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或“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若星星科技破产清算,则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
为挽救星星科技,避免其破产清算,全体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作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将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星星科技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星星科技股东组成,按其所持股份数依法行使表决权。
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
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该股票的受让方和/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星星科技现有总股本957,936,396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
13.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产生约 1,310,456,990股,转增完成后,星星科技的总股本由957,936,396股增至2,268,393,386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处置
上述转增产生的1,310,456,990股股票不再向星星科技原股东分配,全部无偿让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星星科技及其核心子公司萍乡星星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债务,具体安排如下:
1. 775,000,000股(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数量为准)由重整投资人受让,合计股票对价款人民币705,000,000元将用于支付星星科技及其核心子公司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清偿星星科技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和补充星星科技流动资金。
2. 剩余535,456,990股(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数量为准)将用于清偿星星科技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
(三)锁定期安排
为保障星星科技重整后股权结构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增强各方对星星科技未来发展的信心,产业投资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星星科技股票;财务投资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星星科技股票。
(四)除权与除息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权益调整事项对星星科技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最终重整计划实际情况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份平均价格,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平均价格,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第4.4.2条的规定: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
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结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就拟调整的计算公式出具专项意见。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星星科技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同时,本次重整引进了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
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和优化,星星科技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星星科技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星星科技以及全体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