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本重整计划(草案)尚未经过出资人组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通过,亦未获得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目 录
释 义 ...... 5
摘 要 ...... 10
一、星星科技的基本情况 ...... 12
(一)设立和上市情况 ...... 12
(二)股本和股东情况 ...... 12
(三)重整概况 ...... 13
二、资产负债情况 ...... 14
(一)资产情况 ...... 14
(二)负债情况 ...... 15
(三)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偿债能力分析 ...... 17
(四)萍乡触控、深圳精密、星珠精密重整相关情况 ...... 18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20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20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 ...... 20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 21
(四)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条件 ...... 22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 22
四、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 23
(一)债权分类方案 ...... 23
(二)债权调整方案 ...... 24
五、债权清偿方案 ...... 24
(一)偿债资产来源 ...... 24
(二)债权清偿方案 ...... 25
六、经营方案 ...... 26
(一)产业投资人介绍 ...... 26
(二)重整后经营方案 ...... 27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31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 31
(二)执行期限与变更 ...... 32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 32
(四)协助执行事项 ...... 32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32
(一)监督期限 ...... 32
(二)监督期限与变更 ...... 33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星星科技职责 ...... 33
九、其他说明事项 ...... 33
(一)预重整期间中介机构工作 ...... 33
(二)关于星星科技与协同重整子公司共同债权人清偿的特殊说明 ...... 33
(三)偿债资产的分配 ...... 34
(四)偿债资产的预留、提存和处理 ...... 34
(五)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 34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35
(七)关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 35
(八)重整投资人的变更 ...... 36
(九)重整计划的变更 ...... 36
(十)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与协同重整子公司重整计划间的独立性 ...... 36
释 义除本重整计划(草案)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全称 |
星星科技或公司或上市公司 |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萍乡中院或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湘东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临时管理人 |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
引导人或管理人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范钛客 | 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或萍乡经开区管委会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萍乡触控 | 萍乡星星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深圳精密 |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星珠精密 | 萍乡星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星星精密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
汇丰投资 |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
立马集团 | 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
众享出行 | 深圳众享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兴华鼎 | 四川兴华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众鑫筑诚 | 众鑫筑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
《企业破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司法解释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出资人 | 截至2022 年7月 21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星星科技股东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就星星科技的特定财产享 |
有担保权的债权 | |
职工债权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包括星星科技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相关第三方主体垫付的上述费用 |
税款债权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星星科技所欠税款 |
普通债权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债权人对星星科技享有的普通债权 |
元 | 重整计划(草案)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
前 言星星科技是一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主要作为持股平台,与包括萍乡触控、深圳精密及星珠精密在内的核心子公司共同形成了以各种视窗防护屏、触控显示模组、新型显示器件及相关材料和组件的研发和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产业集团。
2021年,由于受到宏观经济下行、市场波动较大等因素的影响,星星科技面临流动性困难,资金周转压力较大,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星星科技及体系内部分核心子公司债务危机和经营危机逐步显现。
根据星星科技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星星科技单体总资产为3,431,291,225.19元,总负债为3,812,482,072.16元,净资产为-381,190,846.97元,已资不抵债。
2021年8月17日,债权人汇丰投资以星星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萍乡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8月23日,萍乡中院决定对星星科技启动预重整。为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萍乡中院指定由萍乡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星星科技清算组担任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引导人以及清算组法律顾问。
2022年5月25日,萍乡中院裁定受理星星科技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5月26日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2年5月27日,萍乡中院准许星星科技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预重整和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及管理人在萍乡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忠实勤勉履行法定职责,包括进行资产调查、接收债权申报和审核、职工债权调查、招募重整投资人及谈判协商等工作。临时管理人同时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机构,对星星科技开展财务核查和资产评估。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及尊重评估、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的基础上,管理人依法监督,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 要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星星科技完成本次重整后:
一、星星科技的企业法人资格继续存续,仍是一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二、以星星科技现有总股本957,936,39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3.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310,456,990股。本次转增后,星星科技总股本将增至2,268,393,386股(最终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用于清偿星星科技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具体安排如下:
1. 转增股票中的775,000,000股股票将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由投资人提供资金有条件受让,相关资金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各类债务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2. 转增股票中的535,456,990股股票将用于清偿星星科技及协同重整的核心子公司债务。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将在担保财产清算价值或实际变现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未优先受偿的债权按照普通债权清偿。
四、职工债权(若有)和税款债权(若有)以货币方式全额清偿。
五、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以货币方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2.5股星星科技股票(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可分得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以分得的股票抵偿
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为8元/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六、暂缓认定的债权按照债权性质提存偿债资源,在债权经萍乡中院裁定确认或管理人审核认定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受偿。未申报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星星科技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受偿。
七、星星科技各级子公司(除破产清算子公司外)对星星科技的债权劣后受偿,不占用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
八、星星科技作为持股平台,主要通过核心子公司开展业务。萍乡触控、深圳精密以及星珠精密是星星科技业务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持和提升星星科技的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同步化解三家核心子公司的债务危机(相关法院已裁定受理三家公司重整,其中萍乡触控及深圳精密通过实质合并方式重整)。星星科技在本次重整中将通过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向萍乡触控及深圳精密提供135,374,426.55元货币和191,138,301.41 股股票,向星珠精密提供28,547,399.53 元货币和6,536,200.84 股股票,用于清偿三家核心子公司债务,以保障萍乡触控、深圳精密以及星珠精密的业务以及经营性资产继续保留在星星科技体系内。
正 文
一、星星科技的基本情况
(一)设立和上市情况
星星科技成立于2003年9月25日,曾用名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股票于2011年8月1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股票简称*ST星星,股票代码300256。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业园B1栋,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江岭路6号,登记机关为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754906634T,注册资本人民币957,936,396元,法定代表人为兰子建。
星星科技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种视窗防护屏、触控显示模组、新型显示器件及相关材料和组件的研发和制造,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本和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星星科技总股本为957,936,396股,公司股东总数38,045户。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44,056,026 | 15.04% |
2 | 萍乡中州信安商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6,663,137 | 2.78% |
3 | 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4,718,728 | 2.58% |
4 |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 13,890,026 | 1.45% |
5 | 叶仙玉 | 12,197,017 | 1.27% |
6 | 朱攀 | 6,705,269 | 0.70% |
7 | 肖亿辉 | 6,644,950 | 0.69% |
8 | 李廷生 | 6,068,300 | 0.63% |
9 |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资金2 | 5,516,950 | 0.58% |
10 | 王琦 | 4,465,950 | 0.47% |
合计 | 250,926,353 | 26.19% |
星星科技实际控制人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重整概况
2021年8月17日,债权人汇丰投资以“星星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萍乡中院申请对星星科技进行重整。
2021年8月23日,萍乡中院作出(2021)赣03破申5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星星科技清算组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同时,萍乡中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引导人以及清算组法律顾问。
2021年8月26日,萍乡中院作出(2021)赣03破申5号之一
《通知书》,确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并通知公司债权人于2021年10月22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预重整期间,由临时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查、债务人资产调查、意向投资人沟通接洽等工作。
2022年1月29日,临时管理人召开星星科技预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及代理人人数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94.44%,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9.96%,会议两项议题《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及授权范围的提案》以及《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书面核查债权和书面表决的提案》均获表决通过。
2022年2月15日,萍乡中院作出(2021)赣03破申5号之二《决定书》,决定对星星科技预重整期限延期三个月,即预重整期间从2022年2月23日起延长至2022年5月22日止。
2022年5月25日,萍乡中院作出(2021)赣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汇丰投资对星星科技的重整申请。
2022年5月26日,萍乡中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星星科技管理人。
2022年5月27日,萍乡中院准许星星科技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一)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资产清算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3680号),
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星星科技账面资产总计343,129.12万元,清算价值为135,657.81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评估清算价值 |
流动资产 | 70,517.79 |
非流动资产 | 65,140.02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45,328.48 |
固定资产 | 18,099.82 |
在建工程 | 24.61 |
无形资产 | 1,566.78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20.33 |
总计 | 135,657.81 |
(二)负债情况
1.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有364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其中通过资格审核274家,未通过资格审核74家,主动撤回债权申报16家。通过资格审核的274家债权人合计申报总金额为7,453,313,905.16元。其中,4家债权人合计申报了112,644,404.80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272家债权人合计申报了7,340,669,500.33元普通债权(有两家债权人既申报了普通债权也申报了担保债权)。
2. 债权审核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审核认定的债权共 250家251笔,认定债权总额2,403,391,530.20元(此类债权人中存在部分申报债权因重复申报、豁免、证据不足等原因进行了调减或不予认定的情形)。
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共2家2笔,债权数额 26,409,743.23元,普通债权共249家249笔,债权数额2,376,981,786.97元(其中1 家债权人同时认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暂无税款债权以及已调查认定的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共 18 家,涉及申报金额为240,143,815.59元。
3. 预计债权
(1)暂缓认定债权
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因诉讼/仲裁未决等原因暂缓认定的债权共3 家债权人,债权申报总额为415,125,648.43元,均为普通债权。
另有2笔职工债权仍在审核过程中,涉及金额839,046.34元。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包括星星科技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已提起诉讼但未申报的债权以及未申报的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
经管理人调查梳理,星星科技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数额为37,459,076.7元。
已提起诉讼但未申报的债权1笔,涉及金额4,023,858.55元。
2021年9月29日,星星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392021018 号),并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了公告。该《立案告知书》载明,因星星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星星科技立案。
后续星星科技可能面临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
4. 劣后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在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中,有3家债权人为星星科技子公司,申报金额1,568,886,774.15元。
(三)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2)第3679号),若星星科技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全部有效资产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变现所得在依次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后,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79,189.81万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8.02%,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金额 |
星星科技资产评估价值 | 135,657.80 |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 2,640.97 |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 53,797.56 |
减:所欠职工款项及职工安置费、社保债权 | 29.45 |
减:税款债权 | 0.00 |
可清偿普通债权的资产评估价值 | 79,189.81 |
需清偿的普通债权 | 439,553.83 |
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率 | 18.02% |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漫长,且面临众多不确定性,可能增加部分远超预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税费、管理维护费用以及必要的职工工资等)。因此,星星科技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将低于上述测算分析,从而导致债权人权益进一步受损。
(四)萍乡触控、深圳精密、星珠精密重整相关情况
星星科技作为持股平台,主要通过以萍乡触控、深圳精密、星珠精密为代表的核心子公司具体开展业务经营。为彻底化解星星科技的债务危机,并维持和提升星星科技的持续经营能力,必须同步化解萍乡触控、深圳精密、星珠精密的债务风险。截至目前,萍乡触控、深圳精密、星珠精密均已被相关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基本情况如下:
1. 基本情况
萍乡触控成立于2006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750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业园B1栋。萍乡触控为星星科技100%控股公司,系触控及显示板块的主要经营主体。
深圳精密成立于2008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江岭路6号。深圳精密为星星科技100%控股公司,系精密结构件业务板块主要经营主体。
星珠精密成立于2011年5月1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959.45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业园B1栋。星珠精密为星星科技100%控股孙公司(通过萍乡触控100%控股),系精密结构件业务板块主要经营主体。
2. 重整进展
2021年11月17日,湘东法院根据债权人萍乡市悦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萍乡触控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担任萍乡触控管理人。
2021年12月20日,湘东法院裁定对萍乡触控及深圳精密实质合并重整,并于2021年12月24日指定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担任萍乡触控及深圳精密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2年2月14日,萍乡中院裁定提级审理萍乡触控及深圳精密实质合并重整案。
2022年2月24日,萍乡中院根据深圳精密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星珠精密的重整申请。
3. 星星科技与萍乡触控、深圳精密、星珠精密协同重整的必要性
星星科技的主要经营业务均由以萍乡触控、深圳精密以及星珠精密为代表的子、孙公司实际开展,星星科技的重整价值以及营运价值是由上市公司及子、孙公司整体构成的。
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星星科技与子、孙公司间关联往来复杂、相互担保情况普遍,且供应商相对集中,多数债权人对其中的多家主体享有债权或权益,若强行割裂进行单独重整,一方面将减损各家公司的重整价值,导致无法引入优质投资人,另一方面需要各家公司通过现有资产的处置变现偿付债权人(且存在债权交叉追偿、担保循环追索的问题),导致债权人清偿难以尽快落地,相关公司后续经营能
力也无法维持。
因此,为使得萍乡触控、深圳精密以及星珠精密继续保留在星星科技体系内,最大限度维护星星科技以及三家核心子公司的整体营运价值,实现星星科技资产价值最大化,萍乡触控、深圳精密以及星珠精密在重整程序中清偿债务所需要的货币和股票将以星星科技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作为来源。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星星科技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若星星科技破产清算,则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
为挽救星星科技,避免其破产清算,全体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作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
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将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星星科技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1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星星科技股东组成,按其所持股份数依法行使表决权。
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该股票的受让方和/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以星星科技现有总股本957,936,396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
13.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产生约 1,310,456,990股,转增完成后,星星科技的总股本由957,936,396股增至2,268,393,386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在星星科技进入破产重整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 转增股票中的775,000,000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其中产业投资人立马集团以0.75元/股价格受让600,000,000股、众享出行以1.2元/股价格受让25,000,000股;财务投资人招商平安、兴华鼎以及众鑫筑诚分别以1.5元/股价格受让20,000,000股、110,000,000股以及20,000,000股),重整投资人合计提供人民币705,000,000元资金。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股票对价款将用于支付星星科技及其核心子公司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清偿星星科技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和补充星星科技流动资金;
2. 转增股票中剩余的535,456,990股用于清偿星星科技及深圳精密、萍乡触控、星珠精密债务,偿债股票价格为8元/股。
萍乡触控、深圳精密及星珠精密为星星科技全资子、孙公司,在各自重整程序中,星星科技对三家核心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面临调整为零的风险。为使得三家核心子公司继续保留在星星科技体系内,实现星星科技资产价值最大化,萍乡触控、深圳精密以及星珠精密在重整程序中清偿债务所需要的货币和股票将由星星科技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提供。
(四)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条件
重整完成后,星星科技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立马集团或其指定主体,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应光捷、罗雪琴夫妇。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条件包括:
1. 设定限售期。由产业投资人立马集团或其指定主体、众享出行持有的股份自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36个月,财务投资人招商平安、兴华鼎以及众鑫筑诚持有的股份自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12个月。
2. 投资建设产业园、出具业绩承诺,并适时注入优质资产。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实现平稳过渡后,产业投资人立马集团或其指定主体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星星科技的发展规划,适时注入优质资产,同时,产业投资人也将为公司对接电动车业务以及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充电器、VCU 智能中控产品和两轮电动车用充换电设施等领域资源,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体资产注入方案详见“经营方案”)。
3. 为公司提供多种形式融资支持。立马集团和/或其指定主体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将支持上市公司获得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多种形式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及定增等,用于保证上市公司发展所需资金。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和优化,星星科技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
和债权人所持有的星星科技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星星科技以及全体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星星科技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如下:
(一)债权分类方案
1.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包括1家债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债权金额为18,382,373.98元。
2. 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包括债权已获管理人审核认定的普通债权人共249家,债权数额2,376,981,786.97元。
3. 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尚有2笔职工债权仍在审核过程中,涉及金额839,046.34元。因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设职工债权组。
另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向管理人申报有财产担保,申报金额为20,506,230.25元,该笔债权的担保财产(机器设备)经债权人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债权人同意,已通过拍卖程序进行处置,变价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全额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清偿债务。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因此,有财产担保组仅包含1家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
(二)债权调整方案
1. 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货币形式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以星星科技的机器设备担保的债权就相关机器设备变价所得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
2.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待管理人调查确认金额后,以货币方式全额清偿。
3. 普通债权
根据《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2)第3679号),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18.02%。为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水平,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不作调整,将全额通过货币以及股票形式予以清偿。
4. 深圳精密、萍乡触控及星珠精密债务
萍乡触控、深圳精密及星珠精密债权人通过各自重整程序获得与星星科技债权人同等水平的清偿。
五、债权清偿方案
(一)偿债资产来源
包括重整投资人受让775,000,00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支付的股票对价款人民币705,000,000元,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535,456,990股。
(二)债权清偿方案
1. 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货币形式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以星星科技的机器设备担保的债权就相关机器设备变价所得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
2.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经管理人公示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货币方式全额受偿。
3. 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经萍乡中院裁定确认后将100%全额受偿。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以星星科技的股票清偿,每100元债权可分得股票12.5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抵债价格参考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华咨报字[2022]第095号《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价值咨询报告》)所估的5.98元/股至9.8元/股,按8元/股抵偿债务)。
4. 预计债权
(1)暂缓认定债权
暂缓认定债权经萍乡中院裁定确认或者管理人审核认定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星星科技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对于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形成的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确保相关投资者能够得到妥善的清偿安排。
5. 劣后债权
星星科技各级子公司(除破产清算子公司外)对星星科技的债权劣后受偿,不占用偿债资源,不通过此次星星科技重整取得货币或者股票。
6. 其他
债权人与星星科技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六、经营方案
(一)产业投资人介绍
1. 立马集团
立马集团成立于2008年4月28日,注册资本11,428.57万元,是一家集电动车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集团化高新技术企业,主体产品覆盖立马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立马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等。
立马集团研发中心先后荣获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级企业研究院、浙江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新品上市款型20款以上,研发致力于
自主化、平台化、标准化、智能化打造产品。
立马集团销售专卖渠道及服务网点覆盖全国,现拥有专卖渠道8,000余家,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成为全国电动车行业的标志性品牌。
立马集团始终坚持以卓越的品质和不断的创新,为大众提供更高价值的新能源交通工具的企业使命,坚持围绕“品质、创新、服务、诚信、责任、感恩”的企业价值观,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未来立马集团拟进军微型低速新能源乘用车,非开放道路无人驾驶电动车、服务型智能化机器人领域、助力电动车,立足电动新能源领域踏实前行。
2. 众享出行
众享出行拥有从车辆、三电系统、动力系统的大量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主要集中于电动车的三电系统和动力总承系统,以及用于数字化营销和充换电运营服务的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领域。
众享出行通过车电分离和换电服务的创新模式突破了两轮车行业被定性为传统制造业这一发展困境。通过向用户提供按月支付的能源订阅服务解决两轮车用户补能痛点、使用户形成高度黏性,从而将传统电动车企业仅生产制造和一次性渠道销售的模式升级为“车+能源服务”的订阅出行服务模式,从而提升盈利能力。
(二)重整后经营方案
1. 整体计划
本次重整后,星星科技将在化解危机、消除债务负担后,适时、分阶段调整现有玻璃盖板、触显模组以及精密结构件的业务结构,实现业务转型,并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借助产业投资人的品牌效应和行
业优势,引入产业投资人的电动车业务,并通过借鉴产业投资人运营机制市场化、企业管理精细化、生产制造智能化的先进经验,做强做大现有主业和电动车板块两大生产运营创利实体,实现上市公司跨越式发展。
联合产业投资人众享出行则将基于自身在技术和模式创新的优势,在产业布局和产品创新方面赋能上市公司。众享出行及其关联公司江西猛犸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超过130项发明专利,主要集中在小动力锂离子电池、VCU智能中控、充换电设施、物理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等领域。基于上述产品和技术的积累,众享出行将与上市公司在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充电器、VCU智能中控产品和两轮电动车用充换电设施等领域展开合作,与星星科技现有结构件业务高度协同。
2. 现有业务规划
本次重整后,上市公司将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通过整合优质资源、淘汰落后产能、拓宽销售渠道、加强成本控制、强化研发创新、优化用人机制等方式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和整合。公司将有效配置资源,聚焦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的业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1)整合优质资源,淘汰落后产能
上市公司将对现有业务发展战略进行梳理,通过逐步出售落后产线,优化资源配置,将资源聚焦于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的业
务。通过资源有效配置,改善上市公司的现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2)拓展销售渠道,发展协同业务
上市公司将坚持“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原则,高度关注市场发展趋势和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在现有客户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的销售渠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体系内现有各公司的市场和客户资源的协同性,不断深化与现有优质客户在消费电子产品领域的业务合作,同时积极开拓新客户,增加优质客户群体。
(3)加强成本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上市公司将着力提升成本控制及管理水平,提升产能利用率以及生产人员工时利用效率,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利润水平。公司将继续改善生产经营,通过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加强运营成本及各项费用的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4)强化研发创新,保证产品竞争力
上市公司坚持以研发创新为导向,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生产创新、管理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产品竞争力,提升行业地位,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证上市公司业务持续平稳发展。
(5)优化用人机制,强化激励制度
上市公司将不断完善、优化用人机制,特别是强化激励机制来吸引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营销人才和技术人才,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重整后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优势。
2. 电动车业务的经营方案
(1)建设电动车智能制造产业园集群
产业投资人立马集团承诺,在取得600,000,000股转增股票且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上市公司为主体在其注册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电动车智能制造产业园集群,并承诺在产业园建设完成后的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电动车相关业务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20亿元,未达到部分由立马集团和/或其指定主体在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在立马集团的协助下,星星科技将引入立马集团的先进的全产业链电动车生产模式,导入立马集团优质的客户渠道,实现电动车业务从零到有、从有到优的跨越式发展。
(2)注入立马集团的电动车资产
立马集团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若需)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取得600,000,000股股票且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24个月内,将持有或控制的部分电动车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在36个月内将电动车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立马集团旨在通过资产注入方式帮助上市公司快速扩大产能,实现规模效应,提升上市公司电动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强整体盈利能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支持上市公司融资
立马集团承诺,在取得600,000,000股转增股票且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36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将支持上市公司获得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多种形式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及定增等,用于保证上市公司发展所需资金。
(4)寻求与联合产业投资人的业务合作
在电动车智能制造产业园集群建成后,上市公司将在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充电器、VCU智能中控产品和两轮电动车用充换电设施等领域寻求与产业投资者的业务合作,发挥与联合产业投资人的业务协同性。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由星星科技负责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萍乡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萍乡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执行期限与变更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萍乡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在此期间,星星科技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若非因星星科技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星星科技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萍乡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萍乡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下列全部条件满足之日,即视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 全部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足额支付股票对价款;
2. 星星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四)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星星科技或管理人可以向萍乡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萍乡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管理人监督星星科技执行重整计划。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萍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两个月。
(二)监督期限与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或者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延长或者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星星科技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星星科技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限届满或者星星科技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向萍乡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一)预重整期间中介机构工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临时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对星星科技进行审计和财务专项核查,委托评估机构对星星科技资产进行评估并分析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
萍乡中院裁定受理星星科技重整后,管理人沿用预重整期间委托的审计和评估机构,以及审计和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再重新委托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二)关于星星科技与协同重整子公司共同债权人清偿的特殊说明
若同一笔债权,因连带保证或者连带债务等原因,债权人分别向星星科技及萍乡触控、深圳精密、星珠精密申报债权并获萍乡中院裁定确认,则该笔债权应参加主债务人重整程序并获得清偿。
(三)偿债资产的分配
偿债的货币和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需债权人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尽快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信息。未提供或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对应的偿债资产,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提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产不能到账,或因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通知管理人向其他主体账户内划转偿债资产的,应当提供公证文书,并承诺该划转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偿债资产的预留、提存和处理
债权人未及时领受偿债资产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产由管理人提存。上述提存的偿债资产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
债权人放弃领受的偿债资产或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产在清偿债权后仍有剩余的,由星星科技自行处置。
(五)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申请对星星科技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手续。
如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管理人
和星星科技有权申请萍乡中院强制解除并暂缓支付、划转偿债资产。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星星科技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转增股票登记费、过户费、印花税、财产管理和变价费用、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整费用。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用,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管理人报酬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其他重整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计算。经星星科技债权人委员会审议,并经萍乡中院确认,本案管理人报酬将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1687.345万元。
星星科技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星星科技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七)关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后,对于债权未受偿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再向星星科技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本重整计划以星星科技股票抵偿部分债务,以股抵债价格和相应债务全额受偿对星星科技和星星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具有效力。
债权人取得股票后未能通过股票实际变价收入全额受偿的,股票变价后,债权人可以就未能获得清偿的余额部分向星星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以外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八)重整投资人的变更
因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变更投资人的,在不变更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的前提下,由管理人在请示萍乡中院许可后变更。
(九)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投资人变更等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致使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星星科技或管理人有权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在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得萍乡中院裁定批准后,由星星科技按照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继续执行,管理人予以监督。
(十)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与协同重整子公司重整计划间的独立性
在星星科技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星星科技将分别向进入重整程序的萍乡触控、深圳精密及星珠精密提供部分转增股票和货币以清偿其债务,实现协同统筹重整。因重整偿债资源在子、孙公司间的分配不影响星星科技本身的偿债方案,故协同重整子公司重整计划是否通过对星星科技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没有影响,重整计划间相互独立。星星科技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即可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不受萍乡触控、深圳精密及星珠精密的重整结果及进度影响。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