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69 号
王春山:
你作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5%以上的股东,你的子女王一方于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多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润邦股份股票累计232,200股,成交金额125.56万元;其又于上述期间多次卖出润邦股份股票累计224,700股,你于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多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润邦股份股票累计31,020,292股,累计卖出润邦股份股票31,244,992股,成交金额15,970.82万元。你与王一方的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同时,就上述股份变动情况,润邦股份分别于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24日根据你出具的告知函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其中未对王一方买卖润邦股份股票的情况进行披露。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3.4.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