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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退: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3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鉴于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终止上市,后续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根据《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成员人数及构成进行调整,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六名调减为五名,调减后董事会不再设独立董事、不再设立专门委员会,同时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等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条款如下:

修订前修订前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五人时或独立董事少于2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删除(后续条款及正文中对条款的引用相应调整)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该单独计票。单独计票记过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该单独计票。单独计票记过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第八十一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选举的董事、监事人选为两名以上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选举的董事、监事人选为两名以上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后续条款及正文中对条款的引用相应调整)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两人。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由董事长协商有关董事后提出人选建议,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删除(后续条款及正文中对条款的引用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畴内的,一般应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由专门委员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审议意见,报董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当尽量使各成员董事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负担。删除(后续条款及正文中对条款的引用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六条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会议的方式和程序等按照董事会制定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删除(后续条款及正文中对条款的引用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各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删除(后续条款及正文中对条款的引用相应调整)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一)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提出并拟定合理的分红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一)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提出并拟定合理的分红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二)……
第一百六十一条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第一百六十二条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5、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第一百五十六条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5、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然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股东利益的保护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2、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一百五十七条对股东利益的保护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2、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公告公司全体股东。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以电话或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以电话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劵报》、《证劵时报》、《上海证劵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在上述四家报刊中的至少一家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的专人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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