外购芯片为公司外购的成品芯片,该类芯片经公司进行应用方案开发和数据烧录后与公司主芯片配合使用,以形成完整的产品或应用方案。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外购芯片使用量和成本金额逐年增加。
矩阵产品是应用公司的矩阵交换芯片及其它配套芯片组成的一种终端设备,可实现多个HDMI输入接口到多个HDMI输出接口的任意切换功能。报告期内,公司矩阵产品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规模逐年降低。
(三)营业成本中各项目的归集方法和核算流程,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
公司芯片成本主要由晶圆成本和封装测试成本构成。
公司为 Fabless 模式,公司结合封装测试厂商生产线系统自动生成的生产报表,并利用内部业务及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芯片产品成本核算。
公司原材料在领用时按照加权平均法结算成本,封装测试阶段,系统将上一道工序的材料成本和当期工序的加工费一并结转至下一道工序材料成本。最后一道工序完成后,公司将上一道工序材料成本与最后工序加工费归集,除以完工产品入库数量,计算得出该产成品的入库单价,计入该芯片产品的物料号办理入库。具体核算流程如下:
1、原材料采购和入库
晶圆厂根据公司下达的采购订单完成晶圆加工后直接向公司指定的封装测试厂仓库发货,公司对不同规格、型号的晶圆均设置了单独的物料代码,公司在封装测试厂
8-2-140
仓库收到晶圆并办理入库后,以采购成本计入原材料。
2、封装测试阶段
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向封装测试厂下达封装测试订单,封装测试厂接到订单后,开始加工并领用原材料晶圆。公司根据封装测试订单将已开始加工并领用的原材料晶圆转入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在封装测试厂领用时,按照加权平均法计价。公司产品如需进行多轮测试的,在每一次封装测试完成后将前一轮封装测试领用的材料成本及本轮发生的加工费合计作为材料成本转入下一轮测试工序的材料成本中。
3、完成封装测试并入库
封装测试厂在封装测试完成最终成品加工后按照公司要求发送至公司仓库或指定地点,仓库收到产成品,清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在系统中编制产成品入库单。月末,公司将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加上封装测试费,计算产成品的成本,并完成委托加工物资到产成品的成本结转。
4、销售发货及收入成本确认
产成品出库按照加权平均法计价,在境内销售和转口销售模式下,当产品到达客户指定收货地点并签收后,财务部审核客户签收记录,于月末生成收入确认凭证和成本结转凭证,完成库存商品成本到营业成本的结转。在出口销售模式下,当产品已完成清关手续取得报关单后,财务部审核报关单,于月末生成收入确认凭证和成本结转凭证,完成库存商品成本到营业成本的结转。
(四)结合产品结构、客户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型芯片产品毛利率变动较大的原因,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1、结合产品结构、客户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型芯片产品毛利率变动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毛利率分别为58.45%、56.34%和
64.79%,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毛利率分别为68.49%、57.47%和64.18%,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产品结构变化、市场供需关系波动等因素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销售收入、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及
8-2-141
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颗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较2020年变动 | 金额 | 较2019年变动 | 金额 |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 | 19,885.49 | 94.12% | 10,243.70 | 49.90% | 6,833.70 |
销售单价
销售单价 | 11.45 | 47.36% | 7.77 | -3.12% | 8.02 |
单位成本
单位成本 | 4.03 | 18.88% | 3.39 | 1.80% | 3.33 |
毛利率
毛利率 | 64.79% | 增加8.45个百分点 | 56.34% | 减少2.11个百分点 | 58.45% |
发行人毛利率变动受平均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综合影响,各年度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如下:
年度 | 毛利率 | 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 销售单价变动 | 单位成本变动 | ||
变动率 | 价格变动对毛利率影响 | 变动率 | 成本变动对毛利率影响 |
2021年度
2021年度 | 64.79% | 增加8.43个百分点 | 47.36% | 14.02% | 18.88% | -5.59% |
2020年度
2020年度 | 56.34% | 减少2.11个百分点 | -3.12% | -1.34% | 1.80% | -0.77% |
注1:单位价格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当期销售单价-上期单位成本)/当期销售单价-上期毛利率;注2: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当期毛利率-(当期销售单价-上期单位成本)/当期销售单价。
2021年,平均销售单价同比上涨47.36%,其增幅远高于单位成本的增幅,导致毛利率同比增加8.43个百分点。2020年,由于平均销售单价同比下降3.12%,同时平均单位成本同比增长1.80%,导致毛利率同比减少2.11个百分点。
1)产品结构
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包括若干具体型号的芯片产品,不同具体型号的产品由于在信号协议类型及其版本、功能复杂程度、产品性能指标、同类竞品的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单价、单位成本和毛利率差异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销售结构如下:
8-2-142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收入金额 | 比例 | 收入金额 | 比例 | 收入金额 | 比例 |
毛利率>60%
毛利率>60% | 15,629.05 | 78.60% | 5,643.37 | 55.09% | 3,565.21 | 52.17% |
50%<毛利率<60%
50%<毛利率<60% | 1,896.42 | 9.54% | 2,116.92 | 20.67% | 2,041.24 | 29.87% |
毛利率<50%
毛利率<50% | 2,360.02 | 11.87% | 2,483.41 | 24.24% | 1,227.25 | 17.96% |
合计
合计 | 19,885.49 | 100.00% | 10,243.70 | 100.00% | 6,833.70 | 100.00% |
①2021年较2020年变化情况
公司2021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结构较2019年变化较大,其中毛利率高于60%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提升了23.50个百分点,导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整体毛利率提高。高毛利率产品收入占比增加主要原因为主要型号产品销售单价和毛利率上升、新推出产品毛利率较高。
公司2021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型号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单价、毛利率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颗
序号 | 产品型号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销售收入 | 销售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销售 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1 | LT6911UXC(注) | 1,522.84 | - | 7.66% | - | 771.50 | - | 7.53% | - |
2 | LT6911C | 1,436.51 | - | 7.22% | - | 697.65 | - | 6.81% | - |
3 | LT9611 | 1,365.24 | - | 6.87% | - | 306.51 | - | 2.99% | - |
4 | LT9211_U5 | 1,254.60 | - | 6.31% | - | - | - | - |
5 | LT8711UX | 1,200.57 | - | 6.04% | - | 272.61 | - | 2.66% | - |
6 | LT6711A | 1,181.61 | - | 5.94% | - | 552.61 | - | 5.39% | - |
7 | LT8712EXI | 837.19 | - | 4.21% | - | 640.27 | - | 6.25% | - |
8 | LT8911EXB | 798.02 | - | 4.01% | - | 402.80 | - | 3.93% | - |
9 | LT8711HE | 797.73 | - | 4.01% | - | 575.53 | - | 5.62% | - |
10 | LT7911D | 762.81 | - | 3.84% | - | 256.51 | - | 2.50% | - |
合计
合计 | 11,157.12 | - | 56.11% | - | 4,475.99 | - | - | - |
8-2-143
序号 | 产品型号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销售收入 | 销售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销售 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平均值
平均值 | - | 15.19 | - | 67.18% | - | 13.42 | - | 60.71% |
注:2021年公司LT6911UXC产品销售价格较2020年略有下调,主要系随着产品生产工艺的成熟、单位成本下降所致。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1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毛利率较2020年大幅提升,具体原因为:A、在国内需求快速提升叠加上游供应商产能紧张的背景下,2021年芯片市场价格整体上涨,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对主要产品价格进行调整,2021年前十大型号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由13.42元/颗上涨至15.19元/颗,主要型号产品销售单价和毛利率上升;B、报告期内,公司推出LT6911UXC 、LT9211_U5、LT6711A等新型号产品或原有型号的升级产品,该等产品在规格和性能等方面有所提升,毛利率较高,随着该等型号产品2021年销售规模及占比增加,进一步拉高了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的毛利率。
②2020年较2019年变化情况
公司2020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结构较2020年整体保持稳定,毛利率低于50%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增加了6.28个百分点,毛利率高于60%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增加了2.92个百分点,综合影响导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整体毛利率减少了2.11个百分点。
公司2020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型号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单价、毛利率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颗
序号 | 产品型号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销售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销售 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1 | LT6911UXC | 771.50 | - | 7.53% | - | 60.74 | - | 0.89% | - |
2 | LT8612SX | 707.13 | - | 6.90% | - | 1,024.07 | - | 14.99% | - |
3 | LT6911C | 697.65 | - | 6.81% | - | 441.75 | - | 6.46% | - |
4 | LT8712EXI | 640.27 | - | 6.25% | - | 706.60 | - | 10.34% | - |
8-2-144
序号 | 产品型号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销售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销售 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5 | LT8711HE | 575.53 | - | 5.62% | - | 540.46 | - | 7.91% | - |
6 | LT6711A | 552.61 | - | 5.39% | - | 122.97 | - | 1.80% | - |
7 | LT8618SXB | 521.62 | - | 5.09% | - | 69.80 | - | 1.02% | - |
8 | LT8711H | 473.84 | - | 4.63% | - | 168.26 | - | 2.46% | - |
9 | LT8619C | 426.72 | - | 4.17% | - | 420.06 | - | 6.15% | - |
10 | LT8911EXB | 402.80 | - | 3.93% | - | 277.64 | - | 4.06% | - |
合计
合计 | 5,769.68 | - | 56.32% | - | 3,832.36 | - | 56.08% | - |
平均值
平均值 | - | 10.26 | - | 59.62% | - | 9.53 | - | 59.41% |
公司2020年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毛利率较2019年略有下降,具体原因为:
A、为保持市场竞争力,公司下调了部分型号产品的销售价格,毛利率随之下降,如LT8712EXI、LT8711HE、LT8911EXB等产品;B、公司部分新产品处于市场推广阶段,为提升产品性能和稳定性,公司针对LT6911UXC、LT8618SXB等部分型号产品增加了测试程序,导致产品成本增加,毛利率有所下降。整体而言,2020年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产品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2)客户结构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累计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客户情况如下:
8-2-145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1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2,318.42 | 11.66% | - | 1,168.17 | 11.40% | - | 1,244.47 | 18.21% | -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529.65 | 2.66% | - | 122.63 | 1.20% | - | 9.38 | 0.14% | - |
2 | 热点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 860.04 | 4.32% | - | 841.74 | 8.22% | - | 860.04 | 12.59% | - |
深圳市安睿信科技有限公司 | 110.43 | 0.56% | - | 354.70 | 3.46% | - | 110.43 | 1.62% | - |
3 | 深圳市同创易生科技有限公司 | 97.19 | 0.49% | - | 722.25 | 7.05% | - | 335.70 | 4.91% | - |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 901.19 | 4.53% | - | 448.46 | 4.38% | - | - | 0.00% | - |
4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41.26 | 6.74% | - | 385.32 | 3.76% | - | 210.36 | 3.08% | - |
5 | 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58.88 | 5.83% | - | 349.77 | 3.41% | - | 124.82 | 1.83% | - |
敦吉电子物流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86.38 | 0.43% | - | 25.09 | 0.24% | - | 6.82 | 0.10% | - | |
Toyo Kuni Electronics Co., Ltd. | 0.18 | 0.00% | - | 1.71 | 0.02% | - | - | 0.00% | - | |
信华仓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3.65 | 0.02% | - | 0.62 | 0.01% | - | 0.20 | 0.00% | - |
6 | 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77.97 | 5.92% | - | 432.00 | 4.22% | - | 124.72 | 1.83% | - |
苏州汉镫进出口有限公司 | 1.60 | 0.01% | - | 2.68 | 0.03% | - | 1.90 | 0.03% | - |
7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124.54 | 0.63% | - | 215.82 | 2.11% | - | 228.07 | 3.34% | - |
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261.98 | 1.32% | - | - | 0.00% | - | - | 0.00% | - |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182.47 | 0.92% | - | 44.64 | 0.44% | - | 423.57 | 6.20% | - |
8-2-146
序号 | 公司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8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01.17 | 0.51% | - | 57.51 | 0.56% | - | 561.32 | 8.21% | - |
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 | 377.18 | 1.90% | - | 176.90 | 1.73% | - | 132.07 | 1.93% | - |
9 | 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117.15 | 5.62% | - | 109.25 | 1.07% | - | 64.02 | 0.94% | - |
科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66.90 | 0.34% | - | 14.10 | 0.14% | - | 9.10 | 0.13% | - |
10 | 深圳市悦贤科技有限公司 | 705.79 | 3.55% | - | 403.80 | 3.94% | - | 114.27 | 1.67% | - |
和悦香港有限公司 | - | - | - | 11.84 | 0.12% | - | - | - | - |
合计
合计 | 11,524.03 | 57.95% | - | 5,889.02 | 57.49% | - | 4,561.25 | 66.75% | - |
平均值
平均值 | - | - | 65.40% | - | - | 53.07% | - | - | 57.05% |
8-2-147
报告期内,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前十大客户之间以及同一客户各年度之间毛利率波动较大,主要原因为客户各年度采购的产品结构不同,公司平均毛利率的变动主要产品结构的影响。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累计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客户各期平均毛利率分别为57.05%、53.07%、65.40%,与公司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平均毛利率波动趋势相符。
(2)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的销售收入、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万元、元/颗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较2020年变动 | 金额 | 较2019年变动 | 金额 |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 | 3,361.52 | 7.37% | 3,130.75 | -8.39% | 3,417.39 |
销售单价
销售单价 | 8.75 | 52.97% | 5.72 | -15.01% | 6.73 |
单位成本
单位成本 | 3.13 | 28.81% | 2.43 | 14.62% | 2.12 |
毛利率
毛利率 | 64.18% | 增加6.71个百分点 | 57.47% | 下降11.02个百分点 | 68.49% |
发行人毛利率变动受平均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综合影响,各年度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如下:
年度 | 毛利率 | 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 销售单价变动 | 单位成本变动 | ||
变动率 | 价格变动对毛利率影响 | 变动率 | 成本变动对毛利率影响 |
2021年度
2021年度 | 64.18% | 增加6.71个百分点 | 52.97% | 14.71% | 28.81% | -8.00% |
2020年度
2020年度 | 57.47% | 减少11.02个百分点 | -15.01% | -5.55% | 14.62% | -5.47% |
注1:单位价格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当期销售单价-上期单位成本)/当期销售单价-上期毛利率;注2: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当期毛利率-(当期销售单价-上期单位成本)/当期销售单价。
2021年,平均销售单价同比上涨52.97%,由于增幅远高于平均单位成本的增幅,导致毛利率同比增加8.43个百分点。2020年,由于平均销售单价同比下降15.01%,同时平均单位成本同比增长14.62%,上述综合影响导致毛利率同比下降11.02个百分
8-2-148
点。1)产品结构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包括若干具体型号的芯片产品,不同具体型号的产品由于在信号协议类型及其版本、功能复杂程度、产品性能指标、同类竞品的市场竞争和供需状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单价、单位成本和毛利率差异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销售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收入金额 | 比例 | 收入金额 | 比例 | 收入金额 | 比例 |
毛利率>60%
毛利率>60% | 1,818.20 | 54.09% | 1,378.07 | 44.02% | 1,695.10 | 49.60% |
50%<毛利率<60%
50%<毛利率<60% | 758.76 | 22.57% | 904.42 | 28.89% | 1,448.37 | 42.38% |
毛利率<50%
毛利率<50% | 784.57 | 23.34% | 848.25 | 27.09% | 273.92 | 8.02% |
合计
合计 | 3,361.52 | 100.00% | 3,130.75 | 100.00% | 3,417.39 | 100.00% |
①2021年较2020年变化情况
公司2021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毛利率高于60%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2020年增加了10.07个百分点,导致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整体毛利率提高。高毛利率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增加主要系不同型号产品结构变动所致。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2020-2021年累计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型号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单价、毛利率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颗
序号 | 产品型号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销售收入 | 销售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销售 单价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1 | LT8641UX | 602.18 | - | 17.91% | - | 544.88 | - | 17.40% | - |
2 | LT8644 | 414.90 | - | 12.34% | - | 196.43 | - | 6.27% | - |
3 | LT86102SXE | 332.95 | - | 9.90% | - | 238.99 | - | 7.63% | - |
4 | LT86102UX | 255.31 | - | 7.60% | - | 531.72 | - | 16.98% | - |
5 | LT86104SXE | 125.23 | - | 3.73% | - | 69.77 | - | 2.23% | - |
8-2-149
序号 | 产品型号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销售收入 | 销售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销售 单价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6 | LT8631UX | 87.25 | - | 2.60% | - | 173.84 | - | 5.55% | - |
7 | LT86101SX | 87.04 | - | 2.59% | - | 248.60 | - | 7.94% | - |
8 | LT8641SXE | 70.73 | - | 2.10% | - | 126.08 | - | 4.03% | - |
9 | LT86104SX | 34.60 | - | 1.03% | - | 142.05 | - | 4.54% | - |
10 | LT86102SX | 9.56 | - | 0.28% | - | 306.85 | - | 9.80% | - |
合计
合计 | 2,019.76 | - | 60.08% | - | 2,579.21 | - | 82.38% | - |
平均值
平均值 | - | 8.54 | - | 64.45% | - | 6.66 | - | 59.58% |
公司2021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销售结构较2020年变化较大,主要原因为在上游晶圆制造和封测厂商产能紧张的背景下,公司调整产品结构:一方面增加了高毛利产品销售出货量,如高毛利率的LT8644产品销售收入占比由6.27%增长至
12.34%;另一方面公司采用降价处理库存等方式降低了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毛利率较低的产品出货量,如LT86102SX、LT8631UX、LT86104SX等产品。上述产品结构的变化导致公司2021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的毛利率较2020年提高。
②2020年较2019年变化情况
公司2020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中毛利率低于50%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2019年提升,导致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整体毛利率同比降低,主要系部分型号产品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毛利率降低所致。
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2019-2020年累计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型号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单价、毛利率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颗
序号 | 产品型号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销售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销售 单价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1 | LT86102SX | 306.85 | - | 9.80% | - | 601.51 | - | 17.60% | - |
2 | LT8641UX | 544.88 | - | 17.40% | - | 223.14 | - | 6.53% | - |
8-2-150
序号 | 产品型号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销售单价 | 收入 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销售 单价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3 | LT86104SX | 142.05 | - | 4.54% | - | 623.50 | - | 18.25% | - |
4 | LT8644 | 196.43 | - | 6.27% | - | 504.94 | - | 14.78% | - |
5 | LT86102UX | 531.72 | - | 16.98% | - | 22.65 | - | 0.66% | - |
6 | LT86102SXE | 238.99 | - | 7.63% | - | 247.50 | - | 7.24% | - |
7 | LT86101SX | 248.60 | - | 7.94% | - | 198.56 | - | 5.81% | - |
8 | LT8631SX | 149.12 | - | 4.76% | - | 127.53 | - | 3.73% | - |
9 | LT8641SXE | 126.08 | - | 4.03% | - | 147.94 | - | 4.33% | - |
10 | LT8631UX | 173.84 | - | 5.55% | - | 86.45 | - | 2.53% | - |
合计
合计 | 2,658.56 | - | 84.92% | - | 2,783.71 | - | 81.46% | - |
平均值
平均值 | - | 5.59 | - | 57.22% | - | 6.34 | - | 65.43% |
公司2020年高速信号传输芯片毛利率较2019年下降,具体原因为:A. 公司出于对产品结构调整的考虑,通过降价出售剩余库存逐步淘汰一批推出时间较长、功能较为简单的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产品,如LT86102SX、LT86104SX等型号产品;同时,公司为保持市场竞争力,下调了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如LT86102SXE、LT8631UX等产品;B. 公司为提升产品性能和稳定性,针对LT8641UX等部分型号产品增加了测试程序,导致产品成本增加,毛利率有所下降。
2)客户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累计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客户情况如下:
8-2-151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1 | 深圳市阳邦电子有限公司 | 81.61 | 2.43% | - | 474.31 | 15.15% | - | 502.28 | 14.70% | - |
深圳市华麒嘉电子有限公司 | - | - | - | - | - | 408.24 | 11.95% | - |
2 | 东莞市同渡益胜技术有限公司 | 473.57 | 14.09% | - | 279.57 | 8.93% | - | - | 0.00% | - |
3 | 深圳市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10.36 | 0.31% | - | 57.83 | 1.85% | - | 162.92 | 4.77% | - |
深圳友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125.97 | 3.75% | - | - | - | - | - | - | - | |
友邦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51.50 | 1.53% | - | 77.63 | 2.48% | - | 260.82 | 7.63% | - |
4 | 深圳市朗强科技有限公司 | 80.21 | 2.39% | - | 249.38 | 7.97% | - | 384.50 | 11.25% | - |
5 | 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 | - | - | - | 631.54 | 20.17% | - | 11.02 | 0.32% | - |
6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342.38 | 10.19% | - | 182.48 | 5.83% | - | 21.48 | 0.63% | -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98 | 0.09% | - | 0.67 | 0.02% | - | 75.04 | 2.20% | - |
7 | AV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0.35 | 0.01% | - | 0.12 | 0.00% | - | 407.63 | 11.93% | - |
深圳丽斯高电子有限公司 | 83.75 | 2.49% | - | 34.02 | 1.09% | - | 59.28 | 1.73% | - |
8 | 南京昌鸿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01.52 | 8.97% | - | 133.41 | 4.26% | - | 96.65 | 2.83% | - |
9 | ENE TECHNOLOGY COMPANY | 18.44 | 0.55% | - | 220.92 | 7.06% | - | 238.25 | 6.97% | - |
深圳市华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 12.17 | 0.36% | - | 17.12 | 0.55% | - | 4.27 | 0.12% | - |
10 | 深圳市三芯源科技有限公司 | 457.38 | 13.61% | - | 9.06 | 0.29% | - | 6.61 | 0.19% | - |
8-2-152
序号 | 公司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深圳市八达威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八达威电子有限公司 | 15.06 | 0.45% | - | - | - | - | - | - | - |
合计
合计 | 2,057.26 | 61.20% | - | 2,368.05 | 75.64% | - | 2,638.98 | 77.22% | - |
平均值
平均值 | - | - | 61.32% | - | - | 57.59% | - | - | 64.95% |
8-2-153
报告期内,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前十大客户之间以及同一客户各年度之间毛利率波动较大,主要原因为客户各年度采购的产品结构不同,公司平均毛利率的变动主要产品结构的影响,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累计销售收入排名前十位的客户各期平均毛利率分别为64.95%、57.59%、61.32%,与公司高速信号传输芯片平均毛利率波动趋势相符。
2、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按产品类型毛利率比较分析如下:
公司 | 产品类型 | 下游应用领域 | 毛利率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晶晨股份
晶晨股份 | 多媒体智能终端芯片 | 机顶盒、智能电视、智能摄像头、智能终端 | 40.07% | - | - |
智能机顶盒芯片 | - | 37.90% | 37.19% | ||
智能电视芯片 | - | 24.97% | 28.07% | ||
AI音视频系统终端芯片 | - | 30.22% | 38.00% |
瑞芯微
瑞芯微 | 智能应用处理器芯片等 | 消费电子、智能物联 | 40.00% | 40.78% | 40.09% |
思瑞浦
思瑞浦 | 信号链类模拟芯片 | 通讯、工业控制、消费电子等 | 63.48% | 62.50% | 59.81% |
电源类模拟芯片 | 50.37% | 29.24% | 40.62% |
圣邦股份
圣邦股份 | 电源管理及信号链芯片 | 移动通讯终端、智能设备、播放器、数码设备、汽车系统等 | 55.50% | 48.73% | 46.88% |
公司
公司 | 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 | 安防监控、视频会议、显示器及商显、5G及AioT、PC及周边、车载显示等 | 64.79% | 56.34% | 58.45% |
高速信号传输芯片 | 64.18% | 57.47% | 68.49% |
公司产品所处领域主要由境外企业所主导,主要有德州仪器、东芝、联阳、瑞昱、亚德诺、谱瑞、安格等公司。由于中国大陆企业在该领域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在国产替代的趋势下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目前中国大陆在该领域尚无A股上市公司。为便于财务数据比较分析,公司选取了晶晨股份、瑞芯微、思瑞浦、圣邦股份四家中国大陆领先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作为其他可比公司,但公司与晶晨股份、瑞芯微、思瑞浦以及圣邦股份的具体产品线不同,在产品上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半导体行业具有产品种类众多、应用广泛的特点,不同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较
8-2-154
大。从产品类型来看,公司与晶晨股份、瑞芯微、思瑞浦以及圣邦股份产品芯片种类不同,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公司产品单位销售价格与单位成本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分析请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3.关于销售与客户/3.1/一、发行人说明/(二)/1、产品销售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芯片产品销售单价的差异及原因”以及“8.关于成本与毛利率/一、发行人说明/(一)/2、单位成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相关内容。
从产品应用领域来看,晶晨股份产品主要应用于机顶盒、智能电视、智能摄像头和智能终端,瑞芯微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和智能物联两大领域,思瑞浦产品主要应用于通讯、工业控制、消费电子等,圣邦股份产品主要应用于移动通讯终端、智能设备、播放器、数码设备、汽车系统等。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PC及周边、视频会议、安防监控等领域。公司产品应用领域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综上,由于产品类型和应用领域不同,公司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公司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的主要是因为公司产品在细分领域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定价能力,同时公司注重产品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公司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合理性。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获取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并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分析不同类型芯片产品单位成本结构及变动原因,以及不同类型芯片产品单位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差异原因;
2、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并分析单位成本变动的合理性;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2021年晶圆成本占比上升的原因;了解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归集方法和核算流程,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
4、抽取样本检查发行人成本结转的业务凭证,复核其成本结转的准确性;
5、检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其他成本的主要构成;
6、了解发行人产品结构变化、客户结构变化,并结合相关因素分析发行人各类芯片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8-2-155
7、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并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不同类型芯片产品单位成本主要由晶圆成本及封装测试成本构成,单位成本的变动主要受采购价格、产品结构以及生产工艺和制程变化影响;
2、发行人产品单位成本因产品类型不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一致;
3、受产品结构、技术水平影响,发行人不同类型芯片产品之间单位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
4、发行人同类型产品向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毛利率不存在显著差异;
5、发行人2021年晶圆成本占比上升的原因为产品制程升级、产品结构变化以及晶圆采购价格上涨;
6、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其他成本主要由运输成本、外购芯片成本以及矩阵业务成本构成;
7、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有效的成本核算制度,报告期内成本核算真实、准确;
8、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型芯片产品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产品结构、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波动影响;
9、发行人因产品类型不同导致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合理性。
9. 关于存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3,509.48万元、3,481.87万元和4,895.33万元;(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12、
1.69和1.98,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3)2021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上升,主要系销售规模增加导致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存货余额有明显提升;
(4)发行人将存货的适销性作为存货减值的关键指标,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与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1.83%、16.79%和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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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1)原材料的采购周期、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各类存货的备货标准,并结合上述因素分析存货构成变动的原因、各类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各类存货与公司在手订单及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2)存在一年以上长库龄库存商品、半成品的原因,不同库龄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情况;(3)发行人存货与在手订单匹配情况、期后结转率和销售率情况;
(4)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计算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发行人对委托加工物资的管理机制,存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监盘情况,并就存货真实性及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2)针对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的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回复:
申报会计师说明
一、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监盘情况,并就存货真实性及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一)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监盘情况以及存货真实性
发行人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为生产芯片用的晶圆,由封装测试厂商代为保管,其中主要存放于超丰电子(中国台湾)。库存商品系已完成加工制造达到可销售状态的芯片,主要存放于公司合肥仓库,少量存放于超丰电子等封测厂处。半成品系已初步完成封装,已经入库但仍需进一步测试、烧录的产品,主要存放于公司合肥仓库。委托加工物资系正在委托封装测试厂商处加工、测试尚未入库的产品,全部存放于封测厂。
1、发行人存货盘点情况
根据发行人《存货管理制度》,发行人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物流采购部、仓库和财务部人员需要每月对存货进行抽盘。每年底由财务部和仓库人员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如实填报盘点结果,真实反映结存状况,盘盈盘亏查明原因。
发行人在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5日、2020年12月30日和202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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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3日、2021年12月29日和30日对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的主要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进行了盘点。发行人财务部、物流采购部和仓库人员负责组织存货盘点工作,并在盘点前制定完整的盘点计划。对于合肥仓库存货,财务部人员监盘物流采购部和仓库人员的盘点情况,包括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观察公司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对于存放在超丰电子的存货,公司委托超丰电子人员进行盘点。
2、申报会计师监盘情况
(1)监盘程序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进行了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存货盘点。申报会计师参与了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存货监盘,具体执行的监盘程序如下:
①访谈公司的相关人员,获取并査阅公司的存货管理相关文件,了解并评价公司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②获取公司的存货盘点计划,结合存货的内容、相关内部控制流程等编制存货监盘计划;
③监盘公司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关注和识别是否存在过时、毁损或陈旧的存货,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④抽取部分存货品种与盘点人员进行复盘;选取存货明细表中存货追查至实物,以验证存货的存在认定;选取现场实物与存货明细表进行核对,以验证存货的完整性;
⑤盘点结束后,所有参与盘点人员在盘点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或差异进行跟踪处理;
⑥检査资产负债表日与盘点日之间的存货收发记录及相关岀入库单据,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2)监盘情况
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对各类别存货执行监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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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原材料 | 库存商品 | 半成品 | 委托加工物资 |
位置与场所
位置与场所 | 主要在超丰电子等封测厂处,小部分辅材在发行人合肥仓库 | 主要在发行人合肥仓库,小部分在超丰电子等封测厂处 | 主要在发行人合肥仓库,小部分在超丰电子等封测厂处 | 均在超丰电子等封测厂处 |
监盘情况
监盘情况 | 现场或视频监盘和抽盘 | 现场或视频监盘和抽盘 | 现场监盘和抽盘 | 在封测厂产线上,无法盘点 |
替代程序类型
替代程序类型 | 无 | 无 | 无 | 函证、抽凭测试、期后入库检查 |
获取证据
获取证据 | 现场监盘、抽盘记录 | 现场监盘、抽盘记录 | 现场监盘、抽盘记录 | 供应商有效回函、各报告期12月全部日报表、部分入库凭证和期后入库单据 |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
监盘计划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监盘计划 | 是 | 是 | 是 | 不适用 |
盘点表上是否有监盘人员签字
盘点表上是否有监盘人员签字 | 是 | 是 | 是 | 不适用 |
(3)监盘比例
单位:万元
存货监盘情况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监盘地点
监盘地点 | 发行人合肥仓库、超丰电子 | 发行人合肥仓库、超丰电子 | 发行人合肥仓库、超丰电子 |
监盘范围
监盘范围 | 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 | 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 | 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 |
监盘时间
监盘时间 | 2021.12.29、2021.12.30 | 2020.12.30、2021.1.13 | 2019.12.31、2020.1.5 |
存货余额
存货余额 | 4,895.33 | 3,481.87 | 3,509.48 |
监盘金额
监盘金额 | 3,187.72 | 2,111.01 | 2,934.22 |
监盘比例
监盘比例 | 65.12% | 60.63% | 83.61% |
由于报告期各期末委托加工物资无法进行盘点,申报会计师针对报告期各期末的委托加工物资,执行了函证程序,具体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委托加工物资审定额
委托加工物资审定额 | 1,361.85 | 1,075.81 | 532.90 |
8-2-159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委托加工物资发函金额
委托加工物资发函金额 | 1,335.83 | 1,075.81 | 532.46 |
发函比例
发函比例 | 98.09% | 100.00% | 99.92% |
委托加工物资回函金额
委托加工物资回函金额 | 1,335.83 | 1,075.81 | 532.46 |
回函比例
回函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申报会计师通过函证和盘点程序确认的存货综合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期末存货余额A
期末存货余额A | 4,895.33 | 3,481.87 | 3,509.48 |
盘点确认存货余额B
盘点确认存货余额B | 3,187.72 | 2,111.01 | 2,934.22 |
函证确认的存货余额
函证确认的存货余额 | 2,694.26 | 2,474.74 | 2,375.91 |
其中:存放在外部的原材料等
其中:存放在外部的原材料等 | 1,358.43 | 1,398.93 | 1,843.45 |
委托加工物资C
委托加工物资C | 1,335.83 | 1,075.81 | 532.46 |
综合确认比例(B+C)/A
综合确认比例(B+C)/A | 92.41% | 91.53% | 98.78% |
(4)监盘结论
公司已建立健全存货盘点制度并有效执行,已执行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盘点工作,盘点结果为实物与账面记录不存在重大差异。
3、存货真实性
申报会计师基于发行人各类型存货具体的位置与状态、各外部机构对核查程序的支持与限制、疫情不断反复等各种现实情况,设定了各类核查措施/审计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获取了充分、适当的核查证据。通过实施盘点、函证等核查程序,未发现有重大的存货真实性异常情况,已执行的核查程序能够支持申报会计师对存货真实性发表核查结论。
(二)报告期内,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8-2-160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存货账面余额
存货账面余额 | 4,895.33 | 3,481.87 | 3,509.48 |
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 531.72 | 584.68 | 415.12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 10.86% | 16.79% | 11.83% |
发行人将存货的适销性作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关键指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法请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9.关于存货/一、发行人说明/(四)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计算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对1年以上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逐年上升。2021年末,公司1年以上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分别达到90.32%和81.96%。发行人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得到一贯执行。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近,处于合理区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的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发行人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和委托加工物资,报告期内对该部分存货进行了各类型核查程序。
(一)核查方式、核查比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穿行测试,评价关键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明细表,了解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的具体类型、数量、金额和库龄情况等;
3、获取报告期各期末供应商提供的生产报表,将存货类型、数量和状态与公司账载情况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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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询问与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相关跟踪管理情况,包括存货位置跟踪、运输、进口报关、与供应商对账情况等;
5、申报会计师于报告期各期末前后对发行人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进行监盘和抽盘。报告期各期末的监盘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原材料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 1,131.43 | 1,254.40 | 1,858.30 |
监盘确认金额
监盘确认金额 | 784.96 | 931.68 | 1,747.36 |
监盘确认比例
监盘确认比例 | 69.38% | 74.27% | 94.03% |
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 241.10 | 144.54 | 61.44 |
监盘确认金额
监盘确认金额 | 241.10 | 144.54 | 61.44 |
监盘确认比例
监盘确认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半成品
半成品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 0.15 | - | 16.24 |
监盘确认金额
监盘确认金额 | 未监盘 |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 1,361.85 | 1,075.81 | 532.90 |
监盘确认金额
监盘确认金额 | 未监盘 |
由于存放在封测厂商的半成品金额较小,报告期各期末未对该部分存放在封测厂商的半成品进行盘点。委托加工物资在封测厂商产线加工,故无法进行盘点,对该部分存货执行了函证程序,如下所述。
6、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进行函证确认,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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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原材料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 1,131.43 | 1,254.40 | 1,858.30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1,117.32 | 1,254.40 | 1,765.78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98.75% | 100.00% | 95.02% |
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 241.10 | 144.54 | 61.44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241.10 | 144.54 | 61.44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半成品
半成品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 0.15 | - | 16.24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 | - | 16.24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 | - | 100.00% |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余额 | 1,361.85 | 1,075.81 | 532.90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1,335.83 | 1,075.81 | 532.46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98.09% | 100.00% | 99.92% |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制定了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发行人能对报告期各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进行有效管控,报告期各期末存放于封测厂商的存货真实、准确。
10. 关于长期资产
10.1招股说明书披露,2021年度,为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并维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公司以6,563.46万元(不含税)的价格向关联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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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恒创”)购买办公楼,相关价格系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并经协商一致确定,公司已支付本次购买房屋的价款。报告期内,公司向合肥恒创租赁房产用于办公。根据公开信息,合肥恒创系发行人股东海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1)用于购置办公楼的资金来源,出售方取得方式和成本,办公楼购置价格与评估价格的差异及公允性,目前办公楼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后续是否不再向合肥恒创租赁房产;(2)结合海恒集团及其关联方投资发行人的历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背景、原因、过程、入股价格及其公允性),说明公司向合肥恒创购置房产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请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用于购置办公楼的资金来源,出售方取得方式和成本,办公楼购置价格与评估价格的差异及公允性,目前办公楼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后续是否不再向合肥恒创租赁房产
1、用于购置办公楼的资金来源,出售方取得方式和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迅速发展,员工人数逐年增加,对于研发实验空间的需求随之增加。与此同时,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净利润水平不断提升,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充沛,积累了一定的盈余资金。为保证公司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管理层评估未来业绩增长情况以及发行人经营的实际需求后,经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购置位于智能装备科技园B3栋的办公楼。
公司用于购置办公楼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出售方合肥恒创以出让方式取得办公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自建方式取得该办公楼,主要成本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设计成本及施工建造成本等。
2、办公楼购置价格与评估价格的差异及公允性
根据《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资产评估报告》(皖安和评估字(2021)095号),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成本法对办公楼(包括主体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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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库)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6月30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6,923.09万元。根据发行人与合肥恒创签署的办公楼及相应车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易凭证,发行人向合肥恒创购置办公楼及附属49个地下车位所有权的交易总价为6,923.09万元(不含增值税),与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一致,定价公允。
3、目前办公楼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后续是否不再向合肥恒创租赁房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办公楼系由公司实际使用。由于公司已经将该等房产收购,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已自权属登记之日起归公司所有,因此公司无需再向合肥恒创租赁该等房产,且实际也未继续向其支付租金,公司后续不再向合肥恒创租赁房产。此外,公司不存在向合肥恒创租赁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情形。
(二)结合海恒集团及其关联方投资发行人的历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背景、原因、过程、入股价格及其公允性),说明公司向合肥恒创购置房产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1、海恒集团及其关联方投资发行人的历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背景、原因、过程、入股价格及其公允性)
2010年8月,外部投资人海恒集团看好FENG CHEN的技术及合肥力杰、龙迅有限发展的前景,决定以自有资金500万元投资认购合肥力杰新增注册资本14.7688万元,并取得10.71%股权,增资价格系按照合肥力杰经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4,165.26万元确定。海恒集团已就增资入股合肥力杰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程序。2013年1月,龙迅有限吸收合并合肥力杰,海恒集团所持合肥力杰的出资权益转为对龙迅有限的出资权益。
关于海恒集团选择合肥力杰入股、海恒集团所持合肥力杰权益转为对龙迅有限的权益的调整过程请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5.关于股东与历史沿革/5.2/一、发行人说明/(二)原先以合肥力杰为被投资主体整合龙迅有限,后又由龙迅有限吸收合并合肥力杰的原因,吸收合并的具体过程、履行的决策程序、交易对价及其公允性、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内容。
根据经开区国资委出具的批复,海恒集团本次投资合肥力杰及后续在合肥力杰、龙迅有限、龙迅股份的股权比例变动均依法履行了决策及审批程序,真实、合法、有效,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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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海恒集团持有发行人股东赛富创投19.96%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东合肥中安26.53%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海恒集团相关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海恒集团、赛富创投与合肥中安之间不构成《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除存在前述投资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论证请参见本回复“15.4 股东特殊权利”相关内容,各方投资发行人(合肥力杰/龙迅有限)均为其独立决策。
综上,海恒集团系因看好FENG CHEN的技术及合肥力杰、龙迅有限的发展前景投资公司,投资背景具备合理性,入股价格具备公允性,海恒集团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有关公司权益的特殊利益安排。
2、说明公司向合肥恒创购置房产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2019年前,公司的办公场所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园A座四层,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及员工人数增加而日益拥挤,此后在发行人股东海恒集团的介绍下公司决定将办公场所调整至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B3栋的办公楼,并于2019年2月与合肥恒创签订了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2019年初公司租赁智能装备科技园B3栋的办公楼后,公司业务持续增长,员工人数逐年增加,对于研发实验空间的需求随之增加,而公司此前签订的租约期限为5年,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定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结合公司自身业务发展情况、未来战略规划及资金状况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后,公司与合肥恒创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购置了该办公楼。
基于上述,公司出于满足公司长期稳定业务发展需要的目的向合肥恒创购置房产,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就本次交易,除前述协议外,海恒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主体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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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并查阅了本次办公楼及地下产权车位转让交易相关的协议、支付凭证、发票、产权证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2、取得并查阅了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资产评估报告》(皖安和评估字(2021)095号),复核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对比评估价格与公司实际支付价款,确认购置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3、访谈海恒集团与合肥恒创,了解发行人与其合作背景、业务往来情况与关联关系;
4、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向合肥恒创购置房产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5、取得海恒集团、赛富创投、合肥中安的股东调查表以及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了解海恒集团、赛富创投、合肥中安投资入股的背景情况,确认海恒投资相关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6、取得海恒集团及合肥恒创出具的书面确认,确认就本次交易,除前述协议外,海恒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主体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用于购置办公楼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出售方合肥恒创以出让方式取得办公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自建方式取得该办公楼,主要成本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设计成本及施工建造成本等;发行人实际支付购买办公楼主体以及地下车位的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一致,为双方基于评估价格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实际使用该办公楼,后续不再向合肥恒创租赁房产;
2、海恒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发行人其他股东投资发行人(合肥力杰/龙迅有限)的入股价格公允,发行人向合肥恒创购置房产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就本次交易,除前述协议外,海恒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主体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10.2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8-2-167
1,561.73万元、2,073.13万元和9,622.44万元,固定资产主要由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掩膜、电子设备及其他构成。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购置机器设备的内容、金额、用途、会计核算科目和转固的具体时点,相关机器设备的存放及管理情况;(2)报告期各期掩膜采购金额,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式;(3)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4)结合相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情况,说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各期购置机器设备的内容、金额、用途、会计核算科目和转固的具体时点,相关机器设备的存放及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购置机器设备的内容、金额、用途和转固时点、相关机器设备的存放及管理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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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台、万元
年度 | 设备名称 | 数量 | 金额 | 用途 | 转固时点 | 存放地点 | 管理情况 |
2021年
度
2021年度 | 误码仪 | 1 | 259.57 | 研发 | 2021年12月 | 209CTS实验室2 | 在用 |
分选机 | 3 | 173.01 | 研发、生产 | 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1年11月 | 106量产测试房 | 在用 | |
数据发生器 | 1 | 115.22 | 研发 | 2021年3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测试机 | 3 | 184.61 | 研发、生产 | 2021年4月、2021年11月 | 106量产测试房 | 在用 | |
相噪分析仪 | 1 | 97.35 | 研发 | 2021年10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电流波形示波器 | 1 | 67.81 | 研发 | 2021年2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eARC信号发生器 | 1 | 67.36 | 研发 | 2021年6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协议分析仪 | 1 | 55.21 | 研发 | 2021年7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EARC CTS 测试平台 | 1 | 24.68 | 研发 | 2021年5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不饱和加速寿命实验箱 | 1 | 21.86 | 研发 | 2021年4月 | 106量产测试房 | 在用 | |
DSGA测试平台 | 1 | 20.96 | 研发 | 2021年5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HDCP协议分析仪 | 1 | 20.14 | 研发 | 2021年3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服务器 | 3 | 36.18 | 研发、管理 | 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 | 405机房 | 在用 | |
示波器 | 2 | 12.78 | 研发 | 2021年2月、2021年10月 | 401FPGA实验室、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合计
合计 | 21 | 1,156.72 | - | - | - | - |
2020年
2020年 | 分析仪 | 1 | 64.87 | 研发 | 2020年5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8-2-169
年度 | 设备名称 | 数量 | 金额 | 用途 | 转固时点 | 存放地点 | 管理情况 |
度
度 | DP2.0协议分析仪 | 1 | 94.57 | 研发 | 2020年12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示波器 | 4 | 14.16 | 研发 | 2020年12月 | 209 CTS实验室2、深圳朗田亩 | 在用 | |
测试机 | 1 | 30.33 | 研发 | 2020年7月 | 106量产测试房 | 在用 | |
分选机 | 1 | 58.41 | 研发、生产 | 2020年7月 | 106量产测试房 | 在用 | |
开发板 | 1 | 4.35 | 研发 | 2020年7月 | 401FPGA实验室 | 在用 | |
HDMI2.1夹具 | 2 | 15.00 | 研发 | 2020年6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FPGA开发板 | 2 | 11.42 | 研发 | 2020年5月、2020年6月 | 401FPGA实验室 | 在用 | |
S50逻辑板卡 | 2 | 20.97 | 研发 | 2020年11月 | 106量产测试房 | 在用 | |
电缆分析仪 | 2 | 16.34 | 研发 | 2020年12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SCDC控制器 | 1 | 4.05 | 研发 | 2020年12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恒温恒湿试验箱 | 1 | 7.79 | 研发 | 2020年12月 | 105可靠性实验室 | 在用 | |
六类跳线适配器 | 1 | 1.20 | 研发 | 2020年12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6A类跳线适配器 | 1 | 1.40 | 研发 | 2020年12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合计
合计 | 21 | 344.86 | - | - | - | - |
2019年
度
2019年度 | 示波器 | 4 | 349.21 | 研发 | 2019年8月 | 209 CTS实验室2、401FPGA实验室、201成品部测试房 | 在用 |
信号分析仪 | 1 | 100.20 | 研发 | 2019年1月 | 209 CTS实验室2 | 在用 | |
开发板 | 4 | 25.76 | 研发 | 2019年9月、2019年12月 | 401FPGA实验室 | 在用 |
合计
合计 | 9 | 475.18 | - | - | - | - |
8-2-170
报告期内,发行人购置的机器设备中除测试机及分选机用于芯片量产测试、一台服务器用于经营管理以外,其他机器设备均用于研发。购置的设备通过公司验收后计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科目核算。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购置的机器设备均处于在用状态,无闲置的机器设备。
(二)报告期各期掩膜采购金额,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掩膜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套、万元
年度 | 数量 | 规格型号 | 金额 | 转固时点 | 存放地点 |
2021年度
2021年度 | 1 | LT2101 | 194.92 | 2021年9月 | 联华电子 |
1 | LT2003 | 193.97 | 2021年4月 | 联华电子 |
合计
合计 | 2 | - | 388.89 | - | - |
2020年度
2020年度 | 1 | LT2002 | 332.84 | 2020年7月 | 联华电子 |
1 | LT1901 | 317.38 | 2020年12月 | 联华电子 |
合计
合计 | 2 | - | 650.23 | - | - |
2019年度
2019年度 | 1 | LT1805 | 52.27 | 2019年4月 | Silterra |
1 | LT1904 | 36.20 | 2019年12月 | Silterra | |
1 | LT1903 | 54.68 | 2019年12月 | Silterra |
合计
合计 | 3 | - | 143.15 |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掩膜主要用于光刻工序生产芯片,其不构成晶圆产品的实物,可反复使用,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掩膜价值较高,因而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折旧寿命为3年。
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公司于首次流片时使用掩膜。在芯片产品正式量产前,公司使用掩膜进行小批量晶圆生产用于产品的验证和检验,在此阶段,掩膜折旧按照直线法分摊计入研发费用。在芯片产品通过量产验证后,公司使用掩膜进行产品批量生产,在此阶段,掩膜折旧按照直线法分摊计入管理费用。
(三)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
8-2-171
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加:固定资产原值净增加
加:固定资产原值净增加 | 8,423.53 | 1,107.19 | 655.61 |
在建工程净增加
在建工程净增加 | 56.02 | - | - |
无形资产增加
无形资产增加 | 653.28 | - | - |
进项税
进项税 | 770.48 | 64.63 | 17.90 |
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增加
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增加 | -131.01 | 131.46 | -86.65 |
长期待摊费用增加
长期待摊费用增加 | - | 4.93 | 16.18 |
小计
小计 | 9,772.30 | 1,308.21 | 603.04 |
减:应付工程款增加
减:应付工程款增加 | -23.38 | 15.04 | -47.17 |
长期应付款增加
长期应付款增加 | 457.30 | - | - |
小计
小计 | 433.92 | 15.04 | -47.17 |
合计
合计 | 9,338.38 | 1,293.18 | 650.21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 9,338.38 | 1,293.18 | 650.21 |
差额
差额 | - | - | - |
如上表所示,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变动勾稽一致。
(四)结合相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情况,说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掩膜。公司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房屋及建筑物 | 30年 | 5 | 3.17 |
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 | 5年 | 5 | 19.00 |
掩膜
掩膜 | 3年 | 0 | 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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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 | 4年 | 5 | 23.75 |
电子设备及其他
电子设备及其他 | 3-5年 | 5 | 19.00-31.67 |
由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公司在判断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更新率较高的掩膜按照3年的预计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对于示波器、分选仪等机器设备,按照5年的预计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迹象分析,具体如下: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1.97%、56.56%和64.53%,固定资产预期能够持续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综合成新率分别为43.50%、44.32%和73.51%,且结合固定资产监盘情况,公司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良好,未出现陈旧过时或实体已损坏的情况,未出现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区经济稳定、法律健全;公司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稳定,所处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或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不存在重大变化;
4、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在报告期内未识别出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
5、发行人未识别出其他表明固定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固定资产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评价关键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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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账,检查报告期内各期购置机器设备的内容、金额、会计核算科目和转固的具体时点,检查报告期内各期掩膜采购金额;获取发行人固定资产登记簿,检查上述机器设备的用途、存放及管理情况;
3、访谈财务部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关于掩膜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式;
4、复核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过程和结果,复核发行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
5、现场或视频盘点及查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呆滞、无法使用、毁损、闲置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购置机器设备的情况符合业务实际,制定了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购置的机器设备主要用于研发,通过验收后转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科目核算,存放于发行人实验室等位置。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购置的机器设备均处于在用状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掩膜采购金额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掩膜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合理;
4、发行人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不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
10.3根据招股说明书,(1)2021年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435.52万元,均为软件及软件使用权,系采购Cadence的EDA软件用于芯片设计所致,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费用为738.20万元(含税);
(2)海恒集团与公司签订《关于租用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EDA软件的协议》,约定自2013年4月,发行人免费租用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EDA软件,免费租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3)2020年发行人向合肥市华达半导体有限公司租用EDA软件,租用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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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租用费用为12万元/年。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EDA软件的情况,包括供应商基本情况、费用、发行人与其合作历史,是否存在关键生产资源可能受限的风险;(2)发行人同一时间段既租用又购入多套EDA软件的原因,各类EDA软件是否在使用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EDA软件租用有偿与无偿差异以及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免费租用海恒集团相关软件是否构成政府补助或股东捐赠;(3)与EDA软件相关的入账、摊销等会计处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EDA软件的情况,包括供应商基本情况、费用、发行人与其合作历史,是否存在关键生产资源可能受限的风险
1、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EDA软件的情况,包括供应商基本情况、费用、发行人与其合作历史
(1)海恒集团(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EDA设计软件
海恒集团系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其基本情况及EDA软件使用费用、合作历史等情况具体如下: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1993年11月12日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 |
股东
股东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对企业股权、项目及其它领域进行投资;资本运营管理;资产受托管理(非信托);项目投资管理;土地开发;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②费用及合作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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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4月起,发行人免费租用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EDA软件,免费租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出具的《说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支持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建设“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提供给全市范围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自设立以来,已向市内十余家企业免费提供服务。
(2)合肥华达(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验证分析公共服务平台)EDA设计软件
合肥华达系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验证分析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其基本情况及EDA软件使用费用、合作历史等情况具体如下: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合肥市华达半导体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13年5月14日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机电产业园一期4幢标准厂房301、302室 |
股东
股东 |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集成电路、半导体元器件、半导体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光电产品的设计、研发、测试、销售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集成电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租赁,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②费用及合作历史
2020年起,公司租赁合肥华达运营的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验证分析公共服务平台”EDA软件,租赁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费用为12万元/年。
(3)Cadence EDA设计软件
Cadence为国际知名EDA厂商,其基本情况及EDA软件使用费用、合作历史等情况具体如下: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楷登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06年12月21日 |
8-2-176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221弄1号9层 |
股东
股东 | CADENCE DESIGN SYSTEMS (IRELAND)LIMITED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受CADENCE DESIGN SYSTEMS,INC.及其在亚洲地区所投资企业的委托,向其提供投资经营决策和管理咨询服务、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产品采购的质量监控和管理、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员工培训与管理服务;计算机软件(音像出版物除外)、硬件、集成电路、半导体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服务;计算机硬件及仿真系统经营性租赁;从事计算机软硬件、集成电路、半导体设备、电子信息、通讯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专利代理除外);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数据处理、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及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②费用及合作历史
2020年12月,公司向楷登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购买EDA软件,合同总价款738.20万元(含税)。EDA软件授权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
2、是否存在关键生产资源可能受限的风险
(1)公司与Cadence合作稳定,到期后不能续约的风险较小
公司自2020年起与楷登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作,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签署的《采购订单》的中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为期3年。在合作期间双方均能按照相关条款执行,且未发生争议事项,双方能够保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前述EDA采购订单不能续约的风险较小。如果最终发生不能续约的情况,发行人将选择替代EDA供应商进行合作。
(2)即使届时无法续约,发行人亦存在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
Cadence授予发行人使用的有关技术模块并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产品研发需求和具体授权技术,灵活采购相应同类型EDA工具。
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相关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内EDA厂商的技术与产品也将持续成熟完善,为公司提供了国产化替代选择。
基于上述,发行人与Cadence签署的EDA采购订单到期后不能续约的风险较小,即使届时无法续约,发行人亦存在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公司可向替代供应商采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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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关键生产资源可能受限的风险,因此预计影响较小。
(二)发行人同一时间段既租用又购入多套EDA软件的原因,各类EDA软件是否在使用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EDA软件租用有偿与无偿差异以及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免费租用海恒集团相关软件是否构成政府补助或股东捐赠
1、发行人同一时间段既租用又购入多套EDA软件的原因,各类EDA软件是否在使用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
发行人一直使用Cadence开发的EDA软件。2019年度及以前,公司租用海恒集团运营管理的EDA软件,该EDA软件同样为Cadence开发。由于海恒集团提供的EDA软件模块工具不够丰富,授权License相对较少,自2020年1月起,为丰富EDA软件的功能,发行人开始新增租赁合肥华达运营管理的EDA软件,用以弥补数字设计和后端设计的不足。自2021年起,随着发行人业务发展,为提高EDA的软件支持和工作效率,发行人与Cadence商谈签署了一揽子EDA解决方案协议,将模拟设计、数字设计、后端设计等阶段的EDA工具进行整合。自2022年起,与海恒集团及合肥华达的租赁协议到期后,发行人将不再继续续租,仅使用公司所购买的Cadence公司EDA软件使用权。
2、EDA软件租用有偿与无偿差异以及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
(1)免费租用海恒集团(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EDA设计软件
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系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支持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发展而成立的服务平台,海恒集团为该平台的实际运营主体。公司免费租用该平台系基于当地政府部门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扶持。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出具的《说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支持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建设了“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并免费提供给全市范围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
(2)有偿租赁合肥华达(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验证分析公共服务平台)EDA设计软件
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验证分析公共服务平台”系支持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发展而成立的服务平台,合肥华达为该平台的运营主体。该平台系当地政府部门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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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当地集成电路企业而设立,具有普惠性质,因此公司租赁价格相对较低。
(3)购买Cadence EDA设计软件使用权
公司购买Cadence相关EDA软件的使用权价格是基于公开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商谈确定的,合同总金额为三年合计738.20万元(含税)。综上,公司免费租赁海恒集团EDA软件和有偿租赁合肥华达EDA软件系当地政府部门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扶持,具有普惠性质,而公司购买Cadence软件使用权是基于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的,因此价格有所差异。
3、免费租用海恒集团相关软件是否构成政府补助或股东捐赠
(1)免费租用海恒集团相关软件不构成政府补助
①相关会计政策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2018)》关于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序号 | 类别 | 具体内容 | 来源 |
1 | 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 |
2 | 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与无偿性 |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 |
3 | 关于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 |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鼓励创业投资,将产业园区内的房产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租给企业。理论上这也属于政府对企业的无偿经济支持,但没有纳入本准则的范围,理由是:一方面这种支持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同时按照公允价值和实际租金的差额确认政府补助,这种做法对净利润的影响与企业按照实际租金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基本一致,前一种做法还需要企业估计租金的公允价值。所以从简化实务的角度出发,通常情况下这种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政府补助不纳入本准则的范围。 |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2018)》附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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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确认政府补助的合理性
发行人自海恒集团免费租赁EDA软件是出于当地政府部门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扶持,理论上属于政府对企业的无偿经济支持,但发行人没有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原因为:一方面这种支持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另一方面,如果发行人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同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政府补助,这种做法对净利润的影响与企业不确认政府补助对净利润的影响一致,前一种做法还需要发行人估计租赁EDA软件的公允价值。所以从简化实务的角度出发,发行人未按照政府补助准则对免费租用海恒集团EDA软件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2)免费租用海恒集团相关软件不构成股东捐赠
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系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支持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发展而成立的服务平台,海恒集团为该平台的实际运营主体。该平台免费提供给全市范围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系当地政府部门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扶持,具有普惠性质。海恒集团作为发行人股东并非是发行人免费租赁该平台EDA软件使用权的主导因素,因此发行人免费租赁海恒集团EDA软件是一种商业租赁行为,并非股东捐赠。
(三)与EDA软件相关的入账、摊销等会计处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与EDA软件相关的入账、摊销等会计处理
(1)租用海恒集团(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EDA设计软件
根据海恒集团与公司签订的《关于租用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EDA软件的协议》,公司免费租赁EDA软件,且不构成政府补助或股东捐赠,报告期内不涉及账务处理。
(2)租用合肥华达(合肥市集成电路设计验证分析公共服务平台)EDA设计软件
根据公司与合肥华达签订的《EDA软件租用及授权合同书》,公司租用EDA软件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为12.00万元/年(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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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每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肥华达12.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合理计入当期费用。
(3)购买Cadence EDA设计软件使用权
2020年12月16日,公司与Cadence签订了《采购订单》用于购买EDA软件授权许可使用权,公司于验收日按照合同不含税金额将EDA软件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并按照约定的授权期限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租赁和购买EDA软件使用权相关的入账、摊销进行会计处理。
2、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EDA软件摊销金额与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EDA软件摊销确认费用金额
EDA软件摊销确认费用金额 | 229.08 | 11.32 | - |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 8,793.97 | 3,717.88 | 3,585.47 |
占比
占比 | 2.60% | 0.30% | - |
报告期内,公司因租赁及购置EDA软件使用权产生的费用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较低,租赁及购置EDA软件使用权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公开信息,了解海恒集团、合肥华达及Cadence的基本情况;
2、查阅相关协议,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与海恒集团、合肥华达及Cadence合作历史,了解合作情况,分析关键生产资源可能受限的风险;
3、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租用及购置EDA软件使用权的原因、各类EDA软件的功能差异,了解租赁价格和购置价格的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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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发行人租赁及购置EDA使用权的相关合同、付款单据等原始凭证;
5、获取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出具的《说明》,分析发行人免费租用海恒集团EDA软件的合理性并分析免费租用海恒集团相关软件是否构成政府补助或股东捐赠;
6、检查发行人与EDA软件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分析EDA软件相关费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使用海恒集团、合肥华达的EDA软件,并购买了Cadence的EDA软件授权许可使用权。发行人与Cadence签署的EDA采购订单到期后不能续约的风险较小,此外公司可向替代供应商采购,因此预计关键生产资源可能受限的风险较小;
2、发行人出于业务经营需求在同一时间段租赁和购置了多套EDA软件,具有合理性,各类EDA软件在功能覆盖范围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3、发行人免费及低价租用EDA软件系当地政府部门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扶持,而发行人购置Cadence EDA软件使用权价格系基于市场公开价格与Cadence商谈确定,因此存在较大差异;
4、发行人免费租用海恒集团相关软件不构成政府补助或股东捐赠;
5、发行人与EDA软件相关的入账、摊销等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EDA软件相关费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11. 关于期间费用
11.1根据招股说明书,(1)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3,141.51万元、3,705.69万元、4,923.6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05%、27.30%、21.04%;(2)发行人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与摊销费用分别为295.67万元、395.97万元和700.84万元;材料费分别为164.78万元、157.65万元和118.46万元;试验试制费用分别为
118.99万元、203.83万元和245.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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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1)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折旧与摊销费用、材料费、试验试制费的归集与核算方式;(2)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与摊销费用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存在既用于生产又用于研发的设备或软件,报告期各期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研发费用的折旧金额以及分摊依据,相关成本、费用划分是否准确;(3) 报告期内材料费与试验试制费用变动不一致的原因,2021年计入研发费用的材料费下降的原因;(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销售研发样品的情况及会计核算方法。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相关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折旧与摊销费用、材料费、试验试制费的归集与核算方式
根据公司实际研发工作内容,研发费用归集标准和核算方式如下:
序号 | 研发费用类型 | 研发费用归集方法 |
1 | 职工薪酬 | 每月人力资源部统计研发人员上报的人工工时,与考勤记录核对后,按照研发人员当月实际承担的研发项目与统计的工时计算制作工资分配表,财务部收到工资分配表后,根据金额分项目计入项目明细账。 |
2 | 材料费 | 材料费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如芯片、耗材等。根据研发过程中研发人员根据需领用的物料填写出库单,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财务部按实际的采购成本归集入相应研发项目。 |
3 | 试验试制费 | 在产品验证环节会产生试制检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如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试制品的检测费,均按照研发项目实际发生金额入账。 |
4 | 折旧与摊销 | 可以指定研发项目的设备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直接计入对应项目,无法指定项目的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工时比例分摊计入各项目 |
(二)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与摊销费用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存在既用于生产又用于研发的设备或软件,报告期各期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研发费用的折旧金额以及分摊依据,相关成本、费用划分是否准确
1、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与摊销费用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折旧与摊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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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折旧与摊销费用
折旧与摊销费用 | 700.84 | 395.97 | 295.67 |
研发费用总额
研发费用总额 | 4,923.67 | 3,705.69 | 3,141.51 |
占比
占比 | 14.23% | 10.69% | 9.41% |
发行人研发费用中折旧与摊销费用主要由研发用机器设备的折旧、掩膜折旧以及EDA软件摊销构成,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与摊销费用逐年增长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新增EDA软件、研发用设备以及掩膜的投入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新增研发用长期资产及其折旧与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名称 | 购入时间 | 金额 | 新增资产计入研发费用折旧与摊销的金额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EDA软件
EDA软件 | 2021/1/1 | 653.28 | 217.76 | - | - |
掩膜
掩膜 | 2021/9/22 | 194.92 | 16.24 | - | - |
数据发生器
数据发生器 | 2021/3/3 | 115.22 | 16.41 | - | - |
DP2.0协议分析仪
DP2.0协议分析仪 | 2020/12/29 | 94.57 | 17.96 | - | - |
掩膜
掩膜 | 2020/12/28 | 317.38 | 17.63 | - | - |
掩膜
掩膜 | 2020/7/31 | 332.84 | 18.49 | 46.23 | - |
示波器
示波器 | 2019/8/29 | 168.11 | 31.93 | 31.93 | 10.64 |
示波器
示波器 | 2019/8/29 | 168.11 | 31.93 | 31.93 | 10.64 |
合计
合计 | 2,044.43 | 368.38 | 110.09 | 21.29 |
主要新增资产折旧及摊销增加额①
主要新增资产折旧及摊销增加额① | - | 258.28 | 88.81 | - |
研发费用中折旧与摊销总增加额②
研发费用中折旧与摊销总增加额② | - | 304.87 | 100.30 | - |
占比③=①/②
占比③=①/② | - | 84.72% | 88.54% | -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2021年度研发费用中折旧与摊销金额较2020年度增加
304.87万元,主要是由于发行人2020年末及2021年购置EDA软件以及研发用设备新增的折旧与摊销所致。发行人2020年度研发费用中折旧与摊销金额较2019年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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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万元,主要是由于发行人2019年下半年及2020年购置掩膜和研发用设备新增的折旧与摊销所致。
2、是否存在既用于生产又用于研发的设备或软件,报告期各期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研发费用的折旧金额以及分摊依据,相关成本、费用划分是否准确报告期内,根据研发项目的具体需求,公司存在使用部分生产设备用于研发芯片的测试验证的情况。公司当前采用Fabless模式进行经营管理,主要专注于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和销售,自2020年7月起为了提高订单交付能力和生产经营灵活度,公司购置了少量测试设备用于芯片产品测试。公司测试设备主要用于芯片产品的测试,同时也辅助用于产品研发,公司归集与测试机台相关的成本费用后根据测试机台生产工时记录的产品生产测试以及研发测试分别占用的机器时长将测试机台的相关费用在产品成本和研发费用中进行分摊。报告期各期,该等生产设备折旧分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配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计入产品成本
计入产品成本 | 37.35 | 6.10 |
计入研发费用
计入研发费用 | 2.60 | - |
小计
小计 | 39.95 | 6.10 |
注:上述金额为测试设备自2020年7月起折旧额。
综上所述,公司能够准确划分生产成本和研发费用,生产成本和研发费用核算方法合理,归集金额完整准确,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贯执行。
(三)报告期内材料费与试验试制费用变动不一致的原因,2021年计入研发费用的材料费下降的原因
1、报告期内材料费与试验试制费用变动不一致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中的材料费主要由研发部门领用的芯片、电子元器件以及其他原辅材料构成,试验试制费用主要为与芯片方案的修改调试、检测等相关的直接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中材料费及试验试制费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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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材料费①
材料费① | 118.46 | 157.65 | 164.78 |
研发样品收入冲减材料费②
研发样品收入冲减材料费② | 73.84 | 27.59 | - |
冲减研发样品收入前的材料费用①+②
冲减研发样品收入前的材料费用①+② | 192.30 | 185.24 | 164.78 |
试验试制费用
试验试制费用 | 245.27 | 203.83 | 118.99 |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对研发投入的增加,公司研发领用材料以及试验试制费用也逐年增加,公司材料费用呈下降趋势主要系公司2020年及2021年将研发样品收入冲减了研发费用所致,还原研发样本收入冲减研发费用材料金额后,研发费用材料费各期金额呈逐年增加趋势,与试验试制费用变动趋势一致。
2、2021年计入研发费用的材料费下降的原因
自2020年以来,随着公司研发投入和产品的升级迭代速度增加,公司研发样品对外销售收入金额快速增长,2021年度公司研发样品销售收入金额较2020年度增长
46.25万元,因研发样品收入增长影响,公司2021年度研发费用材料费下降。
(四)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销售研发样品的情况及会计核算方法
报告期内,公司在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在芯片验证阶段需要将芯片组合到具体的应用方案中,并根据验证结果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在此过程中,相应产生研发样品。公司将部分样品赠送给客户进行试用,若客户在赠送的数量标准基础上存在额外的需求,则需向公司采购相关研发样品。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研发样品金额分别为12.47万元、27.59万元和73.84万元,占研发费用比例分别为0.40%、0.74%和
1.50%。
销售研发样品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在研发样品完成后不进行会计处理,待完成相关产品的销售时,将销售收入冲减销售当期研发费用。2019年,因销售研发样品整体收入的金额较小,考虑到对研发费用影响较小,公司于研发样品形成销售时确认为营业收入,未对研发费用进行冲减。
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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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相关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穿行测试,评价关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2、获取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了解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与摊销金额及变动原因;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是否存在既用于生产又用于研发的设备或软件;
4、实地观察发行人测试设备,了解其实际运行情况;
5、检查发行人对测试机台相关成本费用的分配过程,了解其相关成本费用的分配依据,检查测试机器生产工时和研发工时明细,复核相关成本费用分配的准确性;
6、了解并检查发行人材料费与试验试制费用的构成,分析其变动原因;
7、选取样本检查发行人材料费与试验试制费用会计凭证和业务单据;
7、询问发行人研发样品的销售情况,检查发行人研发样本销售的会计凭证和业务单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研发费用中各项目归集方法和核算方式合理;
2、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与摊销费用逐年增长的原因为发行人逐年增加了研发用资产的投入;
3、发行人存在既用于生产又用于研发的设备,相关成本、费用以机器工时为标准进行划分,相关成本、费用分摊合理、准确;
4、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研发样品收入冲减研发费用材料费导致材料费与试验试制费用变动趋势不一致,2021年因研发样品销售金额较大,研发费用材料费下降;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研发样品的情况,相关会计核算方法合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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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相关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研发投入归集和核算方法,评估归集方法的适当性,关注是否存在将与研发不相关的支出计入研发投入的情形;访谈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研发项目的开展情况以及相关业务流程情况;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明细表,检查研发费用构成以及变动情况,检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恰当;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主要节点评审报告、结项报告等研发相关业务资料,并与研发费用台账比对,检查业务资料与财务数据是否匹配;
(4)获取员工花名册、公司组织结构、相关薪酬制度等文件,了解研发部门构成及研发人员薪酬激励机制;
(5)检查发行人薪酬分配表,对照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及工时表检查发行人研发人员薪酬归集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对折旧与摊销执行分析程序,并与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进行匹配;
(7)抽样检查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领料单,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部门领用材料归集到研发费用的情形以及材料费在各研发项目间归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8)检查合同、订单以及费用报销单等支持性文件,核查除薪酬、折旧与摊销、材料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归集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9)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检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实际研发费用金额的差异情况,分析其合理性。
(11)针对大额研发费用支出,获取相关合同、报销单和审批单等资料,检查研发支出发生的真实性及费用划分的准确性,并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12)将研发费用账面金额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账面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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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与研发加计扣除金额是否匹配;
(13)了解发行人研发项目的业务流程和核算制度,对研发流程执行穿行测试以及控制测试程序,评价发行人研发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各项目归集真实、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合规,不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费用中核算的情形;发行人已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研发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了研发计划、研发立项及预算、研发项目过程管理、研发项目结项管理、工程变更管理、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研发成果保护、研发费用资本化处理、研发物料采购及领料、研发人员工时核算、日常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等相关流程。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有效。
12. 关于预付款项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晶圆采购款。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76.91万元、157.21万元和564.47万元,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2021年末预付款项第一名供应商,预付款项余额440.80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2)发行人对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与其他晶圆供应商是否存在差异,2021年预付款项大幅上升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余额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联华电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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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第三方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联华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 | 1980年 |
注册地
注册地 | 中国台湾 |
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 | 美商摩根大通托管联华电子海外存托凭证专户、迅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晶圆制造服务 |
联华电子(2303.TW)为全球知名晶圆制造及代工企业,成立于1980年,总部位于中国台湾,于1985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2303.TW),于2000年在纽交所上市(股票代码:UMC.NYSE),为集成电路产业各项主要应用产品生产芯片,经过4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晶圆代工厂之一。联华电子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不存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发行人对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与其他晶圆供应商是否存在差异,2021年预付款项大幅上升的原因
1、发行人对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
单位:万元
采购内容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晶圆
晶圆 | 185.52 | 28.67% | 13.32 | 1.88% | 38.74 | 100.00% |
掩膜及其他
掩膜及其他 | 461.44 | 71.32% | 694.89 | 98.12% | - | - |
合计
合计 | 646.96 | 100.00% | 708.22 | 100.00% | 38.74 | 100.00% |
注:其他为ECO及MPW费用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联华电子的采购总额分别为38.74万元、708.22万元和
646.96万元,其中采购晶圆的金额分别为38.34万元、13.32万元和185.52万元,占发行人对联华电子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1.88%和28.67%;采购掩膜及其他的金额分别为0.00万元、694.89万元和461.44万元,占发行人对联华电子采购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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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别为0.00%、98.12%和71.32%。
2、结算方式与其他晶圆供应商是否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采用Fabless模式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与主要供应商即晶圆制造厂和封装测试厂业务合作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体量较小且处于卖方市场,需采用预付货款的形式进行结算。尤其在与晶圆供应商合作初期,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常会被要求以全额预付的形式进行结算。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晶圆供应商主要为Silterra和联华电子。在公司与Silterra合作初期,公司同样需要采用预付货款的形式。后续由于双方合作多年以来维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报告期内Silterra给予了公司15天的信用期,公司与其结算方式调整为了“应付月结”。公司于2018年开始与联华电子合作,合作时间较短,且采购量在联华电子的客户中相对较小,因此采用了行业内更为常规的预付货款的形式,与Silterra的结算政策存在差异。
3、2021年预付款项大幅上升的原因
2021年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为564.47万元,较2020年末预付款项余额157.21万元增加了259.05%,增加的主要原因为2021年末公司对联华电子的预付款项余额大幅增加。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对联华电子的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4.99万元和
440.80万元,2021年末公司对联华电子的预付款项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415.81万元。
公司对联华电子的预付款项余额大幅上升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联华电子晶圆产能紧张,订货周期明显延长
在近年来全球晶圆产能紧张背景下,联华电子作为全球领先的晶圆制造厂,其晶圆产能同样较为紧张。由于公司对晶圆需求量持续增加,因此公司通过对联华电子提前下订单的方式锁定产能,避免后续更为严重的晶圆供给不足。因此,2021年以来,公司陆续发出了多笔预付订单,且截至2021年末对应晶圆仍未开始生产或未完成交付,使得2021年末公司对联华电子预付款项余额较高。
(2)联华电子的晶圆及掩膜的采购订单显著增加,且单笔订单金额较高
公司从2018年开始与联华电子开展业务合作,报告期内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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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子采购晶圆及掩膜的订单数量显著增加。公司向联华电子采购的晶圆以12英寸为主,集中于40nm、55nm制程,价格相对较高,同时公司采购的掩膜自身价值较高,使得单笔采购订单的金额较高。由于联华电子产能紧张,多笔订单在2021年末仍未交付的情况下,发行人对应的预付款项余额也显著增加。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公开网站查询联华电子的基本情况、年度报告,复核联华电子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对联华电子进行实地走访,通过访谈了解确认其基本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合作情况;
3、向联华电子发出函证,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其的采购额、付款额以及期末余额;
4、执行细节测试,检查发行人与联华电子的采购订单、银行付款单等相关业务单据;
5、获取发行人与联华电子往来明细账,分析双方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
6、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与其他晶圆供应商结算方式,对比分析公司对联华电子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以及结算方式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差异,了解2021年预付款项大幅上升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联华电子为全球知名晶圆制造及代工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2、发行人对联华电子的采购内容主要为晶圆和掩膜,以预付款项形式结算,结算方式与Silterra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发行人2021年预付款项大幅上升主要系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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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联华电子的订货周期延长、采购订单显著增加且单笔订单金额较高等原因。
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余额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评价关键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对主要预付款项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往来情况,以及了解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余额的供应商走访比例分别为45.22%、44.20%和90.80%;
3、对主要预付款项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函证其交易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对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余额的函证比例分别为81.46%、68.82%和82.19%;
4、执行细节测试,检查发行人主要预付款项余额对应的采购订单、银行付款单等相关业务单据;对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余额的核查比例分别为72.75%、90.74%和
97.79%;
5、对报告期各期末主要预付款项余额逐笔检查期后结转情况,关注期后未及时结转的原因和合理性;
6、抽取报告期各期末主要供应商的预付款项余额,分析期末余额的形成原因、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余额真实、准确。
13. 关于政府补助、税收优惠
根据招股说明书,(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助对利润总额的贡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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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1,790.06万元、2,522.36万元和1,191.4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9.93%、67.84%和13.55%;(2)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335.49万元、
225.91万元和781.79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36%、6.08%和8.89%。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分析说明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影响;各期确认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及依据;(2)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金额;(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项目的资金到账时间、补助内容,项目拟完工时间,政府补助拟开始摊销的时间、分摊期限、分摊金额以及对发行人未来期间业绩的影响;(4)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区分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分析说明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影响;各期确认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及依据
1、区分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分析说明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影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余额为1,559.53万元。对递延收益未来期间分年度计入损益的金额进行测算,结果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递延收益 | 总金额 | 2022年度计入损益 | 2023年度计入损益 | 2024年度及以后计入损益 |
与资产相关
与资产相关 | 1,559.53 | 600.43 | 206.79 | 752.31 |
注:假设公司未来期间没有新增政府补助。
2、各期确认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及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 1,191.43 | 2,522.36 | 1,790.06 |
其中:非经常性损益
其中:非经常性损益 | 1,027.91 | 2,443.71 | 1,66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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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常性损益(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常性损益(增值税即征即退) | 163.53 | 78.65 | 128.21 |
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与非经常性损益差异分别为128.21万元、
78.65万元和163.53万元,差异系当期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系发行人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不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具有可持续性,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也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人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确判断,因此发行人将软件退税取得的政府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核算,除此之外的政府补助均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核算。
(二)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金额
1、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及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政府补助进行账务处理,具体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及会计政策如下:
(1)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2)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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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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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助金额 | 资产相关/收益相关 | 计入递延收益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拨款时间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1 | 高分辨率虚拟现实(VR)关键芯片组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70.00 | 与资产相关 | 270.00 | 67.50 | 67.50 | 16.88 | 2017年1月 |
2 | 高清多媒体接口扩展单芯片解决方案的开发及应用 | 100.00 | 与资产相关 | 100.00 | 29.27 | 29.27 | 29.27 | 2015年11月 |
3 | 面向超清视频超距传输应用的图像无损压缩芯片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 100.00 | 与资产相关 | 100.00 | 43.08 | - | - | 2018年12月 |
4 | 基于高速缓存的多功能图像处理SiP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140.00 | 与资产相关 | 140.00 | 32.31 | 32.31 | 29.62 | 2019年1月 |
61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 | 610.00 |
5 | 基于AMOLED屏高分辨率、高刷新率驱动芯片关键技术的研发 | 475.00 | 与资产相关 | 475.00 | - | - | - | 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9月、2021年9月 |
6 | 研发设备补贴 | 358.10 | 与资产相关 | 358.10 | 74.84 | 57.75 | 44.01 | 2017年10月、2019年7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12月、2021年2月、2021年12月 |
7 | 基于笔记本电脑应用的高清视频转换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267.43 | 与资产相关 | 267.43 | 29.07 | 34.88 | 84.15 | 2015年12月 |
8 | 应用于车载中控显示的TTL/LVDSToMIPI高清信号转换和驱动芯片 | 100.00 | 与资产相关 | 100.00 | 25.00 | 25.00 | 25.00 | 2017年10月 |
9 | 8K超高清视频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153.50 | 与资产相关 | 153.50 | 34.75 | 26.07 | - | 2020年3月 |
296.50 | 与收益相关 | - | - | 296.50 | - |
10 | 合肥市关键共性技术与成果工程化项目 | 100.00 | 与资产相关 | 100.00 | - | - | - | 202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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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助金额 | 资产相关/收益相关 | 计入递延收益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拨款时间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11 | 8K超高清视频解码及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500.00 | 与资产相关 | 500.00 | - | - | - | 2021年7月 |
12 | 基于USB信号无损高速延长芯片关键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 8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 | 9.23 | 2017年3月 |
13 | 高分辨率虚拟现实(VR)关键芯片组的研发 | 8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 | 32.00 | 2017年9月 |
14 | 增值税即征即退 | 370.39 | 与收益相关 | - | 163.53 | 78.65 | 128.21 | 2019年5月、2020年4月 |
15 | 流片费补贴 | 756.90 | 与收益相关 | - | 213.00 | 359.00 | 184.90 | 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11月、2021年12月 |
16 | 2021年度R&D经费支出“双百强”规上企业奖励 | 50.00 | 与收益相关 | - | 50.00 | - | - | 2021年10月 |
17 | 2021年第一批创业领军人才场地费用补贴 | 69.42 | 与收益相关 | - | 69.42 | - | - | 2021年12月 |
18 | 2020年省集成电路政策项目资金兑现 | 10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100.00 | - | 2020年12月 |
19 | 超高清视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补贴 | 30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300.00 | - | 2020年12月 |
20 | 技术出口资金补贴 | 65.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65.00 | - | 2020年12月 |
21 | 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奖补 | 124.60 | 与收益相关 | - | - | - | 124.60 | 2019年1月 |
22 | 2018年省集成电路产业政策奖补 | 123.30 | 与收益相关 | - | - | - | 123.30 | 2019年8月 |
23 |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 | 100.00 | 与收益相关 | - | 100.00 | - | - | 2021年12月 |
24 | 资本市场补贴 | 46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460.00 | - | 2020年8月、2020年12月 |
25 | 研发经费支出“双百强”规上企业奖励 | 5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50.00 | - | 2020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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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助金额 | 资产相关/收益相关 | 计入递延收益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拨款时间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6 | 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 5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50.00 | - | 2020年12月 |
27 | 安徽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及研究中心奖补 | 50.00 | 与收益相关 | - | 50.00 | - | - | 2021年12月 |
28 | 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 5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50.00 | - | 2020年11月 |
29 | 2020年省集成电路政策项目资金兑现 | 8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80.00 | - | 2020年12月 |
30 | 深龙英才场地费补贴 | 75.11 | 与收益相关 | - | - | 75.11 | - | 2020年11月 |
31 | 企业上台阶奖励 | 5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 | 50.00 | 2019年8月 |
32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 | 50.00 | 与收益相关 | - | - | - | 50.00 | 2019年12月 |
33 | 其他单笔50万元以下补助 | 743.91 | 与收益相关 | - | 209.67 | 285.33 | 248.90 |
合计 | 7,349.15 | 1,191.43 | 2,522.36 | 1,790.06 |
8-2-199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项目的资金到账时间、补助内容,项目拟完工时间,政府补助拟开始摊销的时间、分摊期限、分摊金额以及对发行人未来期间业绩的影响
1、报告期内,公司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项目资金到账时间、补助内容、项目拟完工时间、拟开始摊销时间、分摊期限和分摊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项目明细如下,以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作为分摊依据。
8-2-200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到账时间 | 补助内容 | 补助 金额 | 项目拟完工时间/项目拟验收时间 | 拟开始摊销的时点 | 分摊期限 | 递延收益余额 | 2022年分摊 | 2023年分摊 | 2024年及以后分摊 |
1 | 高分辨率虚拟现实(VR)关键芯片组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017年1月 | 设备费 | 270.00 | 2018年12月项目完工,2019年9月通过验收 | 2019年10月 | 48个月 | 118.13 | 67.50 | 50.63 |
2 | 面向超清视频超距传输应用的图像无损压缩芯片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 2018年12月 | 设备费 | 100.00 | 2019年12月项目完工,2021年5月通过验收 | 2021年6月 | 39个月等 | 56.92 | 33.85 | 13.85 | 9.23 |
3 | 研发设备补贴1 | 2019年7月 | 设备费 | 16.00 | 购置设备补贴无需验收 | 2019年8月 | 41个月等 | 4.04 | 4.04 | ||
研发设备补贴2 | 2019年8月 | 设备费 | 50.50 | 2019年9月 | 49个月等 | 17.74 | 13.80 | 3.94 | |||
研发设备补贴3 | 2019年12月 | 设备费 | 22.70 | 2020年1月 | 45个月等 | 10.31 | 5.69 | 4.62 | |||
研发设备补贴4 | 2020年12月 | 设备费 | 40.00 | 2021年1月 | 44个月等 | 29.09 | 10.91 | 10.91 | 7.27 | ||
研发设备补贴5 | 2021年2月 | 设备费 | 22.70 | 2021年3月 | 31个月等 | 14.85 | 8.21 | 6.65 | |||
研发设备补贴6 | 2021年12月 | 设备费 | 70.00 | 2022年1月 | 36个月等 | 70.00 | 23.33 | 23.33 | 23.33 |
4 | 应用于车载中控显示的TTL/LVDSToMIPI高清信号转换和驱动芯片项目 | 2017年10月 | 设备费 | 100.00 | 2017年12月项目结束,2018年12月通过验收 | 2019年1月 | 48个月 | 25.00 | 25.00 |
5 | 基于高速缓存的多功能图像处理SiP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019年1月 | 设备费 | 140.00 | 2019年12月项目结束,补助资金无需通过验收 | 2019年2月 | 52个月 | 45.77 | 32.31 | 13.46 |
8-2-201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到账时间 | 补助内容 | 补助 金额 | 项目拟完工时间/项目拟验收时间 | 拟开始摊销的时点 | 分摊期限 | 递延收益余额 | 2022年分摊 | 2023年分摊 | 2024年及以后分摊 |
6 | 8K超高清视频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020年3月 | 设备费 | 153.50 | 2020年12月项目结束,补助资金无需通过验收 | 2020年4月 | 53个月 | 92.68 | 34.75 | 34.75 | 23.17 |
7 | 基于AMOLED屏高分辨率、高刷新率驱动芯片关键技术的研发 | 2019年5月 | 项目建设费用 | 200.00 | 2021年3月项目结束,2022年5月通过验收 | 2022年6月 | 43个月 | 475.00 | 341.05 | 44.65 | 89.30 |
2019年9月 | 50.00 | ||||||||||
2020年9月 | 200.00 | ||||||||||
2021年9月 | 25.00 |
8 | 合肥市关键共性技术与成果工程化项目 | 2021年12月 | 项目设备建设费 | 100.00 | 预计2023年8月项目完工,预计2024年之后验收 | 2024年 | - | 100.00 | - | - | 100.00 |
9 | 8K超高清视频解码及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021年7月 | 项目设备建设费 | 500.00 | 预计2022年12月项目完工,预计2024年之后验收 | 2024年 | - | 500.00 | - | - | 500.00 |
合计 | 2,060.40 | 1,559.53 | 600.43 | 206.79 | 752.31 |
8-2-202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2、对发行人未来期间业绩的影响
上述与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总金额为1,559.53万元,在未来期间结转至其他收益后,对发行人未来期间损益的影响程度较小,也不会对未来期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政府补助摊销至未来各年度的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2年度计入损益 | 2023年度计入损益 | 2024年度及以后计入损益 |
600.43
600.43 | 206.79 | 752.31 |
(四)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1、发行人母公司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分析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母公司2017年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4000703,有效期3年);202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34000642,有效期3年),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2-203
发行人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20年该政策推出后即开始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22 年度相关认定申请亦已审批通过。上述政策仍在持续执行中,因此发行人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具有可持续性。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公司各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已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并且上述政策仍在持续执行中。
基于上述,发行人母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合法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2、发行人子公司朗田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子公司朗田亩2017年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证书编号:
GR201744200003,有效期3年)朗田亩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2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5433,有效期3年),朗田亩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发行人子公司朗田亩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将于2022年底到期,因此将于2022年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朗田亩实际情况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 公司情况 | 是否满足 |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朗田亩成立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满足 |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朗田亩拥有境内授权专利14项,其中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另有境外授权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31项。 | 满足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朗田亩生产的产品高速混合信号芯片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文件中“一、电子信息/(二)微电子技术”。 | 满足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职工总人数包含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职工总人数包含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 | 报告期内,朗田亩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69.57%、52.63%和47.62%。 | 满足 |
8-2-20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 公司情况 | 是否满足 |
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
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
(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朗田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5,000.00万元至20,000.00万元之间,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5%、5.51%及12.98%。报告期内朗田亩支付的研究开发费用均在中国境内产生,无境外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 | 满足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2019年至2021年,朗田亩来源于自身核心技术实现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100.00%、100.00%、100.00%。 | 满足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 该项最终评分最终结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评审机构处,专家评审得分不对外公布。朗田亩以前年度已经多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评审,本次判断该项评分应当超过70分。 | 满足 |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报告期内朗田亩均未出现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也未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满足 |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发行人子公司朗田亩自我评价均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各项规定,预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不存在重大障碍。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问题,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政府补助明细表、各项政府补助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及收到政府补助的银行单据等,检查相关政府补助是否满足文件规定的条件;
8-2-205
2、复核政府补助的性质、金额、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复核发行人递延收益涉及的资产情况,各期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及计算依据;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文件;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性及可持续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合理;
3、公司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未来期间结转至其他收益后,对发行人未来期间损益的影响程度较小;
4、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合法合规性及可持续性。
15. 其他
15.3根据招股说明书,2020年8月27日,发行人与茂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傑國際”)签订了《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就发行人授权被许可方使用公司HDMI2.0/DP1.4相关知识产权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请发行人说明:(1)茂傑國際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结合相关授权协议条款,说明授权的背景、原因、主要用途、具体授权方式、授权价格及其公允性,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对于发行人业务持续经营的影响;(2)IP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应预收款项或合同负债期后结转收入情况;(3)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IP授权或被授权情
8-2-206
形,若是,请披露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茂傑國際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结合相关授权协议条款,说明授权的背景、原因、主要用途、具体授权方式、授权价格及其公允性,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对于发行人业务持续经营的影响
1、茂傑國際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茂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傑國際”)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文名称 | 茂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 | MAGIC CONTRO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 | 1997年12月15日 |
住所
住所 | 中国台湾新北市土城区忠承路123号10楼 |
资本总额
资本总额 | 50,000万新台币 |
股东
股东 | 刘培中、喻春禧 |
茂傑國際是一家位于中国台湾地区的电脑周边产品及USB相关的终端产品制造商,当前主要产品非芯片产品,属于发行人下游客户,非发行人直接竞争对手。
发行人向茂傑國際授权的IP系HDMI 2.0TX、HDMI 2.0RX、DPTX、DPRX相关的IP,主要用于SOC显示芯片的视频接口。
2、结合相关授权协议条款,说明授权的背景、原因、主要用途、具体授权方式、授权价格及其公允性,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对于发行人业务持续经营的影响
(1)公司授权茂傑國際使用公司HDMI2.0/DP1.4相关的知识产权,具备商业合理性,授权价格真实、公允
随着集成电路行业专业化程度的逐步加深,行业内IP供应商数量逐步增加,IP授
8-2-207
权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市场。茂傑國際为缩短产品研发周期,向公司采购IP授权,在取得IP授权后将相应技术模块嵌入其产品,以实现视频传输和显示的功能。
2020年9月4日,公司与茂傑國際签订知识产权授权协议,就公司授权茂傑國際使用公司HDMI2.0/DP1.4相关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协议,发行人可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85万美元(不含税)及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知识产权授权使用时间为10年。公司根据知识产权的交付及时间安排分阶段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在茂傑國際利用公司知识产权研发的芯片流片后,公司按照晶圆采购价格的3.5%按季度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茂傑國際已支付发行人知识产权许可费65万美元。茂傑國際利用公司知识产权研发的芯片预计于2023年流片,待流片后向发行人支付剩余部分的知识产权许可费(20万美元)与特许权使用费。本次IP授权价格系参照客户性质、合作时间、工艺技术等因素,由授权双方协商定价,相关授权价格真实、公允。发行人进行上述IP授权的原因系上述IP授权不会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发行人在不形成负面竞争的前提下,选择性的销售自有IP使用权,可以增加收入,进而有利于加大对高端IP的研发力度,提升竞争力。
(2)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涉及公司核心技术,但不会对发行人业务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①发行人对茂傑國際进行的IP授权虽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但属于授权资产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发行人对茂傑國際进行的IP授权虽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但属于授权资产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相关IP所有权仍归属公司。发行人提供给茂傑國際的代码已经过特殊处理,不具备可读性与修改性,集成电路版图由发行人直接交给晶圆厂而非茂傑國際。因此相关核心技术不存在流失或泄密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业务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②未来发行人将继续对相关IP进行研发升级,茂傑國际无权使用升级后的相关知识产权
根据协议约定,茂傑國际自身无法对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更改、改进,不得对任何许可知识产权开展全部或部分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授权知识产权仅限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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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述范围,茂傑國际无权使用升级后的相关知识产权。随着未来HDMI、DP等协议/标准升级迭代,公司将持续对相关IP进行研发升级,保持自身IP的技术门槛,因此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不会削弱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会对公司业务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与茂傑國際相关的授权价格定价公允,茂傑國際的产品未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所授权的知识产权虽涉及公司核心技术,但不会对发行人业务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IP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应预收款项或合同负债期后结转收入情况
1、IP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与茂傑國際合同中约定的IP授权费包含知识产权许可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两大类。
(1)知识产权许可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茂傑國際已支付发行人知识产权许可费65万美元。发行人尚未就上述预收款项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2018)》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①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③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发行人在交付知识产权成果后虽然仍会配合茂傑國際的设计方案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但不构成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因此该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发行人在知识产权许可交付完毕后即视为履约义务已完成,应在知识产权许可交付完毕后确认收入。
8-2-209
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分期收款并分批交付该知识产权许可。截至2021年12月31日,茂傑國際利用公司知识产权研发的芯片尚未流片,相关履约义务尚未完成,因此将报告期内已收取的预收款项计入“合同负债”科目核算,待履约义务完成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2)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有权在茂傑國際芯片流片后向其按照每片晶圆价格的3.5%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该收费为浮动金额,特许权使用费按晶圆季度出货量计算,须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直接支付给发行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2018)》,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基于上述规定,对于后续按照每片晶圆价格的3.5%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发行人应于茂傑國際芯片流片后按照其实际产量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尚未完全交付知识产权许可,相关履约义务尚未完成,同时也未收取任何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款项,对于该特许权使用费暂无账务处理。
2、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1)知识产权许可费
发行人应于完成知识产权许可交付、相关履约义务履行完毕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知识产权许可收入。该笔知识产权许可费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影响较小,并不构成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2)特许权使用费
发行人在茂傑國際芯片量产后向其按照每片晶圆价格的3.5%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该金额为非固定收费,预期将会增加公司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但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仍然是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并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结构。
3、相应预收款项或合同负债期后结转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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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剩余产品设计定案尚未交付给茂傑國際,合同中履约义务尚未完成,相应合同负债尚未结转确认收入。
(三)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IP授权或被授权情形,若是,请披露具体情况
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向第三方获取知识产权授权的情形。报告期内,除与茂傑國際间的知识产权授权外,公司未向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授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述知识产权授权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它未披露的知识产权授权或被授权情形。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茂傑國際的工商信息,了解其基本情况,核实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业务相关性;
2、访谈茂傑國際,了解双方合作背景、原因、主要用途、具体授权方式、授权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等;
3、查阅发行人与茂傑國際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相关会计凭证、相关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
4、分析发行人IP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5、查阅发行人期后账务处理,了解合同负债期后结转收入情况;
6、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所授权知识产权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相关性,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IP授权或被授权情形;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合同负债、无形资产、期间费用明细,核查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IP授权或被授权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8-2-211
1、茂傑國際未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授权茂傑國際使用HDMI2.0/DP1.4相关的知识产权,具备商业合理性,授权价格真实、公允,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涉及公司核心技术,但不会对发行人业务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IP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相应合同负债期后尚未结转收入;
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述知识产权授权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它未披露的IP授权或被授权情形。
15.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已经对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了清理。特殊权利条款于发行人前次递交上市申报材料之日起终止,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该等终止未附加任何条件。
请发行人说明:特殊权利条款的合同义务人、内容及其清理的具体方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发行人股份回购相关特殊权利条款是否自始无效。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1、特殊权利条款的合同义务人、内容
根据FENG CHEN、龙迅有限与合肥力杰及其股东、对赌权利人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和兴皖创投等主体于2011年6月28日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该协议涉及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合同义务人及基本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 特别权利条款基本内容 | 义务人 |
第3.3条估值调整
第3.3条 估值调整 | 公司在2012、2013年均达到或超过既定税后净利润目标,无需调整估值;未完成利润目标,则应按照相应公式调整估值,调整后的估值应不低于投前1亿元,股权调整方式为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调整为投资金额除以实际估值,以FENG CHEN无偿向各投资方转让公司股权或不损害除FENG CHEN以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投资方决定采取的成本较小的其他方式实施。 | FENG CHEN |
第6条公司治理
第6条 公司治理 | 各投资方拥有各1董事会席位及对应委派董事任免资格;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中开会的最低法定人数应包括2名投 | FENG C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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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序号 | 特别权利条款基本内容 | 义务人 |
资方委派董事出席。公司重大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方可做出有效决议,其中应获得至少二名投资方董事的同意。
第7.1条 上市 | 公司应尽力争取在第一次股权交割之后五年内在投资者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认可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为实现合格IPO,如法律或审批机关要求,投资方可以放弃其独有的权利,但如果公司在投资方放弃独有权利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实现合格IPO,投资方要求恢复该等权利的,公司应当然恢复投资方的该等权利。 | 公司、FENG CHEN |
第7.5条优先认股权
第7.5条 优先认股权 | 如公司计划发行任何股权证券,同等条件下,投资方有权按发行时在公司中的股份比例优先认购。 | 除投资方外的其他公司股东 |
第7.5条反稀释
第7.5条 反稀释 | 如公司发行新的股票或股权证券,发行价格低于本协议中的投资价格,公司应无偿向投资方发行新的股份或采取其他方式,使得每一投资方全部股份的加权平均价格不高于新一轮的发行价格。 | 公司及除投资方外的其他股东 |
第7.7条共同领售权
第7.7条 共同领售权 | 如果全部投资者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决定出售公司,则除非届时公司股东全体一致以书面形式达成其他协议,公司其他股权持有人应同意该出售并一起按相同条件出售其股权。 | 除全部投资者及FENG CHEN外的其他股东 |
第7.8条赎回
第7.8条 赎回 | 如果公司未能在第一次股权交割之后五年内实现合格IPO并上市,任一投资方有权发出书面赎回通知要求FENG CHEN予以赎回;如FENG CHEN不能或不同意赎回,则公司有责任赎回;如届时公司无能力赎回且公司各股东无法在赎回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一致同意达成其他解决方案,各方应对公司进行清算。 | 公司、FENG CHEN |
第7.9条购并
第7.9条 购并 | 如果公司未能在第一次股权交割之后五年内实现合格IPO并上市,投资方要求向有购并意图的上市公司或其他机构出售合资公司股权时,则除投资方以外的公司其他股权持有人必须同意该出售并一起按相同条件出售其股权;除投资方以外的公司其他股权持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投资方的拟售股份。 | 除投资方外的其他股东 |
第7.10条清算事件
第7.10条 清算事件 | 若发生清算事件,投资方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获得按照其投资金额加上每年10%的年回报率或清算时投资方所持股权代表的净资产值较高者的回报,前述额度全面偿付之后,力晶集团和海恒集团有权依据其与投资方的相对比例获得相应第二顺位分配,其他股东为第三顺位。 | 除投资方外的其他股东 |
2、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方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发行人股份回购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自始无效
根据公司相关股东及/或投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出具的确认函等资料,发行人股东特别权利条款的清理方式如下:
(1)关于第3.3条估值调整条款的终止
由于《投资协议》第3.3条估值调整条款实际触发,FENG CHEN按照调整后的估值计算向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和兴皖创投无偿转让了相应的股权。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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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CHEN、龙迅有限与合肥力杰及其股东、对赌权利人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和兴皖创投等主体签订了《龙迅半导体科技(合肥)有限公司、合肥力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赛富合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兴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同意终止《投资协议》第3.3条“估值与股权比例调整”条款。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投资协议》第3.3条“估值与股权比例调整”已经终止。
(2)其他特别权利条款的终止
1)补充协议的内容
2020年4月16日,对赌权利人赛富创投、红土创投与FENG CHEN、Lonex、夏洪锋、苏进、海恒集团、龙迅股份签订了《关于<龙迅半导体科技(合肥)有限公司、合肥力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赛富合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兴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一、各方确认,自龙迅有限整体变更设立龙迅股份之日起,龙迅股份的公司治理根据龙迅股份章程及龙迅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制度执行,《投资协议》第六条“公司治理”终止。二、《投资协议》第7.1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第7.10条、第
7.12条、第7.14条于龙迅股份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之日起终止,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该等终止未附加任何条件。”
根据《终止协议》的内容,《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股东特别权利已于发行人前次申报科创板上市申报材料受理之日终止,且该等终止未附加任何条件。
2)对赌权利人及其股份继受方出具的确认函内容
赛富创投及红土创投分别出具确认函,确认:
①除《投资协议》外,赛富创投、红土创投与发行人及其历史股东、现有股东不存在其它对赌协议或其它类似安排;
②由于发行人前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0年10月26日经上交所受理,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已未附加任何条件地放弃对上述已终止的对赌等特别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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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权利(包含对已触发但尚未执行的条款予以执行的请求权),赛富创投及红土创投所享有的股东权利以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为准,未在《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中被重述的,应视为已被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
③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龙迅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FENG CHEN以及《投资协议》涉及的其他主体与赛富创投及红土创投之间均不存在根据《投资协议》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且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兴皖创投出具确认函,确认:
①除《投资协议》外,兴皖创投与发行人及其历史股东、现有股东不存在其它对赌协议或其它类似安排;
②兴皖创投于2018年12月28日将其所持发行人220.2440万股股份通过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外转让,自前述股份转让完成后之日起,兴皖创投未附加任何条件地放弃《投资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包含对已触发但尚未执行的条款予以执行的请求权),兴皖创投作为龙迅股份股东期间所基于《投资协议》而享有的各项股东特别权利,除已经触发且被终止的《投资协议》第3.3条“估值与股权比例调整”条款外,应视为已被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作为兴皖创投所持龙迅股份之股份受让方,未继承及享有兴皖创投在《投资协议》中拥有的除法律法规及龙迅股份《公司章程》、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权利;
③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龙迅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FENG CHEN以及《投资协议》涉及的其他主体与兴皖创投之间均不存在根据《投资协议》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且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出具确认函,确认:
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未承继及享有兴皖创投在《投资协议》中拥有的除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内部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权利。
因此,《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东特别权利条款(除已经触发且已经终止的第3.3条“估值与股权比例调整”外)已经于发行人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2020年10月26日)终止,且自始无效,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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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公司章程》、内部制度中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按照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制度,前述公司内部制度系基于《公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公司股东基于所持发行人股份享有对应的、同等的股东权利,不存在股东特别权利安排。此外,根据对公司现有股东的访谈、现有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的声明》等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股东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均不存在有关股东特别权利、对赌条款的相关协议或类似安排。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FENG CHEN、龙迅有限与合肥力杰及其股东、对赌权利人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和兴皖创投等主体于2011年6月28日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
2、核查了龙迅有限在2012年和2013年的财务报表,结合《投资协议》中有关估值调整的条款进行复核;
3、核查了赛富创投等三名投资方入股龙迅有限及无偿受让FENG CHEN股权对应的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付款证明等资料,以及各方对估值调整条款之终止进行约定而签署的补充协议;
4、核查了各方约定终止股东特别权利条款的补充协议;
5、核查了对赌权利人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兴皖创投以及继受兴皖创投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合肥中安、滁州中安对股东特别权利终止情况出具的确认函;
6、核查了发行人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制度,并与《公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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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查了发行人律师与发行人股东的访谈纪要、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的声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经对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了清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除已经触发且已经终止的“估值与股权比例调整”外,发行人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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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2]230Z2134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郁向军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孔晶晶 | |
2022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