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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欧辉生、郑旭、方瑞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1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720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名        称	关于对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欧辉生、郑旭、方瑞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欧辉生、郑旭、方瑞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8号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欧辉生、郑旭、方瑞征:
经查,2022年4月11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发布《关于日常关联交易补充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2018年以来公司相关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审议确认;2022年4月2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确认。其中,2021年度天能重工及子公司与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0,478.27万元(含税,下同),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的8.45%;2020年度、2021年度天能重工及子公司与青岛正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楚能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邦纳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分别为1,700.67万元、3,259.32万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末、2020年末净资产的0.83%、1.34%。相关关联交易在发生时,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董事长欧辉生、时任总经理郑旭、董事会秘书方瑞征,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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