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邱宇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于2020年1月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邱宇将其直接持有莱美药业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中恒集团行使,若邱宇依据协议约定减持莱美药业股份或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则减持后邱宇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托中恒集团行使。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恒集团出具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权益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因被委托人邱宇持有公司的1,13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08%)近日被司法划转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及前期邱宇持有的6,500,000股(占总股本0.62%)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中恒集团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对应减少1,788万股,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对应减少1.69%。现将控股股东中恒集团权益变动比例超过1%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住所 | 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第1幢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2年1月5日、2022年7月12日 | ||||
股票简称 | 莱美药业 | 股票代码 | 300006 | ||
变动类型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 | 拥有表决权股份减少数量 | 拥有表决权股份减少比例(%) | |||
A股 | 1,788万股 | 1.69 |
合 计 | 1,788万股 | 1.69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拥有表决权股份 | 本次变动后拥有表决权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 | 426,564,953 | 40.40 | 408,684,953 | 38.7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82,894,953 | 17.32 | 165,014,953 | 15.63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43,670,000 | 23.08 | 243,670,000 | 23.08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不适用 | ||||||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8.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注:上表中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