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已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资料进行了审阅,现就公司《关于签署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合成氨80万吨尿素及其配套装置建设项目气体装置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EPC总承包工程合同是基于公司的实际需求,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签署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合成氨80万吨尿素及其配套装置建设项目气体装置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付磊、谢鲁江、梅慎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