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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3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在履行前述工作职责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沟通协调、相关支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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