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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4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欧辉生、郑旭、方瑞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欧辉生、郑旭、方瑞征:

经查,2022年4月11日,你公司发布《关于日常关联交易补充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2018年以来公司相关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审议确认;2022年4月2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确认。其中,2021年度天能重工及子公司与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0,478.27万元(含税,下同),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的8.45%;2020年度、2021年度天能重工及子公司与青岛正名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楚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邦纳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分别为1,700.67万元、3,259.32万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末、2020年末净资产的0.83%、1.34%。相关关联交易在发生时,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董事长欧辉生、时任总经理郑旭、董事会秘书方瑞征,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2022年4月11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2018年以来公司相关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审议确认;2022年4月2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确认。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重新摸排关联人名单,并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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