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为主要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金融证券部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事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流转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容、依据,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及签署的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要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按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根据需要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内部报告义务,在内幕信息形成初始,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金融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后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需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汇总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核实后追究其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7月13日
附件1: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 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 ]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注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