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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知日新: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4

证券代码:688768 证券简称:容知日新 公告编号:2022-031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7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合肥市高新区生物医药园支路59号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
普通股股东人数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1,427,88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1,427,88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9.055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9.055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聂卫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黄莉丽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1,427,88110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聂卫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6,444,74576.7446
2.02选举贾维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6,444,74576.7446
2.03选举黄莉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6,444,74576.7446
2.04选举姚结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6,444,74576.7446
2.05选举罗曼曼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6,444,74576.7446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选举王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6,444,74576.7446
3.02选举张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6,444,74576.7446
3.03选举高洪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6,444,74576.7446

3、 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4.01选举刘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16,444,74576.7446
4.02选举刘兴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16,444,74576.7446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01选举聂卫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000000
2.02选举贾维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000000
2.03选举黄莉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000000
2.04选举姚结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000000
2.05选举罗曼曼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000000
3.01选举王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000000
3.02选举张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000000
3.03选举高洪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000000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2、3、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

4、议案2、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彤彤、王文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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