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29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3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2年7月14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0月13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宇,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冬云、钟丽媛,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信息(如有):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重庆,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晟煦、杨筱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信息(如有):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7、9号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股份公司)与被告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实业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确认沙坡尾20号房屋的所有权系海洋股份公司所有;
2.判令海洋实业公司将沙坡尾20号房屋交付海洋股份公司。
二、依据:
1993年7月2日海洋实业公司完成改制,组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份公司)。1996年,原股份公司派生分立成为海洋股份公司(存续公司)和“厦门兴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公司)。经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及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批复【厦土管[1996]098号】,将厦门市思明区沙坡尾20号土地使用权作为国家股投入海洋股份公司运营。1996年10月16日,海洋股份公司依法取得沙坡尾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厦国用(96)字第266号】。在土地登记之时,该宗土地(即沙坡尾20号)上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讼争房屋”)已经建成,且讼争房屋均系上世纪80年代建成,但因历史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按照“房随地走”原则,视为房产一并转让。但海洋实业公司在将讼争房屋投入海洋股份公司后,却一直未将讼争房屋移交给海洋股份公司。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有权人的权利,要求海洋实业公司将房屋交付海洋股份公司使用,可见双方均不认为沙坡尾20号的房屋所有权因土地使用 权的划拨而发生了变更。
四、退一步说,即使海洋股份公司与海洋实业公司之间曾就讼争房屋达成过转让协议,现在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海洋股份公司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海洋股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讼争房屋系其所有的依据为其为房屋所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证据仅可证明其系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仅以土地使用权主张附属房屋所有权,依据不足,故海洋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将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损失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03民初20155号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