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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5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70,000,000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受本次诉讼事项涉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影响,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发布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起诉公司及下属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及相应利息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2021)苏05民初707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大数据)、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陈建铭、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克科技)、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立方)、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逸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七十五条、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69,799,018.94元以及利息5,602,028.15元,并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56.25个基点(BP)基础上上浮50%计收的罚息、复利;

2、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万元;

3、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建铭、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若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100%)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3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7,310元由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建铭、上海云克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受本次诉讼事项涉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影响,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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