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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海晨股份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海晨股份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3日印发的“证监许可[2020]1645号”文《关于同意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万股,发行价格30.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2,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92,775.31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会字(2020)6796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投入金额
1新建自动化仓库项目13,800.0012,900.009,023.01
2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25,857.0825,857.089,975.19
3深圳研发中心项目14,829.2314,829.23-
4补充流动资金12,000.0012,000.0012,000.00

合 计

合 计66,486.3165,586.3130,998.20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2,775.3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27,189.00万元。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156.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实施完毕。公司剩余超募资金储存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实施进度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2022年8月18日2023年8月18日

深圳研发中心项目

深圳研发中心项目2022年8月18日2023年8月18日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原因

1、“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项目的报批报建流程时间较原预期有所延长,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防疫要求存在停工以及工人和施工材料无法按时到位的情况,从而对项目工期产生了影响。结合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调整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变更为2023年8月18日。

2、“深圳研发中心项目”由于原意向协议选取的研发中心大楼地址距离公司深圳办公楼位置较远,公司最终未选择该地址,目前仍在深圳市前海、光明地区及周

边地区进一步积极选址中。结合公司未来的投资规划,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调整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变更为2023年8月18日。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募投项目延期后,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事项充分考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资的情况、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和实际进展期限需求,有利于控制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优化资金配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晨股份本次部分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海晨股份本次部分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睿刘俊清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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