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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狄爱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13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713	分        类	上市公司监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名        称	关于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狄爱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狄爱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狄爱玲:
经查,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尔)存在如下问题:
2018年9月27日,爱迪尔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以下简称江西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江西银行向爱迪尔推介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支持,爱迪尔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约定江西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合计不超过7500万元,每笔贷款不超过200万元。江西银行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向36名相关借款人提供借款共计7,130万元,爱迪尔提供对外担保的日最高担保余额为7,130万元,占爱迪尔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96%,爱迪尔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借款合计尚余900万元本金未偿还。爱迪尔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狄爱玲作为爱迪尔时任董事长,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上述违规事项主要责任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爱迪尔及狄爱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你们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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