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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2022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3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公司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事业部和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信息披露小组成员,以及与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公司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进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条 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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