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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6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拟任董事会秘书李翔飞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并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任职资格、工作经验等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翔飞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仇连明 孙志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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