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则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实施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对《关于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可转
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对《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429.5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对《关于使用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使用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五、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以下无正文)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