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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5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3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内

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的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各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

发行字[2007]500号)等相关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与使用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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